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亞信科技的企業文化
正直誠實 Integrity and Honesty
自重及尊重他人;誠實對待同事、客戶及供應商;公平行事;在在商業環境中不進行個人攻擊。
信任尊重 Mutual Trust and Respect
進行公開與直接的溝通,提供誠實與建設性的反饋;進行授權;信守諾言;尊重事實。
激情創新 Passion for Innovation and Creativity
勇於承擔風險,挑戰權威,不斷探索新方法,學習,分享,接受新知識與觀念;能夠從失敗中學習,具有靈活快速的應變能力。
追求卓越 Result Focus and Pursuit of Excellence
致力提高業務成果及不斷提高績效水平;設定可衡量的目標,承擔責任並為結果負責;追求高度的專業化;不接受平庸業績。
團隊精神 Teamwork Spirit
相互支持與合作,分享知識,信息與技術;解決矛盾時堅持雙贏策略;分享責任與成果;積極參與,擁有明確的團體目標。
② 亞信科技股票代碼是多少
你是不是在找銀信科技呀300231.我沒有找到你說的亞信科技。
③ 亞信科技騙子行徑發稿不付款,亞信科技找媒體發稿不付款騙子行徑
對於這種行為,除了譴責之外唯一的辦法就是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你的權益,當然在做任何事,都有一定的風險,以後做事多注意就好了,所謂的吃一塹長一智,就如此吧,祝幸福
④ 亞信聯創科技(中國)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
亞信聯創2013年5月13日宣布與中信資本達成最終協議,亞信聯創股東所持股份以每股12美元轉讓,亞信聯創市值達到8.9億美元。私有化後,亞信聯創總市值為8.9億美元,比2012年1月11日收盤價溢價52%,較發布提示性公告之前的30個交易日的加權平均收盤價溢價53%。
亞信聯創於2011年底向SEC提交私有化申請,並於2012年1月20日收到中信資本旗下中國基金二號所屬子公司的私有化要約。最終,亞信聯創私有化此次由中信資本領銜的財團收購。聯合收購財團由中信資本及亞信聯創聯合創始人及股東田溯寧領銜,中信產業基金和寬頻資本共同為收購提供資金。
亞信聯創CFO武軍表示,除了中信資本本身的專業能力是亞信聯創的考慮之一,中信資本曾經還之前投資過亞信聯創,對亞信聯創的市場戰略、定位等有很深了解,最終亞信聯創選擇中信資本。
亞信聯創董事會已經批准該並購協議和相關交易,並以決議形式建議公司股東表決以授權和批准這些並購協議和相關交易。亞信聯創表示,公司將盡快針對並購協議發起股東投票,如投票通過,交易將遵循美國特拉華州的法律進行。交易成功後,亞信將成為一家私營企業,美國流通股股票將不再在納斯達克掛牌交易。
⑤ 亞信科技的發展歷程
亞信十多年的創業、發展歷程,書寫了中國高科技企業崛起的經典傳奇。作為中國歸國留學人員科技報國的重要成果,亞信曾率先將Internet引入中國,為中國信息化建設作出卓越貢獻,享有中國互聯網建築師的美譽。亞信首開中國企業吸納風險投資之先河,率先引入國際化、規范的公司治理和管理制度。亞信成功實現向軟體與服務的轉型,立足於自主開發軟體產品,形成大型軟體研發和質量控制體系以及電信級IT項目實施管理體系,成為中國軟體行業的重點企業。亞信一貫注重人才培養,凝聚著一批具有國際化背景和本地化經驗的優秀人才,被稱為中國IT業的黃埔軍校。 1993年,田溯寧、丁健等留美學生在美國創建了Internet公司亞信。1995年,胸懷科技報國理想,田溯寧、丁健率公司主體回國,立志把Internet帶回家、為中國做事,做中國最好的企業,亞信科技(中國)有限公司正式成立,先後承建了包括中國電信ChinaNet、中國聯通CUNet、中國移動CMNet、中國網通CNCNet等六大全國骨幹網工程在內的近千項大型互聯網項目。
1997年-1999年,亞信成為中國最早引入風險投資的高科技企業,先後獲得風險投資和戰略投資4300萬美元。風險資金的引入同時帶來了規范的企業管理制度和體系,為公司長遠發展奠定了科學的治理結構。2000年,亞信公司在美國NASDAQ成功上市,成功融資1.2億美元,成為第一家在NASDAQ上市的中國高科技公司。 2005年以來,亞信公司提出集中資源,專注核心業務,提升盈利能力的戰略,在收縮非核心業務的同時,戰略性地收購了上海長江科技、浙大蘭德、上海億軟、北京國創科技等公司相關電信支撐業務,建立了在中國互聯網軟體、電信軟體方案、安全軟體與服務領域無可爭議的領導者地位。立足中國良好的發展態勢,努力實現業務創新,亞信正在迎來一個品牌、團隊、業務與服務能力全面提升與創新的新時代。
⑥ 辭職後單位要求繼續履行保密協議並在兩年內不得從事同行業相關工作,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給予那些相關補償
盡職盡責,做守法守約的勞動者
——關於服務期協議、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
(在顧問單位的法律講座提綱)
我們知道,法律是調整人們行為的社會規范。除了專為保護某些特殊群體權益的法律如《未成年人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殘疾人保障法》等之外,所謂調整人們的行為,即對某個法律關系參與各方的行為都作以調整。《勞動合同法》在規定用人單位的責任和義務的同時,也明確規定了勞動者應盡的職責,以及違反這些職責所應該承擔的責任。這個責任,不僅指違約責任等民事賠償責任,也可能是刑事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結合勞動爭議案件的實際情況,勞動者最容易出現承擔責任的情況主要表現為:違反服務期約定;違反保密協議;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等。
一、關於培訓協議及服務期約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支出培訓費用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這種情況應該比較容易理解。用人單位為了培養一名成熟的、合格的勞動者,都是付出了很大的財力、精力和時間,經培訓合格後,勞動者總得在該單位工作一定的時間,以體現培訓的價值。而勞動者如果在約定的服務期未屆滿前,提前要求解除合同,自然是應該承擔違約責任,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現實生活中,勞動者因違反培訓協議或者服務期協議而被追究承擔違約責任的案例很多,最典型的當是飛行員因提前解約被航空公司追索培訓費,而且往往都是天價賠償。比如,中國國際航空公司機長馬ⅹⅹ提前辭職案,法院經審理認為,馬ⅹⅹ從一名普通飛行員到飛行教員的成長過程中,國航在招錄、培訓等方面的投入顯而易見,馬ⅹⅹ提前解除合同給國航帶來的損失也是客觀存在的,因此,根據相關規定和實際情況,判決馬ⅹⅹ賠償航空公司各項損失總計210萬元。再如,東航雲南分公司飛行員鄭ⅹⅹ提前要求辭職,被判決賠償130萬元培訓費。
關於服務期限未滿而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賠償培訓費的問題,可能有人會問:勞動者單方提前解除合同固然應該賠償單位的培訓費用,那麼,如果勞動者在服務期未滿時因違紀、違反規章制度或違法犯罪被單位開除,勞動者是否還要賠償培訓費用?答案是肯定的。如,某電器公司與劉ⅹⅹ簽訂培訓合同,約定由該公司委託電子工業學校對劉ⅹⅹ進行培訓,公司向學校支付培訓費用,並約定劉ⅹⅹ在通過畢業考試並被公司錄用後有義務為公司服務5年。合同簽訂後,公司共為劉ⅹⅹ支付培訓費、生活費28900元。2005年8月1日,培訓結束後公司與劉ⅹⅹ簽訂了勞動合同,期限為5年。但5個月後,劉ⅹⅹ因違反公司勞動紀律,公司對其予以開除,並同時要求其賠償培訓費及生活費26395元。因劉ⅹⅹ未自覺賠付,公司將其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培訓合同合法有效,現劉ⅹⅹ因違反公司的規定被解除勞動合同,亦應視為其違反了雙方關於服務期的約定,因此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於是判決劉ⅹⅹ支付該電器公司賠償金26395元。
二、關於保密協議
保密義務,是履行合同本身的要求,正如《合同法》第六條規定的:「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堅持誠實信用,就包括嚴格保守對方的秘密。另外,保密義務不僅體現在合同期內,在勞動關系解除後,勞動者仍負有保密義務。這在合同法中被稱為後合同義務。如《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至於離職後仍負有保密義務的期限,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我認為,勞動者從用人單位離職後的任何時間內,都應嚴格保守所知悉的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直到這些信息在本行業中為公眾所知悉為止。
也就是說,保密義務是一項法定的義務,而不是約定的義務;即使雙方沒有約定、沒有簽訂保密協議,仍負有保密責任。之所以簽訂保密協議,主要是為了明確約定保守秘密的具體范圍,以及雙方需要進一步約定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那麼,什麼是商業秘密呢?國家工商局《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本規定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因此,凡是符合這些特徵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都可以作為商業秘密予以保護。
前面說過,保密義務是法定的義務,因此,履行保密義務並不以支付保密費為條件。同時,如違反保密義務,承擔賠償責任也不以實際使用或實際允許他人使用了該商業秘密為條件。如,「e龍」離職員工侵犯公司商業秘密案: 「e龍」公司以旅遊信息咨詢和酒店預定等業務而聞名,該公司與技術部程序員楊某在保密協議中將公司的市場銷售資料,包括成本、經銷商資料、市場推廣計劃、價位策略、銷售渠道、銷售模式、行銷策略及計劃、報價單、客戶名單及資料等列為公司的商業秘密范疇,同時規定楊某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及勞動合同終止後任何時間內,應遵守公司制定的保密制度,包括未經公司書面同意,楊某不得將任何商業秘密用於任何與執行職務無關的情況。但楊某在公司工作期間,利用工作便利,先後多次登陸公司電腦系統內的主資料庫,下載大量的商業信息,信息內容包括了客戶姓名、聯系方式、電子郵件、入住酒店名稱及價格等,楊某將上述信息復制到筆記本電腦上帶離公司並復制到自己的台式電腦上。為了彌補楊某的行為給公司帶來的損失, 「e龍」公司對電腦保密系統採取了一系列變更和升級的補救措施。法院認為,楊某的行為已經構成對「e龍」公司商業秘密的侵犯,給公司造成了極大的經濟損失和惡劣的影響,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判決楊某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不再以任何目的、任何形式使用「e龍」公司的商業秘密,並賠償「e龍」公司經濟損失。
當然,侵犯商業秘密,除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外,還可能構成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如,孫某「克隆」餡餅店侵犯商業秘密被判刑案:山東某知名快餐店職工孫某,熟知公司運作流程和生產工藝,掌握並私自留存了該公司被確立為商業秘密的《菜品標准工藝目錄》等技術資料及《店長工作指南》、《員工導向》等經營信息。離職後,孫某將所掌握的原公司的經營管理理念、產品生產工藝、產品配方等秘密泄漏給他人,協助他人選址、裝璜、培養技術人員,開辦了一家「A6餡餅店」,其本人從中索要好處費、管理費並入股。孫某的行為給其原公司造成了重大的經濟損失,最終因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三、關於競業限制協議
通常情況下,對於掌握企業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離職後很可能再次選擇與其以前相同或者近似的業務,一旦從事這些職業,不但易於成為原就職企業強勁的競爭對手,而且由於自身的便利和業務的需要,往往會情不自禁地使用原企業的商業秘密。這對於原企業來講,顯然是不公平的。為了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同時兼顧勞動者的利益,《勞動合同法》對競業限制問題專門作了明確的規定。從近些年來的勞動爭議案件的實踐情況看,涉及競業限制的案件呈上升趨勢,這就更加要求我們對這個問題應該予以足夠的重視。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競業限制的對象是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競業限制協議是在保密協議的基礎上簽訂的;競業限制義務是保密義務的進一步延伸。
(二)競業限制約定的形式,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保密協議或者知識產權的歸屬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也可以簽訂專門的競業限制協議。甚至,有些條款或者專門的協議,雖然名義上不是競業限制約定,但從其內容上看,實際仍為關於競業限制的約定,這種情況也是有效的。例如,下面的案例所提到的,就是名為保密協議、實為競業限制協議的情況。鄧先生原為上海某塑膠製品有限公司生產廠長,2003年5月離職時,鄧先生與公司簽訂了協議一份,主要內容為:「雙方約定,鄧先生的脫密期為兩年,即從雙方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兩年內(2003年5月10日-2005年5月9日),鄧先生不得任職於其他任何與該塑膠公司從事同樣或類似產品的工作崗位,塑膠公司一次性支付鄧先生保密費2萬元。鄧先生若違反本合同,應賠償公司的所有損失並支付違約金8萬元。」在簽定合同的同時,塑膠公司就將約定的保密費2萬元交給了鄧先生。事後,該塑膠公司通過有關途徑發現,鄧先生在離開該塑膠公司的第二天,即2003年5月10日就進入另一塑膠有限公司工作,並任公司下屬玩具廠廠長職務。為此,塑膠公司決定依法追究鄧先生的責任。法院審理後認為,鄧先生與塑膠公司之間簽訂的協議,雖然提到脫密期、保密費等,名為保密協議,實為競業限制條款,該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而鄧先生的行為已經違反了雙方所簽訂的競業限制條款的約定,構成違約,應該承擔違約的民事責任。於是判決支持了塑膠公司的訴訟請求。
(三)競業限制的期間: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時間內,應履行競業限制的義務。
這里涉及兩個方面:一是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即競業限制條款或協議是延遲生效的,也就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該條款或協議開始生效。那麼,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原因是否影響競業限制協議的效力?哪一方要求解除合同、以及是否合法解除合同對競業限制協議的效力有無影響?在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應該說對競業限制的效力問題沒有異義。但如果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競業限制條款是否還繼續有效?對此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我認為,還是有效的,因為,競業限制協議開始生效是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為條件的,而不問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是否合法、原因是什麼。
同時,盡管法律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勞動者應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但是對於競業限制義務的要求,當然也及於合同期內。也就是說,競業限制不僅僅是勞動者離職後的義務,自然也是勞動者在職期間的義務。不同的是,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該限制是勞動者當然應負的合同義務,勞動者從用人單位領取工資,用人單位不存在另發給勞動者補償金的問題。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則通過發給勞動者補償金來進行競業限制。
二是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時間內。具體期限的長短,可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原則上不超過二年(而此前,1996年12月國家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流動中若干問題的通知》、以及國家科委1997年7月2日印發的《關於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中規定競業限制的期間不超過3年)。
(四)關於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問題。對於經濟補償的數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可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協議里約定。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協議約定支付補償金的,競業限制協議本身依然有效,勞動者依然要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不按約定支付補償金的行為構成違約,應按照協議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五)競業限制的具體范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可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總的來說,負有競業限制義務的勞動者不得有下列行為: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
(六)競業限制的具體地域,可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
(七)競業限制協議的履行問題。簽訂這個協議本身不是目的,全部的意義在於保證該協議充分、有效地履行。否則,就失去了簽訂該協議的意義,或者只是等事後追究違約責任,那也是於事無補。所以如何保證該協議的履行,是整個問題的關鍵。因此,有必要在協議中約定協議履行的保證問題。即勞動者如何證明自己在競業限制期限內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以及用人單位如何相信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
下列做法可以作為參考:
勞動者自離職後一定時間內(如一個月內),以及在競業限制期間的任何時間經用人單位要求時,應及時向用人單位提交下列證明材料,以證明自己是否履行了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義務。該證明材料可包括:1、從用人單位離職後,與新的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能夠證明與新的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其他證據;2、新的單位為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證明;3、勞動者所在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關於該勞動者的從業情況的證明;4、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證人分別出具的關於該勞動者的從業情況的證明。如勞動者不能按要求同時提交以上證明材料,則應該視為該勞動者未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義務,用人單位即有權按競業限制協議追究該勞動者的違約責任。
相對應的,用人單位如掌握以下情況之一,則證明勞動者違反了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義務,用人單位即有權按競業限制協議追究該勞動者的違約責任:1、勞動者在競爭單位報銷發票、領取工資或有關報酬的;2、;勞動者持有印著競爭單位名稱的名片的;3、競爭單位的員工證明某個勞動者在該競爭單位工作的;4、其他能夠證明勞動者違反了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義務的;5、盡管勞動者按協議的約定提交了相關的證明材料,但單位如有相反證據證明的,仍可認定為該勞動者違反了競業限制協議的義務。如下述案例:
2003年1月,邁普(四川)通信技術有限公司與羅某簽訂勞動合同,約定邁普公司聘用羅某從事研發工作,合同期限從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並約定羅某對邁普公司採取了保密措施保護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邁普公司支付給羅某的報酬中已經包括競業限制補償金,羅某承諾在其從邁普公司離職後3年內,不得在與邁普公司有競爭關系的企業任職或謀取利益。如羅某違反以上條款,邁普公司有權要求羅某支付違約金25萬元。2004年10月,羅某提出辭職申請,邁普公司同意了羅某的辭職申請,並為其辦理了離職手續。羅某從原公司辭職後,2006年,邁普公司發現羅某帶著相關技術秘密和科研成果轉投競爭對手福建某通訊公司,並從事同一產品研發工作,致使該公司在很短時間內相繼開發出與邁普公司形成競爭力的產品。而邁普公司經過了解,福建某通訊公司曾為羅某繳納了7個月的社會保險,這足以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因此,可以確認羅某是違約到與原公司存在競爭關系的公司工作。羅某的行為,使原公司產品競爭力下降,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因此法院判決羅某向邁普(四川)通信技術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25萬元。
(八)違約責任:
勞動者如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義務,應承擔以下違約責任:
1、無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已經發放的經濟補償金應予返還。沒有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因此也就不存在發放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的問題。
2、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由雙方在協議中約定。
3、賠償用人單位的實際損失。雙方可以在協議里約定賠償金的數額。約定的賠償金不足以彌補所受實際損失時,勞動者應全額賠償單位的實際損失。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勞動者或其所受聘單位因該勞動者存在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行為而獲得的利潤;勞動者還應當承擔單位因調查其該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法律依據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並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4、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義務,在承擔了上述責任的同時,還應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
5、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勞動者的刑事責任。《刑法》規定:「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上述責任可以同時存在、同時承擔。如案例:楊女士曾是思特奇公司高級產品經理。2000年11月13日,思特奇公司與楊女士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約定,楊女士在離開思特奇公司後一年內不得受雇於中國電信、中國移動等電信運營商指定的系統集成商及與其有密切關聯企業;思特奇公司分期給付楊女士競業限制補償金;楊女士如果違約,應返還補償金,並向思特奇公司給付違約金,且違約金的給付並不意味著競業限制義務的解除和減弱。2004年8月,楊女士從思特奇公司離職。同年9月1日,思特奇公司收到了楊女士在北京銳達訊通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工作的就業證明(事後得知這也是個假證明),遂於9月7日,向楊女士支付了第一期競業限制補償金。此後,思特奇公司了解到,楊女士離職後實際受雇於亞信科技(中國)有限公司,而該公司與思特奇公司均為中國電信、中國移動等電信運營商指定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商和服務提供商,從事移動運營商計費及管理軟體開發和系統集成業務,在同行業中與思特奇公司有較強的競爭關系。思特奇公司遂以楊女士的行為違反了雙方《競業限制協議》的約定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楊女士返還競業限制補償金、支付違約金,並脫離亞信科技(中國)有限公司,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法院最終判決支持了思特奇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6、新的單位可能承擔連帶責任。案例:2003年3月1日,愛仕達電器有限公司與李ⅹⅹ簽訂聘用合同及保密合同,約定李ⅹⅹ在與愛仕達公司終止或解除聘用合同之日起24個月內,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愛仕達公司有競爭的業務;李ⅹⅹ為與愛仕達公司直接或間接競爭的公司工作或者擁有利益的,將被視為故意違反合同約定的競業禁止,應一次性支付給愛仕達公司20萬元違約金。後來,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李ⅹⅹ擅自到威爾炊具製品有限公司。此後,愛仕達公司多次以信函方式告知威爾公司,不得錄用李ⅹⅹ,但對方未予理會。為此,愛仕達公司向仲裁委申請仲裁。仲裁部門作出裁決,要求李ⅹⅹ向愛仕達公司支付競業限制違約金20萬元,威爾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⑦ 亞信科技的收購事件
亞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亞信集團」)與聯創科技國際控股有限公司(簡稱「聯創科技」),於 2009年12月06日晚間聯合宣布,雙方已簽署最終協議,合並成立亞信聯創控股有限公司。預計該交易於明年上半年完成,聯創股東將在收購完成時得到6000萬美元現金與大約2680萬股亞信公司股票。
根據雙方協議,聯創股東將收到6000萬美元現金與2680萬股亞信股票。交易完成後,聯創股東將擁有新公司35.8%股份,亞信原股東持股為64.2%。本次合並也正式宣告聯創終止獨立上市。
合並後的亞信聯創將集兩家公司領先的市場地位、更完整的解決方案和更全面的服務於一身,為全球電信運營商提供從咨詢規劃、系統建設到運營於一體的端到端、更強大的全面服務。基於亞信集團2009年12月4日的股價,此次交易總價值達到7.33億美元。亞信集團將支付現金6000萬美元,並新增發約2680萬股亞信集團股票給聯創科技。根據合並宣布後第一個交易日2009年12月7日亞信集團的股票收盤價,合並後的新公司市值已近23億美元。 2015年9月1日,亞信科技與趨勢科技聯合發布公告 ,亞信科技收購趨勢科技在中國的全部業務,包括核心技術及著作權100多項,同時建立獨立安全技術公司——亞信安全,將亞信原有的通信安全技術與趨勢科技雲安全、大數據安全技術相結合,原趨勢科技中國安全及技術服務業務的全部核心研發與技術人員將整體並入亞信安全。
⑧ 亞信科技為什麼迅速衰落
你好
還湊合吧,十年前那陣,亞信比現在還要衰弱很多,差點就不行了,後來也挺過來了。
亞信最大的問題,是一直拉鋸,管理層和董事會拉鋸,短期利益和長期戰略拉鋸,每次都為新想法花很多錢,但基本都在見到效果之前放棄。雖然十幾年裡亞信早已經是物非人非,甚至退市後基因都變了,但不斷為搖擺的戰略花冤枉錢從來沒變。
我覺得,最可惜的,可能還是十幾年前當時在通信軟體領域順風順水卻突然在這里停止擴張,把錢拿去打水漂。如果當時在這里多搶一些份額,憑著這一塊的現金流它基本可以安心做錯事。相比之下看看廣州誠毅軟體,相比亞信簡直土的掉渣,但一直悶聲發財不擴張不扔錢,最近的宣傳口號是「執著15年」。
⑨ 毀了華為,簽了亞信科技,我是不是錯
真是幸福的煩惱呀,華為還是很好的,比較苦,比較累,但是三年出來那可是很吃香的,並且一般來說簽了就機會很難毀約,你要是能找到其他的薪資更好的,並且喜歡的公司,你可以暫時不簽,因為華為在後面會有補招的!大概每年三次補招機會!你要是對現在的方向很感興趣,那就趕緊簽吧,
⑩ 亞信科技 入職時有offer嗎
亞信入職沒有offer。
亞信入職沒有offer,有電話通知就說明成功進入亞信試用期,接著就是考察3月,只要在這三個月中表現的不是太差,就能轉正,如果表現的好的話可以提前轉正。
待遇比一般公司較好,上班制度也很自由,規定9點上班,大部分都9點半上班,有的bm或者dba都到10點才上班,很自由的。五險一金一樣不少,公積金相較而言比較高。
(10)亞信科技股票保密協定擴展閱讀:
亞信科技現擁有員工千餘人,學士學位以上員工佔90%,碩士以上員工佔15%。
一支由留學生、職業經理人及本地優秀人才共同組成的管理團隊把世界上最先進的技術、管理、體系和資本與中國豐富的人力資源、巨大的市場和獨特的民族文化相融合,實現了全球范圍的資源最優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