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香港信託財產由委託人過戶給受託人(比如:房產、股票或基金等)如何納稅
看當地法律了。在中國大陸。轉讓不動產。視同銷售不動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應稅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以下簡稱應稅行為)。但單位或個體經營者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僱主提供應稅勞務,不包括在內。
前款所稱有償,包括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
單位或個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築物後銷售,其自建行為視同提供應稅勞務。
轉讓不動產有限產權或永久使用權,以及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視同銷售不動產。
銷售房屋是典型的銷售不動產.下面就個人轉讓房屋需要繳納的稅金說明如下:
個人轉讓房屋涉及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契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等6個稅種,其中契稅由買房者繳納,印花稅由買賣雙方繳納。
『貳』 什麼是不動產家族信託
狹義說:不動產家族信託是委託人以其擁有的土地及附著於該土地之上的固定物為信託財產而設立的信託,並且還需要以管理、運營及處分土地、附著物等為標的物。
廣義說:只要家族信託在運用過程中涉及到對不動產的管理,就應當將該信託納入到不動產信託的范圍,
『叄』 不動產信託的業務流程
1、委託人與信託公司接洽,並提供相應材料,就設立不動產信託事宜進行商談。
2、信託公司對委託人的資格及其合法擁有的不動產進行評估。
3、評估合格後,信託公司根據委託人的需求,在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下,設計開發相應的不動產信託產品。
4、委託人、受託人和其他當事人(如受益人、借款人、擔保人等等)簽訂《信託合同》、《貸款合同》、《擔保合同》等相關法律文件。
5、委託人交付信託財產,並與受託人按照《信託合同》條款和有關規定辦理信託財產的抵押、過戶手續或信託登記手續。
6、受託人嚴格依據《信託合同》的約定,為信託目的的實現和受益人的權益,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
7、信託結束時,受託人依據《信託合同》的約定,對信託財產和收益向信託當事人進行分配。
『肆』 什麼是不動產信託
不動產信託是指委託人出於管理或增值的目的,將其合法擁有的土地及地面固定物作為信託財產委託給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受託人的信託投資公司依據信託合同的約定,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的信託業務。
『伍』 不動產信託的概念
不動產信託也可稱之為房地產信託,簡單來說,就是不動產所有權人(委託人),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將所有權移轉給受託人,使其依信託合同來管理運用的一種法律關系。它是以不動產如建築物、土地(不含耕地)等作為信託財產,由受託人按照信託合同,將不動產透過開發、管理、經營及處分等程序,提高不動產的附加價值,並將受託成果歸還給受益人的信託業務。
在不動產信託中,通常受託人代為管理和處理的業務主要是一些間接性的業務,如不動產的買賣、租賃、收租、保險等的代管代營,代理有價證券或不動產的登記、過戶、納稅,代修房屋、代付水電費、代辦法律手續,此外還受理土地的丈量、建築物的設計和繪圖、建築工程的承包、不動產的鑒定、評價等業務。在不動產經營中,受託人處於中介地位,一般不承擔債權、債務的經濟責任。
『陸』 動產信託和不動產信託有何區別
動產與不動產的區別:
1、移動性
動產具有可移動性。比如說手機、機動車、辦公桌椅等流動資產與資金等動產、。
不動產這種就是屬於位置固定性。比如說像土地,房屋、等這些就是屬於土地定著物。
2、個別性
動產一般來說不具特殊個性,都是普遍存在的。
不動產可以說它都是有著它的獨特性、異質性,包括位置差異、權利差異 等。
3、耐久性
動產一般來說都是會存在損耗的,它的耐久性一般來說都是有限的。
不動產可以說它的壽命長久,比如說有的時候可能是土地不因使用或放置這樣也是會造成損耗、毀滅,且增值。
4、數量有限性
動產數量一般來說也是量化的,但是它的數量沒有太多的局限性。
不動產卻是供給有限。
5、保值增值性
動產很少具有保值增值性_。
不動產這種是由於數量有限性及耐久性,相對來說它的財產可以說具有一定保值增值特性的。
『柒』 不動產信託的發展
早在20世紀20年代,中國的上海就出現了信託業。但新中國成立後,停滯了很長一段時間,1978年後,信託業得以恢復。其後信託業利得財富得到空前發展。這一時期,國家對信託投資業的定位是「金融業的輕騎兵,是金融百貨公司」。由於改革在摸索中進行,信託投資業的發展也出現了很多的問題,信託業經歷了五次大的整頓,分別是1982年、1985年、1988年、1994年、1999年。但是綜觀歷次大整頓,除了最近的一次,前幾次都沒有跳出膨脹、整頓、再膨脹的怪圈。
第五次整頓從1999年廣東國投破產開始,到2002年6月中經開倒閉結束,歷時3年。全國的信託公司由1999年以前的239家減少到現在的幾十家,混亂無序的狀態得到有效控制。這次整頓,化解了信託業違規運作積累的巨大金融風險,更重要的是要按照信託的本質還信託投資公司「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本來面目,使信託投資公司獲得了一個健康發展的空間。
1998年,中國幾乎沒有信託機構辦理不動產信託業務,不過隨著中國信託第五次整頓的結束,各大信託機構紛紛調整自己的業務,逐漸開辦不動產信託業務。 2002年7月18日,第一個不動產信託計劃――5.5億元的「外環隧道項目資金信託計劃」在上海一周內售罄。2002年7月29日,上海國際信託投資公司推出《新上海國際大廈項目資金信託計劃》信託產品通過各大銀行發售,這是中國信託業重新開業後的第一個房地產資金信託產品,產品規模為2.3億元人民幣。信託計劃期限為三年,每份信託合同金額不低於人民幣5萬元,預計收益人獲得的年收益率達4%(每年支付收益,期滿歸還本金)。而同年9月份,北京國投的CBD信託計劃則成為是中國第一個投資於地產開發的信託,到2003年9月,中國50多家信託公司有1/3的業務都與房地產業有關。特別在央行121文發布、產業基金法未獲批準的大環境下,房地產信託一時成了「准產業基金」,受到房地產業界的追捧,同時也為絕大多數信託網公司看好。
『捌』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是什麼
不動產權投資的信託基金就是一個非常大的基金,它的機構是非常好的基金。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討論稿)》(以下簡稱《細則(討論稿)》)開始在國務院相關部門間進行討論,討論已基本完成。《細則(討論稿)》共15章192條,包括了總則、一般規定、土地所有權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登記內容,以及登記資料的查詢、保護和利用等信息。
2014年12月22日,醞釀7年之久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公布,將於2015年3月1日執行。為了保證《條例》的順利實施,相關部門進一步細化登記類型、登記程序、各類不動產物權登記的要求、登記機構和人員職責等,明確和統一不動產登記表卡簿冊和證書式樣內容,規范不動產權籍調查的要求,以健全《條例》的配套政策而制定《細則》。
2014年12月25日,從國土資源部獲悉:國土資源部地籍管理司、國土資源部法律中心已起草完畢《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細則(討論稿)》顯示,國家級不動產的登記管轄並不參照《條例》執行。具體內容是在第2章第9條,「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及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登記發證參照《在京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土地登記辦法》的有關規定。所以也是可以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