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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婚前股票婚後買的

發布時間: 2021-09-10 08:12:28

㈠ 婚前股票婚後增值屬於共同財產嗎

1、婚前所有的股票,婚後增值的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婚後取得的生產、經營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股票,在婚後產生的收益即屬於投資經營所獲得的收益,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法院關於婚姻法的解釋二
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㈡ 婚前股票婚後買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既然是婚前個人財產,指定不是雙方公有的,不論股票是增值還是虧損。

㈢ 婚前股票婚後賣出所得的錢是婚前財產還是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婚姻關系存在期間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的計算期間,起算日期是從結婚登記之日起,至婚姻關系結束。
婚前房產婚後賣掉,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要分情形:
婚前房產結婚前如果是由一方全額出資,並且登記在一方名下,那麼該房產屬於登記者所有。婚後賣掉房產,也是屬於登記者所有,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一方出首付並登記在一人名下,婚後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夫妻共同還貸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分割;
婚前一方出首付並登記在兩人名下,婚後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該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分割;
婚前財產一方出首付並登記在出資方父母名下,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或者房產所有者婚前財產還貸的,離婚時該房屋賣掉後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能分割。

㈣ 婚前股票婚後增值 是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嘛

不屬於,因為股票是在婚前就購買了的,就跟房子一樣,如果是婚前購買的了,那就算是個人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㈤ 婚前買的股票,婚後漲了歸誰,算夫妻雙方共同持有嗎

一般來說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應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但是另一方對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貢獻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股票、基金等如果婚後還是個人操作,對方沒有參與,應該認定本金和升值為個人財產。如果另一方參與了,則需要考慮作為夫妻財產分割。
所以,究竟是你的個人財產還是你們的夫妻共同財產還是看你的股票升值對方有沒有出力了。

㈥ 婚前股票婚後增值是否屬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股票婚後增值案例
【案情摘要】
李某(男)與黃某(女)戀愛二年後結婚,婚前李某的父母給李某10萬元,李某購買了股票。婚後,李某利用業余時間炒股,有時也利用家中部分積蓄購買了股票,但在贏利後及時將挪用的家中積蓄退出股市。股票一直由李某操作賣買,近期股票已增值至33萬元。現李某與黃某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夫妻感情急劇惡化,黃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要求分割股票的增值部分。
【審理與判決】
本案在審理中,產生了二種分岐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股票增值部分是依附於股票本金而產生,無股票本金也就無增值部分可言,由於股票本金屬於李某的婚前財產,股票的增值部分也屬於李某的婚前財產,黃某無權享受該筆財產。第二種意見認為,炒股有虧有贏,李某也有用家庭積蓄參與炒股的情況,雖然李某在贏利後將家庭積蓄退出股市,但所得的贏利已無法分清是何部分股金所產生,且該部分收入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應認定為共同財產,黃某可以分享股票增值部分的財產。最後,法院作出了10萬元股金仍屬李某的婚前財產,其餘增值部分由雙方各半分享的判決。【評析】
夫妻共同財產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所得,依法由夫妻共同享有所有權的共有財產以及依約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由雙方共同享有所有權的共同財產。按《婚姻法》的規定,我國實行的是法定婚後所得共同制,夫妻婚前個人財產的所有權原則上不因婚姻的成立而改變,如果將個人財產用於投資,不管這種投資是在婚前還是在婚後,其本金仍歸個人所有。對於婚後這些財產的增值,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要根據《婚姻法》第17條,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生產經營的收益、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1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於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等規定,分別情況予以確定:1、對於用婚前財產在婚後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所得的增值,如開公司、作買賣,投資入股當股東所得的盈利,所分的紅利,屬於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2、對於一方婚前財產的婚後自然孳息,根據物權原理,孳息所得應歸物的所有人或合法權利人,一方婚前存款的利息、婚前房屋自然的增值、出租而未通過勞動所取得的房屋租金,應認定為一方個人的財產。3、一方用婚前個人積蓄在婚後購買的有形財產,其只是原財產價值形態發生了變化,價值的取得始於婚前,財產的性質沒有變,也仍應認定為一方的婚前財產。4、一方用婚前財產生產經營的負增值即虧損,依照最高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應由其婚前財產所有人自行承擔。
本案應屬上述第一種情況,李某婚前購買的10萬元股票,是其婚前投入的個人財產,剩下的23萬元既可能是婚前所購股票的增值,也有可能是婚後投入的財產的增值,炒股期間虧損部分應算作婚前個人財產的虧損還是婚後共同財產部分的虧損,該10萬元中曾虧損了多少,已無法區分。而且從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來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認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負舉證責任。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的,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本案中李某認為股票增值部分財產主要是自己婚前財產的增值,但其舉不出證據證實自己的主張,故這筆增值財產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㈦ 婚前有股票,婚後多次買賣,算共同財產嗎

婚前股票婚後收益是共同財產嗎
還有婚前自購房屋婚後的增值部分屬於共同財產嗎?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得到的單獨贈與屬於共同財產嗎?(比如贈予人明確只贈與女方,女方除不能贈予男方外可以隨意處理這部分財產。或者遺囑註明遺產只能由女方支配,如果男方得到則取消女方繼承權的這樣的遺...展開
婚前股票婚後收益是共同財產。
但婚前股票的本金不是共同財產。
依據:

濰坊律師網頁鏈接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該規定明確了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股票的增值部分作為一種生產、經營收入,只要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就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從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來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認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負舉證責任。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的,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婚前的股票、基金在婚後的增值或貶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或債務,但本金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前存款在婚後的而利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