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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

發布時間: 2021-04-28 17:31:45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和發行股票的條件

1、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500萬元 ——新《公司法》第81 條;
2、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的條件: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發起人協議;
(三)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
(四)招股說明書;
(五)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六)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
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相應的批准文件。

Ⅱ 為什麼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

這是法律規定的。

記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的股東名冊上記載股東姓名的股票。它與不記名股票相對應。過戶要辦理過戶手續。


美股研究社指出:股份公司在創立發起之初並沒有上市流通,所以發起人和法人認購的股票是記名股票,當股票上市後,他們的股票滿足一定要求後就可以解禁成為流通股,就是不記名的了。

Ⅲ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

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沒有上限。設限的是公司的發起人。

2、《公司法》第七十八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3、第一百三十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並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法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應當記載其股票數量、編號及發行日期。

(3)股份有限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擴展閱讀:

股東是指對股份公司債務負有限或無限責任,並憑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紅利的個人或單位。向股份公司出資認購股票的股東,既擁有一定權利,也承擔一定義務。 股東的主要權利是:參加股東會議對公司重大事項具有表決權;公司董事、監事的選舉權;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權;發給股票請求權;股票過戶請求權;無記名股票改為記名股票請求權。 公司經營失敗宣告歇業和破產時的剩餘財產處理權。股東權利的大小,取決於股東所掌握的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Ⅳ 股份有限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為什麼

股份有限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為法人股,一年內不能轉讓或在二級市場買賣。為了便於管理,所以設置成記名股票。

Ⅳ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程序是什麼

一、簽訂發起人協議
簽訂的發起人協議主要包括:發起人的基本情況、認繳的股份數額、認繳股份的方式等,與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過程相關的權利與義務。
二、報經有關部門批准
當公司涉及法律與行政法規的規定時,需要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審批手續;除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設立股份公司可直接向企業登記機關注冊設立。
三、申請名稱
申請名稱預先審核,並制定公司章程。
四、認購股份
發起設立:
1、發起人應書面人足公司章程中發起人應認購的股份;
2、以非貨幣資產出資時,應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募集設立:
1、經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核准;
2、公開信息,發布招股說明書、財務會計報告等;
3、證券經營機構承銷股票;
4、與銀行簽訂收股款協議;
5、認購人繳納股款,獲得繳款證明;
6、由驗資機構進行驗資等。
五、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
1、發起設立:
發起人在首次繳納出資後應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並由董事會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2、募集設立:
發起人應在足額繳納股款、驗資證明出具後的30天內召開公司創立大會;在召開創立大會前15天發起人應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予以公告;創立大會必須有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起人、認股人出席才可以舉行;在創立大會結束後30天內,董事會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創立大會內容和規定:
(1)審議公司籌辦情況;
(2)通過公司的章程;
(3)選舉董事會成員;
(4)選舉監事會成員;
(5)審核設立公司的費用;
(6)審核用於抵作股款的財產的作價;
(7)當發生不可抗力或經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從而影響公司設立的,可以決議不設立公司;
(8)創立大會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六、發行股票
1、在公司成立之前,不得向股東交付股票,當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交付股票;
2、公司發行的股票分為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
記名股票: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為記名股票;
記名股票應配置股東名冊,並記錄下列事項:
(1)股東的名稱及其住所;
(2)各個股東的持股份數;
(3)各個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
(4)各個股東取得股份的時間。
無記名股票:應記載股票的數量、編號以及發行日期。
七、公告
公告登記內容應與登記機關核准登記內容一致。

Ⅵ 簡答,誰知道我國公司法和證券法對發行新股一般條件的規定

《公司法》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
第一節
股份發行
第一百二十五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每一股的金額相等。
公司的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
第一百二十六條 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
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第一百二十七條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於票面金額。
第一百二十八條 股票採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公司名稱;
公司成立日期;
股票種類、票面金額及代表的股份數;
股票的編號。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
發起人的股票,應當標明發起人股票字樣。
第一百二十九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
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並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法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
第一百三十條 公司發行記名股票的,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各股東所持股份數;
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
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
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應當記載其股票數量、編號及發行日期。
第一百三十一條 國務院可以對公司發行本法規定以外的其他種類的股份,另行作出規定。
第一百三十二條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即向股東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東交付股票。
第一百三十三條 公司發行新股,股東大會應當對下列事項作出決議:
新股種類及數額;
新股發行價格;
新股發行的起止日期;
向原有股東發行新股的種類及數額。
第一百三十四條 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公開發行新股時,必須公告新股招股說明書和財務會計報告,並製作認股書。
本法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的規定適用於公司公開發行新股。
第一百三十五條 公司發行新股,可以根據公司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確定其作價方案。
第一百三十六條 公司發行新股募足股款後,必須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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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法一般規定
新《證券法》將原《公司法》有關證券發行的規定全部移至《證券法》中,並對證券發行的規定作出重大修訂,完善了證券發行的條件與程序,設置了保薦人制度,將證券的發行分為公開發行與非公開發行,並對公開發行作出了定義。
《證券法》第十條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未經依法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二)向累計超過200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保薦人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范運作。
《證券法》主要對股票、公司債券的發行作出規定。

Ⅶ "股份有限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中的發起人是誰

就是股東,持有股份的

Ⅷ 公 司法 規定,公司向( )發行的股票應當記名。 (A)發起人 (B)中國公眾 (C)外國人 (D)國家授權投資機構

答案A。
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並應當記載該發起入、法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

Ⅸ 關於股票市場的一道常識題,請高手幫助

.D 舊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以生產經營為主和以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為人民幣50萬元,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為人民幣30萬元,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為人民幣10萬元,並要求一次繳清。 新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並可以按照規定的比例分兩年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解析] 股票的形式、記載事項有《公司法》的明確規定,不是股票發行公司自行決定。故選D。
[華圖網校名師] 《公司法》第129條規定:股票採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股票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一)公司名稱;(二)公司成立日期;(三)股票種類、票面金額及代表的股份數;(四)股票的編號。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
發起人的股票,應當標明發起人股票字樣。
第130條:公司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
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並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法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