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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股票市場有沒有證券法

發布時間: 2021-04-24 11:53:24

① 炒股票時用的證券法在哪可以學習這個法律有哪些漏洞可以鑽

1998年12月29日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並於1999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證券法》是我國第一部由專家學者牽頭組織起草、而後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經濟法律,也是最貼近市場脈搏、最觸動權益行為的第一部經濟法律,證券法的出台,確立了證券市場在我國經濟發展中的法律地位,奠定了我國證券市場規范發展的基本法律框架,成為我國證券市場法律體系建立過程中一個重大的里程碑事件。

多年的實踐證明,《證券法》的實施對我國證券市場穩定發展,起到了規范和巨大推動作用,發揮了優化資源配置、促進經濟結構調整、籌集社會資金、推進股份制改造、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促進經濟發展等各方面的功能。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尤其是我國加入WTO後,我國證券市場出現了很多新情況,面對證券市場對外開放所帶來的機遇和挑戰,要更好地發揮證券市場的功能,更好地服務於「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我國《證券法》尚存在著許多不足,亟需對《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做出必要的修改和補充,使之更有利於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更有利於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對此,筆者提出幾點意見與建議:

一、關於投資者保護問題——民事責任制度不完善

近幾年來,證券市場上侵犯投資者權益的事件不斷出現,在一定程度上已經影響到證券市場的穩定。投資者是弱勢群體,受害最深最大。而《證券法》中的諸多缺漏,使得《證券法》未能充分有效地發揮出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遏制違法行為的作用。如民事賠償責任的相關部分,主要是民事賠償制度,《證券法》法律責任一章中,涉及行政責任的有30餘條,涉及刑事責任的18條,而民事責任僅有原則性的2條。證券法中民事責任的缺位,目前已實際影響了司法實踐。《證券法》第63條規定僅僅涉及虛假陳述的民事賠償,對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的民事賠償未作規定,而對「虛假陳述民事賠償」的規定也很籠統、概括。在2002年「1·15」通知發布及2003年1月司法解釋出台前,我國《證券法》相關證券管理法規僅規定了各種證券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與刑事責任。追究欺詐者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雖然可以對欺詐者予以懲戒,但是在欺詐行為中受害的投資者的利益卻得不到補償。 「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有時因缺乏相應的具體措施而可能成為一句空話,因此,證券法中民事責任制度的建立與完善是個突出的問題,可以說到了刻不容緩的地步。

建議:在證券法修改時把投資者的力量利益保護放在首位,建立完善的投資者保護機制。

1、在《證券法》修改時,增加「投資者協會」一章,賦予投資者依法有成立投資者協會組織的權利,同時規定投資者協會的法律地位、作用與職能,充分體現和貫徹保護投資者的基本原則。

2、完善《證券法》中的民事責任相關部分, 建立民事賠償制度。目前,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只是針對因虛假陳述引發的證券侵權民事賠償,而對證券市場上操縱市場和內幕交易這兩類常見的、危害更大的民事侵權行為,沒有做出規定,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引發的證券侵權民事賠償,仍然因缺乏具體的法律依據而讓受證券欺詐的受損當事人沒有權獲得賠償。因此,建議立法將內幕交易、操縱市場也納入民事賠償范圍,通過推動股東訴訟,將有效遏制證券欺詐行為。

3、立法應明確規定挪用客戶保證金、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客戶託管的債券的行政責任,給客戶造成損失的應承擔刑事責任及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4、針對證券發行、上市、交易等環節中出現的效益不佳的公司上市、高溢價發行、發行規則不當、基金申購特權、瘋狂的圈錢等諸多損害投資者利益的現象,須採取嚴格的科學管理制度,加強國家監管部門監管及處罰力度,嚴格市場准入制度。

二:關於券商的問題

1、根據《證券法》有關規定,證券公司或證券經營機構是從事證券業務,並經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機構。但,何謂證券業務?怎樣才能得到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以及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許可權有多大?《證券法》沒有做出明確的界定,實踐中易造成無法可依,行政機關無法行使權力或權力濫用的現象。同時,實踐中證券公司或證券經營機構大量從事著諸如證券經紀、證券自營、證券承銷、證券投資顧問、證券委託資產管理等業務,但立法上卻沒有對此做出界定與規制,使其目前在立法上處於真空狀態,以致出現了問題在法律上找不到處罰依據。同時對何為承銷業務?自營業務?經紀業務等均沒有明確的界定。

建議:《證券法》修改時對證券業務作清晰的界定,包括證券經紀業務、證券自營業務、證券承銷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證券委託資產管理業務等證券業務。為了避免實踐的混亂,有必要對屬於證券公司的專營證券業務作清晰的界定,對專營業務和非專營業務作明確規定,將委託資產管理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私募發行的證券承銷業務等均列為非證券公司專營業務。

2、券商的經紀業務面臨著嚴峻的挑戰。浮動傭金制推行後,為客戶最大程度地提供個性化的增值服務,將成為券商吸引和留住客戶的核心手段。《證券法》第137條只規定了代理客戶買賣證券的證券公司是證券經紀人,依法嚴格來講,只有法人機構證券公司才是證券經紀人。對於券商的內部員工或者外聘人員不能成為證券經紀人,這樣,券商的經紀業務受到了很大的限制,收益將大為減少,不利於證券公司的發展,也不利於證券業的健康發展。

建議:在《證券法》修改時增加證券經紀人制度:筆者認為建立證券經紀人制度可以借鑒《保險法》及相關法規關於保險經紀人的規定,明確證券經紀人法律地位、資格認證、業務流程、管理制度、法律責任,以及明確它與券商的關系。

3、核准制下的通道周轉制度存在許多弊端,亟待解決。

建議:《證券法》修改時應增加保薦人制度的規定:立法要明確規定券商,要建立並完善保薦人制度,規定保薦人的盡職調查義務,並授權證監會就保薦人的具體業務細化規則、盡職督導標准做出規范性規定。

4、《證券法》對券商的監管大部分體現在事後的處罰上,具有事後性、滯後性,而對券商的日常業務的監管缺乏制度性規定,無法對券商的違法違規行為做出及時預警。

建議:在《證券法》中增加券商的業務報告考評制度,作為監管機關監管的依據。《證券法》將證券公司劃分為經紀類與綜合類公司,旨在形成券商有序的競爭機制,以便於監管機關的監督與管理。為使競爭的環境更為公平、合理,要求券商對各種業務的進行開展,定期向監管機關報告,由監管機關對其進行考評。

5、我國經濟目前正面臨著大規模的結構性調整,新一輪的並購重組浪潮為券商財務顧問業務的開展提供了有利的契機和廣闊的空間。而我國目前券商從事財務顧問的業績非常單薄,這與券商固守「通道」業務不無關系。

建議:修改《證券法》時,應明確券商可以從事並購財務顧問業務,將其納入綜合類券商的業務范圍。這樣,可以在財務顧問業務的「通道」方面做出突破,引導綜合性證券公司朝著規范的投資銀行方向發展,從而將更有利於國有經濟的重組。

6、《證券法》明確規定:「禁止證券從業人員交易股票」,其目的是通過禁止業內人員進行證券交易 ,防止證券市場風險,但實際中效果並不理想。

建議:對這個問題的態度與做法,是不能籠統、一刀切的禁止,應禁止的是證券從業人員利用職權、內幕消息進行的證券交易,而業內人員正常的證券交易應該是允許的,但要求是必須有報告制度,以接受監督管理。建議立法明確規定:「證券從業人員若進行證券交易,必須向從業機構嚴格履行事先申請、事後報告制度,接受監管機關的監管。禁止證券從業人員利用職權、內幕消息進行證券交易」。

三、關於證券交易所問題

證券交易所作為組織市場交易的核心環節,一旦產生運作上的混亂,將對證券市場造成災難性的後果。從我國目前現有的上海、深圳兩個證券交易所運作來看,在組織結構上,均為會員制交易所。證券交易所是個什麼性質的組織、它的許可權有哪些?總經理的法律地位、職責許可權有那些?理事會和總經理的法律地位、職責許可權及兩者之間的關系如何等最重要的問題,我國《證券法》均未對此做出明確規定,這種迴避重要事項的立法會使該章節規定的必要性大打折扣,在實踐中極易造成權責不清和管理混亂。

建議:(1)理順證券交易所的運作架構,將其按會員制組織的法律性質界定,由會員組建、會員所有,是會員自我管理的自治實體;現今我國已加入WTO,更應按國際通行的慣例,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建議在《證券法》修改時增加:「證券交易所的最高權力機關為理事會,法人代表是理事長;交易所的總經理由理事會聘任或選任,並向理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可見,以立法方式明確交易所的運作架構,應當成為《證券法》的一項重要內容;(2)強化和完善交易所自律管理,是今後一段時間我國證券市場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交易所應加強自身各方面制度的建設,完善內部管理機制;加強對會員的監督、管理,以及加大對會員單位違規事件的處罰力度。

四、關於發行的問題
1、《證券法》調整證券的發行和交易活動,但未區分證券公開發行與否,這必將使非公開發行證券的發行和交易活動出現法律適用上的困惑。例如《證券法》第3條規定「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而對非公開發行的證券(如未上市的股份公司的股票)的發行未做明確界定,實質上,其並未公開化,根本上也無法適用《證券法》關於股票發行的規定。由此可見,不將公開發行的證券和非公開發行的證券予以區分,就會造成事實上的有法不依,不利於維護法律的嚴肅性。

建議:應將法律上規定的公開發行證券之發行和交易活動與非公開發行證券之發行及交易活動予以細致化分。

2、私募發行目前監管部門仍按特例操作,其應按何種程序報經批准,如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以及如何控制風險等問題均缺乏法律的明確規范。《證券法》如果把非公開發行的證券排除在管轄范圍之外,證券市場存在極大風險。對私募發行會形成法律規制上的「真空地帶」。

建議:在《證券法》中明確規定:「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另行制訂」。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應立即就「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具體辦法」做出詳盡的規定。

五、關於交易的問題

1、《證券法》第33條規定「證券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應當採用公開的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對上市證券的交易,僅規定集中競價方式有失偏頗,在大宗股票交易過程中採取集中競價方式,不但會加大買方的交易成本,影響市場的流動性,而且可能導致股指的突然波動,影響證券市場的穩定,因此,該條規定已無法滿足證券市場進一步發展的需要。

建議:對證券交易的方式做出更全面的規定,將《證券法》第33條規定「證券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應當採用公開的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後增加「對於大宗交易方式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可將深圳、上海證券交易所已實施的大宗交易制度上升為部門規章。

2、《證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證券交易以現貨進行交易。」是以防範風險為目的,不允許有做空機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防範風險的作用,但在今後可能會阻礙證券市場的發展,也不符合國際潮流,在WTO情況下難以與世界接軌。

建議:放寬對券商融資融券政策的有關限制,允許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融券。將《證券法》第35條「證券交易以現貨進行交易」。修改為:「證券經營機構在交納一定保證金的前提下,可以為客戶提供融資融券服務,具體方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制定」。建議第36條改為「證券經營機構可以為客戶提供融資融券服務」。

3、現實中大量存在的場外交易問題。如退市股票的櫃台轉讓、非流通股的協議轉讓、法人股司法委託拍賣等,《證券法》對此卻採取了迴避的辦法。

建議:立法明確規定:「對場外交易應該依法進行,具體方法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4、《證券法》第106條規定:「證券公司接受委託或者自營,當日買入的證券,不得在當日再行賣出」,可見,這種制度的確立之初是為防止股市過度投機而設立的,而經過形勢的發展,該條已越來越不適應證券市場發展的要求。

建議:恢復「T+0」交易,將《證券法》第106條修改為「證券公司接受委託或者自營,當日買入的證券,在當日可以賣出。」

5、《證券法》第133條規定,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但,實際上近年來銀行資金已開始通過證券公司拆借、股票質押等形式已進入證券市場。2000年2月央行和證監會發布的有關辦法,就拉開了股票質押貸款的序幕。因此,證券法現有規定亟需待修改。

建議:《證券法》第133條可修改成:「金融機構可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同業拆借、受託理財、股票質押貸款、投資基金業務及其它合法形式進入證券市場。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

六、關於上市公司收購中存在的問題

1、《證券法》雖對協議收購予以肯定,但僅僅限於原則性規定,體現在:(1)收購行為尚無規范可循,外資收購上市公司的法人股等問題均沒有規定;(2)協議收購中的披露義務、誠信義務和收購要約義務的豁免缺乏公開性和透明度;(3)協議收購中關聯交易現象嚴重,缺乏監管措施;(4)中介服務機構在資產評估及出具法律意見上存在不規范、不合理、失實、虛假陳述,造成國有資產價值的低估和流失等等問題。

針對上述問題建議:依據《證券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可做:(1)完善強制收購義務豁免規定,明確規定協議收購的豁免收購條件;(2)要求協議收購中收購方負有法定的披露義務及誠信義務;(3)通過限制大股東的表決權來制約協議收購中的關聯交易等三方面的調整。

2、上市公司反收購相關規定缺乏,而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健全和發展,我國上市公司收購中的反收購問題會日漸突出,必須對目標公司反收購行動進行全面規制。

建議:(1)立法賦予目標公司經營者面臨收購時有尋找收購競爭者的反收購行動的權利;(2)明確目標公司經營者在反收購行動中,對目標公司股東的誠信義務,因為目標公司股東做為與收購關系最為密切的利害關系人,有權利要求目標公司經營者對其負有誠信義務;(3)規定目標公司董事就收購向目標公司股東提出意見和建議,並提供相關材料的義務,使目標公司股東能在充分了解有關信息的基礎上,做出的是否出售自己股份的決定。

七、關於立法技術問題

1、結構混亂,立法技術上明顯存在一定的缺陷。如《證券法》在「證券發行」一章中第13條規定了「發行人及有關專業機構、人員,應保證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但在第三章「證券交易」的第59條又規定「公司公告的股票或公司債券的發行和上市文件,必須真實、准確、完整」。這兩條中有關股票發行文件真實、准確、完整的規定實屬重復,且在證券交易中規定證券發行問題,明顯屬於立法邏輯混亂。

建議:刪除「公司債券的發行和上市文件,必須真實、准確、完整」的規定,將《證券法》第59條修改為:「公司公告的文件,必須真實、准確、完整」。

2、《證券法》第76條規定:「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什麼是「炒作」?一直未有明確界定;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不許炒股,這本身就不是法律用語;且《證券法》的這條規定與實際發展相悖。

建議:刪除這條規定。

3、《證券法》第8章專章規定「證券交易服務機構」,從立法質量的角度來看,該章的規定存在重大缺陷。對各類服務機構採取了不同內容、不同重點的規定方式,使得立法條款之間缺少協調性和邏輯性。第157條至第160條僅規定了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或資信評估機構的設立、從業經驗和資格、限制行為、收費制度等,而未規定其執業責任;而第161條在規定審計、評估、法律服務機構時,卻只規定其執業責任,對限制行為未做規定。

建議:對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規定,其他法律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另行規定,完善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責任體系。

八、與相關法律規定的協調問題

1、《證券法》與相關法律之間有矛盾和沖突,法律體系存在不協調問題。如:(1)《證券法》和《刑法》對證券犯罪行為的處罰標准不統一,《證券法》中提出的一些證券犯罪概念在《刑法》中沒有相應的定罪量刑標准;(2)《證券法》頒布前,證券業適用的依據是國務院頒布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實質上《證券法》與國務院規定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在法津體系中,不屬同一層次。(3)《證券法》與《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的規定》不但內容有重疊之處,而且還存在諸多不一致的地方。

建議:進一步理清《證券法》與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關系。在修改《證券法》時要充分考慮與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協調性,尤其是對《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應在合並其必要內容的基礎上將其明令廢止,以防給證券實踐工作帶來混亂。

2、現行《證券法》存在一些邏輯不夠嚴密、概念不甚統一的地方。如《證券法》第11條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必須按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但《公司法》只是規定了股票上市的條件而沒有規定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導致證券法引用公司法內容落空。

建議:概念及法條的引用需進一步推敲,充分考慮其周延性。建議將《證券法》第11條修改為:「公開發行股票,必須符合公司法規定的發行條件,並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核准」。同時將《公司法》股票上市的條件改為股票發行的條件。

3、關於銀行資金入市的問題,實際上就涉及到混業經營這一敏感話題,也涉及到相關法律有效銜接的問題。按上文論及的《證券法》第133條修改意見,則會與《商業銀行法》發生沖突。
ok

② 中國股市什麼時候有的

1983年第一家股份制企業深圳寶安聯合投資公司
1984年一幫從沒見過股市的窮學生中國人民銀行研究生部20多名研究生(其中包括蔡重直、吳曉玲、魏本華、胡曉煉等),發表了轟動一時的《中國金融改革戰略探討》,其中第一次談到了在中國建立證券市場的構想。在1984年第二屆中國金融年會上引起的思想風暴的規模
1984年7月20日成立 北京天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家股份有限公司
1984年11月 第一家公開發行股票企業 飛樂音響中國第一股——上海飛樂音響股份公司成立
1985年1月,上海延中實業有限公司成立,並全部以股票形式向社會籌資,成為第一家公開向社會發行股票的集體所有制企業。全流通股票
1985年、北京的天橋公司、開始發行股票,
1987年5月,深圳市發展銀行首次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成為深圳第一股。
1986年9月26日第一個證券櫃台交易點中國工商銀行上海信託投資公司靜安分公司
1987-09-27 第一家證券公司深圳特區證券公司成立
1988年7月9日,人民銀行開了證券市場座談會由人行牽頭組成證券交易所研究設計小組
1990年12月19日,上海舉行上海證券交易所開業典禮。時任上海市市長在浦江飯店敲響上證所開業的第一聲鑼上市交易的僅有30種國庫券、債券和被稱為「老八股」(延中、電真空,大、小飛樂,愛使,申華,豫園,興業)的股票,同日申銀證券公司開設了上海第一個大戶室出現了中國第一代個人證券投資大戶/股票大戶黃浦萬國每天收市晚上交流信息者絡繹不絕上海一景
1991年7月11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推出股票帳戶,逐漸取代股東名卡。
1991年7月15日,上海證券交易所開始向社會公布上海股市8種股票的價格變動指數
1991年7月3日,深圳證券交易所正式開業。 1990年12月1日,深交所「試」開業,
1991年8月1日 第一隻發行可轉換企業債券公司瓊能源
1991年10月31日,中國南方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與深圳市物業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向社會公眾招股,這是中國股份制企業首次發行B股。
1992年元月,一種叫「股票認購證」的票證出現在上海街頭,產生大批認購證廣義上講也是一種權證。該權證價格30元,後被炒至幾百元,
1992年1月13日,興業房產股票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是上證所開業後第一家新上市的股票,也是全國唯一上市交易的不動產股票。
1992 年1月19日,從即日起視察深圳四天,在了解了深圳股市情況後,他指出:「有人說股票是資本主義的,我們在上海、深圳先試驗了一下,結果證明是成功的,看來資本主義有些東西,社會主義制度也可以拿過來用,即使錯了也不要緊嘛!錯了關閉就是,以後再開,哪有百分之百正確的事情。」「堅決試,不行可以關」
1992年2月2日,發行聯合紡織我國第一張中外合資企業股票。
1992年2月2月21日 第一家B股上市公司 電真空首次向境外投資者發行股票
1992年3月2日,進行1992股票認購證首次搖號儀式。
1992 年5月21日滬市突然全面放開股價,大盤直接跳空高開在1260.32點,較前一天漲幅高達104.27%。滬指當天從616點躥至1265點,僅僅3天,又登頂 1420點股票價格就一飛沖天,暴漲570%!其中,5隻新股市價面值竟狂升2500%至3000%!上證指數首度跨越千點,
1992年7月7日,深圳原野股票停牌。
1992年8月5日,深圳市郵局收到一個17.5公斤重的包裹,其中居然是2800張身份證
1992年8月10日,深圳發售1992年新股認購抽簽表發生震驚全國的「8.10風波」。
「8?10」之後3天,上海股市也受影響猛跌22.2%。上證指數暴跌400餘點與5月25日的1420點相比,凈跌640點,兩個半月內跌幅達到45%。
眼看股市脫韁,監管層趕忙懸崖勒馬,並加快新股上市速度。
1992年10月12日,國務院證券委員會中國證監會成立。
1992年11月,滬市創出393點新低。僅5個月,滬指就跌去千點
1992年11月深寶安 第一家境內發行轉債上市公司中國首家發行權證的上市企業
1992年後股票價格暴漲。糊里糊塗地開始炒股,莫名其妙地發了大財
92年因買股票認購證出現了股票大戶 95年以國債風波為限 基本上消滅了股票大戶
1993年2月到1996年3月被稱是中國股市的第一次大熊市,主要是國家宏觀緊縮遏制經濟過熱所致
1993年第二批認購證這次投入者幾乎全賠,從此認購證消失
1993年2月 1558點
1993年4月13日,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股市行情藉助衛星通信手段傳送到北京
1993年4月22日《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正式頒布實施。
1993年5月3日上證所分類股價指數公首日布分為工業商業地產業公用事業及綜合共五大類
1993年6月1日,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聯合編制的「中華股價指數」
1993年6月29日 青島啤酒 第一家H股上市公司在香港正式招股上市
1993年7月7日,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發布《證券交易所管理暫行辦法》
1993年年中的金融整頓,連帶著股市也跟著泛綠。
1993年8月6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所有上市A股均採用集合競價。
1993年8月20日 第一隻上市投資基金 淄博基金
1993年9月30日第一家股權收購中國寶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宣布持有上海延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超過5%,由此揭開中國收購上市公司第一頁。寶安收購延中實業股權通過二級股票市場進行控股的「寶延風波」
1993年10月25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向社會公眾開放國債期貨交易。
1994年4月 棱光股份 第一家國家股轉法人股公司
1994年6月 哈歲寶 第一家上網競價發行股票
1994年6月 陸家嘴 第一家國家股減資的公司
1994年7月28日人民日報發表《證監會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商穩定和發展股票市場的措施》,
1994年7月29日『股災』
1994年7月30日「停發新股、允許券商融資、成立中外合資基金」三大政策救市行情上證指數從當日收盤的333.92點,8月漲至9月13日的1052.94點,累計漲幅215.33%。
1995年,指數又在政策指揮下玩了一把過山車:
1995年1月1日,即日起實行T+1交易制度。
1995年2月23日,上海國債市場出現史稱「327風波」。
1995年3月,當證券市場已經發展四年多以後,才進政府工作報告,拿到了准生證。
1995年5月17日,中國證監會發出《關於暫停國債期貨交易試點的緊急通知》,協議平倉。
1995年5月18日暫停國債期貨交易試點,滬市A股跳空130點開盤,滬指當天漲幅40%多;留下新中國股市上最大的一個跳空缺口成交量也巨幅放大至84.93億元
1995年5月20日僅過兩天,國務院證券委宣布當年新股發行規模將在二季度下達,滬指瞬間跌去16.39%。
1995年7月11日,中國證監會正式加入證監會國際組織。
1995年 一汽金杯 第一家虧損公司
1996年的上海股市猶如一個大轉盤,從年初的500多點,一直沖到1250點;深圳股市更是瘋了,從年初的900多點沖到了4200點。
網下認購買新股票 需要上門 帶現金
1996年4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公告稱,今起不再辦理新的保值儲蓄業務。
1996年4月24日,上交所決定調低包括交易年費在內的七項市場收費標准。
1996年4月25日合並方式組建「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1996年5月29日,道?瓊斯推出中國股票指數,分別為道?瓊斯中國指數、上海指數和深圳指數。
1996年9月24日,上交所決定,從10月3日起分別下調股票、基金交易傭金和經手費標准;同時對證券交易方式作出重大調整,即由原來的有形席位交易方式改為有形無形相結合,並以無形為主的交易方式。自10月份起全面推廣場外無形席位報盤交易方式。
1996年國慶節後,股市全線飄紅。證監會坐不住了,團團冷風朝股市吹來,意圖降溫,但行情仍節節攀高。
1996年12月16日《人民日報》特約評論員文章《正確認識當前股票市場》[第三任證監會主席周正慶組織人撰寫]「最近一個時期的暴漲則是不正常和非理性的。」從而引發市場暴跌。
1996年12月16日,滬、深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交易,實行漲跌幅不超過前日收市價10%的限制。
「12道金牌」
1997年4月10日,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試點拉開序幕。
1997年 5月股市終於在重壓之下於 進行調整
1997年6月6日,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票市場。
1997年11月,經國務院批准,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頒布實施《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1997年5月到1999年5月的下跌,是中國股市非常值得玩味的第二次大熊市。
1998年3月23日,金泰、開元、興華、裕陽、安信等五大證券投資基金和南化轉債、絲綢轉債兩個可轉換債券相繼登場。專家理財證券市場金融衍生工具擴大的一種標志。
1998年4月22日,深滬兩市的交易所實行「特別處理」制度。
1998年4月28日 遼物資A 第一家ST公司
1998年度,人行先後在3月25日,7月1日,12月7日連續三次降息。
1998年6月12日,國家宣布降低證券交易印花稅,從單邊交易千分之五降低到千分之四,
1999年開始,一批批困難企業開始紛紛上市「脫困」,弄虛作假的企業越來越多,後來暴露出來的很多違規造假的企業都是那時上市的,將股市弄得「不倫不類」『老鼠倉'
上市公司第一年績優,第二年績平,第三年績差,第四年虧損,第五年資產重組。這是折舊規律。
1996年 綠野上市一年不到,就從一個績憂股變成了一個垃圾股。股票充滿著陽謀和陰謀的游戲工具
1999年5月7日周末北約導彈襲擊中國駐南斯拉夫聯盟大使館
1999年5月10日周一,滬深股市跳空而下,「導彈缺口」炸在每個股民心中。
1999年5?19行情 一開盤網路股啟動領頭的是東方明珠、廣電股份、中信國安等滬市上漲51點,深市上漲129點。
5月19日後,大盤依然一片大紅
6月1日,國務院宣布降低B股印花稅
6月10日,央行宣布第7次降息。
1999年6月12日 棱光股份第一家遭交易所公開譴責的公司
6月14日,證監會官員發表講話指出股市上升是恢復性的。
6月15日,《人民日報》再次發表特約評論員文章重復股市是恢復性上漲,
6月25日,兩市成交量竟達830億元,創歷史紀錄。
管理層還允許三類企業獲准入市,當天大盤跳空高開,上證指數當日大漲103.52點,漲幅6.59%。
政府很快出台了一系列利好火上澆油。中國股市進入了空前的大牛市功利性透支
有經濟學家說當時美國的連續8年大牛市,大大增加了美國的消費,股市的錢掙得容易,花起來也爽快,這被稱為「財富效應」,管理層覺得言之有理,遂動了在中國復制股市財富效應的念頭;
網路泡沫的誕生國企改革進入攻堅階段,需要大量的資金
1999年7月1日,《證券法》正式實施,而令人啼笑皆非的是,滬深股市以大幅下挫的方式來迎接中國證券業的第一部****。1998年12月29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

③ 中國股票市場實行直接持有制度是什麼樣的呢

在《證券法》實施之前,我國的股票發行制度是帶有濃厚行政色彩的審批制。自2001年3月開始,正式實行核准制,取消了由行政方法分配指標的做法,改為按市場原則由主承銷商推薦、發行審核委員會獨立表決、證監會核準的辦法。實行核准制既是對國際經驗的借鑒,也是規范發展我國資本市場的需要。

④ 什麼叫做「中國股市現狀監管 」

「無規矩,不成方圓」可謂流傳久遠,耳熟能詳。這句話強調的是制度建設的重要性。在缺少制度的約束、或是制度不完善的情況下, 一個圓滿的結果當然難以達成。但是,這句話的另一方面含義卻容易被人忽略:如果制度不能夠很好地執行,仍然是成就不了方圓的。換言之,假若制度執行的監督人本身處於弱勢地位,這個方圓也就無從談起。可以說,中國股市的監管目前面臨的正是這樣一種尷尬。 另外一種可能的情況是,監督者參與了作弊,這也不能達成方圓。當然,這是一種特例,在此我們不作討論。(千金難買牛回頭 我不需再猶豫)

一、股市十年,監管摸石頭過河

中國股市是在短短的十年時間里從無到有,從小到大發展起來的。 這個過程看似短暫,實則經歷了相當多的曲折,走了很多的彎路。伴隨股市成長的足跡, 監管的道路也並不平坦,甚至有步履蹣跚之感。因為監管部門扮演的是非常特殊的角色,夾在市場和政府之間,難以讓兩者取得長期的平衡。一方面 ,政府一直試圖控制市場, 以達到利用其來為國企改革服務的目的;另一方面, 市場的畸形運作扭曲了資本的功能,給市場監督帶來相當大的不便和壓力。(剖析主流資金真實目的,發現最佳獲利機會!)

《證券法》1999年7月10日正式頒布實施時,距中國股市成立已近十年。在《證券法》出台前,許多的條例、辦法也已經公布使用,但是,由於缺少有力的約束,並沒能達成很好的效果。同時,由於很多外力的作用,反倒使監督者有時候淪為了旁觀者。拿新股上市為例,最初的配額制明顯是一種均衡利益的結果。為達成上市的目的,各地方、部門無不使出渾身解數,監管部門的弱勢地位在各方面的壓力下凸顯無遺。

這些年來,市場監管確實一直處在摸著石頭過河的狀態。市場上的造假、 做莊行為那麼明目張膽,監管部門不可能不知道,可是卻遲遲難以解決,以致越拖越嚴重, 正表現出監管部門本身的定位也並不特別的明確, 而有法難依本身就是中國現實中糾纏不清的問題,在這種情形下,監管恐怕也只有徒嘆奈何了。

二、監管之難

前些時候,成思危副委員長出具報告直指監管部門監管不力,致使市場混亂不堪, 其列出的證據確實令看者觸目驚心:有企業為達到股票上市的目的,高估資產,虛報盈利;有企業不顧中、小股東的意願,隨意改變募集資金方向; 有企業故意披露虛假信息,使股東出現巨大損失;有企業大股東嚴密控制,致使上市公司成為其「提款機」等。這些現象確實是困擾市場的巨大問題。但是, 為什麼會有如此多事件發生呢?背後的原因值得深思,單純指責監管部門的不力似乎於理有之,但是於情不合。

1.股市最初設計是為國企解困,這使得監管的目標本身就出現偏差,監管部門不可避免地從保護國有企業出發,而忽略掉投資者和市場主體。 這是整個市場的政策取向要求,監管要隨著政策的指揮棒走。事實上 ,大部分上市公司如果不進行包裝, 根本就達不到上市的目的。出現那麼多的個案當然也就難以避免, 這也是監管部門的一大無奈。

2.市場中存在多頭管理的現象,致使正常的監管程序難以順利進行。 就拿國有股減持的問題來說,國有股不流通明顯是最初方案設計有問題,監管部門對此確實無力處理,因為這涉及到其他政策的問題。但是,如果國有股要是想進入流通領域, 自然就變成了市場問題,監管部門作為規則的制定者,由他們來處理本來是責無旁貸的, 但是,財政部本著保護國家資產的原則拿出自己的方案來,似乎也無可厚非, 這就難免要發生撞車。而這種關乎國家利益、關乎政策的撞車現象, 監管部門當然要退避三舍。

3.地方政府與上市公司往往有著巨大的利益關系。中國的企業文化常常表現為一種地方文化,地方國有企業的大股東就是地方政府,而企業的管理層也由政府委派。這使得地方政府和當地大企業休戚相關。這樣,地方政府打著保護地方利益的名號, 打著保護國有資產的旗子,為企業造假、欺瞞小股東做掩護,監管部門縱然看在眼裡, 又奈他何呢?

三、司法介入,無奈的選擇

市場中各種問題累積到一定程度如果得不到有效解決, 必然會影響到市場的基礎。顯然,監管部門通過正常的途徑已難以處理,司法介入就顯得非常重要和必要。透過司法的力量,一些市場中劣跡昭彰的違規行為確實無可遁形。 我們看到一些造假公司,市場中的「莊家」紛紛落於馬下,顯示了司法介入取得了相當重大的成果。

但是,司法介入確實又是一種無奈的選擇。 司法的力量只在於處理和解決已經浮現出來的問題,它的更大功能表現為對已經構成違規者的強制力和威攝力。 而對於促成這些問題的制度安排、規則處理等,司法卻無能為力。也就是說,司法觸及不到問題的根本。

對於市場來說,要解決實質的問題,至為關鍵的就是要找出問題的源頭, 從而有的放矢地制定有效的制度和規則,在問題出現之前就把它處理在萌芽狀態。 一種「 事前監督」可有效地防止很多問題的發生。而司法介入則是「事後處理」, 這是非常被動的補救性做法,顯然,「事後處理」的成本比「事前監督」的成本也明顯要大得多。

四、外來的「和尚」好念經?

可以說,史美倫女士到任中國證監會副主席,確實給中國股市的監管帶來了新氣象。中國的官場上歷來充滿了盤根錯節的關系,這使得監管常處在兩難的境地。 而史美倫女士清爽一人,和外界的關系非常單純,自然可以對很多問題下得了手, 也可以充分發揚她「鐵娘子」快刀斬亂麻的功力。

近期監管部門推出的一系列措施有力地打擊了市場的違規行為, 這輛大車自然是政府在推動。但是,史美倫女士恐怕也是居功甚大,因為她主管的就是市場的監管工作。我們當然很高興看到市場逐漸走向健康之途。 但是,我們仍然有所懷疑( 當然,我們並不懷疑史美倫女士的能力)。盡管我們看到很多違規者就象秋風掃落葉般被清理掉,但我們依稀能看到這種重拳的出擊仍然只在治標,卻見不到治本的功效。就象前面提到的司法介入,史美倫女士目前所扮演的似乎也是一個清道夫的角色。

當然,我們相信她仍會不遺餘力地推進監管工作的市場化進程,但是這卻不是她個人主觀意願所能決定的,還取決於整個市場深層次問題的解決,而她則只可以是一個推動者。因此,我們目前還保留一份觀望的態度,當然, 我們樂於看到史女士在中國股市中功成名就。因為這樣一來,中國股市的發展就可能進入一個新的格局了,我們期待這么一天的到來。

五、市場化之路

監管的市場化顯然要依賴於整個證券市場的市場化, 而證券市場的市場化則要依賴於整個經濟的市場化。有人看到,中國股市才經歷了十來個年頭的成長,就以為股票市場的問題應該是比較容易處理的,以為只要放開就是市場化的道路了。 可他們忽略了中國經濟環境這個大背景,不考慮大的環境就遑論證券市場的市場化、 監管的市場化,簡直是在掩耳盜鈴。

有的人甚至認為,中國股市應該「推倒重來」,持這種言論的人當然是可以滿足一種自我的良好感覺,但是這種「至善論」對於市場來說,有百害而無一利。且不說市場化本身就是一個宏觀的、漫長的綜合過程,就「推倒重來」論本身而言,「推倒」 是容易的,大家一拍兩散罷了,可是如何「重來」卻是個現實的問題, 「重來」以什麼為標准呢?有這樣的標准嗎?如果把西方的模式作為標准,這種標准在中國能行得通嗎?這些都是不可能得到回答的問題。

顯然,這種拍腦袋的言論是不負責任的,很容易對市場產生誤導。……哈耶克曾經說過:「對一些特殊的弊端或惡行的憤慨, 往往會使憤慨者對其本身的計劃的實現亦可能產生的弊端和不公正視而不見。」持「推倒論」的人, 心目中的參照恐怕就是那西方模式,在中國的市場環境中,這種模式恐怕會讓中國經濟拉肚子也未可知。

對於監管來說,具有獨立的地位顯得異常的重要,但是, 在眾多力量和矛盾的夾持下,這能做得到嗎?

⑤ 中國股票交易合法嗎國家有出台股票交易政策嗎

中國股票交易,正常來說,需要在券商開戶,然後按照交易規則進行交易,這是合法的,法律方面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19修訂),好友證監會來對交易進行監督,所以只要合法平台合法操作就行,不要上不正規平台。

⑥ 股票市場的中國股市

1984年- 提出建立資本市場構想
1984年11月-中國第一股發行1萬股
1986年-中國第一個證券交易櫃台誕生
1990年11月26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成立
1990年-深圳證券交易所試開業
1991年8月-中國證券業協會在北京成立
1991-08-28中國證券業協會成立。
1992年5月21日-上交所取消股票交易價格限制
1992年8月10日-「810」事件
1992年10月12日-證監會正式成立
1992年8月-1994年8月-股市變冷
1994年7月30日-三大利好救市政策引發大漲
1996年12月-政策扼住股市漲勢
1999年5月19日-5.19行情爆發
1999年6月-多重利好促股市大漲
1999年7月1日-《證券法》實施打開潘多拉魔盒:從國有股減持到股權分置改革
2001年6月-國有股減持拉開序幕
2001年7月-國有股減持在新股發行中正式開始
2001年10月-證監會一家宣布暫停國有股減持
2001年7月-社保基金正式入市
2002年6月-國務院決定停止減持國有股
2002年12月-QFII制度正式實施
2005年4月30日-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正式啟動
2005年6月-利好齊發,股改行情啟動
2006年9月-股權分置改革已近收官
就是從06年下半年到07年底的大牛市,08年至今都是處於熊市中。
2014年12月5日成交突破1萬億,創造了一個空前但不絕後的歷史記錄,時間是14:39分!
2014年12月9日,滬深股指雙雙下跌,上證綜指收於2856.27點,較前一交易日收盤下跌5.43%;深證成指收於10116.49點,較前一交易日收盤下跌4.15%。

⑦ 現在有關於中國股市相關的法律條例一共有哪些,分別是什麼

證券法、公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暫行條例、深圳、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則

此外還有,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范意見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輔導工作辦法
證監會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審核工作的指導意見
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審核工作的指導意見
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
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9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
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6號
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9號、第12號
股票發行審核標准備忘錄第1-3號、第5-8號、第10-13號、第15號

可見其層級差別也比較大,既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也有證監會的部門規定,證券交易所制定的規則,還有證監會的臨時通知,如果法律層級僅僅包括法律和法規,甚至包括規章,這些法律遠遠不能規范公司上市、增發等的操作,因此,還需要及時關注證監會網站的證監會令、公告等最新的信息

⑧ 在中國進行證券買賣有《證券法》,那麼在澳大利亞關於股票交易的法律有哪些

澳大利亞的證券主管部門是ASIC (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s Commission )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 主要的證券法律是
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s Commission Act 2001
以及公司法 Corporations Act 2001

⑨ 中國股市有哪些規則制度

2016年中國股市新規則
一、IPO新規實施:先上車再補票
2016年的A股市場不僅將有熔斷機制的全面保護,許多交易新規也會從今天開始實施。首先變化的就是新股申購,2016年起申購新股將取消全額繳納申購資金的規定,將預先繳款改為確定配售數量後再進行繳款。但值得大家注意的是,新規定中指出如果投資者在連續12個月中,累計3次中簽後不繳款,那在之後的6個月內將不能再參與新股申購。
二、交易規則改變:看盤可以「晚起」10分鍾了!
另一個值得我們注意的交易新規是,從今天開始,股指期貨的開盤時間也發生了變化。股指期貨開、收市時間變為: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15:00,這也就是說,股指期貨與股票的交易時間從今天開始完全同步了。
三、股市重大新聞:證監會出台「減持新規」!
為實現監管政策有效銜接,充分發揮市場自我調節作用,證監會制定了《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自1月9日起施行。《減持規定》:大股東在三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一。
1、出台《減持規定》的主要考慮
《18號文》出台後,因及時暫停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5%以上股東(以下並稱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通過二級市場減持股份,有效緩解了集中拋售壓力,對引導股票交易恢復供需平衡、重塑投資者信心產生了正面作用。
同時看到,《18號文》是為應對市場非理性下跌發布的臨時性措施,隨著市場由劇烈異常波動逐步趨向常態化波動,有必要總結經驗,盡快出台監管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行為的長效機制。為防範大股東、董監高集中、大規模減持沖擊市場,並依法保障其轉讓股份的權利,我會遵循「疏堵結合」的思路制定了《減持規定》,通過完善配套機制,引導大股東、董監高依法、透明、有序減持。
為既避免《18號文》到期後出現減持高峰,穩定市場預期,又兼顧中長期供求平衡,滿足大股東持股適度合理流動的需求,《減持規定》要求:大股東在三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一。
《減持規定》重點就大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這一特定途徑減持股份作出細化要求,且受限范圍不包括其通過二級市場購入的股份。董監高減持股份,完全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嚴格執行。
2、《減持規定》的主要內容
一是區分擬減持股份的來源,明確了《減持規定》的適用范圍。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適用《減持規定》,但大股東減持其通過二級市場買入的上市公司股份除外。
二是遵循「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監管理念,設置大股東減持預披露制度。《減持規定》要求,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需提前15個交易日披露減持計劃。
三是根據各種股份轉讓方式對市場的影響,劃分不同路徑,引導有序減持。《減持規定》在針對大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設置減持比例的同時,為其保留了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多種減持途徑。
四是完善對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約束機制。一方面,為切實強化大股東對公司、中小股東所負責任,《減持規定》從上市公司及大股東自身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兩個角度設置限售條件。另一方面,根據「權責一致」原則,《減持規定》從董監高自身違法違規情況的角度,規定了不得減持的若干情形。
五是強化監管執法,督促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合法、有序減持。一者,《減持規定》設置「防規避」條款,專門遏制相關主體通過協議轉讓「化整為零」、「曲線減持」。再者,根據《證券法》相關規定,《減持規定》區分不同情形,從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和中國證監會行政監管兩個層面,明確了監管措施和罰則。
3、執行《減持規定》的有關事項
由於《減持規定》在現行證券法律體系下,對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進行了規定,有利於形成穩定的市場預期,化解恐慌情緒。因此,《減持規定》出台後將不會出現「減持潮」;引發市場大幅下跌的說法沒有根據,投資者應當理性看待、審慎甄別。出台《減持規定》,並不意味著中國證券金融公司等「國家隊」即將退出,其穩定市場的職能也不會發生改變。今後,我會將繼續把穩定市場、穩定人心、防範系統性風險作為目標,全力做好相關工作。
為落實《減持規定》,滬深交易所將於近期陸續出台相關配套細則,為大股東依法、有序減持提供規范指引。
四、證監會:自1月8日起暫停實施指數熔斷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引入指數熔斷機制的主要目的是為市場提供「冷靜期」,避免或減少大幅波動情況下的匆忙決策,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抑製程序化交易的助漲助跌效應;為應對技術或操作風險提供應急處置時間。熔斷機制不是市場大跌的主因,但從近兩次實際熔斷情況看,沒有達到預期效果,而熔斷機制又有一定「磁吸效應」,即在接近熔斷閾值時部分投資者提前交易,導致股指加速觸碰熔斷閾值,起了助跌的作用。權衡利弊,目前負面影響大於正面效應。因此,為維護市場穩定,證監會決定暫停熔斷機制。
引入熔斷機制是在2015年股市異常波動發生以後,應各有關方面的呼籲開始啟動的,有關方案經過了審慎的論證並向社會公開徵求了意見。熔斷機制是一項全新的制度,在我國沒有經驗,市場適應也要有一個過程,需要逐步探索、積累經驗、動態調整。下一步,證監會將認真總結經驗教訓,進一步組織有關方面研究改進方案,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不斷完善相關機制。

⑩ 中國的股票和期貨,分別開始於哪一年,立法於哪一年

股票:1990年12月19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正式開業;1991年7月3日,深圳證券交易所正式開業。這兩所交易所的成立標志著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市場的形成。1998年7月1日,《中國證券法》開始實施。
期貨:1990年10月12日,中國鄭州糧食批發市場經國務院批准,以現貨交易為基礎,引入期貨交易機制,作為我國第一個商品期貨市場開業。2007年4月15日正式實行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但是《期貨法》立法仍在進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