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股票注冊制和核准制有什麼區別
注冊制與核准制的主要區別在於審核機關是否對公司的價值作出判斷。在注冊制下,證券發行審核機構只對注冊文件進行形式審查,不進行實質判斷;核准制在公司上市時需要證券監管機構審核,審核通過後才能上市。
注冊制重要的特徵在於:只檢查公開的內容是否齊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同時堅持市場經濟中的貿易自由原則,不以行政機關禁止、限制一種證券的發行,且主張事後控制。而核准制不僅行政機關要對披露內容的真實性進行核查與判斷,而且還需要行政機關對披露內容的投資價值作出判斷,對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進行實質審核,並主張事前控制。注冊制與核准制相比,注冊制具有發行人成本更低、上市效率更高、對社會資源耗費更少,資本市場可以快速實現資源配置功能,審核時間相對比較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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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什麼是核准制
股票發行制度主要有三種,即審批制、核准制和注冊制,核准制是介於注冊制和審批制之間的中間形式。在核准制下,發行人在申請發行股票時,不僅要充分公開企業的真實情況,而且必須符合有關法律和證券監督機構規定的必要條件,證券監督機構有權否決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股票發行申請。證券監督機構對申報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進行審查,還對發行人的營業性質、財力、素質、發展前景、發行數量和發行價格等條件進行實質性審查,並據此作出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的價值判斷和是否核准申請的決定。目前,我國的股票發行監管制度屬於核准制。
Ⅲ 核准制與審批制的區別
核准制與審批制的區別如下:
1、適用的范圍不同。審批制只適用於政府投資項目;核准制則適用於企業不使用政府資金投資建設的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
2、審核的內容不同。過去的審批制是對投資項目的全方位審批,而核准制只是政府從社會和經濟公共管理的角度審核,不負責考慮企業投資項目的市場前景、資金來源、經濟效益等因素。
3、程序環節不同。過去的審批制一般要經過項目建議書、可研報告、初步設計等多個環節,而核准制只有項目申請核准或備案一個環節。
(3)核准制股票發行規模和價格擴展閱讀
審批制
1.審批范圍。審批制適用於政府投資項目。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預算內資金、國債專項資金、省級預算內基本建設和更新改造資金投資建設的地方項目。
2.投資內容。政府投資主要用於社會公益事業、公共基礎設施和國家機關建設,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調整和優化產業結構,促進科技進步和高新技術產業化。
3.投資方式。政府投資採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注入、投資補助、貼息等投資方式。
4.審批許可權。省發改部門是負責全省政府投資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市、州、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是負責本行行政區域內的政府投資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核准制
1.企業投資國務院《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中所列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的,均應當向當地投資主管請求核准。
2.進行核準的項目,應當向核准機關提交申請報告。申請報告應當由具備相應工程資質的機構編制。
參考資料:網路-核准制,網路-審批制
Ⅳ 股票發行核准制和注冊制
證券發行注冊制是指證券發行申請人依法將與證券發行有關的一切信息和資料公開,
製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機構審查,
主管機構只負責審查發行申請人提供的信息和資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的一種制度。
其最重要的特徵是:在注冊制下證券發行審核機構只對注冊文件進行形式審查,
不進行實質判斷。我們稱作形式審核,主要在美國公司上市常見上市方式。。
證券發行核准制即所謂的實質管理原則,以歐洲各國的公司法為代表。依照證券發行核准制的要求,證券的發行不僅要以真實狀況的充分公開為條件,而且必須符合證券管理機構制定的若干適於發行的實質條件。符合條件的發行公司,經證券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取得發行資格,在證券市場上發行證券。這一制度的目的在於禁止質量差的證券公開發行。我們稱作實質審核,主要是歐洲和中國常見上市方式
形式審核(注冊制)與實質審核(核准制)的區分在於審核機關是否對公司的價值作出判斷,是注冊制與核准制的劃分標准:
1、形式審核(注冊制)其最重要的特徵是:在注冊制下證券發行審核機構只對注冊文件進行形式審查,
不進行實質判斷,指的是在披露哲學的指導下,「只檢查公開的內容是否齊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而不管公開的內容是否真實可靠,更不管公司經營狀況的好壞……堅持市場經濟中的貿易自由原則,認為政府無權禁止一種證券的發行,不管它的質量有多糟糕,注冊制還主張事後控制
2、實質審核(核准制)不僅行政機關對披露內容的真實性進行核查與判斷,而且還需要指行政機關對披露內容的投資價值作出判斷,對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進行實質審核,核准制主張事前控制。
3、注冊制與核准制相比,注冊組具有發行人成本更低、上市效率更高、對社會資源耗費更少,資本市場可以快速實現資源配置功能。審核時間相對比較短
4、注冊制主要證監會形式審核,中介機構實質性審核。中介的誠信對公司市場相當重要。核准制是中介機構和證監會分擔實質性審核職責,政府的審核工作量很大。
注冊制的形成一般是在市場化程度高,金融市場更加成熟、制度更加完善,監管主體嚴格有效、發行人和中介機構更自律,投資者素質更高的國家,這也是未來金融發展的一個方向。
Ⅳ 注冊制和核准制的區別
第一,硬條件上有所放鬆。無論是注冊制還是目前的核准制都有一些發行上市的硬條件。這些條件在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下有所放寬,比如,核准制下要求企業要連續幾年盈利,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是允許沒有盈利的企業上市。在此前提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要實行更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這是核心內容。
第二,實行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發行審核制度。發行人符合最基本發行條件的基礎上還必須符合嚴格的信息披露要求,發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責任人,中介機構應勤勉盡責,切實發揮對信息披露核查把關作用。發行人、中介機構應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確保信息披露真實、准確、完整。審核工作放在上交所。審核人員對相關的報送材料和要披露的信息要合理懷疑,要充分問詢,而且要問很專業的問題,嚴格把關。用通俗的話說,審核是要審核出一家真公司來。
第三,實行市場化的發行承銷機制,機構投資者為參與主體。注冊制試點過程中,新股的發行價格、規模,發的股票市值多少,發行節奏都要通過市場化方式決定,這和現在的做法有重大的區別。新股發行定價中發揮機構投資者的投研定價能力,建立機構投資者為參與主體的詢價、定價、配售機制。
第四,強化中介機構責任,大幅提高違法違規成本。無論是券商,還是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責任進一步強化,以保護投資者利益。試點注冊制更加強化中介機構的盡職調查義務和核查把關責任,對違法違規的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將採取嚴厲的監管措施,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強有力追責,實行依法治市、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大幅提高違法違規成本。對信息披露造假、欺詐發行等行為要出重拳,切實維護規范有序的市場環境。
第五,完善更健全的配套措施。建立良好的法治、市場和誠信環境,特別是完善法治建設,試點注冊制將更強調工作的系統性、協同性,增強監管的全面性和有效性,採取更加豐富的手段提高持續監管能力,加強司法與執法的銜接,推動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和司法解釋,並探索完善與注冊制相適應的證券民事訴訟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