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票發行注冊制和審核制的區別
證券發行注冊制是指證券發行申請人依法將與證券發行有關的一切信息和資料公開, 製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機構審查, 主管機構只負責審查發行申請人提供的信息和資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的一種制度。 其最重要的特徵是:在注冊制下證券發行審核機構只對注冊文件進行形式審查, 不進行實質判斷。我們稱作形式審核,主要在美國公司上市常見上市方式。。
證券發行核准制即所謂的實質管理原則,以歐洲各國的公司法為代表。依照證券發行核准制的要求,證券的發行不僅要以真實狀況的充分公開為條件,而且必須符合證券管理機構制定的若干適於發行的實質條件。符合條件的發行公司,經證券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取得發行資格,在證券市場上發行證券。這一制度的目的在於禁止質量差的證券公開發行。我們稱作實質審核,主要是歐洲和中國常見上市方式
形式審核(注冊制)與實質審核(核准制)的區分在於審核機關是否對公司的價值作出判斷,是注冊制與核准制的劃分標准:
1、形式審核(注冊制)其最重要的特徵是:在注冊制下證券發行審核機構只對注冊文件進行形式審查, 不進行實質判斷,指的是在披露哲學的指導下,「只檢查公開的內容是否齊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而不管公開的內容是否真實可靠,更不管公司經營狀況的好壞……堅持市場經濟中的貿易自由原則,認為政府無權禁止一種證券的發行,不管它的質量有多糟糕,注冊制還主張事後控制
2、實質審核(核准制)不僅行政機關對披露內容的真實性進行核查與判斷,而且還需要指行政機關對披露內容的投資價值作出判斷,對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進行實質審核,核准制主張事前控制。
3、注冊制與核准制相比,注冊組具有發行人成本更低、上市效率更高、對社會資源耗費更少,資本市場可以快速實現資源配置功能。審核時間相對比較短
4、注冊制主要證監會形式審核,中介機構實質性審核。中介的誠信對公司市場相當重要。核准制是中介機構和證監會分擔實質性審核職責,政府的審核工作量很大。
注冊制的形成一般是在市場化程度高,金融市場更加成熟、制度更加完善,監管主體嚴格有效、發行人和中介機構更自律,投資者素質更高的國家,這也是未來金融發展的一個方向。
B. 股票發行上市需要哪些中介機構
主要需要證券公司投行部,證券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證券資質的會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
聘請中介機構
主要是聘請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有主承銷商資格的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負責出具審計報告,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證券公司負責對擬上市企業發行股票的輔導和推薦工作,輔導期為一年。輔導內容主要包括以下九個方面:
(1)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及其歷次演變的合法性、有效性。
(2)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財務、資產及供、產、銷系統獨立完整性。
(3)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東(或其法人代表)進行《公司法》、《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培訓。
(4)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組織機構,並實現規范運行。
(5)依照股份公司會計制度建立健全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6)建立健全公司決策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實現有效運作。
(7)建立健全符合上市公司要求的信息披露制度。
(8)規范股份公司和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的關系。
(9)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東持股變動情況是否合規。
輔導期滿6個月應在當地省級日報上公告,如公司所在地不在省會城市,除在省級日報公告外,還需在公司所在市縣日報上公告。
在輔導期間,主承銷商應對擬發行股票的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考試。
股票發行上市的步驟及核准程序
1、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我國的法律法規規定發行股票的企業必須是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企業要想發行股票必須首先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2、聘請中介機構
主要是聘請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有主承銷商資格的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負責出具審計報告,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證券公司負責對擬上市企業發行股票的輔導和推薦工作,輔導期為一年。輔導內容主要包括以下九個方面:
(1)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及其歷次演變的合法性、有效性。
(2)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財務、資產及供、產、銷系統獨立完整性。
(3)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東(或其法人代表)進行《公司法》、《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培訓。
(4)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組織機構,並實現規范運行。
(5)依照股份公司會計制度建立健全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6)建立健全公司決策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實現有效運作。
(7)建立健全符合上市公司要求的信息披露制度。
(8)規范股份公司和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的關系。
(9)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東持股變動情況是否合規。
輔導期滿6個月應在當地省級日報上公告,如公司所在地不在省會城市,除在省級日報公告外,還需在公司所在市縣日報上公告。
在輔導期間,主承銷商應對擬發行股票的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考試。
3、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材料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擬上市企業輔導工作的監督管理。
輔導工作開始前十個工作日內,輔導機構應當向派出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1)輔導機構及輔導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2)輔導協議;
(3)輔導計劃;
(4)擬發行公司基本情況資料表
(5)最近兩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
輔導期間,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根據輔導報告所發現的問題對輔導情況進行抽查。
4、改制輔導調查
輔導機構對擬上市公司進行輔導的期限滿一年後,經輔導機構申請,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對擬上市公司的改制、運行情況及輔導內容、輔導效果進行評估和調查,並出具調查報告。輔導有效期為三年。即輔導期滿後三年內,擬發行公司可以由主承銷機構提出股票發行上市申請;超過三年,則須重新聘請輔導機構進行輔導。
5、報送申請股票發行文件
擬上市公司和所聘請的證券中介機構,按照中國證監會制訂的《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標准格式》製作申請文件,由主承銷商推薦向中國證監會申報。中國證監會收到申請文件後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6、初審
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中國證監會對發行人申請文件的合規性進行初審,並在30日內將初審意見函告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
主承銷商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10日內將補充完善的申請文件報至中國證監會。
中國證監會在初審過程中,一方面徵求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另一方面將就發行人投資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徵求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和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意見,兩委自收到文件後在1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意見函告中國證監會。
7、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中國證監會對按初審意見補充完善的申請文件進一步審核,並在受理申請文件後60日內,將初審報告和申請文件提交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發行審核委員會按照國務院批準的工作程序開展審核工作。委員會進行充分討論後,以投票方式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
8、核准發行
依據發行審核委員會的審核意見,中國證監會對發行人的發行申請作出核准或不予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出具核准公開發行的文件。不予核準的,出具書面意見,說明不予核準的理由。
9、復議
發行申請未被核準的企業,接到中國證監會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可提出復議申請。中國證監會收到復議申請後60日內,對復議申請作出決定。
10、發行股票
發行人在獲得中國證監會核准其公開發行股票的文件以後,就可以按照核準的發行方案發行股票。
11、上市交易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後,申請其股票上市交易,必須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證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請。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後,其發行人應向證券交易所提供核准文件及有關文件。證券交易所自接到該股票發行人提交的文件之日起,在6個月內,安排該股票上市交易。
C. 中國證監會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進行審核時主要把握什麼原則
在證券市場上,與公開發行相比,非公開發行像是私募,發行的成功與否取決於發行人與投資人的相互認可。相對而言,比公開發行審核得要寬一些。一般在3-6個月的審核時間,但還得看材料做的怎麼樣,還有市場環境等等
D. 中國股票發行審核制度演變歷程
我國股票發行制度改革實踐
1988年以來,我國在證券發行審核方面,是地方法規分別規定證券發行審核辦法。
1992年,中國證監會成立,開始實行全國范圍的證券發行規模控制與實質審查制度。
1996年以前,由國家下達發行規模,並將發行指標分配給地方政府,以及中央企業的主管部門,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門在自己的管轄區內,或者行業內,對申請上市的企業進行篩選,經過實質審查合格後,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在執行中,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門盡量將有限的股票發行規模,分配給更多的企業,造成了發行公司規模小,公司質量差的情況。於是,1996年以後,開始實行」總量控制,集中掌握,限報數家」的辦法。就是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門根據中國證監會事先下達的發行指標,審定申請上市的企業,向中國證監會推薦。中國證監會對上報的企業的預選資料審核,合格以後,由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門根據分配的發行指標,下達發行額度。審查不合格的,不能下達發行額度。企業得到發行額度以後,將正式材料上報中國證監會,由中國證監會最後審定是否批准企業發行證券。這是計劃經濟。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我國《證券法》第10條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或審批,未經依法核准或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公開發行證券。」
《證券法》第11條第1款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必須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發行人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公司法規定的申請文件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有關文件。」
《證券法》第11條第2款還規定」發行公司債券,必須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報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審批。發行人必須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提交公司法規定的申請文件和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規定的有關文件。」
總之,我國證券發行審核制度視證券的種類不同而不同:
1、對股票發行採取核准制。
2、對債券發行採取審批制。
目前,我國的證券發行工作,從額度制和嚴格審批制向國際上普遍實行的核准制過度。
1999年9月16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條例》與2000年3月17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核准程序》先後實施,我國股票發行審核制度市場化程度加快。在此基礎之上,股票發行價格也採取了市場定價方法,中國證監會不再對股票發行市盈率進行限制。
E. 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核准程序的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中國證監會對按初審意見補充完善的申請文件進一步審核,並在受理申請文件後60日內,將初審報告和申請文件提交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發行審核委員會按照國務院批準的工作程序開展審核工作。委員會進行充分討論後,以投票方式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
F. 為什麼股票發行需要國家審核
擔心審核不嚴
G. 現在的股票發行是注冊制還是核准制
目前,創業板上市是核准制,但未來要向注冊發展,主要原因是隨著改革深化和市場發展,核准制的缺陷和不足逐步顯現,必須推進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有利於提高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效率,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有利於平衡市場供求關系。
注冊制是在市場化程度較高的成熟股票市場所普遍採用的一種發行制度。
下面介紹兩種制度的不同:
核准制即所謂的實質管理原則,以歐洲各國的公司法為代表。依照證券發行核准制的要求,證券的發行不僅要以真實狀況的充分公開為條件,而且必須符合證券管理機構制定的若干適於發行的實質條件。符合條件的發行公司,經證券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取得發行資格,在證券市場上發行證券。這一制度的目的在於禁止質量差的證券公開發行。
注冊制是指證券發行申請人依法將與證券發行有關的一切信息和資料公開, 製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機構審查, 主管機構只負責審查發行申請人提供的信息和資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的一種制度。 其最重要的特徵是:在注冊制下證券發行審核機構只對注冊文件進行形式審查, 不進行實質判斷。 注冊制是指證券發行申請人依法將與證券發行有關的一切信息和資料公開, 製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機構審查, 主管機構只負責審查發行申請人提供的信息和資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的一種制度。 其最重要的特徵是:在注冊制下證券發行審核機構只對注冊文件進行形式審查, 不進行實質判斷。
2014年11月19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指出,要抓緊出台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方案,取消股票發行的持續盈利條件,降低小微和創新型企業上市門檻,由此可以看出,注冊制會成為未來的方向。
H. 為什麼證券監管機構對股票的發行和交易進行監管
目的很簡單,就是堅持公平,公開,公正,三公原則,維持證券市場中廣大投資者的利益,對發行監管是為了防止不具備條件的公司上市欺騙投資者,而已圈錢,對交易監管是為了,防止內幕交易和老鼠倉,都是為了維護證券市場公平,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 ~~~~~~~~
前些年有好多欺詐上市的案例,樓主有興趣可以在網路搜一下,現在監管在不斷加強,欺詐上市的就很少了,但是還是存在內幕交易,因為內幕交易,隱蔽性比較高,監管難度比較大
不知道樓主有沒有明白~~~~~~~~
I. 我國對證券發行的審核為什麼採取核准制——————金融市場學
集權式審核,市場目前還不完善,完全市場化有可能引起混亂,當然缺點是有些走後門的也避免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