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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裁員未到期的股票怎麼辦

發布時間: 2021-04-29 13:38:57

Ⅰ 合同未到期,公司准備裁員,應該怎麼賠償

合同未到期,公司准備裁員,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職工,並按工齡支付經濟補償金。

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2、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3、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Ⅱ 為什麼有些公司裁員後股價下降

因為裁員就表示公司的內部出現了問題,要節省開支或者是經營有問題需要整合,消息一傳出來會引起投資者的恐慌,出現大量拋售股票的現象,那麼就會引起股價暴跌;當然,如果是公司有什麼新的規劃或者新的投資項目而進行裁員的話,那麼裁員只是前期的,提出裁員的同時將新的變動及預期目標一起透露給投資者,那麼久股價就不會跌反而會升,但是要怎麼讓投資者相信你們所提出來的這個目標會實現,將帶給他們什麼收益就要慎言了

Ⅲ 公司裁員,合同未到期賠償應該怎麼算

經濟補償金是從你進公司那天算到辭退當日的實際工作年限,如2011年2月5日開水工作,那麼到這個月是2年9個月,要補償你3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如果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辭退的再加一個月時間;

經濟補償金=補償時間×你離職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平均工資的演算法:是當月所有的應發工資數,就是扣個人保險及公積金以前的那個數。)

按照4000算的話至少是:3*4000=12000

參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公司裁員未到期的股票怎麼辦擴展閱讀:

應支付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一章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由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協議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經濟補償范圍有所縮小。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考慮到有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動跳槽,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此時勞動者一般不會失業,或者對失業早有準備,如果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不太合理,因此對協商解除情形下,給予經濟補償的條件作了一定限制。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條【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Ⅳ 公司裁員,合同未到期,如何賠償

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對經濟補償有爭議的,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相關證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Ⅳ 合同未到期公司提前解除合同原始股票怎麼退還

如果合同裡面有關於原始股的規定最好,沒有的話只有協商回收,另外可以對公司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Ⅵ 員工持股沒到期被公司裁員,投資的股票錢能拿回來嗎

這個股票的投資款應該是能要回來的了!但是現實中沒有一帆風順的事,因為看起來很合理的訴求往往事與願違啊!那是因為現在無良的公司和無良的老闆太多了!所以如果順利的要回來的話就算了,如果有問題就要你去維權了!

Ⅶ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能否主張未到期股份期權求解答

由此引發了關於未到期期權損失能否獲得補償的爭論。股份期權又稱股票期權,是公司給予經營者在一定期限內按照既定價格購買一定公司股票的權利,是現代公司激勵制度的一部分,對提高員工的主觀能動性、責任感、團體凝聚力具有極大的作用。股份期權的特徵首先是一種權利,即可以按既定價格購買股票的權利;其次,這種權利的內在價值是「期權價」,在股票上漲時可以到期購買套利,但如下跌,價值便為負值,因此股份期權的價值具有不確定性。多數人認為:股份期權代表未來的不確定的收益或虧損,勞動合同解除後,期權自然喪失。同時我國法律對期權無明確規定,有關未到期期權的訴訟不能得到法律上的支持,不具有可訴性。本人對這種觀點不能苟同,本人認為股份期權是權利,在其遭受損害時,應當有救濟途徑。以下作簡單分析:一,「無救濟便無權利」,股份期權作為一種權利,應當存在對應的救濟渠道,尤其在公司經營業績好,股價穩定上漲的情況下(比如網路),這種權利意味著預期的豐厚利益,客觀存在變現可能,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二,員工為獲得股份期權一般均付出對應代價。如加倍努力工作、接受較低的薪酬等,據報道,網路公司被裁員工中很多薪金低於原所在單位,可以說是股份期權把他們吸引過去的!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使他們即將獲得的期權收益化為泡影,很多人感受到了從百萬富翁到窮光蛋的心理落差!那麼在員工對合同的解除沒有過錯的前提下,其損失如不予補償,有違我國民法的公平原則。三,員工如何尋求司法救濟。由於期權的取得以勞動關系的維系為前提,期權應當屬於廣義上的「勞動報酬」,因此由此引起的爭議屬勞動法調整范疇,員工可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權利。最後,由於法律的滯後性,法律不可能涵蓋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以法無明文規定、或損失無法確定為由不予受理的作法是錯誤的。作為裁決者應當依據我國民法的公平原則,行使自由裁量權,首先確定一個基準日,然後客觀分析用人單位的獲益情況和員工的損失情況,根據雙方過錯責任大小酌情給員工予以補償。

Ⅷ 持有公司股份。如果辭職或者被裁員的話,股份怎麼辦。

如果是以你個人名義直接購買的,就可以繼續持有;如果是通過工會間接購買的,就要先退股再走,退股價至少應是辭職時的凈資產價格,如是辭退你的,你還可以和公司商量再補償你幾年的預期分紅

Ⅸ 公司辭退員工時,職工持有的公司內部股該如何解決

1經濟性裁員,你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讓用人單位支付你補償金。

2關於股份肯定是隨著市場價格波動,對於上市公司而言,你可以離職不退股。但是誰也不能確定股價是否會漲上去,這點你得自己評估,畢竟你在裡面工作更了解公司運營情況,你可以對股份進行預判後做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