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個人借貸是不是非法集資
五色土孫敦浩認為:非法集資 必須符合四個條件,實施十一個行為中的一項:
四個條件: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十一項行為:
(一)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二)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三)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四)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五)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七)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八)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九)以委託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
㈡ 怎麼界定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
2010年最高法頒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司法機關從中國經濟實踐中,歸納出更現實的執法標准。
非法集資需同時具備「四個條件」:(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通過媒體、推介會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四)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個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單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同時,《解釋》還規定:「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集資。
在「四個條件」基礎上,最高法還列舉了10種具體的非法集資形式,可以分為三大類。一類是假直接投資項目。比如,在房產界中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以代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例如,之前,營口東華集團以發展養殖螞蟻為名,承諾高額回報,非法集資近30億元。
第二類是假間接投資。比如,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第三類,就是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所以,民間借貸古已有之,向親戚、朋友借款再多,也只是民間借貸,並不是法律意義上的金融活動,不需要央行的批准,也就沒「非法集資」一說。但是,一旦通過現代媒體廣而告之,個人吸收存款的對象超過30人以上,就可視為非法吸收存款。我國刑法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罪名,前者的最高刑為10年,後者的最高刑是死刑。二者區別在於,後者不僅破壞「金融管理秩序」,而且是以非法佔有(包括捲款潛逃、個人揮霍)集資款為目的。
㈢ 借錢寫成投資協議是非法集資嗎
一、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目的,應當區分情形進行具體認定。行為人部分非法集資行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對該部分非法集資行為所涉集資款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非法集資共同犯罪中部分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其他行為人沒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的共同故意和行為的,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行為人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二、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實施以下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一)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二)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三)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四)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五)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七)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八)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九)以委託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
三:法律依據:《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㈣ 同學和朋友們一起集錢投資我,我來投資股票,10萬以下,算不算非法集資 法律
一般來說不認定的,非法集資需要針對不特定多數人。你這是固定的幾個朋友,只是借貸關系,股票有風險,要謹慎。
㈤ 將非法集資的錢用於炒股是什麼行為
你都說了非法集資的錢啦,用於干什麼也是違法行為啊。
㈥ 公司向私人借錢用於買股票是否合法
我覺著只要是公司有借款合同,私人願意借給公司,至於公司借錢做什麼,公司要是說清楚用途,並給予一定的費用,就是合f的。
㈦ 投資顧問公司拉客戶資金炒股,是否算非法集資呢為什麼不見證監會打擊
所謂非法集資.是將拉攏到的資金挪做他用..而非本質用途
投資顧問拉客戶只是一種銷售的手段而已.
只不過他這是一種主動銷售的模式罷了..
像銀行證券開戶之類...都是客戶主動跑去找他們...這就是被動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