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300819股票公司簡介
超細復合纖維面料及製成品的研發、生產、銷售業務。
2. 股票代碼251267公司簡介
以2開頭的股票是還沒有正式上市的股票,
有可能是在新三板的。
這樣的股票可不等同與上市的股票,它的價值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你自己要當心。
3. 葛衛東的公司簡介
混沌投資有限公司於2005年6月在浦東新區注冊成立。作為一家專業化的投資機構,混沌投資業務涉及大宗商品貿易、商品期貨投資、證券投資、股權投資,以及投資管理等方面。我們在投資實踐中始終堅持「規范管理,專業研究,踏實穩健,嚴控風險」的投資原則,成立至今連續取得優異的投資業績。 投資范圍:?大宗商品貿易:大宗農產品貿易、大宗金屬貿易、部分基礎化工產品貿易等?商品期貨投資:農產品期貨、金屬期貨、化工產品期貨等?證券投資:股票、債券、基金產品等。
公司擁有一支經驗豐富的專業投資團隊,朝氣蓬勃,銳意進取。這支團隊在多年的投資業務中積累了成熟的投資理念和完善的風控措施,捕獲瞬息萬變的投資機會,從容面對金融市場的大幅動盪。研究范圍囊括商品期貨、證券、外匯、金融衍生品等多個領域,寬闊的研究視角使公司可以通過多領域投資組合來分散風險,並能夠站在宏觀層面准確把握市場運行方向,保證公司的長遠穩健發展。
4. 上海益民商業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簡介
上海益民商業股份有限公司系1993年9月經上海市人民政府財貿辦批准,由盧灣區國營大中型商業企業上海益民百貨總公司改制為上海益民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票於1994年2月4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股票代碼600824),2007年10月,更名為上海益民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成立十五年來,經營業務已從單一的傳統百貨零售經營調整發展為專業特色連鎖商業、房地產業、酒店業等重點突出、優勢明顯、相互促進的多種經營。
目前,公司擁有上海古今內衣有限公司、上海天寶龍鳳金銀珠寶有限公司、上海床上用品有限公司、上海金龍商業有限公司、上海新光光學儀器有限公司、上海鍾表商店、上海益民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上海金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益民商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上海淮海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上海益民創新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國際服務外包發展有限公司、上海益民實業有限公司、上海金雁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等近二十家全資和控股子公司;擁有16餘萬平方米的商業房產,其中:在淮海路地區的柳林大廈、新歌商廈、上海巴黎春天商廈、嘉麗都商廈、金雁坊娛樂總匯等商業房產佔9萬多平方米,上海莘庄廠房4萬平方米;同時還擁有上海紅星眼鏡有限公司、上海新宇鍾表集團有限公司(香港上市公司)等參股公司。
益民商業的經營業績多年保持快速增長,公司旗下的「古今」、「天寶龍鳳」、「新光」、「上上」等老字型大小品牌隨著企業的發展得到進一步提升,以「古今」為龍頭的連鎖業拓展保持著良好的發展勢頭,連鎖網點已遍布全國各地。為全力推進企業的快速發展,全面實施「集團化、品牌化、多元化、國際化」的發展戰略,公司繼續加大投資、並購、重組整合的力度,按照專業化、規模化的要求,擴大商業房產和商業連鎖兩大主營業務規模,積極提升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和資本運作的能力,促進公司的可持續性發展。
5. 集資詐騙從犯辯護詞是怎樣的
辯 護 詞
審判長、審判員:
陝西神劍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安黃軍親屬之委託,指派樊繼勝律師擔任安黃軍本案辯護人,接受委託後,本辯護人會見了被告,仔細查閱了案卷材料。通過法庭調查,又聽取公訴人的公訴意見,人對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
從開庭第一天到現在,看著台下坐著的這數百受害群眾,以及聽著他們的傾訴,我深受震撼,對於他們目前的處境深表同情。但情感代表不了法律,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律師的職責與使命。為維護被告安黃軍的合法權益,協助法庭正確適用法律,本律師提出如下辯護意見,請法庭考慮採納。
一、 安黃軍不構成集資詐騙罪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下面本辯護人從主、客觀兩方面進行分析,以說明安黃軍不構成集資詐騙罪。
(一)被告安黃軍主觀上不具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的目的
根據刑法規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將集資款非法佔有的目的,是構成集資詐騙罪的前提要件。但根據本案的事實來看,安黃軍並不具有此目的。
1、從安黃軍先後受聘進入陝西中大產權交易有限公司(下簡稱中大公司)及陝西百融產權經紀有限公司(下簡稱百融公司)的目的及所處的地位來看,既不是股東也不是法定代表人,僅僅是一個打工者,其想獲得且也只能獲得的就是微薄的工資及靠勞動所得的提成款,公司是否有詐騙的目的安黃軍並不清楚。安黃軍所處的地位,決定了他即便有詐騙的想法,但對於詐騙來的錢財他也無法掌控,因此不可能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2、從其在中大公司提出轉讓「寶光科技」股權意向時所作的工作來看,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2007年7月左右,潘峰在公司開會,提出代理轉讓陝西寶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下簡稱寶光股權),由於被告人安黃軍曾經陝西省經紀人協會及西安市技術產權交易中心培訓過,因此便與另外兩名業務經理鄭和軍、李陵根據自己的經驗向當時公司的三位主要負責人(潘峰、丁曉峰、徐星)提出了幾個問題,以確認轉讓寶光股權的合法性。1)、寶光公司是否經陝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注冊資金多少?2)、寶光公司成立是否滿一年?3)、轉讓行為是否經寶光公司董事會同意,有無股東委託書?4)、公司股權是否有託管機構託管?中大公司幾位領導的答復是:寶光公司大約2002年經陝西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法定代表人郎耀秀,注冊資金5000萬人民幣,並出示了寶光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寶光公司同意密林高海京轉讓其所持公司股份、密林、高海京同意委託中大公司代其轉讓股權委託書各一份,並說寶光公司股權已在陝西三秦股權託管中心託管。在此情況下,安黃軍等人也沒有輕易相信,提出去寶光公司看看。幾日後潘峰帶領其他幾位中大領導以及安黃軍、鄭和軍、李陵去寶光公司考察,面見郎耀秀,密林、高海京。考察結果除了以上信息外,密林、高海京還介紹了寶光公司前景,並稱公司電站已建設一半,礦產項目已營利多年,已經著手計劃海外上市。而在百融公司准備著手轉讓金辰股權時,安黃軍同樣做了類似工作。如果安黃軍有詐騙的目的,有必要做這些工作嗎?
3、安黃軍本人也購買寶光公司股份50000股,每股2.6元,先交納20000元,餘款從其業務提成中扣除。這些都是基於對寶光公司 的信任去做的,如果有詐騙目的,會將自己的錢投進去嗎?從這一點上來講,安黃軍本人目前也是受害者。
因此,綜合以上幾點來看,被告人安黃軍不具有非法佔有之目的。
(二)從客觀方面來看,安黃軍不具有詐騙的行為。
安黃軍在中大公司及百融公司的職責主要是講課。在對寶光公司股票的宣傳過程中,公司安排鄭和軍、李陵、安黃軍和部分業務主管給客戶講解,講解的內容大致為中大公司簡介、理財知識、股權投資知識、寶光公司簡介。其中股權投資知識、理財知識來源於講解者在陝西省經紀人協會接受培訓及部分書本內容,基本是照本宣科。寶光公司簡介內容來源於寶光公司網站、寶光公司宣傳冊及西安市技術產權交易中心披露的寶光公司狀況,方法就是將寶光公司網站網頁投影讓大家觀看輔助以講解。且所有內容寶光公司、中大公司領導均知曉並同意。即便寶光公司提供的材料有虛假成分但安黃軍等人並不知曉。並無安黃軍個人編造成分,這一點庭審已經查明。而在金辰股份轉讓過程中,安黃軍的工作與前面基本一樣,但安黃軍由於對潘峰不滿,講課的內容及次數已經很少了,講課主要由鄭和軍負責,另外法庭也已經查明,根據辯護人提供的2007年12月15日《國際金融報》對陝西金辰科技有限公司的報道來看,這些內容基本與起訴書所指控的安黃軍講解宣傳的內容相符。而根據起訴卷金辰宗卷三85頁《國際金融報廣告合同單》記載,聯系人是高海京。高海京當時是陝西金辰科技有限公司副總。也就是說安黃軍、鄭和軍等人所講金辰公司內容均為金辰公司提供,來源於金辰公司網站、陝西技術產權交易中心等。如果說該部分內容有虛假,那也是金辰公司提供的,是金辰公司有關人員有詐騙意圖,但安黃軍並不知曉。
二、指控安黃軍集資詐騙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1、指控的人員事實不清
在庭審中,不論是潘峰的供述、還是安黃軍的供述,均說明了一個問題,那就是在中大公司安黃軍只是一個業務經理,具體的說是業務一部經理(還有業務二部、三部分別由鄭和軍、李陵任業務經理),其上級是市場運營總監徐星。到社區宣傳、推介寶光公司股票,也是寶光公司整體行為,有市場運營總監徐星整體安排,另外公司主要人員還有財務總監丁曉峰。而到了百融公司,公司主要人員有潘峰,丁曉峰、賈新麗、鄭和軍、安黃軍。這些人均在轉讓股權活動中起到了很大作用。如果說構成犯罪,這些人脫不了關系,但公訴機關並未提出指控,事實不清。
2、指控犯罪後果不清。
在公訴機關指控潘峰、安黃軍犯有集資詐騙罪中,在寶光公司股票部分稱「共計向403人次銷售股票204.3萬股,非法集資達705.925萬元。」而根據案卷材料及法庭調查,中大公司及百融公司業務部分為業務一部、業務二部、業務三部,安黃軍僅為業務一部經理,平時主要是給客戶講課,以上股票到底有多少是由業務一部經手轉讓出去,有多少人是聽過安黃軍講課後受讓購買的,事實不清,事實上許多人購買寶光股份的行為與中大公司及百融公司並無任何關系。在金辰股票部分稱「共計向81人次銷售股票44.9萬股,非法集資達170萬元。」,根據案卷材料及法庭調查的事實,在金辰股份的銷售過程中,安黃軍已很少參與,主要由鄭和軍負責,到底有多少人是在受到安黃軍影響下購買的金辰股份,數額有多少?也是事實不清。另外,不論在中大公司,還是百融公司,對股權轉讓收入情況均有財務記錄,這應當說是本案相當重要的證據,但這些財務賬目目前在哪裡?個人收入情況如何?公訴機關沒有說明,因此,指控安黃軍的犯罪數額,證據不足,事實不清。
前面本辯護人認為安黃軍不構成集資詐騙罪,但最終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構成何罪的問題,在於法庭的裁量,法庭完全後可能做出有罪認定。基於此,本辯護人在假定安黃軍構成犯罪等情況下,對於其在本案中的地位、及悔罪態度問題還應當予以論述。
三、安黃軍在本案中的地位整體處於從屬地位,屬從犯。
1、從公司的地位來看,安黃軍處於次要地位。在中大公司中法定代表人是潘峰,市場運營總監是徐星,副總經理兼財務總監是丁曉峰,公司所有人員均聽命於以上三人。徐星向股東丁曉峰及潘峰負責,業務主管對徐星負責,業務員對業務主管負責。安黃軍、鄭和軍、李陵三人為業務經理主要任務是講課及部門知識培訓,對徐星負責。在百融公司,潘峰為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李吉,總經理賈新利,副總裁兼財務總監是丁曉峰。鄭和軍、安黃軍三人同時受命於潘峰、賈新利、丁曉峰三人。
2、從所起地作用來看,即便認定安黃軍有罪。根據前面所述,在寶光股份轉讓過程中,寶光股份所涉及的403人次204.3萬股,安黃軍所佔有的份額只是極小的一部分,作用很小。金辰股份轉讓安黃軍也很少參與。
3、從個人所得來看,首先辯護人不認為安黃軍所得是違法的,在假定是違法所得的前提下,根據安黃軍所記憶,其所得應該13萬多不到14萬,但拿到的現金只有2.3萬元,原因是安黃軍自己以2.6購買了5萬股寶光股份,支付現金20000元,其餘的被從其業務提成中扣除。金辰股份轉讓中安黃軍所得工資不到3000元,業務提成至今未得,
從以上幾點來看,即便安黃軍構成犯罪,其在案件中也只是處於從屬地位,應依法予以減輕處罰。
四、安黃軍悔罪態度好
雖然安黃軍認為自己不構成集資詐騙罪,但對自己行為的違法性及社會危害性並不否認,在本律師對其數次會見的過程中以及今天的庭審中,均表示自己的行為對不起受其影響的群眾,要悔罪。目前自己被關押,家庭經濟困難,但經辯護人與其家屬溝通,願將被司法機關扣押的其愛人安娟的轎車變賣,以補償受害人的損失。另外,被告人安黃軍在案發之初已將4.9萬元賠償被害人。總體來說其悔罪態度是好的。
綜上,本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安黃軍主觀上沒有非法佔有的詐騙目的,客觀上沒有詐騙的行為,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告人的危害後果以及犯罪人數均事實不清,因此被告人安黃軍不構成集資詐騙罪。如果法庭認定安黃軍構成犯罪,希望能夠從其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個人所得等幾方面綜合考慮,認定其為從犯,並根據其悔罪態度,予以減輕處罰。
陝西神劍律師事務所律師
樊繼勝
2017年5月16日
6. 股票簡介與股票公司簡介有什麼區別
一個是有價的紙,一個是實體,所以介紹肯定不一樣
7. 3000053股票行情公司簡介
歐比特(300053)是一傢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嵌入式SoC晶元及系統集成供應商,主要從事高可靠嵌入式SOC晶元類產品的研發、生產和銷售,是我國"核高基"重大科研項目的研製企業之一公司可穿戴產品正在進一步拓寬銷售渠道,不久就能通過公司自己搭建的電商平台以及幾大第三方電商平台購買,並表示未來前景良好。歐比特通過搭建自己的電商平台來積極拓寬銷售渠道,有利於公司搶先佔據消費電子市場份額,為公司業績提高打下堅實基礎,利於公司經營狀況的持續改善。
8. 股票0002326的名稱,公司簡介
公司名稱: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Zhejiang Yongtai Technology Co ., Ltd.
A股代碼:002326 A股簡稱:永太科技
證券類別:深交所中小板A股 所屬行業:化工行業
公司簡介: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是成立於1999年10月11日的臨海市永太化工有限公司,公司注冊資本60萬元,其中王鶯妹女士現金出資36萬元,占注冊資本的60%,何人寶先生現金出資24萬元,占注冊資本的40%,臨海審計事務所於1999年9月29日出具了「臨審事驗字(1999)第1194號」《驗資報告》,對上述現金出資予以確認。
1999年10月11日,永太化工取得臨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的注冊登記號為【3310821006640】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因公司發展迅速,為滿足生產經營規模不斷擴大的需要,2001年9月18日, 公司增資440萬元,注冊資本由原來的60萬元增加至500萬元,其中王鶯妹女士現 金增資264萬元,何人寶先生現金增資176萬元。台州天鷹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了「天鷹驗字(2001)第138號」《驗資報告》,對上述現金增資予以確認。增資完成後, 股東及其持股比例不變。
2005年8月15日,公司增資2,500萬元,注冊資本由500萬元增至3,000萬元, 其中王鶯妹女士現金增資1,500萬元,何人寶先生現金增資1,000萬元。台州中衡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了「台中衡驗字(2005)280號」《驗資報告》,對上述現金增 資予以確認。增資完成後,股東及其持股比例不變。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資券募集說明書。
2006年3月14日,公司名稱從原來的「臨海市永太化工有限公司」變更為「浙江永太化學有限公司」。
2007年2月9日,永太化學通過股東會決議,同意股東王鶯妹女士將其所持有公司17.30%的股權轉讓給劉洪先生等23位自然人,同意股東王鶯妹女士與何人寶先生分別將其所持有公司5%的股權轉讓給臨海市永太投資有限公司,王鶯妹女 士、何人寶先生與上述股權受讓對象分別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