A. 個人持有多少家上市公司股票有何限制么
股票市場上對於股民持有多少家的個上市公司沒有限制,但是對一家公司的持股比例有限制。投資人在證券市場的二級市場上收購的流通股份超過該股票總股本的 5%或者是5%的整倍數時,根據有關法規的規定,必須馬上通知該上市公司、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在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報刊上進行公告,並且履行有關法律規定的義務。
B. 關於上市公司股票的問題。
買了51%,這個公司絕對是你說了算。
股票會漲啊,還有分紅、送股。
董事長不一定佔多少股票,但是你控股,你可以叫條狗當董事長。
C. 企業或個人關於上市公司股票增發的購買如何操作,需要什麼條件,急求
分2種情況增發股票: 一般配股 在交易軟體中 會顯示配股數量 根據這個數量你申購交款(在公司分紅 關注公告 關注F10信息)
像定向增發一般就是比較有實力的機構才能買到 ,你足夠有實力可以與他們上市公司聯系 F10 里有專門證券部接待電話
一)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股份
(以下簡稱增發)的條件 增發除了符合前述一般條件之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2)除金融類企業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額較大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款項、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的情形;
(3)發行價格應不低於公告招股意向書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或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
二)上市公司向原股東配售股份
(以下簡稱配股)的條件 配股除了應當符合前述一般條件之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擬配售股份數量不超過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總額的30%;
(2)控股股東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承諾認配股份的數量;
(3)採用證券法規定的代銷方式發行。控股股東不履行認配股份的承諾,或者代銷期限屆滿,原股東認購股票的數量未達到擬配售數量70%的,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已經認購的股東。
D. 上市公司股東所持股票被凍結的後續處理方法
這些被凍結的股票不能買賣。如果涉嫌犯罪的人需要用賣掉這些股票的錢還債,那將由法院組織拍賣。拍賣地點應當是在股市以外的大宗交易市場。 追問: 談一下你對 綠大地 這個企業本次大股東 股票 被凍結的看法好嗎? 如果可以的話,請您簡單介紹一下對於st大地的看法,謝謝。 回答: 綠大地 這 家公 司因涉嫌虛增資產、虛增收入、虛增利 潤正 在被證監會立案調查。原董事長何學葵因涉嫌欺詐 發行股票 罪已被逮捕。這在近年來屬於定性嚴重的違法違規案例。 丑聞被披露後公司股價從40元一路下跌至目前12.8元。以公司10年,09年業績來看,目前市場價格仍然太高。有許多機構深套其中。每有反彈,都是機構出逃的機會。 公司財務 問題嚴重, 注冊會計師 的 審計意見 為:無法表示意見。公司發展前景堪憂。現在該公司是帶*的公司,隨時有 退市風險 。 市場上有傳聞公司將「賣殼」,可能性不大。原因之一:公司與以往 上市公司 經營不善,尋求 資產重組 不同,它是以「欺詐」發行的 股票 ,證監會很難批准其重組;原因之二:公司股價還很高,沒人願意以高成本接手一個爛攤子。原因之三:公司還處在證監會的查處之中,公司的真實 資產 到底如何,尚無結論。至於原董事長手中被凍結的 股票如何 處理尚無法預計,因董事長的罪行與股票有關,如何處理至今尚無先例。 綜上所述,建議不管現在已經如何虧損,還得遠離該股,如果想搏個賣殼,也得當股價跌到5元以下。
E. 對股權如何財產保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的規定,對股權的查封和凍結的措施規定如下:
51條:對被執行人從有關企業中應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權裁定禁止被執行人提取和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並要求有關企業直接向申請執行人支付。
對被執行人預期從有關企業中應得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凍結措施,禁止到期後被執行人提取和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到期後人民法院可從有關企業中提取,並 出具提取收據。
52條:對被執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憑證(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並強制被執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轉讓,也可以直接採取拍賣、變賣的方式進行處分,或直接 將股票抵償給債權人,用於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
53條: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其他法人企業中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凍結措施。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應當通知有關企業不得辦理被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轉移手續,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被執行人不得自行轉讓。
54條:被執行人在其獨資開辦的法人企業中擁有的投資權益被凍結後,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轉讓,以轉讓所得清償其對申請執行人的債務。
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徵得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後,予以拍賣、變賣 或以其他方式轉讓。
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不購買的,視 為同意轉讓,不影響執行。人民法院也可允許並監督被執行人自行轉讓其投資權益或股權,將轉讓所得收益用於清償對申請執行人的債務。
55條:對被執行人在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中的投資權益或股權,在徵得合資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對外經濟貿易主管機關的批准後,可以對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予以轉讓。
如果被執行人除在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中的股權以外別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其他股東又不同意轉讓的,可以直接強制轉讓被執行人的股權,但應當保護合資他方的優先購買權。
56條:有關企業收到人民法院發出的協助凍結通知後,擅自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或擅自為被執行人辦理已凍結股權的轉移手續,造成已轉移的財產無法追回的,應當在所支付的 股息或紅利或轉移的股權價值范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5)如何保全上市公司股票股份擴展閱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0條、第101條的規定,財產保全分為訴訟中財產保全和訴前財產保全;此外,在知識產權法中還規定了訴前行為保全制度。
范圍
財產保全的作用是,防止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處分有爭議標的物或者處分判決生效後用以執行的財產,以防止糾紛擴大,並保障生效判決得到執行。
但是,如果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不當,會給當事人財產權和人身權造成損害。例如,對當事人的銀行存款全部予以凍結,超出申請人請求的范圍,會使對方當事人的經營活動受到限制。
《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保全限於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也認為,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范圍應當限於當事人爭執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採取保全措施。所以,財產保全的范圍,不能超過申請人請求的范圍,或者不能超過爭議財產的價額。
採取保全措施,只能在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范圍內,才能達到財產保全的目的,使申請人的權益得到實現,也避免給被申請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為了保證在執行程序中正確適用法律,及時有效地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實踐經驗,現對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作如下規定。
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執行
61.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以下簡稱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須直接送達第三人。
履行通知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其對被執行人所負的債務,不得向被執行人清償;
(2)第三人應當在收到履行通知後的十五日內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
(3)第三人對履行到期債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履行通知後的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違背上述義務的法律後果。
62.第三人對履行通知的異議一般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口頭提出的,執行人員應記入筆錄,並由第三人簽字或蓋章。
63.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對提出的異議不進行審查。
64.第三人提出自己無履行能力或其與申請執行人無直接法律關系,不屬於本規定所指的異議。第三人對債務部分承認、部分有異議的,可以對其承認的部分強制執行。
65.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內沒有提出異議,而又不履行的,執行法院有權裁定對其強制執行。此裁定同時送達第三人和被執行人。
66.被執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後,放棄其對第三人的債權或延緩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無異議又不履行的情況下予以強制執行。
67.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後,擅自向被執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執行人履行的財產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財產范圍內與被執行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執行的責任。
68.在對第三人作出強制執行裁定後,第三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對他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強制執行。
69.第三人按照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了債務或已被強制執行後,人民法院應當出具有關證明。
F. 股票可以被查封嗎
新證券法的幾個亮點:1,股評「黑嘴」將受到制裁。2,申請證券上市雙方需簽上市協議。3,證監會可查封違法上市公司賬戶。4,保薦人管理、保薦制度進行調整。申請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上市交易,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5,證券發行當事人各負其責。發行人、上市公司是信息披露的義務主體,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賠償投資者因此受到的損失;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按照過錯責任原則,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也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6,防止操縱股市採取按比例收購方式。收購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購要約應當約定,被收購公司股東承諾出售的股份數額超過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的,收購人按比例進行收購。7,證券衍生品種發行和交易另行規定。增加條款規定:「證券衍生品種發行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
此次證券法修訂中貫徹了「堅持依法治市,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正確處理好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處理好加快資本市場發展與防範市場風險的關系,加強證券市場基礎建設」的指導思想。《證券法》修訂將恢復股民因股市制度的種種不完善而喪失的信心,給股市帶來長期利好。「保護社會公眾投資者特別是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是證券法修訂的最為基本的出發點,許健表示,這點在證券發行、交易和證券監管各個方面都有體現。證券法修訂不是一個能立即扭轉股市低迷的利好,但它為證券市場穩定發展提供製度保障,為證券市場的穩定發展提供了一個非常好的法律框架。
G. 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有什麼交易限制
您好,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有以下兩種規定:
1.個人或機構投資者持有上市公司未解除限售股份的,證券公司不接受該投資者融券賣出該上市公司股票,也不接受其以普通證券賬戶持有的未解除限售股份充抵保證金
2.個人投資者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股份的,證券公司不接受該投資者以其普通證券賬戶持有的該上市公司股份充抵保證金
H. 上市公司股票可不可以轉讓
上市公司股票可以轉讓,轉讓方法:
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市交易。
(一)股票的分類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股票可以分為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二類。
記名股票是指在股東名冊上登記有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稱及住址,並在股票上也註明持有人姓名或名稱的股票。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並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法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如是發起人的股票,還應當標明發起人股票字樣。無記名股票是指在股票上不記載持有人姓名或名稱,可以任意轉讓的股票。任何人持有此種股票就是公司的股東,都可以憑持有的股票對公司主張股東權,享有該股票所代表的權利。公司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應當記載其股票數量、編號及發行日期。
(二)記名股票的轉讓
根據《公司法》第140條的規定,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違反上述程序規定的股票轉讓,對公司不發生效力;即如果不依法辦理股東變更記載手續,公司股東一切應享受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仍以原公司股東名冊上的記載人為有效,股票受讓人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這里所說有記名股票還可以採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這主要是針對目前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已實現了無紙化的股票交易的現實情況,無紙化記名股票的轉讓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進行。
為了防止個別股東利用股票轉讓分散或集中表決權,以達到操縱股東大會的目的,同時為了保證股利分配的順利進行,避免發生權益糾紛,《公司法》還規定在股東大會召開前20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5日內,不得進行記名股票轉讓引起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上市公司的股東眾多,股權轉讓頻繁,並且是在公司之外的廣大投資者中間進行的,故上市公司本身並不具備置備股東名冊的信息優勢和便利條件。現行《證券法》明確規定了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是上市公司股東名冊的置備主體。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是為證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記、存管與結算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上市公司的股票按照相關規定應全部託管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股票轉讓、股票質押等交易必須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證券法》第160條規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向證券發行人提供證券持有人名冊及其有關資料;應當根據證券登記結算的結果,確認證券持有人持有證券的事實,提供證券持有人登記資料;應當保證證券持有人名冊和登記過戶記錄真實、准確、完整,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上市公司按照委託合同從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獲得的股東名冊,作為公司置備的股東名冊。換句話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置備的股東名冊是正本,公司置備的股東名冊是副本。
記名股票被盜、遺失或者滅失,股東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後,股東可以向公司申請補發股票。
(三)無記名股票的轉讓
依法律的原則規定,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快速發展和現代電子技術的廣泛應用,目前深、滬兩地交易所均實現了股票交易的無紙化、電子化,投資者進入股市必須先到當地證券登記機構分別開立上海、深圳股票帳戶,才能進行股票交易。開立股票帳戶時,投資者必須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一般為身份證),並提供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聯系電話等基礎資料。投資者辦理了股票帳戶後還需在證券公司(券商)辦理相應的資金帳戶。投資者在辦妥股票帳戶及資金帳戶後方可進入市場,委託券商買賣股票。目前在我國券商提供的委託方式有填單委託、自助委託、電話委託、可視電話委託、委託機委託、網上委託等,券商受理客戶委託並審查無誤後,直接進入交易所內計算機主機進行撮合成交。交易所的自動撮合系統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原則進行,即在一定價格範圍內(昨收盤價的上下10%之間),優先撮合最高買入價或最低賣出價。客戶在委託買賣的次交易日應到券商處辦理交割,券商向客戶提供的交割單需列出客戶本次買賣交易的詳細資料。
I. 怎麼讓一個公司的股票上市
根據《證券法》第43-46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交易,必須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證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請。國家鼓勵符合產業政策同時又符合上市條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股票上市交易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上市報告書;
2.申請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
3.公司章程;
4.公司營業執照;
5.經法定驗證機構驗證的公司最近三年的或者公司成立以來的財務會計報告;
6.法律意見書和證券公司的推薦書;
7.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
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後,其發行人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和前條規定的有關文件。證券交易所應當自接到該股票發行人提交的前款規定的文件之日起六個月內,安排該股票上市交易。
股票上市是指已經發行的股票經證券交易所批准後,在交易所公開掛牌交易的法律行為,股票上市,是連接股票發行和股票交易的"橋梁"。
J. 股票如何保護股東權益
論我國證券市場中小投資者利益保護(論文)
投資者是證券市場的主要組成部分,是證券市場存在及發揮其作用的基礎。因此,保護投資者利益,穩定投資者對市場的信心,對維護證券市場的穩定與發展意義重大。在我國證券市場上,中小投資者佔了投資者的絕大部分,是市場流通資金的主要來源,因此,我國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更應偏向中小投資者。但是,中小投資者利益受到侵害的情況時有發生。其外部原因包括法律制度上存在缺陷,監管部門監督不到位,中介機構、上市公司和大股東的不誠信運作等多方面。
另外,投資者自身也存在法律觀念不足,風險意識淡薄,缺乏專業知識以及從眾心理等不足之處。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需要從外部環境及投資者自身兩個方面同時著手。一方面進一步完善法律體系,建立明確具體的民事責任賠償制度,使投資者的損失能夠得到賠償;建立專門的投資者權益保護機構,進一步完善投資者保護基金;加強市場監督與處罰力度;另一方面投資者應積極提高自身法律和風險教育,加強專業知識的學習,增強投資技巧,做到理性投資。只有雙管齊下,才能切實有效的做好中小投資者利益的保護。
一、投資者利益保護的重要性分析
(一)中小投資者利益保護重要性
投資者是證券市場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是流動資金的最重要來源。沒有投資者,證券市場就無法發揮其籌集資金這一基本職能,其他如資源配置等職能就更無從談起。因此,保護投資者利益,維護投資者對市場的信心,對證券市場的存在與發展意義重大。
我國的證券市場起步較晚,建立至今還只有十幾年的歷史,與國外成熟證券市場相比,我國證券市場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即我國證券市場上中小投資者在數量上占絕對優勢。有關數據顯示:截止2010年12月底,我國滬深兩個證券交易所的賬戶總數已達9055.48萬戶,其中機構為35.96萬戶,個人為9021.52萬戶。個人投資者交易和持股市場份額均超過80%。可見,雖然中小投資者在持股總數中所佔比例不大(相對國有股和法人股等大股東),但是卻是證券流通市場的主體,是市場流動資金供給的主要群體。因此,我國對投資者的保護應更偏向保護中小投資者。
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具有重要意義:
1、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維護投資者信心,是股份公司發展的基礎。企業發行股票的目的就是為了籌集資金,大股東多為公司的發起人,所持股份作為企業上市前的資產存量,其數額是有限的。那麼,要籌集更多的資金來擴大和發展企業,更主要的,還是要依靠企業外部的眾多中小投資者。因此,只有對中小投資者提供有效保護,才能鼓勵投資者進入資本市場,為公司提供源源不斷的資金,促進企業的進一步發展。
2、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維護投資者信心,才能維持我國證券市場的穩定與發展,是證券市場能正常發揮各項功能,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證券市場在一國經濟中具有籌集資金、投資、優化資源配置及資本定價等功能,而我國現存的大量國有股、法人股是限制流通的,所以證券市場的這些功能就集中的體現在了社會公眾股上。因此,中小投資者的行為選擇直接的影響到證券市場功能的發揮。只有對中小投資者提供有效的保護,才能充分發揮證券市場的各項功能,維持市場的穩定與發展,進一步促進社會再生產與國民經濟的發展。
(二)中小投資者利益受損現狀分析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意義重大,但是在現實中,中小投資者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卻時常發生,侵害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第一類:大股東和上市公司之間進行的關聯交易;
第二類:虛假包裝、虛構利潤;
第三類:股價操縱;
第四類:重大遺漏或隱瞞;
第五類:內幕交易。
侵害投資者權益的行為和現象:1、披露虛假信息;2、虛構利潤;3、股價操縱。侵害中小投資者利益的現象還有很多,這都是我國市場的特殊情況造成的。
二、我國證券市場中小投資者利益侵犯問題外部原因分析及保護措施
中介機構的對投資者利益侵害
證券中介機構包括經營證券業務的證券公司和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各種機構,是證券市場投資者與籌資者之間的中介。中介機構是否能成新規范的運作,對市場秩序的穩定和投資者利益的保護密切相關。近年來我國證券市場發生了眾多侵害中小投資者利益的事件,與中介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有著重大關系。
中介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主要有幾個方面:
1、為企業虛假「包裝」或財務造假,騙取上市資格。一些中介機構為了保證和擴大市場份額,在利益的驅使下,配合上市公司造假。
2、於上市公司進行關聯交易,謀取利益。
3、散布虛假信息誤導投資者,已達到為某些機構和個人謀利的目的。
4、證券公司利用自身優勢操縱股票。證券公司資金雄厚,消息靈通,加上操作上的優勢,使其有能力操縱市場,為自身牟利。
5、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挪用客戶資金。
5.上市公司及大股東對中小投資者利益的侵犯
上市公司及大股東對中小投資者的侵害主要有:1、以虛假手段騙取上市資格。2、非法佔用上市公司資金。3通過關聯交易進行資產或利潤轉移和利潤操作。4、上市公司分配不規范,分紅派息低。5、提供虛假信息,操縱股價,誤導中小投資者。6、侵佔、挪用中小股東的資金。
(二)中小投資者利益保護措施
中小投資者利益保護對證券市場的穩定與發展意義重大,各國都把這一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我國的證券市場建立時間還很短,對市場的監管和對投資者的保護經驗還比較少,所以投資者利益受損的情況也較成熟市場多。要完善市場的監管制度,還有很多工作要做。
我國證券市場投資者權益保護的實踐經驗
具體來說,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 設立專門的投資者權益保護機構。2、 設置投資人保護基金。3、 明確規定了中小投資者提起民事訴訟的程序。
3.我國的相應措施建議 (1)完善法律體系
全面有效的法律系統是維持市場秩序、保持市場發展的基礎和保障。完善法律體系,首先,在已有的立法方面,對於操縱市場、內幕交易、客戶欺詐等違法違規行為應做出具體的規定。對這些侵害行為的適用范圍、行為界定、應承擔的責任等明細內容都應制定相應條款,做到有法可依。對於虛假陳述等常見的違法行為應加大處罰力度,以遏制侵害的再次發生。
第二,完善民事賠償制度。在打擊懲處違法主體的同時,對受侵害的投資者進行賠償救濟也是極其重要的。因為中小投資者經濟實力較弱,在利益受損後如得不到賠償便會元氣大傷,就無法再度失利對證券市場的信心,重新入市,這就會影響市場的發展。因此,及時的賠償救助,是保護投資者利益,鼓勵投資者充實信心,維護市場穩定運行的重要手段。
第三,借鑒國外經驗,制定專門的《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法》或投資者保護條例,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不受侵害。目前我國的投資者保護法已經提上議程,這對證券市場中小投資者來說無疑是又一有力的保障。
(2)加強對證券市場監管
加強證券市場監督,是遏制市場各種違法違規行為最直接、最有效的辦法。加強證券市場監督,首先,要監管部門明確自身職責,嚴格依法辦事。監管部門是否規范對市場有很大影響,只有監管者首先遵守好規章制度,才有可能監督好市場,否則就會使違法分子有恃無恐,越加囂張。
第二,加強證券監管人員的專業化培訓。證券市場是一個專業化水平要求較高的市場,如果沒有一定的專業知識,不了解市場,就無法涉足市場的各個方面,不能對市場實現全面的監督,使違法分子有機可乘。
第三,加強市場監督,要做好對證券公司等中介機構的監管工作。證券公司等中介機構本身就是證券市場的第一線監督者,如果其自身就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包庇維護甚至支持配合上市公司的不法行為,那就更不利於監管部門的監管工作。所以,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監督關系重大。加強中介機構的監管,就要保持中介機構的獨立性;在證券公司各部門之間實行有效的防火牆制度;實行證券公司保證金第三方獨立存管,保證客戶保證金不會被佔用;建立職業信用評價體系,由第三方對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進行評定監督。
第四,加強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監督,確保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盡量使中小投資者能獲得對等的信息。
第五,充分利用媒體的輿論監督。媒體的輿論監督相對比較及時、全面、靈活,有利於政府監管部門掌握證券市場的動向,採取及時的行動。
(3)完善股權結構分置問題及上市公司治理結構
完善股份公司股權結構分置問題,是減少大股東侵害中小股東利益的根本辦法。首先,應加快降低國有股、法人股的比例,降低股權集中度,分散股權,使上市公司成為真正意義上的「公眾公司」。其次,要改革投票制度,進一步推廣和完善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路投票制度,讓中小股東能方便快捷的參與股東大會,充分實現其表決權。再次,要理順股東大會、監事會、董事會之間的關系,完善獨立董事制度,使公司內部各部門能相互監督,確保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的權益不受侵犯。
完善公司治理結構,要制定有效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一方面,使管理層人員的經營能力和勞動付出得到合理的補償,以各種激勵手段充分調動經理人員的積極性。另一方面,要正確處理經理人員個人權威與公司整體利益的關系,對公司的經營狀況和業績實行高度透明原則,約束經理人員的行為。把激勵機制與約束機制相結合,協調好經理層與股東的利益關系,才能充分維護股東利益。
(4)考慮設立專門的證券市場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機構,進一步完善投資者保護基金
如前所述,中小投資者人數眾多,持股比例小,自身力量弱,加上現行訴訟上的困難,其權益受到侵害後難以得到保護和救濟。因此,設立專門的投資者保護機構是非常必要的。證券投資者保護機構具有以下作用:第一,受理舉報和投訴,並與證券監管部門協調對違法行為主體進行調查和查處;第二,代理投資者維權;第三,收集整理和分析對投資者保護方面的信息,提供立法建議和部門協調建議;第四,進行宣傳教育活動,提高投資者的法律意識和風險意識。第五,跟蹤證券市場,編發信息通報資料。
為了更好的保護中小投資者,使投資者受侵犯的合法利益能得到及時的補償,國家已經建立了投資者保護基金,並頒布了《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但是基金建立不久,操作經驗還少,所以在一些方面還應作進一步的完善:第一,拓寬基金來源。可以考慮加大對違規方的處罰,將罰金納入基金;或者從上市公司的募集資金中按比例徵收一定費用。第二,防止基金運行中的道德風險。應向投資者明確賠償條件和賠償限額,端正投資者引誘基金保障而盲目投資的行為;要嚴肅處理和懲戒違規方,防止券商以為「出了問題有基金買單」而肆無忌憚地進行違規操作。第三,加強基金的立法建設,不斷補充實踐經驗,使法律系統更全面可行。第四,適當拓寬賠償范圍,不能僅限於在券商破產時才對投資者進行補償,應將賠償范圍延伸到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股價等方面,全面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第五,完善相關配套制度,建立統一的決策和執行機制,加強對基金管理者的監管,防止濫用基金的行為。
證券交易機構要做到:(一)普及證券基礎知識。(二)宣傳金融證券方面的政策法規。(三)揭示證券市場投資風險。(四)介紹各種證券投資產品和各項證券業務,教育投資者結合自身投資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選擇適合於自己的投資品種和投資策略,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五)公示合法證券經營機構的基本信息。(六)接受投資者的咨詢,處理投資者的投訴。
投資者教育已成為維護投資者權益的重要部分,作為個體利益主體的中小投資者更應該加強自身的教育,提高法律意識和風險意識,提高專業水平和投資技巧,做到理性投資。
1.了解法律知識,增強法律意識
投資者應了解證券市場和證券交易的相關法律法規,如:《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等。了解可能會侵害到自身利益的各種違法行為及相應的自我保護方法。應樹立起法律維權意識,主動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投資者權利保護的法律途徑主要包括:
(1)協商解決。協商解決是處理糾紛較直接的做法。經驗證明,平和的心態、理智的行為、有理有據的要求有利於取得最佳的解決結果;激動情緒、沖動的行為不僅於事無補而且可能激化矛盾,引發雙方的沖突。
(2)向主管機關投訴。爭議雙方無法就有關問題達成一致的,可以向主管機關投訴。我國證券市場的主管機關是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負有市場監管的職責,享有對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調查處罰權,投資者可以向中國證監會或其派駐各地的派出機構進行投訴。
(3)仲裁。如上述幾種途徑無效,投資者還可選擇仲裁的方式解決糾紛。仲裁方式具有效率高、成本低、專業性強的特點,因此也是糾紛解決的可選方式之一。我國各地仲裁機關受理投資者的仲裁申請,但前提是爭議雙方訂有仲裁協議或相關協議中具有仲裁條款。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的中心意思是爭議各方願意以仲裁的方式解決爭議。投資者可以在和證券公司簽訂開戶或委託協議時簽訂仲裁條款,也可以在糾紛產生後,申請仲裁前簽訂仲裁協議。值得注意的是,一旦選擇以仲裁的方式解決糾紛,就不能再向法院起訴。仲裁採取一裁終局制,一般沒有復核機會。
(4)向法院起訴。當投資者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侵犯,雙方協商不成,而投訴又不能解決問題或投資者不願採取投訴方式解決問題時,投資者可以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是法院的社會職能之一,法院有義務公平、依法地進行審判。投資者可以將自己的訴訟請求、理由附相關證據,以書面形式送交法院。無論法院一審如何判決,投資者都可以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
另外,解決糾紛應注意的以下問題:
(1)注意保存好相關證據。在糾紛解決時,自己的主張有沒有相關證據支持十分重要。為維護自己的權益,投資者一定注意保存好自己和證券公司等交易相關方之間的可作為證據的憑據,如開戶協議、委託協議、成交回報單等等。這些證據是法院審案、仲裁機關作仲裁必不可少的憑據,也是投資者主張的證明。
(2)善於藉助律師輔助。證券糾紛一般比較復雜,涉及的法律問題較多。投資者一般沒有相關的專業知識和足夠的時間去處理這些問題。在糾紛產生時,投資者可以視情況向律師進行咨詢,藉助其專業知識處理糾紛。
(3)注意訴訟時效問題。法律規定,糾紛產生後一段時間內不主張自己權利的,法律將不予保護,這稱為訴訟時效制度。所以投資者應及時主張自己的權利,比如說盡早向法院提起訴訟,及時以事後可以證明的方式向對方提出請求等等。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一般為2年。
2.正確認識風險,提高風險意識
投資者必須清楚地認識到股市是有風險的,而且是高風險的市場。風險是對未來的不確定性,這種不確定性主要由市場上各參與者之間市場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對稱引起。人們得到的信息越少,對市場了解的程度越少,要對其准確預測的難度也就越大,因此風險也越高。「股市有風險,入市須謹慎」,這是每家證券公司的宣傳手冊和行情系統上都會出現的標語。中小投資者在入市之前就應該有「收益自得、風險自擔」的意識,具備承受風險的心理,提高承受風險的能力。
證券市場風險主要包括:
(1)系統性風險:主要有政策風險、利率風險、購買力風險和市場風險,這類風險是通常是無法消除的,投資者無法通過多樣化的投資組合進行證券保值,但投資者可以通過對國家政策動向的關注提早迴避部分風險。
(2)非系統性風險:包括經營風險、財務風險、信用風險和道德風險。對於這類風險,投資者需多學習證券市場投資知識、多了解、分析和研究上市公司經營狀況,做到有根有據,理性投資。
(3)交易過程風險 :即投資者由於自己不慎或券商失責而遭致股票被盜賣、資金被冒提、保證金被挪用等風險。要求投資者在投資時保持謹慎。首先,在開立股東帳戶和資金帳戶時就要認真閱讀證券公司提供的標准協議,對於規定不清楚或認為不公平的地方可及時提出,不必急於開戶而忽視相關文件的審閱。這些文件一經簽署都將產生法律效力。其次,要保管好自己的帳戶卡和密碼,避免遺失或泄密情況發生。不要輕易委託他人代為進行證券買賣。第三,定期查詢自己的帳戶余額避免自己股票被盜賣、資金被冒提。
3.加強專業知識的學習,提高專業水平和投資技巧
首先,要熟悉證券的一些基礎知識,如什麼是集合競價、漲跌停板、除權除息等常見的術語;了解賬戶管理要求和程序;熟悉各種交易方式和操作方法以及交易費用的收取:包括傭金、印花稅和過戶費等;了解各類證券投資產品及其市場風險和收益特點,如權證的種類、風險、價格的合理區間即交易期限等。對於經常接觸到的名詞術語,投資者更要熟悉其具體含義,以免不必要的損失發生。
學習證券知識,途徑多種多樣,可以購買各種書籍,也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等相關網站獲得詳細的資料。需要注意的是,我們在閱讀有關書籍的時候,應該保持一個理性的思維,要合理的分析運用書中的相關理論,而不能「盡信書」。書中的經驗都是前人對過去的總結,適用於過去的環境,對於現在的環境是否適用,需要投資者的思考,不能生搬硬套。對於一些「絕招」、「王牌」、「寶典」之類看似戰無不勝、功無不克的書籍,更應正確對待,避免受到誤導。
其次,要具備一定的投資技巧。第一,選擇中長線投資策略。短線買賣波動較大,操作難度高,對於非專業的中小投資者來說不是理想的選擇。第二,要有正確的交易原則。不要買自己不了解、不熟悉的上市公司股票;避免在高位買進股票,更不要在高位買進股票作長期投資。第三,選擇一兩種使用有效的技術分析方法。學會一些技術指標的分析,如KDJ、MACD及移動平均線等較為簡單易懂的指標。第四,學會及時止損出局,減少投資虧損。
目前,投資者教育已經成為保護投資者利益的重要部分,中國證監會等監管部門也在大力鼓勵和支持投資者運用法律手段進行自我保護。中小投資者只有不斷地學習,不斷地總結經驗,才能提高自我保護的能力,維護自身合法利益。
結語:在我國,證券市場中小投資者是市場流動資金的主要來源,是上市公司發展的基礎,也是證券市場穩定與發展的前提條件,因此,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意義重大。我國證券市場發展時間不長,投資者權益受侵害的情況頻繁發生。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盡快行動起來,明確政府職能,進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加強監督管理,解決股權結構分置問題,建立起專門的投資者保護機構;另一方面,中小投資者應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識、風險意識,積極主動地加強自身專業知識的學習。只有從各個方面入手,全面解決我國證券市場上存在的問題,才能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利益,維持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信心,使市場能穩定健康的發展。(專題論文,篇幅較長,縮小字體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