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股票是怎麼發行的,舉個例子
企業申請發行股票的程序
企業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申請人提出發行申請
申請人聘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對其資信、資產、財務狀況進行審定、評估和有關事項出具法律意見書後,按照隸屬關系,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提出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
2.地主政府審批
在國家下達的發行規模內,地方政府對地方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在與申請人所在地方政府協商後,對中央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地方政府、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發行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批決定,並抄報證券委;
3.證監會復審
被批準的發行申請,送證監會復審,證監會將在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出具復審意見書,並將復審意見書抄報證券委,經證監會復審同意的,申請人應當向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提出申請,經上市委員會同意接受上市,方可發行股票。
Ⅱ 如何通過換手率來分析股票,實戰案例分析
我不想給你案例分析,因為這些東西全都是可以做出來的,不要按步就搬的去看書上的東西,那個只是領你進門的,換句話說,看看就好,不可當真,別迷戀什麼量能指標,換手率等,因為那些是可以造假的,那麼你會問,那炒股怎麼炒,我只能說,炒股要成功,須天時地利人和,比如你要有悟性,要肯學,要有魄力,執行力,還要有運氣和一定的技術水平,要明白,這里最玄的就是悟性和運氣,運氣相當於天時,悟性相當於個人天賦,缺一不可。炒股是非常難的一件事,特別是要戰勝自己,非常的反人性的,如果你沒碰過,千萬別去碰,太難,不容易
Ⅲ 經濟法案例分析 急需答案
1、該公司以股票票面和低於票面金額價格向社會公開發行,實際所得人民幣3000萬元。 不合法 依據公司法第128條股票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
2、公司盈利人民幣600萬元,公司考慮到各股東多年來經濟利益一直受損,故決定將該利潤分配給股東。 不合法 依據公司法第169條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Ⅳ 案例分析
方案二:以發行公司債券的方式籌資4.80億元
鑒於目前銀行存款利率較低,公司擬發行公司債券。設定債券年利率為4%,期限為10年,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還本,發行總額為4.90億元,其中預計發行費用為1000萬元。
閱讀上述資料,分析討論以下問題:
(1) 分析上述兩套籌資方案的優缺點
(2) 請為該公司選出較佳的籌資方案
Ⅳ 從哪些角度分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定價的合理性
首先是股票發行時的大盤情況的好壞.
發行股票公司的行業前景如何.
是否是國家支持的行業.
發行股票公司在行業內的地位.
發行股票的公司有不有自己的核心競爭力.
已經發行上市的同類公司的股價表現.
公司的每股凈資產.未分配利潤.資本公積的多少.
發行股票公司的每股收益.
發行股票公司的利潤增長速度.
發行股票的券商實力的高低.
主要就是這些.
Ⅵ 股票發行和上市案例分析(案例隨便)
97年7月,A國有企業(以下稱「A企業」)經國家有關部門同意,擬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並發行股票與上市。其擬定的有關方案部分要點為:
A企業擬作為主要發起人,聯合其他3家國有企業共同以發起設立方式於1999年9月前設立B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B公司」)。各發起人投入B公司的資產總額擬定為人民幣16500萬元。其中:負債為人民幣12200萬元,凈資產為人民幣4300萬元。B公司成立時的股本總額擬定為2750萬元股(每股面值為人民幣1元,下同)。B公司成立1年後,即2000年底之前,擬申請發行6000萬社會公眾股,新股發行後,B公司股本總額為8750萬股。
如果上述方案未獲批准,A企業將以協議收購方式收購C上市公司(以下稱「C公司」)具體做法為:A企業與C公司的發起人股東D國有企業(以下稱「D企業」)訂立協議,受讓D企業持有的C公司51%股份。在收購協議訂立之前,C公司必須召開股東大會通過此事項。在收購協議訂立之後,D企業必須在3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證券交易所審核批准。收購協議在未獲得上述機構批准前不得履行。在收購行為完成之後,A企業應當在30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並予以公告。為了減少A企業控制C公司的成本,A企業在收購行為完成3個月後,將所持C公司的股份部分轉讓給E公司。
①A企業擬定由4家發起人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B公司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在5人以上,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於5人,但應當以募集方式設立,而不能以發起方式設立。
②B公司的資產負債率不符合有關規定。根據有關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在股票發行前一年末的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不得低於30%,而各發起人投入B公司的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僅達26.06%。
③各發起人投入B公司凈資產的折股比率不符有關規定。根據有關規定,該折股比率不得低於65%,而各發起人投入B公司的凈資產為人民幣4300萬元,折成2750萬股,該折股比率僅為63.95%。
④各發起人在B公司的持股數額不符合有關規定。根據有關規定,在上市公司的股份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額不得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每股面值為人民幣1元),而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僅為2750萬股。
⑤按B公司申請發行社會公眾*股的額度,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比例不符合有關規定。根據有關規定,發起人認購擬上*市公司的股份數不得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35%,如果B公司申請發行6000萬社會公眾股,那麼,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則僅達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31.43%。
(2)A企業收購C公司的做法存在以下不當之處:
①安排C公司召開股*東大會通過A企業收購C公司股權事宜有不當之處。因為,A企業收購C公司是受讓C公司股東的股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股權轉讓無須經過股東大會批准。
②由D企業履行報告義務和將收購協議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證券交易所審核批准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有關規定,收購協議簽訂之後,應由收購人,即A企業履行報告義務,而非D企業。此外,收購協議無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證*券*交*易所批准,僅向其作出書面報告即可。
③收購協議在未獲批准之前不得履行的表述不當。根據有關規定,收購協議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
④收*購行為完成後,A企業應當在15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並予公告,而非30日。
⑤A企業擬在收購行為完成3個月後轉讓所持C公司股份不符合法*律之規定。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收購人在收購行為完成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
Ⅶ 案例分析
你好:
有下列原因:
1 三方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應該是有限責任。
2 二名監事,不能是2名。
3 以董事會為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會為權力機構,
4 協議還規定公司經有關部門批准後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
Ⅷ 公開發行股票的優勢劣勢
首先A股上市審批時間長,手續復雜,關系成本高。企業不一定實力強就能上市。
其次A股累積了大量排隊上市的企業,有的企業甚至通過了上市輔導5年都輪不到它上。
再次A股上市程序不是市場化的,市場喜歡的,公眾願意投資的優秀企業並不能優先上市。
而香港恰恰相反,香港上市審批手續簡單,港交所的效率比較高,財務成本低,很規范,速度快,有的企業材料准備的齊全僅需要1-2個月就可以通過上市聆訊,靠實力就可以上市。
其次香港公開發行股票是市場化的,只要公眾對這個股票有需求,比如人壽、平安,三大銀行,都可以優先上市,自行決定發行時間。
再有就是像阿里巴巴這樣的企業在香港上市有利於提高國際知名度,產生更好的公信力。
當然如果A股上市通道很順暢,關系簡單,我想這些企業更願意在A股上市,因為可以獲得更高的發行市盈率(估值),融得更多的資金,對企業發展和原來股東更有益。
所以這些企業選擇在香港上市並非完全是主觀意願,而是存在更多的客觀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