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一個新三板企業定向增發,股票定價溢價7倍。國有參股企業全額認購,國有企業需要對股票價值進行評估嗎
國企認購企業股權必定會進行價值評估的,這一點無需置疑。
而評價一家企業的價值,並非僅僅只是計算資產,還有很多無形財富需要納入其中。首先是該企業未來發展前景、收購所能帶來的便利、企業盈利能力,還有企業技術方面的價值,這些都是不能夠以金錢的方式納入公司凈資產的。所以溢價7倍並不能夠說明虛高。
② 新三板的股票屬於非公開發行嗎
是的。因為新三板屬於場外交易市場,應該屬於櫃台式交易市場,它的股票不是向社會公眾公開發行的。
③ 新三板股票內部股票價格是2元,還沒有上市,現在內部定向增發500萬股,價格是3元,上市同時增發,上
首先、如果你想要好的分析應該提供企業的基本名稱和代碼。另外新三板定增一般來說是不會虧的,獲利在30%-80%之間,當然前提是你有新三板賬戶這樣才方便轉讓,並且得確保你的定增股是沒有鎖定期的。
另外如果企業不好的話是很有可能跌破定增發行價的。
新三板我相當的熟悉,建議給個企業名稱我幫你看看,理財思路是正確的,如果你選好了一年後賺十倍左右還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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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非公開發行股票是什麼意思
非公開發行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採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非公開發行股票不能在社會上的證券交易機構上市買賣,只能在公司內部有限度地轉讓,價格波動小,風險小,適合於公眾的心理現狀。
如果不是這樣,而是一下子在社會上推出大量的公開上市股票,那麼,股民們在心理准備不足、認識不高的情形下,很容易出現反常行為,從而影響社會的穩定。
(4)新三板非公開發行股票價格擴展閱讀:
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特定對象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特定對象符合股東大會決議規定的條件;
(2)發行對象不超過十名。發行對象為境外戰略投資者的,應當經國務院相關部門事先批准。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
(2)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36個月內不得轉讓;
(3)募集資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
(4)本次發行將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的,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規定。
⑤ 什麼是新三板定向增發
定向增發不只是新三板獨有的。
指企業向特定對象增發一部分股票。意思就是邀請別人出錢,企業增加一部分股份給別人作為回報。
⑥ 新三板股權激勵的價格可以低於上一輪定增的價格嗎
根據你的提問,經邦咨詢在此給出以下回答:
目前的法律法規等規定並未對新三板的定增價格做出具體規定,並不像上市公司一般,如要求向符合條件的少數特定投資者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行為,規定要求發行對象不得超過10人,發行價不得低於公告前20個交易市價均價的90%,發行股份12個月內(認購後變成控股股東或擁有實際控制權的36個月內)不得轉讓。新三板的定增價格一般為企業和投資方之間協商確定。
梳理已經掛牌新三板企業,企業在描述定增價格的參考依據時的描述基本都是為「本次股票發行價格綜合考慮了公司所處行業、公司成長性、經營管理團隊建設、每股凈資產、市盈率等多種因素,並與投資者溝通後最終確定。」
「詢價式定增」也是確認定增價格的方案之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細則(試行)》(股轉系統公告[2013]49號)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了企業定增,未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掛牌公司及主辦券商可以向包括掛牌公司股東、主辦券商經紀業務客戶、機構投資者、集合信託計劃、證券投資基金、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以及其他個人投資者在內的詢價對象進行詢價,詢價對象應當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的規定。」
以上就是經邦咨詢根據你的提問給出的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經邦咨詢,17年專注股改一件事。
⑦ 新三板上市企業定向增發股票價格如何確定有什麼規定
新三板定增價格沒有具體規定。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票發行業務細則(試)》第一章第五條:
掛牌公司、主辦券商選擇發行對象確定價格 或者發行價格區間,應當遵循公平、正原則維護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⑧ 新三板做市後定向增發價格怎麼確定
略低於做市價格,
⑨ 新三板股票發行與定向發行的概念有什麼區別
股票發行,根據投票發行對象的不同,可以將其分為非公開發行(Privateplacement)與公開發行(Publicoffering),前者只針對特定少數人進行股票發售,而不採取公開的勸募行為,因此也被稱為「私募」、「定向募集」等;後者則是向不特定的發行對象發出廣泛的認購邀約。
非公開發行即向特定投資者發行,也叫定向增發,實際上就是海外常見的私募,中國股市早己有之。但是,作為兩大背景下,即新《證券法》正式實施和股改後股份全流通率先推出的一項新政,非公開發行同以前的定向增發相比,已經發生了質的變化。
定向增發(私募)是指上市公司向符合條件的少數特定投資者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行為,規定要求發行對象不得超過10人,發行價不得低於公告前20個交易市價的90%,發行股份12個月內(認購後變成控股股東或擁有實際控制權的36個月內)不得轉讓。
對於新三板來說,根據「公司確定發行對象時,除公司現有股東以外,每次股票發行的投資者人數合計不得超過35名」(目前這樣要求,未來很可能放開35名人員限制)規定,所以其不屬於上市公司所定義的「私募」(發行對象少於10人),從全國股轉系統頒發的制度規則,統一稱之為「股票發行」。
而中國證監會頒發的有關文件稱其為「定向發行」,比如:《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4號"一^•定向發行申請文件》(2013-12-26)《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7號——定向發行優先股說明書和發行情況報告書》(2014-09-19)《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4號——定向發行申請文件》(2013-12-26)《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8號定向發行優先股申請文件》(2014-09-19)所以,實踐中,對於新三板,以及全國股轉系統與中國在證監會的不同叫法上來說,「股票發行」與「定向發行」是混用的,所指的事項基本一致,當然,從字面理解,前者包含後者且比後者內涵與外延更寬泛些。不過從嚴格的意義上來說,全國股轉系統公司定義的「股票發行」更為准確些,並為未來拓寬發行對象做好了概念上的准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