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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訴蔡某股票凍結損害賠償案分析

發布時間: 2021-08-27 02:07:56

『壹』 李某訴蔡某股票凍結損害賠償案

個人作為價值投資者,從價值投資的角度回答一下。

首先,價值投資肯定不能只看分紅,但更不能不看分紅。事實上,分紅對投資者而言意義十分重大。

1、分紅其實是股票回報投資者的初衷

大家知道,股票是17世紀初荷蘭東印度公司成立時才出現的。大航海時代,每條船出去後,都有很大的風險,當熱如果安全回來,回報率也很高。如果以債券的方式給船的經營提供資金,經營者負擔過重,所以股權融資更加適合。經營者負擔小,而投資者作為股東變相地承擔經營的風險,當然也可以完整地承接經營收益。

注意,當時的股東們的目標就是獲取分紅,而不是依靠股票的波動獲取收益。至於有公開市場用於交易股票,那都是後話了。

不忘初心,方得始終。如果沒有分紅,股票的投資價值根本無從談起。這是我們需要關注分紅的原點,也是股票獲得收益的最終歸宿。

2、分紅是投資者整體能獲得收益的(幾乎)唯一途徑

耶魯大學的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羅伯特·席勒(Robert J. Shiller),在介紹股票時也有這樣的論斷——

投資股票的目的是為了獲得分紅。

我們將所有投資者視為一個整體,那麼大家共同投資股票最終能賺什麼錢呢?基本只有來源於分紅。

你所謂的低買高賣,無非是換個人接盤罷了。唯有分紅,才是落袋為安,是全體投資者從股市中抽得走的收益。

3、分紅是企業證明自己良好運營的一個有效手段

企業的利潤,是真金白銀的利潤,還只是財報上通過會計手段做賬出來的一個數字而已,通過分紅是可以直接證明的。

被巴菲特譽為西海岸哲學家的芒格曾說過:「世界上有兩種生意,第一種可以每年賺12%的收益,然後年末你可以拿走所有利潤;第二種也可以每年賺12%,但是你不得不把賺來的錢重新投資,然後你指著所有的廠房設備對股東們說:這就是你們的利潤。我恨第二種生意。」

4、分紅是投資者的定心丸,也是股價的維穩器。

熊市的時候,作為一名普通投資者,你會慌嗎?大部分人是會的,包括我。但分紅可以幫我們少慌一些。

假如你每年都能收到穩定的現金分紅,股價跌了,又何妨?好比你花100元買了張每年分紅5元的債券(相當於利率5%),現在它價格跌到50元(相當於利率10%),難道你就會賣了嗎?可能反而會更堅定信心吧。

時刻謹記「投資最終是為了獲得分紅」還是重要且必要的,至少可以幫我們篩選企業、規避一些不必要的陷阱。

最後,如果大家有機會投資一些實業,或者用於收租的房子,可能更能體會到分紅的意義。或者現實中你投錢給朋友做生意,如果他不分紅,可能會覺得他在耍流氓,憂心忡忡。所謂價值投資,從投錢給朋友做生意的角度想想,大家獲取會豁然開朗。

『貳』 案例分析

1,李某系小學學生,在學校組織的課間勞動時被安排在室外擦窗戶玻璃。學校未完全盡到管理責任(學校應當在管理中避免翻斗車進入校園,而小學生的年齡又無法判斷踩在翻斗車上的危險性,負有管理義務的老師的疏忽才導致了危害結果的發生),學校至少應當賠償部分的損失(甚至全部),具體范圍由法院來確認.....因為實踐中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權,不能武斷的下結論...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的司法解釋)

第七條 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2,某裝潢公司停放在窗外裝滿大理石的翻斗車是該公司員工路過此地時臨時停放的。這是屬於職務行為,由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在法理上公司的這種行為屬於特殊侵權行為,地上工作物致人損害的侵權,所有人(公司)必須證明損害是不可抗拒/受害人過錯/第三人過錯引起的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本案中公司將翻斗車放在學校的窗戶旁邊,而不是在其工地的圍牆內或有人看管,存在主觀上的過錯,當然對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受害人如果有一定的過錯可以減輕賠償責任..

3,本案中,如果孩子是在家裡擦窗戶造成同樣的損害,那麼由孩子的監護人和特殊侵權人按各自過錯承擔責任,在學校里,則由學校和特殊侵權人公司按各自過錯承擔責任....

4,具體的雙方的過錯范圍由於是法官的主觀的自由裁量權的范圍加上現場的客觀環境來判斷,所以,我不能武斷做出判斷.....

『叄』 法律問題,勞務關系中提供勞務的一方受到損害,誰負責賠償,盡量列舉法條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第九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第十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李某訴蔡某股票凍結損害賠償案分析擴展閱讀:

目前在社會實踐中,大量存在著個人之間提供與接受勞務的行為,而個人之間勞務關系普遍存在著設施不健全、安全保障措施較少、提供勞務者對安全勞動的意識較差、接受勞務者疏於管理等問題,這些問題直接導致了個人之間勞務關系爭議案件的高發。

本文以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案件為例,試分析侵權責任法實施後因法律規則的變化對提供勞務受害案件責任分擔產生的影響。

甲與丙、丁共同為戊裝修房屋,裝修工程於某日晚7時完工後,戊在家中設宴招待甲、丙、丁三人。甲飲酒後,於當晚9時騎兩輪摩托車與一電動車相撞,電動車肇事後逃逸,無法查找。甲被送往醫院住院12日後,因搶救無效死亡。甲妻乙起訴到法院,訴稱甲受雇於丙為戊裝修房屋,請求法院判決丙、戊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種觀點認為,甲因過錯對損害發生承擔70%的責任,丙因僱傭關系承擔20%的責任,戊因未盡合理照顧義務致甲飲酒後駕車承擔10%的責任。

第二種觀點認同甲、丙的責任承擔,但認為戊承擔10%的責任於法無據,甲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自行承擔酒後駕車的風險。

法律關系的認定

案例中,甲與丙、甲與戊、丙與戊之間法律關系的認定是適用法律的前提。在侵權責任法實施後,法律關系認定中發生的最大變化是「使用人責任理論」取代了「僱用人責任理論」。當然,這一變化也與司法實踐的需要密切相關。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則適用以存在僱用關系為前提,如不存在僱用關系,則駁回原告之訴訟請求。這使得一些難以證明僱用關系的原告在實踐中無法獲得司法救濟。

而侵權責任法實施後,在適用法律規則進行裁判時,只需要確定使用人即可,並不需要原告證明與被告之間存在僱用關系,實際上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的適用范圍有所擴張。

關於使用人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認定:

第一,是否提供了勞務;

第二,接受勞務一方是否因為提供勞務而受有利益;

第三,提供勞務者是否接受了指示、控制、管理或者監督;第四,提供勞務是否違反接受勞務一方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在司法實踐中,使用人的確定是一個難點。在很多情況下,所謂的使用人作為組織者自己也參與勞動,而且僅僅是比別人多拿一些工資,此時,究竟如何認定使用人頗為令人頭疼。

案例中,丙作為提供勞務的組織者,而戊作為房主最終支付了報酬,從上述關於使用人的認定標准來看,筆者認為,丙作為使用人更為合理。

戊雖然是報酬的最終支付者,而且從表面上看也是裝修工程的最終受益人,但其對丙卻不存在指示、控制、管理或者監督,其所獲得的利益是丙所交付的勞動成果,而並非直接享有甲提供勞務的工作成果。

因此,甲、戊之間並不存在著直接的法律關系,其二者表面上看似聯系頗為緊密的原因是,丙、戊之間存在的承攬法律關系,而戊因為丙交付甲參與勞動的工作成果而受有利益,但其受有利益的原因是丙、戊之間的承攬法律關系。因此,應當認定為甲、丙之間存在勞務合同關系,丙、戊之間存在承攬合同關系。

『肆』 解答經濟法練習題二 選擇題和案例分析 答案

D/B/C/A/A/D/A/C/A/B
---------------------
一、1、競業禁止義務 2、有效,合同具有相對性,且雙方意思真是,未違反法律規定。
3、利潤上繳甲公司。
二、1、盜竊商業機密+侵犯專利權。
2、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個人答案,非標准。)

『伍』 《國家賠償法》案例分析題

一、公安分局賠償。
二、可以請求國家賠償,因為他們毆打,並且放縱他人毆打陳某,造成了傷害。
三、國家賠償。王某是公安人員放縱的,相當於工具。
四、應當向公安分局提出,或者在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時候一並提出。

『陸』 求一篇法律案例分析 包括案情、 分析案情、法律責任、案例啟示 謝謝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2011年7月21日,被告唐某駕車在臨渭區將田某某撞傷,後經醫院搶救無效,田某某於8月1日死亡。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被告唐某承擔次要責任,田某某承擔主要責任。另外被告唐某曾向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以下簡稱xx保險渭南分公司)投保責任限額為10萬元人民幣的第三者責任險。
本次事故發生後,給田某某的親屬造成的經濟損失共計391288.87元。被告唐某已支付田某某住院期間的醫療費26157元人民幣。因經濟損失的賠償數額無法協商一致,受害人田某某的親屬委託本所律師對肇事車輛司機唐某提起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訴訟。
律師意見: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陝西省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的相關規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的強制性保險,保險公司對機動車第三者強制責任險項下的損害在保險金額范圍內承擔無過錯責任,不以被保險人的過錯為賠償要件。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先行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按照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本案應將xx保險渭南分公司列為共同被告訴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xx保險渭南分公司在肇事車輛投保的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承擔10萬元的賠償責任,被告唐某承擔剩餘賠償部分中的30%的賠償責任。
被告xx保險渭南分公司辯稱,其對原告不具有直接的賠付義務,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對xx保險渭南分公司的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
法院最終判決被告xx保險北京分公司賠償原告10萬元人民幣,判決被告唐某承擔剩餘部分中的30%的賠償責任。
相關法律知識:
道路交通事故案人身損害賠償范圍:
1.醫療費: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葯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2.誤工費: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准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4.交通費: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予以確定。
6.必要的營養費: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7.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8.殘疾輔助器具費: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准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准。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
9.喪葬費: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10.被撫養人生活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11.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12.精神損害撫慰金: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13.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主要適用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柒』 交通事故認定為意外事故的旅遊賠償案應該怎麼來進行賠償的

您好!如果車輛駕駛員無責任,您可以向侵害人或旅遊公司主張賠償。
請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捌』 分析題:商場兒童樂園規定:兒童在此遊玩,發生事故本商場拒不負責。非常急啊...

一些大型商場為了給帶孩子的家長提供購物方便,專門為孩子設置了游樂園。但商場卻以「兒童在此遊玩,發生事故本店拒不負責」店堂告示,來規避法律應盡的義務。《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合同中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也作出了:「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規定。商場以此條款作為店堂聲明,是明顯違反法律規定,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