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同樣是財務造假,香港與內地的處罰有何差異
舉個案例:香港的處罰
其一,媒體曝光充分及時。去年11月31日,香港廉政公署突然拘捕了創維數十名高層,隨後香港廉政公署提起訴訟,控告黃宏生涉嫌在上市前的審計中造假賬和挪用公司資金逾4800萬元。而在此前,香港便有媒體披露說,黃宏生一再聲稱創維是一家專注於彩電業務的公司,與事實不符,黃在三亞地產項目中有大筆投資。
同樣,在香港警方搜查東大照明公司的前幾個月(2004年6月21日至29日間),也有媒介指出,東大照明延遲公布業績,主要原因是與現任審計師德勤意見不合。德勤對東大照明在個別賬目處理上存在不同意見,並就其結算方法提出質疑,具體是一筆東大照明為購置物業、廠房及設備支付的6710.5萬元定金,一筆1786.6萬元的資本承擔,以及一筆高達2.89億元的海外客戶銷售額。
其二,警方辦案雷厲風行。香港廉政公署2004年11月30日拘捕黃宏生,並在12月1日晚發出新聞稿,指控黃宏生及其胞弟黃培升涉嫌盜取公司資金逾4800萬元。其時,深圳創維-RGB電子有限公司剛剛獲得深圳市50強民營企業的表彰,創維公司還對外宣稱:上半年經營業績比去年大幅增長。換言之,警方在接到知情人舉報後及時介入,某種程度上避免了半年報發布後,創維股價持續上揚,給股民造成損失。
與深滬證交所一樣,港交所對上市公司最嚴厲的處罰也不過是公開譴責,關鍵在於法律處罰的及時跟進。有人統計過,自2001年4月以來,共有61家上海證交所的上市公司受到77次公開譴責,但由於監管力度不足和司法程序未跟上,公開譴責的效果越來越差。反之,香港警方對創維的調查,正如香港財政司長唐英年所說,它顯示香港是法治社會,對任何涉嫌違法行為,執法機關均會打擊。
其三,事後法律處罰嚴厲。據悉,上述東大照明董事局主席朱展東等3人涉嫌篡改賬目,提供誤導、虛假賬目,從而導致他人遭受損失,如果罪名其成立的話,最高可判10年監禁。此外,創維上市時募集資金為10億港元,若創維的"假賬"罪名成立,法庭判決"等額賠償",黃宏生的財富將"一夜賠光",其本人還面臨犯罪行為指控,牢獄之災自是難免。
綜上所述,東大照明也好,創維公司也罷,凡在香港聯交所上市的公司出現重大財務丑聞,一方面會引發公司股價大幅下挫,甚至可能直接淪為 "垃圾股票";另一方面是"造假"當事人要面臨嚴厲的處罰。像黃宏生涉嫌盜用公司資金行為,根據香港法律將認定為盜竊,而內地法律往往定性為侵佔,兩地法律性質不同,法律後果也有所不同。這也是同屬損害公司和投資者利益行為,在香港需承擔刑事責任,在內地可能只需承擔行政責任的區別所在。
㈡ 公司造假上市刑法如何處罰
我國刑法仍未有明確地對造假公司上市有處罰規定。若是論有關的刑事處罰,仍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若是注冊上市公司,為了躲避繳納國家稅務,以偷稅、盜稅罪論處。
《刑法》第一百六十條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㈢ 若股票財務造假,會面臨著怎樣的處罰
股票市場由於需要保持很好的數據,一些上市企業為了達到自己的目地,就會通過一些系統的造假行為,來優化自己的年報數據。上市公司如果想要瞞天過海,還是需要下一些功夫的。不過,上市公司為了獲得巨額的利益,這些都不叫事。
但是,上市公司造假的行為,也是需要承擔很大的風險。具體來說,罰款是必不可少。如果涉及嚴重造假的上市公司,被強制退市也是有可能的。
上市公司的造假如果,持續時間長、涉及價額巨大,也是存在被強制退市的情況。上市公司的造假行為,其實是一件損人不利己的行為。造假雖然可以使公司維持一段時間,但是,假的永遠真不了。上市公司不能只想著自己上市圈錢。公司只有把精力放在公司業務的發展上面,才能使公司實現持續的發展。如果,上市公司因為造假,被強制退市了,恐怕是得不償失。
各位,對於股票財務造假,面臨的處罰這件事,您有什麼想說的,可以在評論區留言。
㈣ 證監會處罰警告財務造假事件有多少起
2018年證監會公布處罰了多起財務造假的案例,包括聖萊達、ST仰帆、金亞科技、昆明機床等,初善君從造假方式、造假動機、財報特徵和如何防範等角度整理相關案例,供各位參考
案例一:ST國葯(現在ST仰帆)虛假記載營業收入
案例二:金亞科技虛增收入、利潤
案例三:昆明機床跨期確認收入
案例四:聖萊達通過虛構營業外收入虛構收入和利潤
㈤ 新三板公司財務造假財務人員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新三板公司財務造假財務人員會承擔以下處罰:
根據會計法第四十三條: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㈥ 證監會嚴查財務造假懲罰有多嚴厲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常德鵬15日表示,證監會近日查處了江蘇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雅百特)以虛構海外工程項目和國內外建材貿易的方式虛增業務收入,粉飾財務報表的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案件。
常德鵬透露,應當事人要求,本案在行政處罰事先告知後召開了聽證會,證監會依法對有關證據進行了質證,充分聽取了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並對相關意見進行了復核。綜合證監會已經查明的當事人虛構參與木爾坦項目的有關事實證據,證監會對當事人提出的有關申辯意見不予採納,對當事人提交的有關證據,決定不予採信。
常德鵬表示,雅百特的上述違法行為涉案金額巨大、情節嚴重。根據在案事實證據和相關法律規定,證監會決定,對雅百特處以《證券法》規定的頂格罰款60萬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陸永處以30萬元頂格罰款,並採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對其他有關責任人員依法分別予以行政處罰或採取市場禁入措施。對本案涉及中介機構涉嫌未勤勉盡責等違法行為,證監會將嚴查到底,絕不姑息;對本案已涉嫌構成刑事犯罪的有關事實,證監會將移送司法機關進一步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還是有漏洞的。
㈦ 中國的《證券法》為什麼對財務造假處罰如此之低,造假100億,罰款60萬,是不是監管者和造假者沆瀣一
中國很多法律都相對陳舊,畢竟制定法律的時候幾十萬是很大一筆錢。
㈧ 企業財務造假20億,會有哪些處罰
如果只是企業內部處罰,可能就是丟工作的風險;如果是牽涉到經濟犯罪,可能會面臨牢獄之災。
㈨ 炒股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幾條法律
按照法律,證券從業人員炒股應受什麼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是嚴禁持有或者買賣股票的。如果有違反類似規定的,應該予以處罰,證券從業人員炒股應受處罰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股票財務造假什麼處罰
投資者期待的對財務造假等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嚴厲處罰並沒有到來。繼南紡股份5年財務造假3.4億元僅被罰款50萬元之後,新中基也於7月8日晚間發布被處罰公告,因在2006年至2011年間累計虛增凈利潤達2.2億元被處以40萬元罰款。
嚴厲處罰再一次爽約,強制退市則更是無從談起。由近百件涵蓋民事、行政和刑事司法各個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及司法政策所構建的資本市場誠信司法秩序,正面臨信任危機。
「法律規定如此,類似處罰盡管看似重罪輕處,可已經是頂格處罰了」,或許,管理層在強大的社會輿論面前也有苦難言,總不能突破既有法律規定吧?可有權制定、執行和適用法律規則的管理者,不僅要對遵循適用於其操作的規則負責,還要對法律的實際執行做到連貫一致,並且與法律的「法益」相符合,達到或接近立法目的。對於A股市場的監管者來說,如何在既有法律體系存在先天立法不足、罰責不力的情況下,讓其執法行為最大限度接近立法本意——以執法震懾違法,是其對每一則違法案例結案前應該重點考慮的。
以嚴重財務造假等重大證券違法為例,現行《證券法》等法律規定的確對其罰責規定比較粗疏,且規定的違法成本輕微,這也是迄今為止幾個案子引起巨大社會爭議的原因。但這並不代表管理層就不能在既有法律框架下最大限度靈活執法,以便最大限度震懾選擇性違法行為。
比如,對於上述財務造假或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由證監會在處罰時認定為重大違法行為,由交易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公司股票可能存在因重大違法行為導致暫停上市的風險」決定相關違法公司暫停上市,進而加大企業違法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達到嚴懲違法、預防違法和維護法律嚴肅性的執法目的。
當然,基於法律的正義實現終極訴求,管理層挽回公眾對法律或其執法的信任的著力點,除了「靈活執法」外,還必須放在「緊急立法」上。根據現有《證券法》修法計劃,《證券法》修訂涉及事項眾多,短時間內難以出台,既然《證券法》的修訂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相關動搖市場根本的違法行為又屢禁不止,招惹眾怒,那就不能坐等《證券法》的修訂而對既有嚴重違法行為姑息養奸,而應積極尋求相關有權部門修法或釋法。
具體來說,可以尋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結合證監會正在進行的退市制度改革,專門針對投資者反映強烈而又動搖資本市場根本的嚴重財務造假、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等行為,出台加大處罰力度的「暫行規定」或「立法解釋」,規定嚴重財務造假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予以強制退市。對嚴重證券違法負有主要責任或專業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為其提供服務的專業機構從業人員,除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外,還應一概終身市場禁入、追究刑事責任,最短刑期三年以上,並規定在《證券法》修訂完成前執行。
股票交易中哪些行為屬於違規處罰
我國《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屬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不同情況,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非法獲取的股票和其他非法所得、罰款:
一、在證券委批准可以進行證券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之外進行股票交易的;
二、在股票發行、交易過程中,作出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遺漏重大信息的;
三、通過合謀或者集中資金操縱市場價格,或者以散布謠言等手段影響股票發行、交易的;
四、為製造股票的虛假價格與他人串通,不轉移股票的所有權或者實際控制權、虛買虛賣的;
五、出售或者要約出售其並不持有的股票,擾亂股票市場秩序的;
六、利用職權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或者協助他人買賣股票的;
七、未經枇准對股票及其指數的期權、期貨進行交易的;
八、未按照規定履行有關文件和信息的報告、公開、公布義務的;
九、偽造、篡改或者銷毀與股票發行、交易有關的業務記錄、財物帳簿等文件的;
十、其他非法從事股票發行、交易活動的。
股票金融詐騙是怎樣處罰
涉嫌票據詐騙罪,應當依法處理。《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
(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