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司法案例分析練習
案例:2009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投資設立鑫榮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榮公司),從事保溫隔熱高新建材的研發與生產。該公司注冊資本2000萬元,各股東認繳的出資比例分別為44%、32%、13%、6%、5%。其中,丙將其對大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所持股權折價成260萬元作為出資方式,經驗資後辦理了股權轉讓手續。甲任鑫榮公司董事長與法定代表人,乙任公司總經理。
鑫榮公司成立後業績不佳,股東之間的分歧日益加劇。當年12月18日,該公司召開股東會,在乙的策動下,乙、丙、丁、戊一致同意,限制甲對外簽約合同金額在100萬元以下,如超出100萬元,甲須事先取得股東會同意。甲拒絕在決議上簽字。此後公司再也沒有召開股東會。
2010年12月,甲認為產品研發要想取得實質進展,必須引進隆泰公司的一項新技術。甲未與其他股東商量,即以鑫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與隆泰公司簽訂了金額為200萬元的技術轉讓合同。
2011年5月,乙為資助其女赴美留學,向朋友張三借款50萬元,以其對鑫榮公司的股權作為擔保,並辦理了股權質權登記手續。
2011年9月,大都房地產公司資金鏈斷裂,難以繼續支撐,不得不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經審查,該公司尚有資產3000萬元,但負債已高達3億元,各股東包括丙的股權價值幾乎為零。
2012年1月,鑒於鑫榮公司經營狀況不佳及大股東與管理層間的矛盾,小股東丁與戊欲退出公司,以避免更大損失。
問題:
1.2009年12月18日股東大會決議的效力如何?為什麼?
2.甲以鑫榮公司名義與隆泰公司簽訂的技術轉讓合同效力如何?為什麼?
3.乙為張三設定的股權質押效力如何?為什麼?
4.大都房地產公司陷入破產,丙是否仍然對鑫榮公司享有股權?為什麼?
5.丁與戊可以通過何種途徑保護自己的權益?
【參考答案】:
1.該股東會決議有效。股東會有權就董事長的職權行使作出限制,且表決權過半數的股東已在決議上簽字。
2.合同有效。盡管公司對董事長的職權行使有限制,甲超越了限制,但根據合同法第50條規定,亦即越權行為有效規則,公司對外簽訂的合同依然是有效的。
3.股權質押有效,張三享有質權。因為已經按照規定辦理了股權質押登記。
4.丙仍然享有股權。因為丙已經辦理了股權轉讓手續,且丙以其對大都房地產公司的股權出資時,大都房地產公司並未陷入破產,也不存在虛假出資。
5.丁、戊可以通過向其他股東或第三人轉讓股權的途徑退出公司,或聯合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強制解散公司的途徑保護自己的權益。
㈡ 股權融資服務主要有哪些方式比較好
主要有真正的股權投資方式和名股實債的股權融資方式。
㈢ 四板的企業如何辦理股權質押
股權質押也叫作股權質權,是說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那麼想要進行新三板股權質押手續如何辦理?接下來由華律網的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於這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一、新三板掛牌股權質押操作流程
第一步:
了解出質人及擬質押股權的有關情況:
1、仔細審查有限責任公司章程中是否有對股東禁止股權質押和時間上的特殊規定;2、在公司章程中核實出質人的身份名稱、出資方式、金額等相關信息以及出質人應出具對擬質押的股權未重復質押的證明;3、出質人應提供有會計事務所對其股權出資而出具的驗資報告;4、出質人的出資證明書;
第二步:
出質人的股權須有該公司股東過半數以上同意出質的決議;第三步:
出質人簽訂股權質押合同,並將出資證明書交給質押權人;第四步:
將該股權已經質押,不能再轉讓和重復質押股權,註明在公司章程和記載於股東名冊中,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出質登記。
二、新三板掛牌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申請人簽署的《股權出質設立登記申請書》;
2、記載有出質人姓名(名稱)及其出資額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復印件或者出質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復印件(均需加蓋公司印章);3、質權合同;
4、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出質人、質權人屬於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名,屬於法人的加蓋法人印章);註: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申請股權出質注銷登記,應當提交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注銷登記申請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三、新三板股權質押相關法律條文
《擔保法》第78條第三款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第7條規定,申請股權出質設立登記,應當提交的材料有: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設立登記申請書》、記載有出質人姓名(名稱)及其出資額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復印件或者出質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復印件(均需加蓋公司印章)、質權合同、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出質人、質權人屬於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名,屬於法人的加蓋法人印章,下同)以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物權法》第226條規定,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出質登記時設立。
四、新三板掛牌存在股權質押情況的解決思路
申請掛牌公司在掛牌前辦理了股權質押貸款,股權處於質押狀態,是否對企業掛牌構成影響?已質押的股份應如何辦理股份登記?質押股份的限售及解除限售有無特殊規定?
(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准指引(試行)》中規定,申請掛牌公司股權應結構明晰,權屬分明,真實確定,合法合規,股東特別是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股東或實際支配的股東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權屬爭議或潛在糾紛。掛牌前,申請掛牌公司的股東可為公司貸款提供股權質押擔保,貸款用途為公司日常經營,履行公司決議程序,訂立書面質押合同,依法辦理出質登記。只要不存在股權糾紛和其他爭議,原則上不影響其掛牌。對於存在股權質押情形的,申請掛牌公司應在《公開轉讓說明書》中充分披露。
(二)《中國結算北京分公司證券發行人業務指南》規定,質押凍結或司法凍結的股份辦理股份初始登記時,除需提供常規申報材料外,還須提供質押凍結或司法凍結的相關材料。其中,司法凍結的應提供協助執行通知書、裁定書、已凍結證明等材料及復印件;質押凍結的應提供質押登記申請書、雙方簽字的已生效的《質押合同》、質押雙方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已凍結證明等材料及復印件。中國結算北京分公司在完成證券登記後根據發行人的申請辦理相關質押凍結、司法凍結手續,即申請掛牌公司應先完成股份初始登記(包括股份首批解除限售),取得《股份登記確認書》後,再申請辦理質押凍結、司法凍結手續。
(三)質押凍結股份的限售及解除限售應按照《公司法》及《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中的規定辦理。滿足解除限售條件的質押凍結股份可辦理股份解除限售。《中國結算北京分公司證券發行人業務指南》中規定,當解除限售涉及被凍結股份的,被凍結股份不可分拆,只能作為一個整體辦理解除限售。
案例分析:上陵牧業的股份和子公司翔達牧業的股份質押情況。
公司控股股東上陵集團與華融信託簽訂《特定股權收益權暨回購合同》,華融信託受讓上陵集團的特定股權收益權而設立信託計劃為上陵集團提供人民幣信託基金,上陵集團按約定的價格溢價回購特定股權收益權(實際為資金借貸合同),為確保合同執行,上陵牧業與華融信託簽訂《股權質押合同》為其提供擔保。其在工商局辦理了質押手續,取得《股權出質設立登記通知書》,基於同樣原因,2013年1月21日,上陵牧業的股東上陵集團、思瑞投資分別與華融信託簽訂《股權質押合同》,並辦理工商登記。
可能會引起股轉系統關注的問題:
可能會因股權質押產生糾紛和潛在糾紛,對公司持續經營能力造成影響,使得公司不符合「股權明晰,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和「具有持續經營能力」的掛牌條件。
企業解決方式:
1,詳細闡述股權質押的來龍去脈,其僅系為集團正常借款提供擔保支持並非是轉讓特定股權獲得轉讓價款,並重點闡述相應股權質押履行了必要決策程序,權質押合法合規,程序符合規定。
2,說明從包括借款資金用途等關鍵條款滿足《特定股權收益權暨回購合同》約定的條件,不會觸發違約。
3,通過借款方上陵集團資產負債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凈利潤等盈利情況屬於企業無違約風險4,通過上菱集團獲取的殊榮,如: 2013 年國家工商總局授予「 2011-2012 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稱號,連續四年獲得自治區工商局「 2009-2012 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稱號等說明企業具有較好的社會信譽度,並且在銀行尚有未使用的授信額度,說明企業具有依約履行回購義務的能力,不能按時支付回購款的可能性極小。
總結:
解決方式系首先闡述具體情況,然後就股轉系統關注的可能因違約造成的股權不穩定問題,重點根據對上陵集團償債能力分析,不會因股權質押產生糾紛和潛在糾紛,也不會因股權質押對公司持續經營能力造成影響,不會對公司構成本次掛牌的實質性障礙,公司符合「股權明晰,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和「具有持續經營能力」的掛牌條件。
㈣ 想參考一些有關股權投資信託計劃的案例 有風險提示,收益測算,流動規劃,期限設定就好
看來是想偷懶了,呵呵。
股權投資信託計劃的案例可以在信託法律網(TrustLaws.Net)找一找.
股權投資信託計劃的核心要素是入股比例、財務控制、投資對價、退出方式、權益測算、章程修改等。
㈤ 經濟法概論 案例分析 十萬火急!! 在線等~~~
1.乙、丁間協議有兩種性質:一是債務承擔,由丁承擔乙的債務;一是代物清償,丁的原定給付是向乙給付貨幣,現以承擔乙的債務代替,債務承擔生效後,乙、丁間債的關系消滅。乙、丁間協議生效。
2.甲、丙間協議也有兩種性質:一是債權轉讓,甲將對丁的債權轉讓給丙;一是代物清償,甲的原定給付是給付貨幣,現以給付對丁的債權代替,該債權轉讓生效,甲、丙間債的關系消滅。丙公司並不違法。因為法律並無債權轉讓不得謀利的強行性規定,而且也不應有此規定;丙在獲利同時,也承擔了丁支付不能的風險。該協議已經生效。債權轉讓只要雙方達成合意即可生效,通知債務人只是對債務人的生效要件。
3.該種清償有效。債權轉讓未通知債務人,對債務人不生效力,丁公司的債權人仍是甲公司,該種清償自然有效。此時,甲對丙構成不當得利,丙可請求甲返還該給付。
4.該種清償無效。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後,對其發生效力,因此,丙公司已成為新債權人,丁公司向甲公司為清償,對丙公司自然無效力。丙公司可請求丁公司為原定之給付。丁公司對甲公司的清償為非債清償,在甲丁間成立不當得利之債的關系。
5.丙公司不能要求乙公司承擔責任。因為乙公司只應承擔債權本身的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對丁公司的清償能力並不負責。本案中轉讓的債權合法、有效,並無瑕疵可言。
㈥ 合同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1、定金交付轉移佔有才生效。訂約定金只有交付了定金,合同才生效。合同成立與生效是兩個概念,成立的合同不必然生效。
2、質押是有效的。股票屬於有價證券,質押以辦理質押手續為生效要件。
3、屬於履行抗辯權的行為。個人認為不太充分,因為合同約定的不明確。是三次交貨完成後付款還是分批付款,合同約定不明。如果對簿公堂,很容易扯皮。
㈦ 如果股權質押越來越多,說明什麼
說明股市越來越好,我們能夠從中獲利的可能性越大,並且有著更多的機會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