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需滿足哪些條件
請參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2014年5月14日 證監會令第99號)
第十一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三)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二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四)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
第十二條 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三條 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環境保護政策。
第十四條 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第十五條 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六條 發行人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以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第十七條 發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審計委員會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發行人應當建立健全股東投票計票制度,建立發行人與股東之間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切實保障投資者依法行使收益權、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求償權等股東權利。
第十八條 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和披露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信息披露規則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十九條 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運行效率、合法合規和財務報告的可靠性,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第二十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資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一年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的。
第二十一條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發行人募集資金應當用於主營業務,並有明確的用途。募集資金數額和投資方向應當與發行人現有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管理能力及未來資本支出規劃等相適應。
『貳』 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這里的公開發行股份,是指公司上市的過程中的那次公開發行股份。上市過程中要向社會公眾發行不超過10%或25%的新股。在這次發行之前公司已經存在的股份,上市後一年內不得轉讓。
發起設立不是公開發行股份,所有股份是全體發起人自己認購的。募集設立分定向募集和公開募集,定向募集的也不叫公開發行股份,公開募集設立的情況在實踐中幾乎不存在。而且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都是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過程,在設立之前是沒有股份一說的,所以不會存在發起設立或募集設立前就已經存在的股份這種東西……
『叄』 簡述公開發行的股票的條件和股票上市的條件
公司作為發行人,在中國境內首次發行的條件具體如下:
(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三)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四)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
股票上市條件:
1)股票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已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
3)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額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司發行股份的總額的比例為10%;
4)公司在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肆』 首次公開發行與首次公開上市的區別
區別一:概念不同
首次公開發行和首次公司上市是一個行為的兩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一家企業要上市由一家券商進行保薦並通過證監會的審核,經過一系列的路演、詢價等程序,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成功。
第二個階段:一旦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完成,這家公司就可以申請到證券交易所或報價系統掛牌交易。這個過程就是首次公開上市。
區別二:市場不同
首次公開發行是由中國證監會審核,公開發行股票是生產貨物是工廠,因此也被稱之為一級市場。
首次公開上市是由交易所審核的。上市是交易貨物是市場,公司在上市之後的交易,被稱之為二級市場。
公開發行股票之後企業的資格得到認可,這種時候企業一般就會要求上市。
區別三:上市的定義不同
狹義的上市即首次公開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s(IPO)指企業通過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向投資者增發股票,以期募集用於企業發展資金的過程。當大量投資者認購新股時,需要以抽簽形式分配股票,又稱為抽新股。
廣義的上市除了公司公開(不定向)發行股票,還包括新產品或服務在市場上發布/推出。一般來說,一旦首次公開上市完成後,這家公司就可以申請到證券交易所或報價系統掛牌交易。 有限責任公司在申請IPO之前,應先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
(4)發行人申請股票首次發行上市的交易所自受擴展閱讀:
上市利弊:
優點:
1 改善財政狀況
通過股票上市得到的資金是不必在一定限期內償還的,另一方面,這些資金能夠立即改善公司的資本結構,這樣就可以允許公司借利息較低的貸款。此外,如果新股上市獲得很大成功,以後在市場上的走勢也非常之強,那麼公司就有可能今後以更好的價格增發股票。
2 利用股票來收購其他公司
上市公司通常通過其股票(而不是付現金)的形式來購買其他公司。如果你的公司在股市上公開交易,那麼其他公司的股東在出售股份時會樂意接受你的股票以代替現金。股票市場上的頻繁買進賣出為這些股東提供了靈活性。需要時,他們可以很容易地出賣股票,或用股票做抵押來借貸。
3 利用股票激勵員工
公司常常會通過認股權或股本性質的得利來吸引高質量的員工。這些安排往往會使員工對企業有一種主人翁的責任感,因為他們能夠從公司的發展中得利。上市公司股票對於員工有更大的吸引力,因為股票市場能夠獨立地確定股票價格從而保證了員工利益的兌現。
弊端:
1. 失去隱秘性
一個公司因公開上市而在產生的種種變動中失去「隱私權」是最令人煩惱的。美國證監會要求上市公司公開所有賬目,包括最高層管理人員的薪酬、給中層管理人員的紅利,以及公司經營的計劃和策略。
雖然這些信息不需要包括公司運行的每一個細節,但凡是有可能影響投資者決定的信息都必須公開。這些信息在初步上市時就必須公開披露,並且此後也必須不斷將公司的最新情況進行通報。
2. 管理人員的靈活性受到限制
公司一旦公開上市,那就意味著管理人員放棄了他們原先所享有的一部分行動自由。非上市公司一般可以自作主張,而上市公司的每一個步驟和計劃都必須得到董事會同意,一些特殊事項甚至需要股東大會通過。
3. 上市後的風險
許多公開上市的股票的盈利沒有預期的那麼高,有的甚至由於種種原因狂跌。導致這些不如意的原因很可能是股票市場總體上不景氣,或者是公司盈利不如預期,或者公眾發現他們並沒有真正有水平的專家在股票上市時為他們提供建議。
參考資料:
網路-首次公開募股
網路-上市
『伍』 股票首發上市申請已獲得通過是什麼意思
股票首發上市申請已獲得通過是指該公司首次發行股票,經股票交易所許可,在中國就是上交所或者深交所同意上市,面向所有股民募股。
股票上市是指已經發行的股票經證券交易所批准後,在交易所公開掛牌交易的法律行為,股票上市,是連接股票發行和股票交易的"橋梁"。
股票在上市過程中一般要遵循原則:
公開性原則:公開性原則是股票上市時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它要求股票必須公開發行,而且上市公司需連續的、及時地公開公司的財務報表、經營狀況及其他相關的資料與信息,使投資者能夠獲得足夠的信息進行分析和選擇,以維護投資者的利益。
公正性原則:指參與證券交易活動的每一個人、每一個機構或部門,均需站在公正、客觀的立場上反映情況,不得有隱瞞、欺詐或弄虛作假等致他人於誤境的行為。
公平性原則:指股票上市交易中的各方,包括各證券商、經紀人和投資者,在買賣交易活動中的條件和機會應該是均等的。
自願性原則:指在股票交易的各種形式中,必須以自願為前提,不能硬性攤派、橫加阻攔,也不能附加任何條件。
『陸』 幾個月同意發行上市審核意見
同意發行上市審核意見一般3個月到半年。
擴展閱讀~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
第十四條(受理與補正)本所收到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後五個工作日內,對文件進行核對,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告知發行人及其保薦人,並在本所網站公示。
發行上市申請文件與中國證監會及本所規定的文件目錄不相符、文檔名稱與文檔內容不符、文檔格式不符合本所要求、簽章不完整或者不清晰、文檔無法打開或者存在本所認定的其他不符合規定的情形的,發行人應當予以補正,補正時限最長不超過三十日。
發行人補正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的,本所收到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的時間以發行人最終提交補正文件的時間為准。
本所按照收到發行人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的先後順序予以受理。
第三十六條(首輪問詢)對股票首次發行上市申請,本所發行上市審核機構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通過保薦人向發行人提出首輪審核問詢。
第三十八條(多輪問詢)首輪審核問詢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發行上市審核機構收到發行人回復後十個工作日內可以繼續提出審核問詢:
(一)首輪審核問詢後,發現新的需要問詢事項;
(二)發行人及其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的回復未能有針對性地回答本所發行上市審核機構提出的審核問詢,或者本所就其回復需要繼續審核問詢;
(三)發行人的信息披露仍未滿足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規定的要求;
(四)本所認為需要繼續審核問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審核時限)申請股票首次發行上市的,本所自受理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出具同意發行上市的審核意見或者作出終止發行上市審核的決定,但發行人及其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回復本所審核問詢的時間不計算在內。發行人及其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回復本所審核問詢的時間總計不超過三個月。
『柒』 上市公司首次發行股票的程序及需要報備的材料
第十四條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營業執照;
(二)公司章程;
(三)股東大會決議;
(四)招股說明書;
(五)財務會計報告;
(六)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七)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
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