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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股票價格

發布時間: 2021-04-28 16:01:29

『壹』 離婚時股票價值怎麼算

案情簡介男方因出軌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現在雙方對離婚並沒有意見,但在分割財產上雙方產生分歧。原因在於男方手上有數額達一萬八千股的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早些時候,男方買的成本價比較低,現在幾乎翻倍。而男方只願意按購進時的股票價分給我一半的錢款,其理由就是股票是他一個人在炒,與我無關,我不同意,請問律師男方如此分割該部分的股票價款是否合理?
劉律師: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因此,你完全可以要求男方按目前該股票的現價,進行分割。

『貳』 離婚時未流通的原始股怎麼計算價格

無論該股票上市與否,只要擁有了原始股,都可以得到該公司每年的分紅派息。原始股的分紅和一般股票的分紅是一個原理的。投資者購買一家未上市公司的原始股,對該公司進行投資,同時享受公司分紅的權利,一般公司分紅有兩種形式;向股東派發現金股利和股票股利。而未上市公司可根據情況選擇其中一種形式進行分紅,也可以兩種形式同時用。
1、現金股利是指以現金形式向股東發放股利,稱為派股息或派息;股票股利是指上市公司向股東分發股票,紅利以股票的形式出現,又稱為送紅股或送股;另外,投資者還經常會遇到上市公司轉增股本的情況,轉增股本與分紅有所區別,分紅是將未分配利潤,在扣除公積金等項費用後向股東發放,是股東收益的一種方式,而轉增股本是上市公司的一種送股形式,它是從公積金中提取的,將上市公司歷年滾存的利潤及溢價發行新股的收益通過送股的形式加以實現,兩者的出處有所不同,另外兩者在納稅上也有所區別,但在實際操作中,送紅股與轉增股本的效果是大體相同的。
2、配股也是投資者經常會遇到的情況,配股與送股轉增股本不同,它不是一種利潤的分配式,是投資者對公司再投資的過程。配股是指上市公司為了進一步吸收資金而向公司股東有償按比例配售一定數額的股票,它本身不分紅,而是一種籌資方式,是上市公司的一次股票的發行,公司股東可以自由選擇是否購買所配的股票。
離婚分配:
——婚後取提和財產,如無特別約定都為夫妻共有財產,如離婚則可能被要求分割,分割的一般原則為各享一半。

——未經共有人同意而將共有財產擅自轉讓,則有可能被視為非法轉移夫妻共有財產的行為。

——如果訴訟離婚,如果一方堅持離,另一方認為還可以和好的,一般在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都不判離,然後又須等半年才可再提起離婚訴訟。時間延長,可以通過要求財產價值評估等形式,

『叄』 離婚的形式有哪些,離婚時股票收益如何分割

第一,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第二,股票屬於雙方的共同收益,可以平均分割。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肆』 離婚股權價值確定是怎樣的

夫妻股權,是指存續期間,基於夫妻一方或雙方完成共同財產出資行為後而享有的從企業獲取經濟利益和參與經營管理的各項權利的總稱。實踐中,夫妻股權投資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1、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成立公司,約定各自股份佔有份額(股份出資比例)。2、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出資後以一方名義登記,並由其參加經營活動,其經營所得用於家庭生活。3、夫妻共同出資與其他人共同開辦企業,取得股權。4、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單位改制時,用共同財產購買職工內部股,登記在一方名下。5、購買上市公司的股票,取得股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七條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因此,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除非雙方有約定外,應認定為。 但是,股權與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有所不同。股權是證明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義將夫妻共同財產向企業出資並據此享有股東權益的股票或股單,是一種抽象的權利憑證,股權與財產所有權雖均屬於夫妻共同所有,但行使共有權的主體有區別。通常意義上的夫妻財產權的行使主體比較靈活,由於夫妻之間互有特殊的代理權,所以任何一方均可以出於夫妻共同利益的考慮比較自由地處分財產。但是股權,尤其是與第三人成立合資公司時候所獲得的股權,股權的分割必然會涉及到其他股東的權益,配偶的處分權受到極大限制,另外,股權的實際價值難以確定。在分割的時候,往往也不同於其他共有財產的處置。 對於離婚時股權的分割,首先應當確定分割方式。審判實踐中一般存在兩種意見,一種是判令一方當事人持有股權,對另一方當事人以折價評估方式補償。另一種是直接分割股權歸雙方當事人所有。姜濤律師認為,公司具有人合性質,股東之間基於相互信任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公司是股東與公司人格一定程度的結合,公司依股東協議設立和運作,是各國公司法所規定的基本理念。從公司法和合夥企業法的角度,變更股權人亦需要經過其他股東或合夥人的同意。因此,應當從有利於經營發展的角度,依照有利於生產經營的原則,盡量把企業、公司判給懂經營、會管理的一方,同時由持有股權的一方給相對方以合理的折價補償。當然,如果符合公司法和合夥企業法律的規定,其他股東或合夥人同意的,可以直接分配股份,使原先非股東的一方也成為股東之一。 另外,在股權作價方面,實踐中也會遇到許多問題。理論上講,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