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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發行價格的規定

發布時間: 2021-06-18 16:52:24

A. 股票發行的規定和條件

發行方式

綜述
股票在上市發行前,上市公司與股票的代理發行證券商簽定代理發行合同,確定股票發行的方式,明確各方面的責任。股票代理發行的方式按發行承擔的風險不同,一般分為包銷發行方式和代理發行方式兩種。
包銷發行方式
是由代理股票發行的證券商一次性將上市公司所新發行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承購下來,並墊支相當股票發行價格的全部資本。
由於金融機構一般都有較雄厚的資金,可以預先墊支,以滿足上市公司急需大量資金的需要,所以上市公司一般都願意將其新發行的股票一次性轉讓給證券商包銷。如果上市公司股票發行的數量太大,一家證券公司包銷有困難,還可以由幾家證券公司聯合起來包銷。
代銷發行方式
是由上市公司自己發行,中間只委託證券公司代為推銷,證券公司代銷證券只向上市公司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續費。
股票上市的包銷發行方式,雖然上市公司能夠在短期內籌集到大量資金,以應付資金方面的急需。但一般包銷出去的證券,證券承銷商都只按股票的一級發行價或更低的價格收購,從而不免使上市公司喪失了部分應有的收獲。代銷發行方式對上市公司來說,雖然相對於包銷發行方式能或獲得更多的資金,但整個酬款時間可能很長,從而不能使上市公司及時的得到自己所需的資金。

發行條件

(一)公司的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公司發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種,同股同權;
(三)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
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五;
(六)發行人在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七)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相關法規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節選股票的發行部分)

第二章 股票的發行
第七條 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具有股票發行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前款所稱股份有限公司,
包括已經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經批准擬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其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其發行普通股限於一種,同股同權;
(三)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但是國
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向社會公眾發行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
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發行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公司擬發行的股本
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的比例,但
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
(六)發起人在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七)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司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所
列條件外還,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前一年末,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三十,無形資產在凈資
產中所佔比例不高於百分之二十,但是證券委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近三年連續盈利。
國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國家擁有的股份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
總額中所佔的比例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規定。
第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和第九條所列條
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所得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所述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
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時間不少於十二個月;
(三)從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到本次申請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定向募集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和第九條所列條件
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定向募集所得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所述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使用效益良
好;
(二)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時間不少於十二個月;
(三)從最近一次定向募集到本資公開發行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內部職工股權證按照規定范圍發放,並且已交國家指定的證券機構集中託管;
(五)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聘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對其資信、
資產、財務善進行審定、評估和就有關事項出具法律意見書後,按照隸屬關系,分別向省、
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提
出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
(二)在國家下牽發行規模內,地方政府對地方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中央企業主
管部門在與申請人所在地地方政府協商後對中央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地方政府、中央
企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發行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並抄報證券委;
(三)被批準的發行申請,送證監會復審;證監會應當自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
作日內出具復審意見書,並將復審意見書抄報證券委;經證監會復審同意的,申請人應當向
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提申請,經上市委員會同意接受上市,方可發行股票。
第十三條申請公司切行股票,應當向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報告;
(二)發起人會議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公開發行股票的決議;
(三)批准設立股份有公司的文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籌建登記證明;
(五)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
(六)招股說明書;
(七)資金運用的可行性報告;需要國家提供資金或者其他條件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還應當提供國家有關部門同意固定資產投資立項的批准文件;
(八)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冊會
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審計報告;
(九)經二名以上律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就有關事項簽字、蓋章的法律意見書;
(十)經二名以上專業評估人員及其所在機構簽字、蓋章的資產評估報告,經二名以上
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驗資報告;涉及國家資產的,還應當提供國家資產
管理部門出具的明確文件;
(十一)股票發行承銷方案和承銷協議;
(十二)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條 被批準的發行申請送證監會復審時,除應當報送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文件外,
還應當報送下列文件:
(一)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批准發行申請的文件;
(二)證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所稱招股說明書應當按照證監會規定的格式製作,並載明下列
事項:
(一)公司的名稱、住所;
(二)發起人、發行人簡況;
(三)籌資的目的;
(四)公司現有股本總額,本次發行的股票種類、總額,每股的面值、售價,發行前的
每股凈資產值和發行結束後每股預期凈資產值,發行費用和傭金;
(五)初次發行的發起人認購股本的情況、股權結構及驗資證明;
(六)承銷機構的名稱、承銷方式與承銷數量;
(七)發行的對象、時間、地點及股票認購和股款繳納的方式;
(八)所籌資金的運用計劃及收益、風險預測;
(九)公司近期發展規劃和經注冊會計師審並出具審核意見的公司下一年的盈利預測文
件;
(十)重要的合同;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十二)公司董事、監事名單及其簡歷;
(十三)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生產經營狀況和有關業務發展的基本情況;
(十四)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冊
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審計報告;
(十五)增資發行的公司前次公開發行股票所籌資金的運用情況;
(十六)證監會要求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招股說明書的封面應當載明:「發行人對證招股說明書的內容真實、准確、完
整。政府及國家證券管理部門對本次發行所作出的任何決定,並不表明其對發行人所發行
的股票的人價值或者投資人的收益作出價值性判斷或者保證。」
第十七條 全體發起人或者董事以及主承銷商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字,保證招股說明書
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保證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 為發行人出具文件的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專業評估人員及其所在機構、
律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在履行職責時,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對其出
具文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
第十九條 在獲准公開發行股票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招股說明書的內容。在獲
准公開發行股票後,發行人應當在承銷期開始前二個至五個工作日期間公布招股說明書。
發行人應當向認購人提供招股說明書。證券承銷機構應當將招股說明書備置於營業場所,
並有義務提醒認購人閱讀招股說明書。
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六個月,自招股說明書簽署完畢之日起計算。招股說明書失效後,
股票發行必須立即停止。
第二十條 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承銷包括包銷和代銷兩種方式。
發行人應當與證券經營機構簽署承銷協議。承銷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承銷方式;
(三)承銷股票的種類、數量、金額及發行價格;
(四)承銷期及起止日期;
(五)承銷付款的日期及方式;
(六)承銷費用的計算、支付方式和日期;
(七)違約責任;
(八)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證券經營機構收以取承銷費用的原則,由證監會確定。
第二十一條 證券經營機構承銷股票,應當對招股說明書和其他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
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發現含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不得發出要約
邀請或者要約;已經發出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活動,並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二條 擬公開發行股票的面值總額超過人民幣三千萬元或者預期銷售總金額超過人
民幣五千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
承銷團由二個以上承銷機構組成。主承銷商由發行人按照公平競爭的原則,通過競標或
者協調的方式確定。主承銷商應當與其他承銷商簽署承銷團協議。
第二十三條 擬公開發行股票的面值總額超過人民幣一億元或者預期銷售總金額超過人民
幣一億五千萬元的,承銷團中的外地承銷機構的數目以及總承銷量中在外地銷售的數量,應
當占合理的比例。
前款所稱外地是指發行人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的地區。
第二十四條 承銷期不得少於十日,不得超過九十日。在承銷期內,承銷機構應當盡
力向認購人出售其所承銷的股票,不得為本機構保留所承銷的股票。
承銷期滿後,尚未售出的股票按照承銷協議約定的包銷或者代銷方式分別處理。
第二十五條 承銷機構或者其委託機構向社會發放股票認購申請表,不得收取高於認購申
請表印製和發放成本的費用,並不得限制認購申請表發放數量。
認購數量超過擬公開發行的總量時,承銷售機構應當按照公平原則,採用按比例配售、
按比例累退配售或者抽簽等方式銷售股票。採用抽簽方式時,承銷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日期,
在公證機關監督下,按照規定的程序,對所有股票認購申請表進行公開抽簽,並對中簽者銷
售股票。除承銷機構或者其委託機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放、轉售股票認購申請
表。
第二十七條 證券經營機構在承銷售結束後,將其持有的發行人的股票向發行人以外的社
會公眾作出要的邀請、要約或者銷售,應當經證監會批准,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用新股票換回其已經發行在外的股票,並且這種交換無直接或者間接
的費用發生的,不適用本章規定。

B. 股票的發行數量和發行價格是怎樣確定的

股票發行價格取決於公司股票的每股收益和市盈率,發行價格等於每股收益乘以市盈率。事實上,股票發行價格除與公司盈利能力相關之外,還受宏觀經濟、二級市場環境、本次發行數量、行業、特點及競爭格局、公司發展速度及潛力、投資者心理等多個因素影響。《公司法》規定,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於票面金額。《證券法》規定,股票發行採取溢價發行的,其發行價格由發行人與承銷的證券公司協商確定。根據《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2014年修訂)的相關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可以通過向網下投資者詢價的方式確定股票發行價格,也可以通過發行人與主承銷商自主協商以直接定價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發行人和承銷商不得泄露詢價和定價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操縱發行定價。
發行人在計算發行市盈率時,可採用兩套計算方法:一是 按發行人經審計的最近會計年度經營業績計算;二是按發行人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基準日前12個月的經營業績計算。 按後者計算的,需由申報會計師出具審閱意見。
實務中,發行人嚴格控制發行市盈率。

C. 股票發行價格怎麼算

股票發行價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時所確定的股票發售價格。此價格多由承銷銀團和發行人根據市場情況協商定出。

D. 股份發行價格符合法律規定的是A面價發行B溢價法定C折價發行D議價發行。可以給出答案並解釋一下嗎

D,b是法律部允許的,C是發型者不接受的,a一般不這樣做

E. 股票發行價格有幾種股票發行採取溢價發行的,其發行價格如何確定

股票發行可以分為平價發行、折價發行和溢價發行三種。

平價發行,是指發行人以票面金額作為發行價格。

折價發行,是指以低於股票面額的價格發行股票。按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我國不允許折價發行。

溢價發行,是指發行人按照高於股票面額的價格發行股票。我國公司法對溢價發行股票作了規定,即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證券法進一步作了明確規定,即溢價發行價格,"由發行人與承銷的證券公司協商確定,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F. 首發新股發行時流通股的數量和價格有什麼規定

公司新發行的股份,往往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網下向機構配售,一部分是網上向普通投資者發行。前者一般有3個月的限售期,後者則是直接流通。
法因數控目前流通的2920萬股,全部是網上發行部分,除此之外,還有600萬股要等到3個月後才變成流通股。它發行前的股份是14500-2920-600,大該是1000萬多一點。具體可以查一下它的上市公告書。

首次發行流通股,不得低於發行後全部股份的25%(但是總股數在4億股以上的,不低於10%就可以了)。這是發行的下限。上限沒有明文規定,不過肯定不能超過發行後全部股份的50%.多留些在手裡,以後可以慢慢發,做再融資。

G. 股票的發行價格有哪幾種

1. 股票的發行價格 股票的發行價格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發行股票時的出售價格。受公司業績及預期增長表現、行業特徵、股票市場狀況和股票售後市場運作等因素的影響,股票的發行價格也各不相同,主要有平價發行、溢價發行、折價發行三種情況。為確保公司注冊資本真實可信,目前我國《公司法》規定,股票不允許折價發行。

2. 股票的市場價格 股票的市場價格又稱股票的市價,一般是指股票在二級市場上交易的價格。由於股票是一種特殊的商品,其供求和價格的變化不是偶然的,而是各種決定股票供求和價格變化的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根據經濟學中的「價格由價值決定」這一定律,理論上來講,股票的市場價格是圍繞其價值上下波動的。

H. 為什麼股票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

股票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又稱折價發行。倘若不同時降低利率以作為折價發行所造成的發行收入的減少的補償,則低價發行與提高債券利率的效果相同,勢必增加發行者的負擔。

但低價發行,雖能暫時吸引相當數量的投資者的認購,但過低的發行價格,往往意味著公司經營不利和前景不樂觀,這不僅會導致流通市場上股票價格的跌落,損害原有股東的利益,而且對發行公司以後的發行與經營不利,所以低價發行也存在一定的不利之處。

(8)股票發行價格的規定擴展閱讀

一般而言,債券折價發行的原因有下面幾個:

1、發行者信用低或是新發行債券者,為保證債券順利推銷而採用折價發行;

2、債券發行數量很大,為了鼓勵投資者認購,用減價的方式給予額外收益補貼;

3、由於市場利息率上升,而債券利息率已定,為了保證發行,只能降低發行價格。折價發行時,由於債券的發行價格低於票面價值,使投資者的收益率大於債券票面利率,因此折價發行債券的票面利率可適當降低。

I. 股票發行的價格如何確定

股票發行的價格有三種確定方式:第一,平價發行,又稱面額發行,是指發行人以面額作為發行價格。

第二,溢價發行,是指發行人按高於面額的價格發行。

第三,折價發行,是指發行人以低於面額的價格出售新股票。

這種方式很少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股票發行價格不得低於股票面額。

J. 股票的一般開始發行價格是多少

上市公司的不同 所以股價也會有所不同!!!!

多數新股申購成功都會賺到錢,但申購成功機會不大隻有千分之幾.

一、關於開戶。包括股東帳戶和資金帳戶,根據交易所的規定,投資者在申購前必須先開戶,滬市新股申購的證券帳戶卡必須辦理好指定交易,並在開戶的證券部營業部存入足額的資金用以申購。

二、關於申購數量的規定。交易所對申購新股的每個帳戶申購數量是有限制的。首先,申報下限是1000股,認購必須是1000股或者其整數倍;其次申購有上限,具體在發行公告中有規定,委託時不能低於下限,也不能超過上限,否則被視為無效委託。

三、關於重復申購。新股申購只能申購一次,並且不能撤單,重復申購除第一次有效外,其他均無效。而且如果投資者誤操作而導致新股重復申購,券商會重復凍結新股申購款,重復申購部分無效而且不能撤單,這樣會造成投資者資金當天不能使用,只有等到當天收盤後,交易所將其作為無效委託處理,資金第二天回到投資者帳戶內,投資者才能使用。

四、新股申購配號的確認。投資者在辦理完新股申購手續後得到的合同號不是配號,第二天交割單上的成交編號也不是配號,只有在新股發行後的第三個交易日(T+3日)辦理交割手續時交割單上的成交編號才是新股配號。投資者要查詢新股配號,可以在T+3日到券商處列印交割單,券商也會在該日將所有投資者的新股配號列印出來張貼在營業部的大廳內,投資者可以進行查對。一部分券商還開通了電話查詢配號的服務,投資者也可通過電話委託在查詢新股配號一欄中進行查詢。另外,上交所和深交所也為廣大投資者提供新股申購查詢聲訊電話服務,滬市查詢電話為021-16893006,深市查詢電話為0755-2288800。 新股配號是按照每1000股配一個號,按時間順序連續配號,號碼不間斷。每個股票帳戶在交割時只列印一個申購配號,同時列印有效申購股數,例如,交割配號為10003502,有效申購股數為5000股,則該帳戶全部申購配號為5個,依次為10003502,10003503,10003504,10003505,10003506。

五、申購新股資金凍結時間。根據新股申購的有關規定,投資者的申購款於T+4日返還其資金帳戶,也就是說,投資者可於申購新股後的第四個交易日使用該筆資金。

六、如何確認自己是否中簽。投資者在T+3日得到自己的配號之後,可以在T+4日查詢證監會指定報刊上由主承銷商刊登的中簽號碼,如果自己配號的後幾位與中簽號碼相同,則為中簽,不同則未中,每一個中簽號碼可以認購1000股新股。另外,投資者的申購資金在T+4日解凍,投資者也可以在該日直接查詢自己帳戶內的解凍後的資金是否有減少或者查詢股份余額是否有所申購的新股,以此來確定自己是否中簽。

七、新股申購T+4日交割單顯示「賣出」。申購新股後T+1日券商列印的是「買入」交割單,T+4日券商將資金返回投資者帳戶交割單列印的是「賣出」申購款,如申購成功則列印「買入」某股票1000股,這里的「賣出」申購款與通常的股票買賣含義不同,它是交易所統一規定的返還投資者申購餘款的一種形式。例如,某投資者申購新股5000股,中簽1000股,則在T+4日交割單上顯示「賣出5000股」和「買入1000股」。

八、證券代碼的變更。滬市新股申購的申購代碼是730XXX,申購確認後,T+1日開始投資者在帳戶內查到的是申購款740XXX,新股的配號是741XXX,如果中簽,T+4日後投資者帳戶內會有中簽的新股730XXX,該股上市交易的當天,證券代碼變更為600XXX。 深市新股申購代碼為0XXX,其申購款、配號、中簽新股直至上市後代碼均不變。

九、新股申購期間指定交易變更。如果投資者在某天申購了新股但又撤銷了指定交易,則該投資者的新股數據會傳送給申購席位,投資者應在原申購席位上進行查詢。

十、新股申購不收手續費。根據兩個交易所的規定,申購新股不收取手續費、印花稅、過戶費等費用,但可以酌情收取委託手續費,上海、深圳本地收1元,異地收5元,大多數券商出於競爭的考慮,不收取這項費用。
參考資料:http://www.kingvp.com/jinri/caijing/gupiaorumen-xingushengou.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