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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操縱股票違法

發布時間: 2021-06-29 04:57:28

『壹』 什麼是個人操縱股票市場,為什麼這是違法的

個人操縱股價是指,某些股票投資者為了獲得巨額盈利,通過控制其他投資者具有參考意義的股票投資信息,控制未來股票價格走勢的行為。操縱股價不一定是機構,也可能是公司內部管理人員、大股東、隱形股東、個人等,只要集中資金優勢、內部信息優勢、管理優勢等,其他投資不具備的特殊條件,達到使股票價格可持續的改變,為自己獲得不正當的巨額利潤的行為均屬於操縱股價。
因為違反了證券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侵犯了投資公眾的平等知情權和財產權益。內幕交易丑聞會嚇跑眾多的投資者,嚴重影響證券市場功能的發揮。同時,內幕交易使證券價格和指數的形成過程失去了時效性和客觀性,它使證券價格和指數成為少數人利用內幕信息炒作的結果,而不是投資大眾對公司業績綜合評價的結果,最終會使證券市場喪失優化資源配置及作為國民經濟晴雨表的作用。所以是違法行為。

『貳』 惡意操控股價的定義是什麼那些莊家機構是怎麼操作股票的又不違法

操縱股價是指,某些股票投資者為了獲得巨額盈利,通過控制其他投資者具有參考意義的股票投資信息,控制未來股票價格走勢的行為。操縱股價不一定是機構,也可能是公司內部管理人員、大股東、隱形股東、個人等,只要集中資金優勢、內部信息優勢、管理優勢等,其他投資不具備的特殊條件,達到使股票價格可持續的改變,為自己獲得不正當的巨額利潤的行為均屬於操縱股價。
操縱手段
1、上市公司,傾力配合
欲話說:蒼蠅不盯沒縫的雞蛋。可以這樣說,如果沒有相關的上市公司緊密配合,沒有上市公司一些高管人員的別有用心,操縱市場者在二級市場上將寸步難行,一事無成。為了一己私利,部分上市公司與操縱市場者配合得天衣無縫,要利潤包裝利潤,要洗盤時製造利空,要出局時炮製題材,就是公司未來的經營能力不容樂觀也不遺餘力地高比例的送股和利用資本公積金轉贈股本,更有甚者部分上市公司還拿出發行新股、配股或從銀行借貸的資金交給莊家們委託理財,而莊家們炒做的股票正是該家上市公司,於是上市公司與操縱市場者便結成了榮辱與共、休戚相關的命運共同體和利益共同體,這就是部分上市公司為莊家鞍前馬後,樂此不疲的根本原因。
2、內幕交易,黑箱操作
所謂的內幕交易就是內幕知情人士利用內幕消息在二級市場上賺取非法利潤的行為。而操縱市場者操縱股價之所以大行其道,很重要的手段就是通過內幕交易和黑箱操作來實現的。我們撇開部分券商炒做自身承銷的新股和配股不說,僅僅以發生控制權,第一大股東移位的重組類公司為例來揭開操縱市場者利用內幕交易,黑箱操作操縱股價,操縱市場的冰山一角。
一般來說,重組類公司的內幕人士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被收購方的高層人士;二是收購方的高層人士;三是財務顧問;四是所謂的二級市場炒做方,即所謂的莊家。
3、多開帳戶,逃避監管
為了隱蔽操作,逃避監管,莊家們通過在多家營業部利用多個個人帳戶分散籌碼,這已成為公開的秘密。例如被中國證監會查處的信達信託公司自1998年4月8日起,集中5億元資金,利用101個個人股東帳戶及2個法人股帳戶,通過其下屬的北京、成都、長沙、鄭州、南京、太原等營業部,大量買入"陝國投A" 股票。持倉量從4月8日的81萬股,占總本的0.5%,到最高時的8月24日的4,389萬股,占總股本的25%。但是,信達信託對上述事實未向陝西省國際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作出書面報告並公告。

『叄』 操縱股票違法是怎麼認定的

操縱股票違法是怎麼認定的
答:
(一)證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知情人,進行了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交易活動;
(二)證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關系的人,其證券交易活動與該內幕信息基本吻合;
(三)因履行工作職責知悉上述內幕信息並進行了與該信息有關的證券交易活動;
(四)非法獲取內幕信息,並進行了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交易活動;
(五)內幕信息公開前與內幕信息知情人或知曉該內幕信息的人聯絡、接觸,其證券交易活動與內幕信息高度吻合。

希望能幫到你。

『肆』 機構操縱股價合法嗎

機構操縱股市交易、股市價格有違證券法。
我國《證券法》對市場操縱認定的規定,主要集中在《證券法》第71條中。該條主要採取列舉式對操縱行為的類型作了規定,同時也預設了一些認定市場操縱的條件。
由於我國是成文法國家,行政和司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審裁斷案,不允許超越或篡改法律,因此對《證券法》市場操縱規范的解讀實際上就關繫到我國司法和行政執法過程中對市場操縱的具體認定,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證券法》對市場操縱主體的規定
證券法第71條禁止「任何人」以操縱市場的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轉嫁風險。這里的「任何人」不能狹隘地理解為自然人,應該是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內的法律意義的「人」。其解釋依據有2點:
首先,從法理上說,法律意義上的「人」實際上是一個「主體」的概念,這樣的理解,在經濟學里也存在,經濟學里的「經濟人」也是一種「經濟主體」的概念。因此不能簡單地將證券法的「任何人」理解為自然人,應該理解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律主體的概念。
其次,從實踐角度分析,實踐中許多法人、組織利用「麻袋賬戶」進行市場操縱行為,從證券交易的名義參加者來看,雖然是以自然人名義進行的交易,但實際上控制這些賬戶的大多是法人和其他組織。從證監會既往查處的市場操縱案例來看,有不少就是法人、組織利用自然人賬戶甚至與自然人聯手進行市場操縱的。其典型案例如1996年6月查處的「北京金昌投資咨詢服務公司、李石聯手操縱鄭百文股票案件」○1。
《證券法》對市場操縱主觀要件的規定
主觀要件有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主觀犯意,二是動機或目的。
關於主觀犯意,《證券法》雖沒有確切規定,但依據各國立法例和我國實踐,不存在過失操縱市場的情形。因此,市場操縱主觀上只能以故意進行,而且多表現為行為人希望某一結果發生,並製造條件促使這一結果發生。
關於動機或目的是否應作為市場操縱構成要件,各國立法例和學界存在爭議。我國《證券法》明文規定「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轉嫁風險」的主觀目的或動機,應作何理解,一直是執法和解釋過程中的一大難題。
我國證券法關於相互委託的規定集中體現在第71條第3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在這種交易中,對手方之間的交易行為並未導致任一方利益的實際變化。這樣就使市場上的投資者產生誤解,認為可能會有更大的交易行為發生,而實際上並非如此。這種方式是交易雙方通過事先約定在某一價格上同時從事大量的賣出和買入行為,從而製造交易量虛增的效果來誤導投資者。
一、「自買自賣」的認定
自買自賣認定的關鍵在於必須認定買賣賬戶處於同一控制下。實踐中,這種調查主要是通過開戶資料、交易記錄、資金流水等資料的分析查證來實現的。由於賬戶實名制的實施,以一個主體名義注冊兩個以上賬戶的作法已不可行,自買自賣所動用的賬戶多為「麻袋賬戶」或「代理賬戶」。
判斷賬戶是否處於同一控制下,可以從三條主線入手:一是委託代理主體,如果涉嫌賬戶的委託代理人是同一人,且被代理人也為同一人,則可能處於同一控制下;二是資金來源,如果交易賬戶的資金來源相同,可以初步認定賬戶之間存在著共同的資金鏈;三是交易利潤歸屬,如果從事對手交易的賬戶利潤都歸聚到同一主體身上,則可以確證賬戶處於同一控制下。
上述線索的確證,可以作為認定構成「自買自賣」的初步線索,判斷「自買自賣」的另一重要舉證步驟,就是要查證賬戶之間的交易是否互為對手方,這一點可以參考前述關於「相互委託」的論述。否則,即使賬戶處於同一控制下,但未有作為對手方的交易成交,也不能構成《證券法》要規制的自買自賣。
二、對倒是行為犯還是結果犯?
「自買自賣」的成功認定,只是認定行為的存在,但能否僅以此判斷對倒的成立,並依據《證券法》追究行為人違法責任呢?從《證券法》的規定來看,僅僅依據行為本身是不能對行為人施予制裁的,因為證券法還規定了明確的結果要件「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因此,我國《證券法》規定的對倒是結果犯而非行為犯。
三、對倒行為和結果間的因果關系
對倒結果犯的性質給監管機構的查證造成一定的困難,監管機構除要證明自買自賣行為存在外,還必須證明損害結果的存在,此外最困難的是要舉證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這些因素的判定,需要參考對倒日期市場的總成交量、買進賣出數量、對倒數量、對倒數量占總成交量的比重、買進均價、賣出均價、價格波動情況、當日持股余額占流通股比例等交易指標,還要考慮是否存在開盤申報、尾市掛單等影響證券交易價格的行為,此外,還要考慮是否存在大單申報、頻繁撤單等阻卻其他投資者交易、影響交易量的行為。
因果關系的判定,法學邏輯上存在三種模式:
第一種是必要條件規則,其基本方式是「要是……沒有……」。如果沒有行為或事件的出現,就不會有損害事實的發生。行為或事件是損害發生的必要條件,凡屬於損害事實發生的必要條件的行為或事件均系事實因果關系中的原因。
第二種規則是實質要素規則,即某種行為或事件雖然不是損害發生的必要條件,但卻是足以引起損害發生的充分條件,就構成事實上的因果關系。該認定規則不是對必要條件規則的排斥和修正,而是對它的補充,彌補了必要規則的不足。
第三種是因果關系的推定規則。在某些情況下,運用通常的規則無法證實事實因果關系,法律規定了特殊的認定規則,這里包括因果關系的推定規則。該規則要求責任人舉證證明應當由其承擔責任的行為或事件不是造成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如果不能舉證的,則認定有事實上的因果關系。
其中,第一種是常用的邏輯推演規則,第二、三種出現在適用第一種規則難以證明因果關系存在或是法律對某類行為施予特別制裁的情況下。由於運用後兩種規則減輕了檢控方的舉證責任或是加重了違法行為人的舉證負擔,因而在「信息不對稱」的證券市場上得到廣泛運用。
此外,由於證券市場上價格和交易量變化結果的發生可能存在多種原因,即可能出現「一果多因」的情況,因此執法者的主觀裁量可能在因果關系的判定上起重要作用。對於一果多因的情況,執法者可以根據相關事實自由裁量對倒行為是否是構成影響的實質性因素,進而判定其是否構成證券法所要規制的市場操縱行為。

『伍』 中國操縱股票屬於犯罪嗎,比如一支股票要漲了,然後提前大量的買入,等到高位在拋,這違法嗎

是的。
機構操縱股市交易、股市價格有違證券法。
我國《證券法》對市場操縱認定的規定,主要集中在《證券法》第71條中。該條主要採取列舉式對操縱行為的類型作了規定,同時也預設了一些認定市場操縱的條件。
由於我國是成文法國家,行政和司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審裁斷案,不允許超越或篡改法律,因此對《證券法》市場操縱規范的解讀實際上就關繫到我國司法和行政執法過程中對市場操縱的具體認定,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證券法》對市場操縱主體的規定
證券法第71條禁止「任何人」以操縱市場的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轉嫁風險。這里的「任何人」不能狹隘地理解為自然人,應該是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內的法律意義的「人」。其解釋依據有2點:
首先,從法理上說,法律意義上的「人」實際上是一個「主體」的概念,這樣的理解,在經濟學里也存在,經濟學里的「經濟人」也是一種「經濟主體」的概念。因此不能簡單地將證券法的「任何人」理解為自然人,應該理解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律主體的概念。
其次,從實踐角度分析,實踐中許多法人、組織利用「麻袋賬戶」進行市場操縱行為,從證券交易的名義參加者來看,雖然是以自然人名義進行的交易,但實際上控制這些賬戶的大多是法人和其他組織。從證監會既往查處的市場操縱案例來看,有不少就是法人、組織利用自然人賬戶甚至與自然人聯手進行市場操縱的。其典型案例如1996年6月查處的「北京金昌投資咨詢服務公司、李石聯手操縱鄭百文股票案件」○1。
《證券法》對市場操縱主觀要件的規定
主觀要件有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主觀犯意,二是動機或目的。
關於主觀犯意,《證券法》雖沒有確切規定,但依據各國立法例和我國實踐,不存在過失操縱市場的情形。因此,市場操縱主觀上只能以故意進行,而且多表現為行為人希望某一結果發生,並製造條件促使這一結果發生。
關於動機或目的是否應作為市場操縱構成要件,各國立法例和學界存在爭議。我國《證券法》明文規定「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轉嫁風險」的主觀目的或動機,應作何理解,一直是執法和解釋過程中的一大難題。
我國證券法關於相互委託的規定集中體現在第71條第3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在這種交易中,對手方之間的交易行為並未導致任一方利益的實際變化。這樣就使市場上的投資者產生誤解,認為可能會有更大的交易行為發生,而實際上並非如此。這種方式是交易雙方通過事先約定在某一價格上同時從事大量的賣出和買入行為,從而製造交易量虛增的效果來誤導投資者。

『陸』 什麼是個人操縱股票市場,為什麼這是違法的

你好,操縱市場又稱為操縱行情,是指行為人以謀取利益或減少損失為目的,利用資金、信息等優勢,以各種不正當手段,故意通過交易扭曲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製造證券市場假象,誘使投資者對證券價值產生錯誤判斷,誘導其跟進買入或賣出的行為。
操縱證券市場通過人為哄抬或者壓低證券價格,虛構市場供求關系,製造證券市場假象,誤導投資者作出錯誤判斷,誘導或致使投資者基於錯誤認識進行證券交易,使投資者利益遭受嚴重損失。該行為破壞了證券市場定價機制和競爭機制,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這也是我國對操縱市場行為進行監管和規制的根本原因。
根據我國《刑法》第182條的相關規定,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柒』 請教各位大俠 在股票市場中 做對倒 犯法嗎謝謝

操縱股價犯法。但在中國,有法不一定執行,因為還有關系。另外如果手法隱蔽,操縱股價是不容易判定的,所以小盤股背後常有莊家。但現在證監會對操縱股價監管越來越嚴,這是市場走向成熟的必經之路。

『捌』 對於操縱市場違法所得超百萬可以入刑,對於國內股票市場而言,會引起哪些風波

對於操縱市場違法所得超百萬可以入刑,對於國內股票市場而言,會導致股票跌漲幅度。畢竟現在有法律的制約,所以有一些人也不敢輕舉妄動了,我國法律是有很大威嚴的。對於行為人通過公開傳播虛假、不確定的重大信息來影響投資者的交易行為,影響特定證券、期貨的交易價格、交易量,從中謀取利益的人,會加以少之又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