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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關於發行股票的案例分析

發布時間: 2022-06-09 22:20:15

❶ 經濟法五、案例分析題:

1、民營企業、光明印刷廠;各侵犯了商標專用權和許可權。
2、侵權方在獲利范圍內賠償國企損失,同時根據刑法中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相關規定對2家公司的負責人追究刑事責任,另外根據地方工商管理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3、侵權獲利就是國企的損失。

1、B退還5w給A,因為定金最多為合同標的金額的20%。
2、B退還25w給A,因為定金最多為合同標的金額的20%,另外還要把原來A給的15w返還。
3、見以上。

1、有權。一方簽訂合同的主要目的由於對方違約無法達成,可以解除合同。
2、不合法。原合同解除不代表原合同不生效,生效就該按照原合同規定的違約條款履行。

1、代銷;包銷。
2、不會。

有法律依據。合同履行方式同協議不同,另一方有權拒絕並要求對方重新履行。法院可以調解,調解不成,駁回乙方訴訟請求。

1、效力待定。
2、合同無效。電腦專賣店退錢,甲退電腦。
3、有效。買賣成立。

❷ 經濟法案例分析,各位高手請指點迷津!

1、專利權出資的話,必須辦理所有權的轉移;何某隻允許給公司專利使用權是不可以的;
2、齊某以勞務出資是不可以的,公司法不支持勞務出資;
3、土地使用權必須辦理變更;
4、公司注冊資本只有100萬,不滿足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也不可以對外發行股票,且發行股票是要經過證監會審批的;
5、公司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20%即20萬元,且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應該自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所以約定讓李某每年繳納10萬,分4年繳足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❸ 經濟法的案例分析

第一章 經濟法律制度

一、法人制度 【案例介紹】
判斷下列組織或個人,是否具備法人資格,並說明理由。
(1)某鄉鎮企業的銷售科。 (2)在蘭州東部批發市場從事服裝經營的某個體工商戶。
(3)經過上級有關部門批准,而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已營業的某貿易公司。
(4)甲和乙合夥開辦的牛肉麵餐館(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
(5)某財經學院為召開校慶20周年大會,經學校授權的校慶籌備委員會。 (6)蘭州某廠的車間。
(7)甲、乙、丙三人各投資10萬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已取得營業執照的有限責任公司。 (8)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某化工股份有限責任公司。 【案例分析】
(1)不具備法人資格。因為不能獨立的對外承擔民事責任。
(2)不具備法人資格。因為法人必須是組織,而該個體戶不是組織,是個體。
(3)不具備法人資格。因為沒有依法成立。
(4)不具備法人資格。因為該合夥組織沒有健全的組織機構。 (5)不具備法人資格。因為該委員會是一個臨時組織,不能獨立的對外承擔民事責任。
(6)不具備法人資格。因為該車間不能獨立的對外承擔民事責任。
(7)具備法人資格。因為符合法人的條件。 (8)具備法人資格。因為符合法人的條件。
二、所有權制度 【案例介紹】
王某到公園遊玩,不慎將自己的照相機遺失在公園, 管理人員拾到此物後上交給有關部門。王某未在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前去招領處認領自己的相機。到期後此照相機被有關部門依法拍賣。張某在拍賣中購得此物,以後,又將相機轉送給李某。一個偶然的機會,王某發現李某所用之相機即為自己在公園中不慎遺失之物,於是,王某要求李某將此相機返還給他。 (1)王某是否有權要求李某返還相機?
(2)試述上述過程中照相機所有權的轉移過程? 【案例分析】
(1)無權。因為李某依法擁有該照相機的所有權。 (2)王某將照相機遺失後未能如期認領,喪失所有權;張某通過競拍獲得所有權;李某受贈獲得所有權。
三、債權制度 【案例介紹】
甲、乙、丙三人某晚經過一漁塘,發現有人偷魚,即呼喊抓「賊」,偷魚人逃跑,甲、乙、丙上前一看,發現塘邊已有偷魚人偷捕的鮮魚三大筐,即用人力車將魚裝走,次日早晨上農貿市場出售,共得人民幣399.00元。
問:甲、乙、丙的行為構成什麼行為?為什麼? 【案例分析】
不當得利。因為甲、乙、丙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獲利人民幣399.00元,並因此致使魚塘的所有人遭受損失。
四、代理制度 1.無權代理 【案例介紹】
某炒貨廠為拓展業務,聘請該市某果品公司工會幹部江某任業務顧問,並支付相應的津貼。1999年10月10日,江某背著果品公司領導,私自以公司的名義,與炒貨廠簽訂一份買賣奶油西瓜子合同,並採用欺騙手段加蓋了公司的印章。合同規定:炒貨廠生產2萬公斤奶油西瓜子供給果品公司,單價每公斤5元,總價款10萬元。交貨時間為1999年11月底,由炒貨廠送貨上門。合同簽訂後,江某又拿著合同到公司下屬單位,要求各下屬單位按合同接受炒貨廠的貨。其中有幾家綜合經營部在接受貨物後,還直接向炒貨廠付了款。不久,果品公司的領導知道了江某同炒貨廠簽訂買賣瓜子合同的真相後,指令果品公司下屬單位拒絕收貨。為此雙方發生糾紛,炒貨廠以對方不履行合同為由,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義務並賠償損失。 【案例分析】
1.本案中,江某不是果品公司主要負責人,他以果品公司名義與他人簽訂合同時,必須被授予代理權。在沒有取得代理權的情況下,卻代表果品公司與炒貨廠簽訂合同,該行為屬無權代理行為。且果品公司事後又不予追認,因此,該買賣合同無效。應按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至於炒貨廠的損失,因是江某行為所致,應由江某承擔,果品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炒貨廠要求果品公司賠償損失的主張不能成立。
【案例介紹】
某食品公司經理委託采購員牛某到山東采購小棗3000斤。牛某到山東後卻采購小棗10000斤。第一批5000斤到貨後,公司經理十分生氣,在嚴厲批評了牛某之後,告訴財務付款,並警告牛某下不為例。幾天後,第二批5000斤到貨,公司經理堅決拒收,而且第一批多收的2000斤也要牛某自己處理。 問:公司經理的做法有法律依據嗎? 【案例分析】
無。盡管采購員牛某采購小棗10000斤的行為構成無權代理,但公司經理告訴財務付款的行為表明其已對這一無權代理行為予以追認,代理行為有效,某食品公司必須對這一代理行為的後果承擔責任。
2.越權代理 【案例介紹】
甲公司(被告)是一資金十分雄厚的大公司。經乙公司(原告)請求,被告與原告共同簽訂了一份聯合開發協議。協議規定由被告出資 500萬元,原告出資 200萬元,並出資價值200萬元人民幣的土地使用權。簽訂協議時,雙方對該產品的市場效益均看好。協議簽訂後,原告平整了土地,興建了廠房。當他們去函催被告將其應出資的500萬人民幣到位時,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更換了。新上任的公司董事長認為該項目不能進行,理由是:被告與原告合作開發新產品一事沒有經過公司股東會同意,按被告的章程規定,凡400萬元以上投資應當由股東大會批准,所以,前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與原告簽訂的合同是「越權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後原告派人查閱了被告章程,的確有此規定。為此原告想不通,因為它們認為被告是一實力十分雄厚的大公司,區區500萬還要股東會批準是他們沒有想到的。如果該合同無效,該公司將承擔巨大損失。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履行雙方簽訂的合同。 【案例分析】
1.本案爭議的解決,涉及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的效力的認定。《合同法》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以外,該代錶行為有效。」
2.從本案來看,被告原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屬於越權行為。這一行為是否必然導致合同無效,關鍵是看原告對其行為是否屬於「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投資行為是由權力機關決定的法定事項,而不是由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約定的事項。對於投資行為應當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決定,原告作為市場經濟主體應當知道。因此,如果本案被告股東大會不追認合同有效,應當認定該合同無效。
3.如果本案不是投資合同糾紛,而是一般的買賣合同糾紛,則應當認定合同有效。因為公司法沒有規定買賣合同應當由股東會決定或者董事會決定,即使股東們在公司章程中約定應當由董事會決定,對相對人來,也應該是「不應當知道」,因為相對人沒有義務去審查被告的章程。
3.表見代理 【案例介紹】
丁某於1996年至1999年8月期間曾系某服裝貿易公司的業務員。1999年8月24日,丁某辭職干個體,經營服裝生意。但服裝公司未將有關代理權解除的事項告知其客戶。該年9月,丁某事先未徵得其原工作單位同意,以服裝公司名義與服裝公司長期的業務關系戶香港某公司在深圳訂了一份服裝買賣合同,貨款總額12萬元,違約金為貨款總額的15%。合同簽訂後,丁某並未向原單位講明此事,服裝公司對此也一直不知。9月27日,服裝公司收到香港公司已將貨物運至某市的提貨單,但在得知事件真相後既不提貨也不付款。香港公司多次與服裝公司協商不成,於2000年1
月以違約向法院起訴。 【案例分析】
1.本案中,丁某曾是服裝公司的業務員,他辭職後未經原公司的授權,以公司名義簽訂合同,應屬無權代理。 2.作為與服裝公司長期的業務關系戶香港公司與之訂立合同時,不知丁某已經辭職,沒有理由懷疑丁某的代理權。從外部現象看,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且香港公司訂立合同時善意無過失。所以,丁某的行為應認定為表見代理,該合同有效成立。
3.服裝公司拒不提貨又不付款構成違約,應依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但它可以追究丁某的侵權責任,要求其承擔因此而造成的損害賠償。
五、訴訟時效制度 【案例介紹】
1996年12底,甲向朋友乙借款2000元,雙方在欠條上簽字,欠條上寫明甲應於1997年5月31日前歸還借款。1997年9月日30 乙為籌備結婚用品,故向甲催要欠款,甲答應10月31日前肯定還。直到12月1日甲未還款, 乙再次向甲催要, 甲仍未給付。 1998年3月1日甲不知去向,1999年8月1日返回,乙聞迅,於1999年8月5日向甲催款。甲拒絕給付,理由是我96年借的款,到目前已超過兩年,訴訟時效有效期屆滿,我不必還款了。
問:甲的理由是否正確?訴訟時效期間是如何計算? 【案例分析】
不正確。本案中,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為1997年5月31日,甲答應10月31日前還款的行為致使訴訟時效期間中斷,訴訟時效從1997年10月31日起算,並在12月1日因乙的再次催要行為而中斷。因甲不知去向,導致訴訟時效中止2個月,故訴訟時效有效期屆滿日應為2000年2月1日。
第二章 公司法
一、出資
【案例介紹】
甲、乙都是國有企業,雙方達成共同投資設立國有獨資公司的協議,約定:(1)甲出資200萬元,其中貨幣出資100萬元,注冊商標作價100萬元;乙出資200萬元,其中專利權作價100萬元,勞務50萬元,榮譽權作價50萬元。(2)公司分別在北京和天津兩地設立具有法人資格的分公司,獨立進行經營活動。(3)公司設立五年後,雙方可以抽回各自出資的二分之一。 問題:該協議有那些違法之處? 【案例分析】
(1)乙以勞務和榮譽權作為出資違法。其中貨幣出資至少要達到30%以上。
(2)分公司不能具有法人資格。 (3)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回出資。
二、股份公司的設立 【案例介紹】
江陰市有4家生產經營冶金產品的集體企業,擬設立一股份公司,只發行定向募集的記名股票。總注冊資本為900萬元,每個企業各承擔200萬元。在經過該市有關領導同意後,正式開始籌建。4個發起人各認購 200萬元,其餘100萬元向其他企業募集,並規定,只要支付購買股票的資金,就即時交付股票,無論公司是否成立。且為了吸引企業購買,可將每股1元優惠到每股0.9元。一個月後,股款全部募足,發起人召開創立大會,但參加人所代表的股份總數只有7%多一點。主要是有兩個發起人改變主意,抽回了其股本。創立大會決定仍要成立公司,就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了申請書,但公司登記機關認為根本達不到設立股份公司的條件,且違法之處甚多,不予登記。此時,發起人也心灰意懶,宣布不成立公司了,各股東的股本也隨即退回。但這樣一來,公司在設立過程中所產生的各項費用及以公司名義欠的債務達12萬元,加上被退回股本的發起人以外的股東要求賠償利息損失3萬元,合計15萬元的債務,各發起人之間互相推倭,誰也不願承擔。各債權人於是推選2名代表到法院狀告4個發起人,要求償還債務。4個發起人辯稱,公司不能成立,大家都有責任,因此各人損失自己承擔。 (1)本案的股份公司成立過程中有哪些違法之處? (2)本案4個發起人是否應承擔公司不能成立時所產生的債務?為什麼? 【案例分析】
(1)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本案的股份公司在設立過程中有如下違法之處:
①未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授權部門同意,僅有領導同意是不行的;
②公司登記成立前不得向股東交付股票,而非本案只要認購就交付股票,不管公司成立與否;
③股票只能按票面金額或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而不得低於票面金額發行,本案中的優惠是錯誤的;
④創立大會不足法定代表股份總數的認股人。法定為超過1/2才可舉行創立大會;
⑤兩名發起人私自抽回股本。公司法規定,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外,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後不得抽回其股本;
(2)應當承擔該債務。因為公司設立失敗,應由發起人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承擔連帶責任。
三、董事、監事、經理的任職資格限制 【案例介紹】
上海某針織股份有限公司在籌建階段,准備聘請總經理人選。其中自薦或推薦的有以下六人。
趙某,原上海某針織廠廠長(該針織公司前身)。2年前因一項重大投資出現失誤導致針織廠破產,引咎辭職。現在想卷土重來。
錢某,原上海某針織廠技術骨幹,在一次實驗中,因失火導致數百萬財產被毀,被判刑3年,現已刑滿釋放1年。
孫某,管理學博士,上海市某區總工會副主席。具有豐富的經濟管理知識和行政管理經驗。
李某,原上海某針織廠老職工,在原廠工作近50年,現年70歲。具有扎實的專業技術、良好的人際關系及很高的威望。被職工一致推薦。
周某,應屆經濟學碩士。年輕有為,品學兼優。但經查,尚有2萬元助學貸款未還清。
吳某,上海某區工商局副局長。想棄政從商:不當局長當經理。
問:上述六人中哪些可以受聘為公司總經理? 四、董事、監事、經理的義務和責任 1.【案例介紹】
姚某為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長2006年1月,另一公司的經理李某找姚某借一筆資金。正好公司剛收回一筆50萬元的貨款,姚某即轉給了李某,李某拿出5萬元給姚某,姚某未敢收,遂存入公司的小金庫中,該小金庫是姚某夥同部分董事及監事趙某私自開立的,用於他們的各項業余開支。同年2月,姚某利用手中的職權為其妹夫的公司做成一筆鋼材生意,獲利10萬元,姚某存入其私人帳戶。同月,姚某利用手中的職權與趙某簽定了一項合同,規定公司支付趙某2萬元的中介費,作為趙某為公司聯系的一筆鋼材生意的報酬。而實際上公司購人該批鋼材的價格明顯高於市場價,致使公司受損20萬元。趙某與姚某各得一筆回扣。此事並未經過董事會的討論.2006年3月,股東會覺察的姚某與趙某的瀆職行為,責令停職反省,同時,組織人員進行調查,待查清事實後,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進行處理。 問題:(1)本案姚某做了哪些違法活動? 【案例分析】
(1)挪用公司資金; (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5)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2.【案例介紹】
ABC公司是中國某市甲區的一家中外合資生產飲用水的企業,由國有的A企業、集體的B企業和香港的C企業各出資三分之一組成。公司董事會由A企業的法人代表林某、B企業的廠長王某和C企業的副董事長宋某三人組成,由王某擔任董事長,宋某擔任副董事長。1995年3月,A企業因違法經營被宣告停業整頓,王某和宋某即對林某的董事資格提出了異議,認為林某不能再擔任合資企業的董事了。與此同時,林某發現王某未經董事會討論,以自己的名義在乙區注冊。

❹ 經濟法案例分析 急需答案

1、該公司以股票票面和低於票面金額價格向社會公開發行,實際所得人民幣3000萬元。 不合法 依據公司法第128條股票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
2、公司盈利人民幣600萬元,公司考慮到各股東多年來經濟利益一直受損,故決定將該利潤分配給股東。 不合法 依據公司法第169條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❺ 經濟法案例解答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本案的股份公司在設立過程中有如下違法之處:(1)發起人只有4人,不夠法定5人的最低限額,且也並非是國有企業可以少於5人的情況;(2)未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授權部門同意,僅有市領導同意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3)公司登記成立前不得向股東交付股票,而非本案只要認購就交股票,不管公司成立與否;(4)股票只能按票面金額或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而不得低於票面金額發行,本案中的優惠是錯誤的;(5)創立大會不足法定代表股份總數的認股人,法定為超過1/2才可舉行創立大會;(6)兩名發起人私自抽回股本,公司法規定,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外,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後不得抽回其股本;(7)注冊資本未達到法定最低限額,股份公司法定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
基於上述違法之處,故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導致公司不能成立。對於公司在設立過程中產生的各項費用和債務,在公司不能成立時,公司法規定由發起人負連帶償還責任,且對於返還股本的利息,也負連帶償還責任。因此,本案中4名被告應對原告們提出的15萬元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法院判決由他們各承擔3.75萬元。訴訟費用也由4名被告分擔。此外,若在公司設立過程中,因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公司成立後,還應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❻ 急!經濟法案例分析

本案中下列行為違反了我國《公司法》的規定: (1)新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時,不符合法定的上市條件。例如:a.公司股本總額僅4800萬元,未達到股票上市所要求的5000萬元。B.開業時間僅兩年多,未達到3年,也未滿足最近3年連續盈利的要求(1997年公司上市時該會計年度尚未結束)。且新觀公司僅有一名國有中型企業作為發起人,並僅持股300萬元,不屬於主要發起人,其盈利期限不能連續計算。C.新觀公司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份僅1100萬元,未達公司股本總額25%以上。 (2)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的處罰不合法。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新觀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會計報告,經查實後果嚴重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而非本案所示暫停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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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個問題

6月2日生效
建華應承擔還款責任
在金城無償還能力是由建華一公司承擔,因為連帶保證人是必須承擔還款怎人,但是建華有權向金城繼續索要欠款,在合同中應該有體現

❽ 國內重大經濟法案例

國內重大經濟法案例:

例一、吳英集資詐騙案

吳英集資詐騙案,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一案,浙江省金華市中院一審認定,被告人吳英於2003年至2005年在東陽市開辦美容店、理發休閑屋期間,以合夥或投資等為名高息集資,欠下巨額債務。為還債,吳英繼續非法集資。


因此萬福生科被湖南省證監局立案調查,並在2012年11月23日被深交所公開譴責。隨著監管部門調查的深入,萬福生科以往的「惡行」終於被揭露出來。萬福生科2012年3月2日公告稱,經公司自查發現2008年至2011年定期報告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初步自查結果如下:

2008年至2011年累計虛增收入7.4億元左右,虛增營業利潤1.8億元左右,虛增凈利潤1.6億元左右。據萬福生科招股說明書及2012年年報,2008~2011年,該公司凈利潤分別是2565.82萬元、3956.39萬元、5555.4萬元和6026.86萬元,四年內凈利潤總數為1.81億元。

可是其中有1.6億元凈利潤是虛構的,實際上四年合計凈利潤數只有2000萬元左右,近九成為「造假」所得。

證監會2012年5月10日召開新聞通氣會,專門通報萬福生科涉嫌欺詐發行及相關中介機構違法違規案的行政處罰結果,擬對萬福生科罰款30萬元,對平安證券、中磊會計師事務所、博鰲律師事務所分別罰沒7650萬元、414萬元、210萬元。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萬福生科案的行政調查現已終結。涉及刑事處罰部分的,證監會已於2011年4月份將萬福生科及兩名涉嫌犯罪的人員移送公安機關處理。而涉及行政處罰部分的,現已進入行政處罰預先告知階段。

由於涉嫌欺詐發行股票和信息披露違法,萬福生科被證監會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對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龔永福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對其他19名高管給予警告,並處以25萬元至5萬元罰款。此外,擬對龔永福以及萬福生科原財務總監覃學軍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而平安證券在萬福生科上市保薦工作中,未能勤勉盡責,並存在虛假記載,證監會擬對其給予警告,沒收其該保薦業務收入2550萬元,並處以2倍的罰款,暫停其保薦機構資格3個月;對保薦代表人吳文浩、何濤處以30萬元罰款,撤銷保薦代表人資格和證券從業資格,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另外,證監會擬對中磊會計師事務所沒收業務收入138萬元,並處以2倍的罰款,撤銷其證券服務業務許可;對湖南博鰲律師事務所沒收業務收入70萬元,並處以2倍的罰款,且12個月內不接受其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同時,證監會也對兩家機構的涉案人員進行依法處罰。

❾ 案例分析(經濟法)

答:
1)
甲公司的產品在廣東省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根據規定,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1/2的,即可推定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本題中,甲公司的產品在廣東省的市場份額達到一半以上,可推定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2)
甲公司擬定的約定銷售商不得銷售乙公司的產品的協議屬於反壟斷法禁止的縱向壟斷協議。根據規定,縱向壟斷協議包括排他性交易。排他性交易也稱獨家交易,通常包括一個或者一系列的協議,其中約定供應商同意在特定的地區內向銷售商獨家銷售商品,或者銷售商同意只從供應商購買用於轉售的一類商品,或者雙方當事人相互承擔上述兩個方面的約束。
3)
如果不能提供正當理由,甲公司擬定的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本公司產品的計劃不合法。根據規定,因下列情形而進行低於成本價格銷售均為正當:①銷售鮮活商品,②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③季節性降價,④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本題中,甲公司沒有上述正當的理由,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並且在廣東省具有家用電器市場支配地位,屬於反壟斷法禁止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4)
如果甲公司董事會的兩項決議得以實施,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