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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買股票可抵扣稅

發布時間: 2022-09-17 06:54:53

㈠ 加拿大資本增值稅如何計算的

資本增值稅是對資本利得征稅。常見的資本增值有買賣股票、債券、貴金屬和房地產等所獲得的收益。加拿大稅法規定,資本增值收益(Capital Gain)或者分紅收入(Dividend)及利息收入(Interest Income)都必須向加拿大稅務局交納所得稅。除家庭的主要居所外, 投資物業如度假屋等房產轉讓時產生的資本增值需要交納資本增值稅。

通常來說,投資收益可分成三大類:利息收入,股息收入和資本增值收入。利息收入按與僱傭及生意收入相同的邊際稅率交稅,股息收入來自公司稅後利潤的分配,從公共公司(Public Corporation)和加拿大人控制的私人公司(Canadian Controlled Private Corporation)所取得的股息收入通常會享受較高的稅務收入減免。

資本增值收入(Capital Gain)只有一半並入僱傭及其它收入交稅。如果你在今年賣出投資物業取得的資本增值收入是40萬, 該收入只有一半即20萬須交稅。與利息和紅利不同的是: 資本增值只有在實現的情況下才交稅。如果你投資的房產今年上漲了5萬,但並沒有賣出,不需交納資本增值稅。如果賣出實現的是資本虧損(Capital Loss),不能用於抵減其它類型的收入,可以用於抵減過去3 年的資本增值收入,或用於抵減未來的資本增值收入。

㈡ 加拿大個人薪資稅收計算

按最新標准,聯邦稅方面,年收入低於37885加元(約相當於19.2萬元人民幣)為低收入,稅率只有15%;高於這低於75768加元為22%,再往上到123184加元(約相當於62.5萬元人民幣)以下為26%,這兩檔算中產;年收入要是高於123184加元為高收入了,稅率是29%。

根據所得稅法規定,加拿大居民對其來源於國內外的所有收入都負有納稅義務。對加拿大的非居民,就其來源於加拿大的所得也要納稅,包括:個人勞務所得、來自設在加拿大常駐機構的經營所得和加拿大應稅財產處理中的資本收益等。

征稅對象:加拿大公民或居民;在加拿大定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在加拿大經商或就業;申請加拿大聯邦政府或所在省政府某些退稅項目或津貼;在加拿大出售股票、債券、房產等。

(2)加拿大買股票可抵扣稅擴展閱讀

新移民在稅務申報上注意事項

根據加拿大稅法規定,一旦成為加拿大居民,您所有資產的增值(無論在世界各地)都要交納資本增值稅。

在移民前,您需要將個人及家庭所有的資產,包括房產、股票等,清楚地陳列在一張資產表上,由專業人士提供估值服務,再寫明每項估價。

根據加拿大稅務按獨立個體計算總收入和應繳納稅收的原則,在稅務策略中,可將家庭資產由不同的家庭成員持有,由此可以避免個別成員總收入偏高而繳納較高的稅收。

家庭成員重新分配資產應該在移民前進行。因為加拿大稅法嚴格控制居民通過重新分配收入來減稅。所以在對資產進行估價的同時,亦要估計資產的升值潛力及個人收入增加的可能性,從而確定是否需要在移民前將資產分配到不同的家庭成員名下。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加拿大

㈢ 國外如何處理增值稅抵扣

大多數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均實行增值稅退稅制度。下一步,我國可考慮借鑒國際經驗,逐步將增值稅留抵制度改革為退稅制度,減輕存在留抵企業的稅負,連通增值稅稅負轉嫁鏈條。
理想的增值稅抵扣制度能夠消除重復征稅。但由於稅制模式選擇及稅收征管的原因,即使是較早實行增值稅的發達國家也難以做到完全的分攤和抵扣。這種抵扣的有限性或不充分,使得增值稅制度只能在不同程度上減少重復征稅,不能完全消除重復征稅。隨著我國增值稅徵收范圍全覆蓋,增值稅抵扣面臨量大、面廣和點散的復雜局面,這將給下一階段增值稅抵扣制度的設計和征管增加難度。
增值稅抵扣制度,指增值稅納稅人可將其在外購商品或有償接受勞務過程中(不包括僱傭的人工)所繳納的增值稅在其自身應納增值稅稅額中扣除的制度。增值稅的抵扣結果有兩種情形:一種是可抵扣稅額小於或等於應繳增值稅稅額,這時納稅人需繳差額部分或者不需繳納;另一種是可抵扣稅額大於應繳增值稅稅額,這種情況下各個國家的處理方式不盡相同。
第一種方式是留抵制度。即未抵扣完的進項稅只能留到下期繼續抵扣,直至抵扣結束。目前世界上只有中國、巴西和阿根廷等少數國家採用留抵制度。中國實行的並非徹底的留抵制度,對少數項目允許退稅。例如,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10月在「增值稅留抵稅額退稅優惠辦理」辦事指南事項中規定,符合條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特定事項產生的留抵稅額,可以按照一定的計算公式予以計算退還,具體包括:(1)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重大項目增值稅留抵稅額退稅。(2)對外購用於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價格中消費稅部分對應的增值稅額退稅。納稅人可在每月納稅申報期結束後,通過填寫《退(抵)稅申請審批表》《減免稅申請報告》以及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這些政策一定程度上減輕了所屬行業或產品在流轉環節的稅收負擔。
第二種方式是退稅制度。即如果納稅人當期進項稅額超過了銷項稅額,納稅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就超額的進項稅予以退還。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均採用這種制度,比如英國、德國、瑞典、芬蘭、日本和韓國等。英國《增值稅法案》第七十九條規定,在納稅期間內,如果進項稅額超過銷項稅額,英國稅務機關必須在30天內退還超額部分,但需要在規定期限內確認退稅是否合理。如果稅務機關不遵守這些規定,他們有責任支付應納稅額5%的罰款。日本稅法規定,可抵扣進項稅額超過銷項稅額的,如果納稅人填寫了退稅申報,納稅期間超過的部分應在當期退還,沒有結轉制度,也沒有其他稅收抵免制度。芬蘭稅法規定,如果存在超額進項稅額,則由稅務機關每月自動退還。
一些國家對於納稅人申請退稅沒有特殊的條件限制,但部分國家納稅人只有滿足規定的條件後稅務機關才予以退稅。比如法國,對於按年度申報的納稅人,如果退稅金額不超過150歐元,納稅人可以根據要求在年度結束時獲得超額進項稅的返還。納稅人有義務在發生超額進項稅額的年度結束後的1月份,使用3519表格(Demande de remboursement de crédits de taxes)填寫增值稅退稅申請表。對於按季度申報的納稅人,如果符合以下條件,可在一年中前三個季度每季度末獲得退稅:(1)退款至少為760歐元;(2)納稅人有義務使用表格3519填寫退稅申請,並提交增值稅申報表,以顯示有超額進項稅。而按月度申報的納稅人,在一定的限制條件下也可以獲得超額進項稅的返還。在義大利,申請退還增值稅時,年度納稅申報金額應當超過2582.28歐元,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1)義大利的標准稅率為22%,同時設置三檔低稅率,分別為10%、5%和4%,如果企業要申請退稅,其購買商品所適用的增值稅平均稅率必須超過銷售商品所適用稅率的10%;(2)企業出口到歐盟國家的商品、國際服務的銷售額超過總營業額的25%;(3)涉及資本貨物的收購或研發產生的增值稅;(4)按照供應規則,主要服務在義大利境外提供;(5)申請人是在義大利注冊的非居民企業增值稅納稅人。其中(1)、(2)和(3)(後者僅適用於資本貨物的采購額超過全部采購額的2/3)以及進口適用增值稅的,納稅人可以按季度申請退稅。其餘則按照年度進行退稅。如果不符合上述條件,但在當年和以前兩個年度的增值稅申報表中進項稅額均超過銷項稅額,則納稅人可以申請三個年度中金額最低的退稅。只有滿足條件的納稅人方可向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大多數國家在實行退稅之前,稅務機關會對納稅人進行現場審計,以確認納稅人的退稅申請是否合理。有一些國家的退稅制度中還規定了加快增值稅退稅的情形,即在現場審計完成之前退還超額的進項稅額。比如俄羅斯稅法規定,加快增值稅退稅適用於符合下列條件的納稅人:(1)在此前3個年度內,納稅人進行商業活動所需支付的增值稅(不包括離境轉移貨物和作為稅務代理人支付的增值稅)、消費稅、利得稅以及礦物開采稅的總額不低於70億盧布;(2)自開展經營活動起至少3年;(3)納稅人向稅務機關提供符合要求的銀行擔保或保證。在這種情況下,稅務機關必須在納稅人提交增值稅退款請求之日起5日內決定,是否給予加速增值稅退稅。如果隨後的現場審計判斷無法進行增值稅退稅,納稅人可能會面臨支付罰款和利息的懲罰。韓國的退稅制度中也存在提前退稅的情況。正常情況下,可退稅金額會在最後一次增值稅納稅申報到期之日起30日內退還給企業主。但如果企業提供的商品適用零稅率,或在購置新的商業設施,擴大或延長有關的交易的過程中產生了進項稅,可以申請提前退稅以減輕有關企業的經濟負擔。提前退稅是在最後一次增值稅納稅申報到期之日起15日內,退還給企業。
第三種方式是抵扣其他未償債務。這其實是實行退稅的另一種變通方式,俄羅斯和加拿大等國家實行這種方式。俄羅斯規定超額進項稅額可通過向稅務機關抵扣納稅人的未償債務予以收回,只有在納稅人書面要求稅務機關退稅時才將超額進項稅退還給納稅人。在新加坡,商品及服務稅審計師有時可以被委任為徵收其他稅款的稅務局長或其他稅務委員的代理人,並將進項稅抵免額用於其他稅收債務。實際上,稅務機關只對特別困難的納稅人行使這種權力。在加拿大,如果納稅人沒有在商品服務稅收或任何其他聯邦稅收計劃賬戶下欠款,稅務機關將向納稅人支付凈退稅。但如果納稅人有其他聯邦稅收債務,可以用於抵免其他債務。
從國際比較來看,絕大多數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均實行退稅制度。有些國家超額進項稅每月自動退還,有些國家需要在滿足一定條件之後向稅務機關提出退稅申請。但總的來說,大多數國家納稅人的超額進項稅是可以得到退還的。反觀我們國家,受財政收入及管理等客觀因素制約,除了在出口環節以及兩個特殊項目之外,並沒有建立起廣泛的增值稅退稅制度,而是實施增值稅留抵制度,這使得有留底稅金的企業所繳納的增值稅不能完全轉嫁至下一個環節,也影響了增值稅在其他環節的稅負轉嫁。
從1994年開始,中國稅收政策總體上處於結構性減稅過程。如果要尋找下一次減稅政策著力點,從理論上看,下一步可考慮逐步將增值稅留抵制度改革為退稅制度,這樣不僅能大大減輕存在留抵企業的稅負,而且能夠連通增值稅稅負轉嫁鏈條。尤其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大背景下,這也是一種很有針對性的「去庫存」的助力政策,能夠達到精準減稅的目的。當然,實施這一政策,需要考慮一些外部因素,如對財政收入影響、強有力的增值稅征管條件等。

㈣ 新移民在加拿大需要繳納的稅收有哪些呢

主要稅種

(一)所得稅
加拿大的所得稅由聯邦政府和各省或地區政府徵收。加拿大居民必須根據其在世界各國所獲得的收入繳納所得稅。非加拿大居民只要有來自加拿大的以下收入或收益,都要在加拿大納稅。加拿大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分為四類:即薪酬收入、生意收入、投資收入和資本收益。聯邦個人所得稅實行超額累進稅率,納稅人收入愈高,稅率也愈高。非居民在加拿大所獲得的大部分被動性(投資性)收入,包括利息、紅利、租金、使用權費,只要是由加拿大居民所支付或預付給非居民的款項,都要扣除25%的所得稅。在加拿大的非居民有可能根據本人居住國與加拿大之間所簽訂的有關稅務條約減少或免除應繳納的歷得稅。有些條約可以將應繳納所得稅的稅率降到5%、1 0%或1 5%,而且對在加拿大建立「永久性機構」(如分公司)的企業獲得的營業利潤徵收的所得稅限定在一定的范圍內。通常情況下,非加拿大居民實體通過其在加拿大的分公司開展商業活動,和加拿大居民實體擁有的在加拿大從事商業活動的子公司在繳納所得稅方面的差別不是很大。
(二)消費稅與其他稅項
加拿大的消費稅是一類稅收的總稱:首先是與中國增值稅類似的商品和勞務稅,即GST,分為聯邦商品與勞務稅和省商品與勞務稅。加拿大於1 991年起對大部分貨物與服務的銷售徵收7%的聯邦商品與勞務稅,2006年起下降為6%。各省均對零售貨物及勞務徵收商品與勞務稅,從6%到12%不等。其次是與中國消費稅類似的消費稅,對汽油、柴油、卷炯、酒、珠寶、空調及重型車等徵收特別消費稅。但基保險、處方葯物等項目可免徵消費稅。對大部份在商業經營中因購買貨物而交納商品與服務稅的人來說,可通過退稅機制抵消此項稅款的支Ⅲ。某些省份對銷售個人有形資產和提供某些服務徵收銷售稅。計算所得稅時,省銷售稅一般不予抵扣,也沒有退稅。購買、出售股票相其他金融證券,及其他金融產品均免除GST和省級銷售稅。2010年7月1日,加拿大安大略省,卑詩省和新斯科舍省實行統一銷售稅(HST)取代目前聯邦貨品及服務稅( GST)及省零售營業稅(PST)雙軌並行方式,未來稅項由聯邦統一徵收;安大略省HST稅率為13%,卑詩省為12%,新斯科舍省為15%。股票交易所得在加拿大無需繳納印花稅。

㈤ 可抵稅流轉股票是什麼

礦業投資政策促進型投融資模式-加拿大「可抵稅流轉股票」
整理人:趙礦亮
1「可抵稅流轉股票」是加拿大30年來礦產勘查投融資促進政策的經典。眾所周知,加拿大是一個高稅賦國家,鮮有更多的稅收減免優惠,但是投資於 「可抵稅流轉股票」 ( Flow-through shares)卻是一個例外,此政策並非加拿大財稅政策的漏洞,而是在稅法中明確規定的政策,由加拿大聯邦稅務局制定及監督理,是加拿大保留不多的通過財稅手段鼓勵產業投資的政策工具,也是特定行業(如礦產勘查業)企業「政府」加「市場」資本市場融資的重要工具。在加拿大,此政策不僅適用於礦產勘查,還適用於油氣資源、綠色能源等產業。「可抵稅流轉股票」的英文為「flow-through share」,也有文獻譯為「流通股票」、「全部通過股票」等。因為「flow-through share」的英文含義是:將特定經濟行為(如礦產勘查)的財稅鼓勵政策(如抵減所得稅)「流轉」給投資者(股東),因此本文採用「可抵稅流轉股票」的轉譯。2「可抵稅流轉股票」是財稅政策與勘查資本市場相結合的一種制度與金融創新。在礦產勘查領域,加拿大「可抵稅流轉股票」制度應用的最早,配套制度完善,效果也十分明顯。早在1954年,加拿大在礦產勘查領域就應用此政策,並80年代以後逐步流行,如今已成為礦產勘查領域重要投融資方式之一。其設計思路如下:在礦產勘查領域,尤其是在初級勘查或草根勘查(新發現礦產地)階段,由於勘查投入的高風險,此時最需要政府的公益性投入、風險引導投入,也需要相應的財稅支持。但在操作中,直接給礦產勘查公司財稅支持有一定困難,例如,初級勘查公司前期投入大量勘查經費,很少或者根本沒有收入,無法像將其並入盈利企業那樣,享受到的「勘查支出抵減所得稅」的政策。例如1999年-2000年間, 加拿大138家初級勘查上市公司共投入勘查費用1.49億美元,如果將其納入大公司,則可為大公司抵減0.48億所得稅支出。而另一方面,由於初級勘查風險極大,這些初級勘查公司面臨融資困境,如果再趕上礦業活動的周期波谷,會更加雪上加霜。為解決此問題,加拿大有識之士 「頭腦風暴」,將財稅政策與資本市場投融資結合在一起,創立了「可抵稅流轉股票」(Flow-through shares),核心是將勘查公司的勘查抵稅額 「流轉」 (Flow-through)給股票投資者,由投資者享有減稅權利。這樣,政府、投資者、勘查公司三者之間形成紐帶:投資者獲得勘查股票投資激勵,因為他們以低的代價(扣除抵稅後投資)進行投資;勘查公司獲得融資,名義上是投資者的資金,實際上是投資者(凈投入)與政府(減免稅部分)的投資;政府通過財稅政策實現了公益性投入或者風險勘查投資的引導性投入,因為投資者代替政府將相當於減稅額的投資 「流轉」入勘查企業。3加拿大「可抵稅流轉股票」將大量社會資金轉變為商業性礦產勘查投入,也催生了眾多投資該金融產品的機構投資者。在礦產勘查領域, 「可抵稅流轉股票」促進了礦產勘查企業上市,並為扶持企業提供了大量的資本融資。根據加拿大自然資源部 (NRCan)對礦產勘查「可抵稅流轉股票」產業促進政策的分析,雖然加拿大歷年礦產勘查的投融資可能受到多因素影響(如資源價格、企業自身、政策鼓勵等),但「可抵稅流轉股票」政策在對勘查投資的促進作用仍然十分顯著。從總量上來看,2000年到 2008年,初級勘查公司累計通過「可抵稅流轉股票」獲得40億美元的融資(St.John』s ,2009 )。其中, 2000年-2003年,「可抵稅流轉股票」融資一度佔到勘查支出30%-50%。2008年初級勘查公司通過 「可抵稅流轉股票」 (FTS)方式融資6.26 億美元,占當年礦產勘查全部支出30億美元的20%,且其中相當部分投向初級勘查和草根勘查。正如王家樞(2008)指出,一般情況下,礦產勘查因其過高的風險而很難從股市集資,除非是將礦產勘查和開發項目捆綁上市,但在加拿大卻是例外,因為它有一種專門的礦產勘查股票(Flow-Through Shares )。加拿大「可抵稅流轉股票」投資者除了直接投資(即投資者與初級勘查公司簽訂股權認購協議,勘查公司在簽定私募協議的同時必須遵守相關規定,將募集資金嚴格用於特定的勘查支出)之外,也催生了眾多中間機構,如信託、基金、有限合夥等,這些專門從事 「可抵稅流轉股票」的組合投資,推動了投資礦產勘查的機構投資者的發展壯大。例如加拿大基金管理公司Frontier Alt推出系列針對「可抵稅流轉股票」的基金投資。4「可抵稅流轉股票」政策極大活躍了加拿大勘查金融市場,造就了加拿大獨特的勘查投融資模式。 該政策受到許多國家關注,例如,澳大利亞礦產委員會(礦業界代表性組織)在回應澳大利亞聯邦政府的「通往發現之路——礦產勘查行動議程」時,認為有兩項能使礦產勘查投資恢復活力的關鍵性措施未受政府重視,其中之一是類似加拿大實施的「勘查股票計劃」。澳大利亞礦產委員會認為,加拿大的「勘查股票計劃」對澳大利亞也是適用的。澳大利亞聯邦政府已同意進一步考慮這項建議。此外,智利和南非也在關注加拿大的有關做法,擬通過減稅來促進礦產勘查工作。如南非財政部長Trevor Manuel提出,也要引入此項政策,要對初級礦產勘查投資提供50%的稅收抵減。加拿大「可抵稅流轉股票」通過金融市場,極大支持加拿大礦產勘查一個重要產業群體—初級勘查公司的發展。在加拿大,初級勘查公司已與中型、大型礦業公司一道,成為一個重要的產業群體。來自多倫多證交所信息,截至2009年6月,加拿大多倫多證交所礦業上市公司1424家,其中初級礦業(勘查)公司1100多家,其中有的只有勘查項目,有的已經發展起來,擁有了一個或以上礦山生產項目。加拿大礦業發展位居世界前列,一定程度上與「可抵稅流轉股票」的「政策」加「市場」的產業支持不可分割。此外,該政策實質上是通過金融市場與政府財稅政策,建立了一種政府投資並引導社會投資的新型投融資模式。從「可抵稅流轉股票」的設計模式可以看出,在政府、企業、投資人之間,存在一個減稅與資金的雙重「流轉」邏輯,實際上,此模式下,勘查投入資金來源於兩塊,一塊是政府減稅,一塊是投資者投入,這就誕生出一種「政府投資並引導社會投資」的新模式。該模式充分利用了資本市場的市場化融資,並通過財稅政策與投資鼓勵政策,引導了社會資金資金對「礦產勘查」的投資。實現了政府投融資模式的「市場化」。

5加拿大政策促進型勘查投融資模式對我國借鑒意義加快我國礦產勘查投融資主體及投融資政策環境建設。我國商業性礦產勘查投融資主體多為一般性私人投資者、企業投資者,缺乏專業的機構投資者,缺乏勘查組合投資及富有特色的投資風格。從交易案例來看,國內勘查投資往往採取組建合資公司模式,往往缺乏結構化的資本操作,需要大力培育機構化、基金式策略性投資主體。對於勘查投融資環境建設,需要進一步研究借鑒國外相應的制度與機制。加快礦產勘查領域金融制度與金融工具創新。例如,金融工具對彌補勘查估值缺陷具有重要意義。通常來講,困擾礦產勘查資本市場的一大難題就是礦產勘查項目的估價問題。國外礦產勘查資本市場,經驗老到的投資者已深知,由於資源價格及資源儲量等勘查項目關鍵要素的不確定性,勘查項目的實際價值具有極大的區間性、動態性、概率性,因此,在投融資過程中,已經不把項目估價作為一個固定值來看,而是運用金融工具,通過動態期權條款、風險分擔機制、投資選擇權機制等,鎖定價值期望,規避分散風險。可見,金融工具是礦產勘查投資風險規避的重要手段,金融工具對礦查勘查投融資作用十分顯著。

㈥ 在美國和加拿大外匯,期貨,基金,股票投資收益交稅嗎應該交多少

投資盈利的50%作為個人年收入的一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

㈦ 移民加拿大後以做股票為生活來源可以嗎要交稅嗎交多少

加拿大全球征稅,需要報稅,稅率大約是20%。

㈧ 加拿大礦業稅收政策(二)

蘇迅

一加拿大主要稅收手段

1.公司所得稅(Corporate Income Tax)

加拿大聯邦政府及10省3區均開征公司所得稅。加拿大的所得稅制度規定了開征所得稅的兩個基本概念,即收入來源和住所。

(1)收入來源

加拿大所得稅法(包括聯邦和省/區)規定了4種主要收入來源:經營(所得),財產(所得),工資和資本收益。

(2)公司住所

一個公司如果在加拿大注冊成立,通常認為該公司的住所就是加拿大(或稱為加拿大公司),如果一個公司的核心管理或控制層在加拿大,即使其在國外成立,也認為其住所是加拿大。公司的核心管理或控制層的位置是決定公司住所的關鍵因素。

根據憲法規定,所有加拿大公司,不論其位於何處,對其所有收入均開征聯邦公司所得稅,省和地區只對來源於該省區的收入徵收所得稅,對不是來源於本省或區的收入不能使用該省或區的所得稅(率),而應採用較高的聯邦所得稅率。對加拿大公司的境外所得,如果部分或全部已經在國外納稅,給予相應部分的稅收減免。

2.資本稅(Capital taxes)

資本稅是對公司的資本(資產)而不是對收入征稅,資本稅的稅率因公司的規模(如大公司)和公司所處的部門(如財務)不同而不同。資本稅可以申請減免。

聯邦政府對資本超過1000萬(加元,下同)的公司徵收大公司稅(Large Corporation Tax),即LCT。已交納的4%的聯邦附加稅可以抵扣LCT。新斯科舍(Nova Scotia)、新不倫瑞克(New Brunswick),魁北克(Quebec)、安大略(Ontario)、馬尼拖巴(Manitoba)和薩斯喀徹溫(Saskatchewan)等省對盈利的公司(包括礦業)也徵收資本稅。應稅資本通常包括公司所有的凈資產和資本負債,減去貸款和投資的補貼。計算所得稅時資本稅的扣減嚴格遵守扣除法則的規定。

3.采礦稅(Mining Taxes)和權利金(Mining Royalties)

所有的礦業省份或地區對對本區的礦業公司徵收采礦稅(MiningT axes)和/或采礦權利金(Mining Royalties)和/或礦地稅(Mineral Land Taxes),這是與聯邦和省/區所得稅明顯不同的第三層次的稅收。徵收礦業稅的主要目的是對開發省或區所有的不可再生礦產資源的補償。

英屬哥倫比亞(British Columbia)、馬尼拖巴(Manitoba)、安大略(Ontario)、魁北克(Quebec)、新不倫瑞克(New Brunswick)、新斯科舍(Nova Scotia)、紐芬蘭(Newfoundland)和拉布拉多(Labrador)等省和聯邦所屬的3個地區(Yukon,Nunavut and Northwest Territories)的礦山都對采礦收益徵收采礦稅。除英屬哥倫比亞礦產資源稅法(British Columbia Mineral Tax Act)外,其他省均規定采礦稅只對采礦階段的礦業收益徵收。實際上,由於對采礦階段沒有公平的產品市價而言,因此,采礦稅應稅收益的計算通常包括采、選、冶各階段,再減去選冶扣除(Processing Allowance)。選冶扣除(Processing Allowance)根據選冶原始投資的一定百分比計算,但是,該項扣除不能超過采選冶收益之和的一定百分比(通常是65%)。

在計算稅收時,每一項法令都允許采礦和選冶資產折舊的扣除(以不同的比例)以及生產前支出的分期攤銷,然而,沒有一項法令允許(購買)礦產資源產權(Mineral Property)的成本稅前扣除,發生在外省的勘探支出、損失以及利息支出也是如此。英屬哥倫比亞是目前惟一對以前年度經營損失提供救濟(允許當年損失向前或向後結轉)的地區。

表1是一個計算采礦稅應稅收入時選冶扣除的例子。

表1采礦稅計算的案例

一些省並不按照上述模型計算采礦稅,例如,愛爾伯塔(Alberta)只對金礦徵收采礦稅,但是對不同礦產品開征不同的權利金。

4.商品和服務稅、消費稅(Taxes on Goods and Services and Sales Taxes)

(1)商品和服務稅(GST)

對在加拿大提供的商品和服務徵收7%的增值稅稱為商品和服務稅(GST),對進口商品也徵收GST,但對出口商品實行零稅率。食品、大部分醫療服務和器械、處方葯品以及房租免徵GST。GST適用於商品生產和銷售的各個環節,但為了確保GST對最終消費只徵收一次,企業有權對生產應稅產品的進項進行扣除。

(2)營業稅(Sales taxes)

營業稅針對商品和服務最終售價的一定百分比徵收。營業稅又稱直接稅,因為其由最終消費者承擔而不能再轉嫁他人。

聯邦政府不徵收營業稅,在省一級,除了愛爾伯塔(Alberta)外,均在本行政區域內徵收,徵收過增值稅的省和區不再徵收營業稅。省級營業稅稅率從6%到10%不等。

5.財產稅(Property Taxes)

財產稅是由市政當局或地方政府徵收的直接稅,通常按照土地、建築物和其他固定資產評估價值的一定百分比徵收。財產評估值由不同因素決定,包括取得成本和公平市價。徵收財產稅的資產所創造的收入,在計算公司所得稅應稅收入時可以扣除。

二加拿大稅收征管體制

1.聯邦政府(Federal Government)

憲法規定,聯邦政府既有權徵收直接稅也可徵收間接稅。直接稅直接向公司和個人徵收,不能再行轉移。像公司和個人所得稅、資本收益稅(capital-gains tax)和零售稅(retail sales tax)等就是直接稅。間接稅是指不直接向商品和服務的最終消費者徵收,而是通過費、稅或高價等手段間接徵收,關稅(custom ties)和消費稅(excise taxes)是典型的間接稅。

對於礦業,加拿大政府負責以下稅種徵收:

(1)根據所得稅法徵收公司所得稅;

(2)資本稅;

(3)商品和服務稅;

(4)工資稅(Payroll levies),例如失業保險和養老金,財產稅(property taxes);

(5)消費稅(Excise taxes),對礦業有所限制,實行選擇徵收,例如生產用油料和金剛石;

(6)關稅。

根據1985年的西部協定(Western Accord),對不可再生礦產資源的開發,加拿大政府不再徵收任何形式的權利金。

2.省和地區政府(Provincial and Territorial Governments)

省和地區政府有權徵收直接稅,例如公司所得稅和營業稅。省和地區政府徵收:

(1)公司所得稅;

(2)資本稅(Saskatchewan,Manitoba,Ontario,Quebec,New Brunswick and Nova Scotia);

(3)采礦稅和權利金;

(4)工資稅-醫療和/或中等教育稅(post-secondary ecation tax-es)和各省都徵收的工人補償(Workers' Compensation);

(5)增值稅(Quebec,New Brunswick,Nova Scotia,and Newfound-land and Labrador);

(6)消費稅(尤其是油料)和營業稅(Prince Edward Island,Ontario,Manitoba,Saskatchewan and British Columbia)。

三加拿大礦業稅收體系

加拿大礦業領域的稅收體系有3個層次:

(1)聯邦所得稅;

(2)省所得稅;

(3)省或地區的采礦稅或權利金。

總體來說,上述各項稅收在計算應稅收入時,與其他領域相比並沒有什麼扣減,然而,聯邦和大部分省的稅收制度通過資源補貼(resource allowance)的形式間接減輕礦業的負擔水平。但是,在聯邦2003年2月的預算中明確規定,在未來5年內,這種「資源補貼」將逐步取消。

加拿大的稅收規則充分考慮了礦業的特殊性。這種特殊性體現在3個層次的稅收體系中,也體現在對礦業特點的長期認可。

盡管近年來遭到一些批評,但多數人還認為加拿大的礦業稅收制度具有國際競爭力。

從正面講,加拿大礦產資源稅收制度具有很強的吸引力:

(1)在充分認識礦業是高風險和資本密集型產業的基礎上,聯邦和省所得稅制度以及大部分省的采礦稅制度都允許礦業公司在賦稅前先行回收其投資;

(2)所得稅制度考慮到礦業生產周期的特點,允許損失向前或向後結轉;

(3)一般地,稅收或權利金都以利潤(Profits)而不是總收入(Gross Revenues)為稅基。甚至一些省的采礦稅還以凈利潤(Net Proction Profits)為稅基;

(4)要開發一個礦山,需要承擔項目各個階段的大量義務,一個穩定的礦產資源稅收制度就顯得特別重要,加拿大的稅收制度確實穩定了很多年。重大的政策變化也是通過透明的、協商的程序進行;

(5)加拿大的礦業稅收制度體現了與時俱進。所得稅制度緊跟行業發展的重大趨勢,如全球化、避稅以及對礦山閉坑成本的推測等。

然而,加拿大的礦業稅收制度也不是十全十美,一些規定也成為人們批評的對象:

(6)其一就是聯邦和省政府越來越多地依靠非利潤為稅基的稅收作為財政收入的來源。主要包括資本稅、工資稅、財產稅、使用費和關稅等。因為生產者又是購買者,這些支出不能轉讓給消費者,必須由礦業公司承擔;

(7)加拿大礦業稅收制度不容易搞明白。主要因為各省或地區都有自己的礦業稅制,並且內容又大相徑庭。

在2003年2月聯邦預算中,其中一些已經涉及,如資本稅的逐步淡出、強化投資稅收扣除規定等。

四、加拿大礦業特殊政策(聯邦)

這部分簡要介紹礦業領域聯邦公司所得稅的稅收政策。當然,省和地區也有一些關於公司所得稅和采礦稅方面的礦業特殊政策,由於各省情況差別很大加之時間有限,就不作重點介紹,附錄「稅收計算模型」中反映了安大略省的主要政策。

聯邦和省的所得稅制度通常將礦業活動劃分為4個階段:

(1)勘查和開采;

(2)選礦;

(3)冶煉;

(4)其他如製造和加工。

前3個階段是法定的礦業活動,適用特殊的政策和機制。最後一個階段在法律上劃為加工製造業適用不同的規則。

在聯邦層次,這些特殊的稅收政策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加拿大勘探費用(Canadian Exploration Expenses-CEE);

(2)加拿大開采費用(Canadian Development Expenses-CDE);

(3)資源補貼(Resource Allowance);

(4)通過股票融資減稅(Flow-Through Shares-FTS)和加拿大勘探投資稅收扣除(Investment Tax Credit for Exploration);

(5)資本折舊(Capital Cost Allowance-CCA);

(6)加速資本折舊(Accelerated Capital Cost Allowance-ACCA);

(7)損失結轉(Loss carry over);

(8)大公司稅(Large corporations tax-LCT);

(9)環境保證金(Qualifying environmental trust);

(10)非居民投資的特殊政策(Special considerations for non-resident investors)。

1.加拿大勘查費用(CEE)

CEE是指納稅人為了確定礦產資源、石油、天然氣的存在、地點、范圍或品質,發生在加拿大境內的費用。包括:

(1)探礦;

(2)地質、地球物理或地球化學測量;

(3)打鑽(旋轉,金剛石,沖擊或其他手段);

(4)探槽、測試和取樣。

CEE的支出在當年允許全部扣除。這種扣除(期限)是可以選擇的,因此大公司不會造成非資本損失。在一定的年度中未扣除的CEE余額可以不定期地向進行結轉或申請在以後的納稅年度里抵扣。

所有的勘探支出或成本的累計成為加拿大累計勘探費用(CCEE),納稅人在資源的收益范圍內可以抵扣全部的CCEE,未抵扣的CCEE可以結轉或在以後的年度中抵扣。

2.加拿大開發費用(CDE)

CDE包括:

(1)加拿大資源財產:(Canadian Resource Properties)的取得成本;

(2)礦硐成本、礦山巷道成本以及進入商業生產之後發生的類似地下工作的支出。

沒有申請(抵扣)的CDE余額可以隨時向以後年度結轉,無論公司是否有收入,都可以申請抵扣CDE,也就是說,納稅人可以通過申請CDE製造虧損,符合條件的虧損可以向前或向後結轉。

正向CCEE一樣,所有CDE的累計成為CCDE,在每年年底公司最多可申請30%的CCDE進行抵扣。在不足納稅年的情況下,這種申請受到實際納稅天數的限制。

通常,當納稅人要處置加拿大資源財產(Canadian Resource Property)時,其收益可抵扣CCDE的余額,如果納稅人的CCDE的余額為負值,按收入處理。

在實踐中要確定一項支出是CEE、CDE或是可折舊資產(Depreciable Property)是非常困難的。通常要區分CEE和CDE,主要根據礦山是否達到商業生產階段。

可折舊資產(Depreciable Property)與CEE和CDE的區別在於,可折舊資包括實物資產和滿足特定條件的建築物。既滿足可折舊資產又滿足CEE和CDE條件的支出,按可折舊資產處理。

正像以上所述,CCEE每年100%的扣除,CCDE每年30%的扣除,而礦業公司的大部分資產年折舊率僅為25%。除了扣除率不同外,資產折舊還直接影響資源收益進而降低資源補貼,勘探費用和開發費用對資源補貼的計算沒有影響。

3.資源補貼(Resource Allowance)

資源補貼按資源收益的25%來計算,此時的「資源收益」指納稅人收入中的以下部分:

(1)在加拿大生產和加工(通常包括采、選、冶)的收入,既從礦產資源到基本金屬狀態前任何階段的收入;

(2)基於礦業產值或產量所計算的權利金。

計算資源補貼所採用的收益不包括納稅人處置資源財產(權)的收益。

計算上述資源收入時,多數的扣減也會降低資源收益,除非能合理地區分該項支出與資源活動無關。在計算資源收益時,利息和其他籌資成本或與CEE、CDE有關的支出不必扣減,但是被視為加拿大勘查和開發的日常管理費用是個例外。

結果,資源補貼有效地將聯邦稅率降低了1/4,即從29.12%將到21.84%,但是對融資和勘探和開發支出並沒有降低減少納稅的效果。從某種意義上講,資源補貼政策刺激了勘察和開發行為。

資源補貼的確定非常復雜,因為區分一項支出是否與資源活動有關是非常困難的。比如,公司的合理管理支出應該與確定資源收益有關,然而,往往沒有嚴格遵守的規則,而是由加拿大稅務總局(Canadian Customs and Revenue Agency-CCRA)根據個案處理,因為沒有法律規定。

為了降低成本或避免來自於現貨價格的變化帶來的影響,很多礦業公司使用財政衍生工具。但如何確定它們怎樣影響資源補貼還是困難的事情。考慮用會計學方法是很有用的出發點,但要附加很多的分析。從1996年開始,對納稅的資源損失實施對稱處理,即在計算應稅收入時把25%的損失加回來。

表2說明了勘探支出對資源補貼的影響和重要性。在這個例子中,兩個納稅人在賬面上有相同的稅前收益,但一個人的CEE多於另一個,在這種情況下,CEE較多的納稅人就有權申請高的資源補貼從而降低應稅收入,減少納稅義務。(利息支出也是同樣的效果,計算資源收益時也不扣減)

表2資源補貼計算比較

4.股票融資減稅(Flow-Through Shares-FTS)和投資勘探稅收扣除(Investment Tax Credit-TC)

FTS是一種允許礦業或石油公司獲得勘探和開發資金進行融資的機制。公司放棄或將特定的費用流向特定的股票購買者,這些費用被認為是投資者支出的而不是公司支出,因此所得稅扣減方面的優惠就交給投資者(可以是個人或其他公司)。因此,FTS機制不僅允許成本支出在其實際發生前就可申請,而且還可以申請沖減適用高稅率的所得。

對個人投資者而言,投資FTS可以有兩方面的好處:①他們可以就購買該股票的投資享受100%的稅收扣減;②在成功勘探時他們還可享受其投資增值。

FTS機制是加拿大礦業和油氣公司長期的獨特的稅收制度。

近年來,加拿大越來越多的勘探活動通過FTS融到了大量的資金。僅去年(2002)一年就通過FTS融資超過350百萬美元。

1992年出台了一項特殊規定,允許一定的開發支出視為勘探支出轉移給FTS的投資者以幫助初級油氣公司通過FTS融資。從而,FTS投資者可以100%地扣減CEE,而不是30%地扣減CDE。

在2000年2月18日的經濟分析與預算調整中,作為進一步刺激礦業勘察和開發的措施,除了投資FTS的正常稅收扣減外,聯邦政府還為在加拿大投資勘探的行為出台了15%的投資稅收扣除。

5.資本折舊(Capital Cost Allowance-CCA)

CCA制度是建立在「資產種類」的基礎上,每一類都包括了各種不同的折舊資產。

簡單地說,個別資產的折舊是屬於某一類。每一種資產的處置收益(不超過原始資本成本)加上以前年度的投資稅收扣除(ITC)就得到從該類資產中的扣減額。規定的資本折舊率是適用某一類資產的凈余額。

考慮到資產的獲得要通過一年這一事實,只有一半的增加資產有資格提取折舊,不管資產在當年何時取得。

納稅人可以從零到規定的最大值之間申請任一資本折舊額,在這種情況下,對納稅人來講,申請低於最大值的折舊可能有好處,比如,一家公司在到期之前使用其以前年度是資本損失(結轉)有困難時,就是如此。

每一類資產都隨著折舊而減少,年終每一類資產的余額稱為未折舊資本,並轉為下一納稅年度的資本余額。

CCA制度的結構如表3所示:

6.加速資本折舊(Accelerated Capital Cost Allowance-ACCA)

上述41類資產除了按25%的折舊率正常折舊外,資本的加速折舊(ACCA)還能使資本成本達到100%的折舊。然而,為了達到符合加速折舊的條件,對大多數擴建資產必須是進行商業性生產之前購買,或者是1996年以後超過礦山總收入5%的投資支出。

表3資本折舊的結構

ACCA允許預生產前的資本支出全部回收,也就是說,稅收規定允許企業保護礦山早期的收入,實際上ACCA制度允許礦山企業在納稅前可將全部資本成本沖減收入。

某一年度申請ACCA的數量等於某類資產未折舊的余額,但不能超過礦山的收入,申請的數量可以在最大值和零之間任意選擇。

在計算應稅收入時,ACCA的扣減在CCA正常扣減之前進行,但要在資源補貼、CEE、CDE之後。

在1996年的聯邦預算中,關於CCA出台了兩項對資源產業有利的提議,第一項提議是對油砂礦實施加速折舊政策,第二項提議是對所有的開礦項目實施新的形式的加速折舊政策,即允許納稅人全部扣減當年礦山的資產折舊成本,可超過當年礦山總收入5%,但在納稅人礦山收入的范圍內。

7.損失結轉(Loss Aarryovers)

在計算應稅收入時,非資本損失可以向後結轉3年、向前結轉7年,凈資本損失可以後結轉3年、向前不定期結轉7年。

當公司被控股時,將失去所有凈資本損失結轉的機會,且控股前的非資本損失結轉也受到限制,即公司提供相同或類似產品,在計算其所得扣減時,控股前的非資本損失結轉受到限制。另外,在被控股之前納稅年度被認為終止,加速了任何非資本損失結轉的期限。

8.大公司稅(Large corporations tax-LCT)

LCT是一種年度聯邦資本稅,應稅的加拿大公司和滿足下列條件的其他所有公司都要交納:

(1)在加拿大有永久的組織;

(2)應稅資本在加拿大。

稅額為納稅人在加拿大應稅資本超過1000萬美元部分的0.225%,一千萬美元的免徵資本必須是相關公司的股本。LCT不能抵減應稅收入,但是能沖減4%的聯邦附加稅。公司是應稅資本是全部資本減去投資的差額。

公司的資本以會計通則(GAAP)為基礎,包括:

(1)股票資本;

(2)盈餘公積和保留收益;

(3)貸款和預付款;

(4)各種形式的負債;

(5)遞延稅項;

(6)或有負債,投資和存貨。

在計算應稅資本時符合條件的投資可以扣除,如購買其他公司的股票、對其他公司的貸款和預付款、購買公債、抵押、遞延稅項等資產。對任何財務機構的短期貸款或存款則不符合條件。

9.環境保證金(Qualifying Environmental Trust)

聯邦和省政府都對礦業公司提出了環境復墾的要求,且要提供充足的資金保證實施。總的原則是,提供環境保證金的數量要與法律義務相當,超過實際復墾所需要的支出,不能進行稅前扣除。為了降低對現金流量的影響,當年交納的保證金可以進行扣除,支付的保證金應包括在納稅人當年的收入中。另外,保證金的(利息等)收入每年也要納所得稅。

收入的增加和減少取決於支付的保證金數量,但是不影響計算資源補貼時的資源收益,但是實際的復墾支出會逐步降低資源收益。

表4表示了聯邦所得稅的計算過程:

表4聯邦所得稅的計算

10.對非居民投資的特殊考慮

加拿大總的政策是對國外投資趨於寬松的。礦產勘查和開發是對外國投資者開放的,但是聯邦政府期望這種外資能夠為加拿大和它的居民提供可確定的利益(比如提供就業)。

加拿大產業部制定的投資法(ICA)規范了外國投資問題。ICA提供了寬松的環境,並且大部分新的商業項目不用審批就可通過。然而,如果加拿大公司被非加拿大公司控股,要麼公告要麼獲得審批。

加拿大有一套成熟而完善的金融服務業,外國的投資者可就地獲得資金。此外,對於外商和當地投資者還有相同的一套激勵機制,比如,研發支出的投資稅收扣除(ITCs)、生產礦山資產加速折舊等。

在加拿大,外國投資者與國內投資者可以使用所有的經營方式,但是要通過與一個或者多個獨立的加拿大企業經營。然而,如下所述,剛開始作為一個經濟實體的分枝機構可能更可取。

(1)子公司

對於礦業公司沒有最大和最小的資本條件限制,並且對於地方參股人也沒有要求。組成公司可以在聯邦或者省內完成,並且相對的簡單和便宜。

加拿大強調向國外返還利潤或者外商投資資本方面沒有外匯控制和其他的限制。稅收公平規則應用於所有的加拿大的公司,不管公司是被加拿大的當地居民還是非當地居民控制。

(2)外資分公司

分公司的稅收基礎是把分公司視為是一個獨立的實體並且稅賦計算與公司的計算方法一致。對於這條規定的一個例外就是上述的資本計算規則不能應用於分公司。分公司利潤轉賬到總公司時不適用代扣所得稅的規定。然而,如果分公司的稅後利潤沒有在加拿大再投資的話還要交納分公司稅(Branch Tax)。

五、對中國的啟示

作為工業化國家和世界礦業融資中心,加拿大有完善的稅制、誘人的激勵機制鼓勵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和礦產品生產。加拿大的制度和經驗對中國開發利用礦產資源,以滿足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對礦產資源的需要非常有益。

(1)中國需要授予省級稅收立法機關更多的許可權並且對省級財政收入分配給予傾斜

在加拿大,每個省或地區都有權制定自己的稅收政策,並且能夠根據世界經濟形勢的發展(如全球化)及時作出調整。然而,在中國由於受到政治體制的影響,每個省的立法許可權較小。同時,因為每個省的財政需要不同且地區差別較大,中央政府在全國的統一政策往往造成較高的執行成本。為了加快地區尤其是西部地區發展,應該授予省級政府更多的在稅收方面的立法許可權。

考慮到省級財政收入比例(相對中央財政)較低,有必要給予增加以防止地方為了增加財政收入亂收費,最終增加在中國投資者的負擔。

(2)提高股東在礦業收益中的比例

在中國,由於更多地強調礦產資源國家所有,因此中央政府對礦業收益擁有較高的份額而對公司和其股東的收益考慮的較少(表現為礦山企業的負擔非常沉重)。相反在加拿大,股東對礦業收益擁有非常高的份額,例如在紐芬蘭省,股東擁有全部礦業收益的65%的比例,而聯邦政府佔18%,省政府佔17%(如圖1所示)。

(3)中國需要促進礦業發展的特殊稅收政策

中國的稅收制度將礦業和其他行業一視同仁,忽略了礦業的高風險和資本密集型的特點,造成礦業的稅收負擔高與其他行業。同時,礦業領域又缺乏降低稅收負擔的政策,直接影響了礦業的投資環境。相反,而加拿大政府充分考慮礦業的高風險和資本密集特徵,出台了若干專門針對礦業的特殊政策,為礦業的發展吸引了大量的資金。

圖12002加拿大稅收分配結構

在加拿大有3種稅率,法定稅率、邊際稅率和實際平均稅率。盡管法定稅率可能很高,但實際稅率卻非常有競爭力,大大降低了稅收負擔,下圖顯示了基於各項扣減對稅收的影響:

如圖2所示,對一個具有10年服務年限的金礦來說,由於各種政策的作用,經營者從第七年才開始納稅,完稅年限只有一年。

(4)中國需要中央和地方政府密切協調

中央政府有很多政府部門與礦業有關,如國土資源部、發展與改革委、商務部等,省級也有類似的機構。因此,協調各部門的政策,對建立現代高效的財政管理體系、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稅收和融資系統以及高度透明和穩定的辦事程序,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圖2各項扣減對納稅的影響(Ontario,200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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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Keith Brewer,2003,Government Approaches to Mineral Policy,Taxation and Transparency,Natural Resource Canada

[6]Nature Resource Canada website:http://www.nrcan.gov.ca

㈨ 國內股票的收益還要給加拿大交稅嗎

不是很多沒問題 多了的話 你要是拿到加拿大用 最好提前報稅吧 現在抓移民海外收入比較多 已經出政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