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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權算公司成本嗎

發布時間: 2021-04-30 17:37:17

❶ 公司授予員工期權算不算成本

授予時不算成本。在股權激勵計劃可行權後,上市公司可根據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中規定,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後,需待一定服務年限或者達到規定業績條件方可行權的,在股權激勵計劃可行權後,上市公司可根據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以實際行權日該股票的收盤價格確定。
該公司7月5日有75名中層管理人員選擇股票期權行權,行權時股票公允價格與實際支付價格的差額為(9.8-5)×75×500=180000(元)。按照第18號公告規定,這180000元價格差額可以作為當年公司的工資、薪金支出,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稅前扣除。

❷ 股票期權費用構成內容是什麼

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
第四條 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換取職工提供服務的,應當以授予職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
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確定。
第五條 授予後立即可行權的換取職工服務的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應當在授予日按照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相應增加資本公積。
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協議獲得批準的日期。
第六條 完成等待期內的服務或達到規定業績條件才可行權的換取職工服務的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應當以對可行權權益工具數量的最佳估計為基礎,按照權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價值,將當期取得的服務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和資本公積。
在資產負債表日,後續信息表明可行權權益工具的數量與以前估計不同的,應當進行調整,並在可行權日調整至實際可行權的權益工具數量。
等待期,是指可行權條件得到滿足的期間。
對於可行權條件為規定服務期間的股份支付,等待期為授予日至可行權日的期間;對於可行權條件為規定業績的股份支付,應當在授予日根據最可能的業績結果預計等待期的長度。
可行權日,是指可行權條件得到滿足、職工和其他方具有從企業取得權益工具或現金的權利的日期。
第七條 企業在可行權日之後不再對已確認的相關成本或費用和所有者權益總額進行調整。
第八條 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換取其他方服務的,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其他方服務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應當按照其他方服務在取得日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相應增加所有者權益。
(二)其他方服務的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但權益工具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應當按照權益工具在服務取得日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相應增加所有者權益。
第九條 在行權日,企業根據實際行權的權益工具數量,計算確定應轉入實收資本或股本的金額,將其轉入實收資本或股本。
行權日,是指職工和其他方行使權利、獲取現金或權益工具的日期。
第三章 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
第十條 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應當按照企業承擔的以股份或其他權益工具為基礎計算確定的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
第十一條 授予後立即可行權的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應當在授予日以企業承擔負債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相應增加負債。
第十二條 完成等待期內的服務或達到規定業績條件以後才可行權的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應當以對可行權情況的最佳估計為基礎,按照企業承擔負債的公允價值金額,將當期取得的服務計入成本或費用和相應的負債。
在資產負債表日,後續信息表明企業當期承擔債務的公允價值與以前估計不同的,應當進行調整,並在可行權日調整至實際可行權水平。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在相關負債結算前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以及結算日,對負債的公允價值重新計量,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❸ 一張股票期權1美元價格,買一個頭寸就是1元成本嗎

根據歐式期權平價理論(put-call parity)的公式:C+Ke^(-rT)=P+S0C是看漲期權的價格,P是看跌期權的價格,K是行使價格,S0是現在的股價,e^(-rT)是折現系數。由此可以看出,當且僅當Ke^(-rT)=S0時,才能得到C=P。所以應該是當現在的股價等於行使價格的現值的時候,看漲期權的價格等於看跌期權的價格。

❹ 什麼是股票期權費用為什麼確認股票期權費用導致凈利潤大減

[例15] 20×2年11月,B公司董事會批准了一項股份支付協議。協議規定,20×2年1月1日,公司為其200名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每人授予100份現金股票增值權,這些管理人員必須在該公司連續服務3年,即可自20×4年12月31日起根據股價的增長幅度可以行權獲得現金。該股票增值權應在20×6年12月31日之前行使完畢。B公司估計,該股票增值權在負債結算之前每一個資產負債表日以及結算日的公允價值和可行權後的每份股票增值權現金支出額如下表:
單位:元

年份
公允價值
支付現金

20×2
14

20×3
15

20×4
18
16

20×5
21
20

20×6

25

第一年有20名管理人員離開B公司,B公司估計三年中還將有15名管理人員離開;第二年又有10名管理人員離開公司,公司估計還將有10名管理人員離開;第三年又有15名管理人員離開。假定:第三年末有70人行使了股份增值權,第四年末有50人行使了股份增值權,第五年末剩餘35人全部行使了股份增值權。
(1)費用和應付職工薪酬計算過程見下表:
單位:元

年 份
負債計算(1)
支付現金(2)
當期費用(3)

20×2
(200-35)×100×14×1/3=77000

77000

20×3
(200-40)×100×15×2/3=160000

83000

20×4
(200-45-70)× 100×18=153000
70×100×16=112000
105000

20×5
(200-45-70-50)×100 ×21=73500
50×100×20=100000
20500

20×6
73500-73500=0
35×100×25=87500
14000

總額

299500
299500

其中:本期(3)=本期(1)-上期(1)+本期(2)
(2)會計處理:
①20×2年1月1日
授予日不作處理。
②20×2年12月31日
借:管理費用 77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股份支付 77000
③20×3年12月31日
借:管理費用 83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股份支付 83000
④20×4年12月31日
借:管理費用 105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股份支付 105000
借:應付職工薪酬--股份支付 112000
貸:銀行存款 112000
⑤20×5年12月31日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20500
貸:應付職工薪酬--股份支付 20500
借:應付職工薪酬--股份支付 100000
貸:銀行存款 100000
⑥20×6年12月31日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14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股份支付 14000
借:應付職工薪酬--股份支付 87500
貸:銀行存款 87500
當期應計入損益的金額=應付職工薪酬期末余額+當期支付的現金-應付職工薪酬期初余額

❺ 期權成本攤銷計入管理費用怎麼計算的

根據一項統計,在美國,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報酬結構中,基本工資佔38%,浮動薪酬(資金)佔26%,股票認股權佔36%。在我國缺乏長期激勵是上市公司薪酬制度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據統計,2001年我國上市公司本持股的董事長佔58.96%,本持股的總經理佔65.68%,而且,目前經理人員持有的這些股票也主要是以內部員工股的形式存在,目的是融資,而不是激勵。隨著我國企業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將會有越來越多的國內企業實行員工股票期權形式的公司激勵計劃。
對股權激勵是否要確認相關的費用,理論界存在不同的看法,反對確認為費用的觀點有:(1)員工股權激勵計劃的實質是現在的股東將他們的一部分所有者利益轉移給員工,因此企業並沒有參與這一交易。
(2)企業員工已經得到了企業以現金支付給他們的薪水、獎金和醫療保險等,他們是無償得到這種股票期權的。
(3)企業在以股票或是期權支付員工的勞務時既不要支付現金,也不要耗用資產,因此企業沒有負擔任何成本,也就不應確認任何費用。
(4)這種由於特定的股權激勵所產生的費用,同准則制定機構頒布的財務會計概念框架中的定義是不同的。概念框架中將費用定義為在會計期間經濟利益的降低,通常表現為資產的消耗、流出或是負債的增加而導致權益的降低,而不包括那些對股東的支付。這種特定的股權激勵所產生的費用,既沒有導致資產的流出,也沒有導致負債的增加,而且,由於員工提供的勞務往往不滿足資產的確認條件,因此勞務的消耗也不能視作資產的消耗。(5)由於股權激勵所導致的成本已經包含在被稀釋的每股收益中,如果再在利潤表上確認由此導致的費用,將會導致每股收益被重復降低。
(6)如果要求對以股票或是期權支付員工勞務發生的費用進行確認,會導致更少的企業採取股權激勵,這會影響企業的長期發展,產生不利的經濟後果。

❻ 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授予職工股票期權時為什麼以授予日公允價確認費用而不是企業應承擔的費用

因為企業是以本企業自己的權益工具來支付的,一個企業發行權益工具,要用認購人付出的對價來確認入賬的金額。只是因為在股份支付中,職工的勞務無法可靠計量,所以以授予日公允價值來確認,但不改變大的邏輯,用權益工具授予日公允價值來確定職工勞務的金額,再用職工勞務的價值來確定發行權益證券的入賬金額。後續期間職工的勞務沒有發生變化,自然權益工具的金額也不應該調整。除非重新協商簽署新的協議,確定新的入股價格。如果是現金就很好理解,a以10元/股購買1股,10元借記銀行存款,1元記股本,9元記資本公積。未來股價如何變化,這三個數是不會變的。企業個別報表上的所有者權益的數額,跟這個公司發行的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變動沒有關系,否則上市公司股票價格每天頻繁波動,難道還要每天調整自己的所有者權益表嗎。而如果是用企業自己持有的別人的權益工具,那當然需要根據公允價值的變動來調整。集團股份支付當中,不以自身權益結算,拿子公司股票結算,子公司股票價格的波動,就是影響費用的。

❼ 期權算持有公司股份,並參與公司負債嗎

員工股票期權是負債還是權益的爭議由來已久。在權益法下,股票期權被列為一種股東權益,在期權授予日確定期權的入賬價值,並按照這個價值進行費用化,在期權整個存續期間,公司不作賬務的調整來反映期權價值所發生的變化。債務法觀點則認為,員工股票期權代表了一種經濟負債,因為公司承諾在將來的某一刻,按照設定的價格向雇員出售公司的股票,公司股東的真正成本是行權時股票市價高於協議行權價之間的差額。因此,在債務法下,將員工股票期權記為負債而非權益,期權公允價值隨股價的波動而變化時,負債進行相應調整,公司的利潤表上也反映這些變化。
員工股票期權是負債還是權益的爭議由來已久。在權益法下,股票期權被列為一種股東權益,在期權授予日確定期權的入賬價值,並按照這個價值進行費用化,在期權整個存續期間,公司不作賬務的調整來反映期權價值所發生的變化。債務法觀點則認為,員工股票期權代表了一種經濟負債,因為公司承諾在將來的某一刻,按照設定的價格向雇員出售公司的股票,公司股東的真正成本是行權時股票市價高於協議行權價之間的差額。因此,在債務法下,將員工股票期權記為負債而非權益,期權公允價值隨股價的波動而變化時,負債進行相應調整,公司的利潤表上也反映這些變化。
「權益法」和「負債法」之間的分歧,反映到資產負債表上就是股票期權列為股東權益還是負債;反映到利潤表上就是期權費用是固定的還是隨著期權價值進行調整,期權價值變動是否要通過利潤表進行報告。

❽ 怎麼算公司給的股票期權到我手裡有多少錢

給你的股票期權是指規定的時間到了(例如公司上市時),你可以按期權上規定的價格買入規定數量的股票(即十幾萬股)。當然買入股票你需要另外付錢的。一般來說這個價格都會低於上市價的,這樣你就可以拋掉股票賺取差價了。當然你也可以繼續持有,公司股價越高你賺的越多了。
要是規定的價格低於上市價了(這種情況基本不可能),你也可以選擇不夠買股票,這樣沒有付出也沒有收益。

PS 公司發行期權的目的就是激勵員工,畢竟只有員工努力工作了,公司效益才會越好,股價才會越高,那麼員工通過期權才能賺的更多。

❾ 股票期權的計算


股票期權

高管是公司法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七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行權
一般員工:財稅[2005]35號
員工行權時,其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施權價)低於購買日公平市場價(指該股票當日的收盤價,下同)的差額,是因員工在企業的表現和業績情況而取得的與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
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
上款公式中的規定月份數,是指員工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長於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
高管:國稅函[2005]48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有關規定,企業有股票認購權的高級管理人員,在行使股票認購權時的實際購買價(行權價)低於購買日(行權日)公平市場價之間的數額,屬於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的所得,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僱主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有關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9號)的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
國稅發[1998]9號的規定,二、關於計稅方法問題
上述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僱主取得的折扣或補貼,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因一次收入較多,全部計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困難的,可在報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後,自其實際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的當月起,在不超過6個月的期限內平均分月計入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註:有區別,一般員工是單獨計算,而高管,是與當月工資合並,有困難的,可以在6個月內平均計入當月工資。

行權:
對於員工:
例題:某公司於2004年1月1日授予某員工5萬股股票期權,行使期限為10年,當年約定價格為1元/股。2007年1月1日,公司股票價格上漲到10元/股,該員工行使股票期權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為()元。
解析:員工行權時,其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施權價)低於購買日公平市場價(指該股票當日的收盤價)的差額,是因員工在企業的表現和業績情況而取得的與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境內工作期間超過12個月,按照12個月計算。
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10-1)×50000=450000(元)
應納稅額=(450000÷12×25%-1375)×12=96000(元)
對於高管:
高管股票期權行權的所得,不除以規定月份數,依據國稅發[1998]9號,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因一次收入較多,全部計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困難的,可在報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後,自其實際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的當月起,在不超過6個月的期限內平均分月計入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某董事行權價12000元,股票市價20000元,當月工資10000元,應納個人所得稅:
〔(20000-12000)/6+10000-2000〕×20%-375。稅法二教材只是給出了國稅發〔1998〕9號文,但沒有引述原文的內容。對此有所了解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