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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股票三種發行制度比較

發布時間: 2021-07-08 01:46:18

1. 中國現行的新股發行制度是什麼

所謂股權分置,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另一部分暫不上市流通。股權分置問題是由於我國證券市場建立初期,改革不配套和制度設計上的局限所形成的制度性缺陷。截至2004年底,我國上市公司總股本為7149億股,其中非流通股份4543億股,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63.55;國有股份占非流通股份的74,占總股本的47。二、股權分置帶來的後果是什麼?

股權分置造成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極不合理、不規范,表現為:上市公司股權被人為地割裂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兩部分,非流通股股東持股比例較高,約為三分之二,並且通常處於控股地位。其結果是,同股不同權,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存在嚴重缺陷,容易產生一股獨大、甚至一股獨霸現象,使流通股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三、股權分置問題的由來和發展是怎樣的?

股權分置的由來和發展可以分為以下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股權分置問題的形成。我國證券市場在設立之初,對國有股流通問題總體上採取擱置的辦法,在事實上形成了股權分置的格局。

第二階段:通過國有股變現解決國企改革和發展資金需求的嘗試,開始觸動股權分置問題。1998年下半年到1999年上半年,為了解決推進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的資金需求和完善社會保障機制,開始進行國有股減持的探索性嘗試。但由於實施方案與市場預期存在差距,試點很快被停止。

2. 比較股票發行的注冊制和核准制,並簡要闡述我國歷年來股票發行制度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概念
注冊制是指證券發行申請人依法將與證券發行有關的一切信息和資料公開, 製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機構審查, 主管機構只負責審查發行申請人提供的信息和資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的一種制度。 其最重要的特徵是:在注冊制下證券發行審核機構只對注冊文件進行形式審查, 不進行實質判斷。 如果公開方式適當, 證券管理機構不得以發行證券價格或其他條件非公平, 或發行者提出的公司前景不盡合理等理由而拒絕注冊。注冊制主張事後控制。注冊制的核心是只要證券發行人提供的材料不存在虛假、誤導或者遺漏 , 即使該證券沒有任何投資價值,證券主管機關也無權干涉,因為自願上當被認為是投資者不可剝奪的權利。
核准制即所謂的實質管理原則,以歐洲各國的公司法為代表。依照證券發行核准制的要求,證券的發行不僅要以真實狀況的充分公開為條件,而且必須符合證券管理機構制定的若干適於發行的實質條件。符合條件的發行公司,經證券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取得發行資格,在證券市場上發行證券。這一制度的目的在於禁止質量差的證券公開發行。
二、評價
1、注冊制更利於市場三大功能發揮
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初衷和最後目標,均在於更好地發揮資本市場價格發現、融資、資源配置等三大基礎功能,對定價、交易干預過多,不利於價格發現功能的實現;發行節奏由行政手段控制,不利於融資功能的實現;上市門檻過高,審核過嚴,則不利於資源配置功能的實現.
注冊制與核准制相比,發行人成本更低、上市效率更高、對社會資源耗費更少,資本市場可以快速實現資源配置功能。
注冊制最大的好處在於把發行風險交給了主承銷商,把合規要求的實現交給了中介機構,把信披真實性的實現交給了發行人
2、發行注冊制也並非來者不拒。
美國證監會接到發行人申請後,會就其提交的材料提出反饋意見,中介機構和發行人則需進行有針對性的答復,一般意見反饋和答復少則三四次,多則七八次,直至證監會不再有其他問題才會准予注冊。從時間上看,美國證監會的審核最快2個月,一般3到6個月時間方能完成,交易所審核僅需1到1個半月,時間包含在證監會審查期內。
倫敦UKLA審核發行人材料時,也需經過一讀、二讀、三讀的意見反饋和回復,之後需有一定等級、兩個以上審核委員簽字後才能獲得發行批文。發行審核環節通常也需時3到6個月。「如果三讀之後還有問題,將繼續進行多輪意見反饋,如果發行人一直無法完成反饋回復,發審環節就會被無限期拖延下去。」
3、核准制不等於非市場化
注冊制與核准制並非僅由市場成熟程度決定,而是具有一定的歷史背景和現實原因,是監管理念、市場分布、控制層次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把核准制和非市場化直接畫等號並不科學。 無論是注冊制還是核准制,是否市場化的標准在於市場買賣雙方是否能夠實現真實意願的表達。
三、核准制和注冊制的比較
1、發行指標和額度


2、發行上市標准


3、主要推薦人
中介機構
中介機構
4、對發行做出實質判斷的主體
中介機構、證監會
中介機構
5、發行監管性制度
中介機構和證監會分擔實質性審核職責
證監會形式審核,中介機構實質性審核
6、市場化程度
逐步市場化
完全市場化
7、發行效率:後者更高
8、制度背景:後者實現的國家一般市場化程度高,金融市場更加成熟、制度更加完善,監管主體嚴格有效、發行人和中介機構更自律,投資者素質更高。

四、我國股票發行制度改革實踐
1988年以來,我國在證券發行審核方面,是地方法規分別規定證券發行審核辦法。
1992年,中國證監會成立,開始實行全國范圍的證券發行規模控制與實質審查制度。
1996年以前,由國家下達發行規模,並將發行指標分配給地方政府,以及中央企業的主管部門,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門在自己的管轄區內,或者行業內,對申請上市的企業進行篩選,經過實質審查合格後,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在執行中,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門盡量將有限的股票發行規模,分配給更多的企業,造成了發行公司規模小,公司質量差的情況。於是,1996年以後,開始實行」總量控制,集中掌握,限報數家」的辦法。就是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門根據中國證監會事先下達的發行指標,審定申請上市的企業,向中國證監會推薦。中國證監會對上報的企業的預選資料審核,合格以後,由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門根據分配的發行指標,下達發行額度。審查不合格的,不能下達發行額度。企業得到發行額度以後,將正式材料上報中國證監會,由中國證監會最後審定是否批准企業發行證券。這是計劃經濟。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我國《證券法》第10條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或審批,未經依法核准或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公開發行證券。」
《證券法》第11條第1款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必須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發行人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公司法規定的申請文件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有關文件。」
《證券法》第11條第2款還規定」發行公司債券,必須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報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審批。發行人必須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提交公司法規定的申請文件和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規定的有關文件。」
總之,我國證券發行審核制度視證券的種類不同而不同:
1、對股票發行採取核准制。
2、對債券發行採取審批制。
目前,我國的證券發行工作,從額度制和嚴格審批制向國際上普遍實行的核准制過度。
1999年9月16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條例》與2000年3月17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核准程序》先後實施,我國股票發行審核制度市場化程度加快。在此基礎之上,股票發行價格也採取了市場定價方法,中國證監會不再對股票發行市盈率進行限制。

3. 中國新股發行制度的改變,對證券市場帶來了哪些重大的影響

證監會2012年4月1日晚間公布新股發行體制改革指導意見的徵求意見稿,擬採取多方措施抑制新股高價發行,突出了強化信息披露、完善定價約束、引入個人投資者參與報價、加強定價監管、推出存量發行和抑制炒新等六大焦點問題。

審核重點從盈利能力判斷到強化信息披露

焦點一:推進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發行制度建設,逐步淡化監管機構對擬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判斷,改進發行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落實發行人、各中介機構獨立的主體責任,全過程、多角度提升信息披露質量,實現發行申請受理後即預先披露招股說明書,同時改進上市過程中徵求相關部委意見的方式,提高效率。

點評:弱化行政審批,強調信息披露,這為新股發行從審核制向披露制轉變埋下伏筆,是參照成熟市場發行體制的做法,值得肯定。但是,如何依託充分的信息披露、標准化的發行條件減少發行審核的自由裁量權將是披露制的核心。

讓機構持有更多新股以抑制高報價

焦點二:提高向網下投資者配售股份的比例,原則上不低於本次公開發行與轉讓股份的50%。當網下中簽率高於網上中簽率一定水平時,要從網下向網上回撥。

點評:由於中簽率很低,機構投資者最終獲得的新股數量有限,即便是新股高定價,其所承受的風險和損失依然很小,難以構成價格約束。新規則意在提高機構投資者的新股持有量,讓報高價的機構為自己的不審慎行為買單,以抑制「人情報價」等現象,杜絕盲目高報價。

引入個人投資者進行詢價

焦點三:擴大詢價對象范圍,主承銷商可以自主推薦5到10名投資經驗比較豐富的個人投資者參與網下詢價配售;證券交易所組織開展中小投資者新股模擬詢價活動,引導中小投資者理性投資。

點評:詢價過程引入個人投資者意在使佔比較高的中小投資者擁有參與定價的機會,使得定價過程不再是機構的特權,體現公平原則。但這一措施又產生了如何杜絕利益輸送、人情報價的問題,而且中小投資者的定價能力值得商榷。

行業平均市盈率成為定價重要參照

焦點四:預披露後即將預估的發行價格區間提交給證監會,並與招股書一起提供給發審會,如預估的發行市盈率高於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需補充說明該價格存在的風險因素,澄清超募是否合理等。招股書正式披露後,如最終確定的發行市盈率高於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應披露該定價可能存在的風險因素,未提供盈利預測的還需補充盈利預測,並在盈利預測公告後重新詢價,甚至可能重新提交發審會審核。

點評:這一措施的價格導向十分明顯,目的在於解決高定價問題,但可能導致所有新股都以行業平均市盈率發行,好公司價格拉低,差公司價格抬高,未必能解決高發行價的問題。而且,如此做法相當於「審價格」,有行政干預嫌疑,相當於回到窗口指導時代,不利於發揮資本市場的價格發現功能,與市場化方向不符。

開啟存量發行加大新股上市流通量

焦點五:取消網下配售股份三個月的鎖定期,推動部分老股向網下投資者轉讓,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數量。老股轉讓所得資金有一定的鎖定期,鎖定期限內,如二級市場價格低於發行價, 可用於在二級市場回購公司股票。

點評:這一舉措旨在加大新股上市首日的流通量,從增加供給的角度減少新股的稀缺性,從而讓新股不再那麼搶手,以抑制新股上市之後的爆炒現象。但存量發行會加大新股發行數量,帶來擴容壓力,對二級市場價格形成沖擊。

採取限制措施抑制炒新

焦點六:證券交易所應明確新股異常交易行為標准,加強對新股上市初期的監管,加強對買入新股客戶的適當性管理;證券公司應對投資者尤其是機構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進行核查和管理,加強對客戶違規炒新、炒差、炒小行為的監控,必要時採取限制措施。

點評:監控數據顯示,在新股上市前三個月的交易中,機構投資者和大戶從炒新中收益較大,但中小投資者往往是虧損的,一些機構甚至有操縱價格的嫌疑。在投機氛圍濃重的市場中,抑制炒新為可取之舉,但具體操作應規范化、制度化,避免短期化的臨時行為。

4. 證券發行的三種管理制度

(1)證券發行實行核准制。在我國,證券發行核准制是指證券發行人提出發行申請,保薦機構(主承銷商)向中國證監會推薦,中國證監會進行合規性初審後,提交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最終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發行.核准制不僅強調公司信息披露,同時還要求必須符合一定的實質性條件,如企業盈利能力、公司治理水平等.核准制的核心是監管部門進行合規性審核,強化中介機構的責任,加大市場參與各方的行為約束,減少新股發行中的行政干預。
(2)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是指有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負責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的推薦和輔導,經盡職調查核實公司發行文件資料的真是、准確和完整性,協助發行人建立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3)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是證券發行核准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法律生活常識全知道系列叢書》

5. 股票發行兩種制度的比較與分析

從各國證券市場的實踐來看,股票發行監管制度主要有三種類型:審批制、核准制和注冊制。上額度管理和指標管理屬於審批制,通道制和保薦制則屬於核准制。
1、審批制:
從「額度管理」到「指標管理」
審批制的行政干預程度最高,適用於剛起步的資本市場,由於在監管機構審核前已經經過了地方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的「選拔」,因此審批制對發行人信息披露的要求不高,只需作一般性的信息披露,其發行定價也體現了很強的行政干預特徵。
在資本市場建立之初,股票發行是一項試點性工作,哪些公司可以發行股票是一個非常敏感的問題,需要有一個通盤考慮和整體計劃,也需要由政府對企業加以初步遴選。一是可以對企業有個基本把握,二是為了循序漸進培育市場,平衡復雜的社會關系。再者,當時的市場參與各方還很不成熟,缺乏對資本市場規則、參與主體的權利義務的深刻認識,因此,實行額度管理是歷史的必然選擇。
為了擴大上市公司的規模,提高上市公司的質量,1996年新股發行改為「總量控制、限報家數」的指標管理辦法。同時,為了支持國有大中型企業發行股票,改革後的監管政策明確要求,股票發行要優先考慮國家確定的1000家特別是其中的300家重點企業,以及100家全國現代企業制度試點企業和56家試點企業集團,並鼓勵在行業中處於領先地位的企業發行股票並上市。
2、核准制:
從「指標管理」到「通道制」
隨著中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審批制的弊端顯得愈來愈明顯。第一,在審批制下,企業選擇行政化,資源按行政原則配置。上市企業往往是利益平衡的產物,擔負著為地方或部門內其他企業脫貧解困的任務,這使他們難以滿足投資者的要求,無法實現股東的願望。第二,企業規模小,二級市場容易被操縱。第三,證券中介機構職能錯位、責任不清,無法實現資本市場的規范發展。第四,一些非經濟部門也獲得額度,存在買賣額度的現象。第五,行政化的審批在制度上存在較大的尋租行為。
由於審批制明顯阻礙了資本市場規范發展,因此,1999年實施的《證券法》對發行監管制度作了改革,其第十五條明確規定:「國務院證券管理機構依照法定條件負責核准股票發行申請。」2000年3月6日,《股票發行核准程序》頒布實施,標志著核准制的正式施行。
核准制是證券監管部門根據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股票發行條件,對按市場原則推選出的公司的發行資格進行審核,並做出核准與否決定的制度。核准製取消了由行政方法分配指標的做法,改為由主承銷商推薦、發行審核委員會表決、證監會核準的辦法。核准制最初的實現形式是通道制。
核准製取代審批制,反映了證券市場的發展規律,表明一家企業能否上市,已經不再取決於這家公司能否從地方政府手中拿到計劃和指標,取而代之的是企業自身的質量。從審批制到核准制的轉變,體現了中國證券市場發展的內在要求,反映了證券監管思路的變化,表明中國的證券市場監管逐步擺脫計劃經濟思維方式的束縛。因此,從審批制到核准制,「絕不僅僅是從計劃分配製向委員會舉手的形式上的突破。」
3、核准制的優化:
「保薦制」代替「通道制」
通道制下股票發行「名額有限」的特點未變,但通道制改變了過去行政機制遴選和推薦發行人的做法,使得主承銷商在一定程度上承擔起股票發行風險,並且獲得了遴選和推薦股票發行的權力。通道制的缺陷也是明顯的。第一,通道制本身並不能真正解決有限的上市資源與龐大的上市需求之間的矛盾,無法根本改變中國資本市場深層次結構性失衡的問題。第二,通道制帶有平均主義的色彩。只要具有主承銷資格,實力再強,手中項目再多,也只有8個通道,規模再小,也不少於2個通道。這種狀況下,大小券商的投行業務有分散化的傾向,這導致投行業務中的優勝劣汰機制難以在較大范圍內發生作用,不利於業務的有效整合和向深度、廣度發展。第三,通道制對主承銷商的風險約束仍然較弱,不能有效地敦促主承銷商勤勉盡責。因此,通道制只能是中國股票發行制度從審批制向核准制轉變初期的過渡性措施和階段性產物,它依然帶有計劃干預的影子。
核准制下的實質性審核主要是考察發行人目前的經營狀況,但據此並不能保證其未來的經營業績,也不能保證其募集資金不改變投向,更不能在改變投向的情況下保證其收益率。中國有相當比例的上市公司,在上市當年,或者上市後一年內出現虧損或業績大幅下滑(即媒體所稱的「變臉」)、募集資金變更等現象,有些上市公司內部運作還很不規范,存在比較多的大股東侵犯小股東利益的情形。
為了在現有框架內最大程度地發揮核准制的作用,系統提高中國上市公司質量,增強中介機構對於發行人的篩選把關和外部督導責任,促使中介機構能夠把質量好、規范運作的公司推薦給證券市場,中國證券監管部門正在引入保薦代表人制度,變「關口式監管」為「管道式監管」。
保薦人制度的引入將試圖通過連帶責任機制把發行人質量和保薦人的利益直接掛鉤,使其收益和承擔的風險相對應。保薦人對於行業和公司價值判斷的專業水平及工作作風,將對其保薦績效和業務收益形成直接影響,並最終決定其在行業中的競爭力。如果保薦人督導不力,在保薦責任期間出現嚴重的大股東、董事或者經理層對上市公司的利益侵佔等現象,保薦人將承擔連帶責任。所以,保薦人為了減少上市公司行為不規范而給自身帶來督導不力的連帶責任風險,其必須十分重視對大股東的資質和誠信進行充分調查,同時,還需要採取必要的方式(比如簽定協議)以對大股東行為進行有效約束。

6. 股票發行制度有哪幾種

您好,股票發行制度一般有三種:審批制、核准制和注冊制。

7. 股票發行制度主要有幾種各自的內容是什麼

從各國證券市場的實踐來看,股票發行監管制度主要有三種類型:審批制、核准制和注冊制。上額度管理和指標管理屬於審批制,通道制和保薦制則屬於核准制。

1、審批制:

從「額度管理」到「指標管理」

審批制的行政干預程度最高,適用於剛起步的資本市場,由於在監管機構審核前已經經過了地方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的「選拔」,因此審批制對發行人信息披露的要求不高,只需作一般性的信息披露,其發行定價也體現了很強的行政干預特徵。

在資本市場建立之初,股票發行是一項試點性工作,哪些公司可以發行股票是一個非常敏感的問題,需要有一個通盤考慮和整體計劃,也需要由政府對企業加以初步遴選。一是可以對企業有個基本把握,二是為了循序漸進培育市場,平衡復雜的社會關系。再者,當時的市場參與各方還很不成熟,缺乏對資本市場規則、參與主體的權利義務的深刻認識,因此,實行額度管理是歷史的必然選擇。

為了擴大上市公司的規模,提高上市公司的質量,1996年新股發行改為「總量控制、限報家數」的指標管理辦法。同時,為了支持國有大中型企業發行股票,改革後的監管政策明確要求,股票發行要優先考慮國家確定的1000家特別是其中的300家重點企業,以及100家全國現代企業制度試點企業和56家試點企業集團,並鼓勵在行業中處於領先地位的企業發行股票並上市。

2、核准制:

從「指標管理」到「通道制」

隨著中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審批制的弊端顯得愈來愈明顯。第一,在審批制下,企業選擇行政化,資源按行政原則配置。上市企業往往是利益平衡的產物,擔負著為地方或部門內其他企業脫貧解困的任務,這使他們難以滿足投資者的要求,無法實現股東的願望。第二,企業規模小,二級市場容易被操縱。第三,證券中介機構職能錯位、責任不清,無法實現資本市場的規范發展。第四,一些非經濟部門也獲得額度,存在買賣額度的現象。第五,行政化的審批在制度上存在較大的尋租行為。

由於審批制明顯阻礙了資本市場規范發展,因此,1999年實施的《證券法》對發行監管制度作了改革,其第十五條明確規定:「國務院證券管理機構依照法定條件負責核准股票發行申請。」2000年3月6日,《股票發行核准程序》頒布實施,標志著核准制的正式施行。

核准制是證券監管部門根據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股票發行條件,對按市場原則推選出的公司的發行資格進行審核,並做出核准與否決定的制度。核准製取消了由行政方法分配指標的做法,改為由主承銷商推薦、發行審核委員會表決、證監會核準的辦法。核准制最初的實現形式是通道制。

核准製取代審批制,反映了證券市場的發展規律,表明一家企業能否上市,已經不再取決於這家公司能否從地方政府手中拿到計劃和指標,取而代之的是企業自身的質量。從審批制到核准制的轉變,體現了中國證券市場發展的內在要求,反映了證券監管思路的變化,表明中國的證券市場監管逐步擺脫計劃經濟思維方式的束縛。因此,從審批制到核准制,「絕不僅僅是從計劃分配製向委員會舉手的形式上的突破。」

3、核准制的優化:

「保薦制」代替「通道制」

通道制下股票發行「名額有限」的特點未變,但通道制改變了過去行政機制遴選和推薦發行人的做法,使得主承銷商在一定程度上承擔起股票發行風險,並且獲得了遴選和推薦股票發行的權力。通道制的缺陷也是明顯的。第一,通道制本身並不能真正解決有限的上市資源與龐大的上市需求之間的矛盾,無法根本改變中國資本市場深層次結構性失衡的問題。第二,通道制帶有平均主義的色彩。只要具有主承銷資格,實力再強,手中項目再多,也只有8個通道,規模再小,也不少於2個通道。這種狀況下,大小券商的投行業務有分散化的傾向,這導致投行業務中的優勝劣汰機制難以在較大范圍內發生作用,不利於業務的有效整合和向深度、廣度發展。第三,通道制對主承銷商的風險約束仍然較弱,不能有效地敦促主承銷商勤勉盡責。因此,通道制只能是中國股票發行制度從審批制向核准制轉變初期的過渡性措施和階段性產物,它依然帶有計劃干預的影子。

核准制下的實質性審核主要是考察發行人目前的經營狀況,但據此並不能保證其未來的經營業績,也不能保證其募集資金不改變投向,更不能在改變投向的情況下保證其收益率。中國有相當比例的上市公司,在上市當年,或者上市後一年內出現虧損或業績大幅下滑(即媒體所稱的「變臉」)、募集資金變更等現象,有些上市公司內部運作還很不規范,存在比較多的大股東侵犯小股東利益的情形。

為了在現有框架內最大程度地發揮核准制的作用,系統提高中國上市公司質量,增強中介機構對於發行人的篩選把關和外部督導責任,促使中介機構能夠把質量好、規范運作的公司推薦給證券市場,中國證券監管部門正在引入保薦代表人制度,變「關口式監管」為「管道式監管」。

保薦人制度的引入將試圖通過連帶責任機制把發行人質量和保薦人的利益直接掛鉤,使其收益和承擔的風險相對應。保薦人對於行業和公司價值判斷的專業水平及工作作風,將對其保薦績效和業務收益形成直接影響,並最終決定其在行業中的競爭力。如果保薦人督導不力,在保薦責任期間出現嚴重的大股東、董事或者經理層對上市公司的利益侵佔等現象,保薦人將承擔連帶責任。所以,保薦人為了減少上市公司行為不規范而給自身帶來督導不力的連帶責任風險,其必須十分重視對大股東的資質和誠信進行充分調查,同時,還需要採取必要的方式(比如簽定協議)以對大股東行為進行有效約束。

8. 我國的股票發行制度是什麼

證券發行審核制度是指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據證券法的規定,對證券發行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同意發行人發行證券的法律制度。

9. 我國 現行的股票發行制度是什麼

股票發行制度主要有核准制和注冊制,其中國內一直是核准制,最近發展很快的新三板類似於注冊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