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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

發布時間: 2024-03-24 13:35:31

① 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中,單只A股股票質押的數量是否有限制

根據《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2018年修訂)》第六十六條規定,證券公司作為融出方的,單一證券公司接受單只A股股票質押的數量不得超過該股票A股股本的30%。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或定向資產管理客戶作為融出方的,單一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或定向資產管理客戶接受單只A股股票質押的數量不得超過該股票A股股本的15%。因履約保障比例達到或低於約定數值,補充質押導致超過上述比例或超過上述比例後繼續補充質押的情況除外。
證券公司應當加強標的證券的風險管理,在提交交易申報前,應通過中國結算指定渠道查詢相關股票市場整體質押比例信息,做好交易前端檢查控制,該筆交易不得導致單只A股股票市場整體質押比例超過50%。因履約保障比例達到或低於約定數值,補充質押導致超過上述比例或超過上述比例後繼續補充質押的情況除外。
如新增股票質押回購融入資金全部用於償還違約合約債務的,根據我所2019年1月18日發布的《關於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相關事項的通知》,可以不適用《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2018年修訂)》第六十六條第一款關於單一證券公司或資管計劃作為融出方接受單只A股股票質押數量上限,以及第二款關於單只A股股票市場整體質押比例上限的規定。

② 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中,融入方應滿足哪些適當性標准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融入方資質審查制度,對融入方進行盡職調查。融入方不得為金融機構或者從事貸款、私募證券投資或私募股權投資、個人借貸等業務的其他機構,或者前述機構發行的產品。符合一定政策支持的創業投資基金除外。

③ 股票質押回購的回購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你好,根據《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2018年修訂)》第二十六條規定,股票質押回購的回購期限不超過3年,回購到期日遇非交易日順延等情形除外。如融入方股票質押回購違約,確需延期以紓解其信用風險的,根據我所2019年1月18日發布的《關於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相關事項的通知》,若累計回購期限已實際滿3年或者3個月內將滿3年,經交易雙方協商一致,延期後累計的回購期限可以超過3年。

④ 股票質押式回購

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不一定是利好,屬於中性消息,但不是利空。股票質押式回購是指資金融入方通過質押股權獲得資金,並約定未來回購出質的股權的活動。
【法律依據】
《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第二條
股票質押回購是指符合條件的資金融入方(以下簡稱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證券質押,向符合條件的資金融出方(以下簡稱融出方)融入資金,並約定在未來返還資金、解除質押的交易。
第六條
融入方、融出方、證券公司各方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本辦法的規定,簽署《股票質押回購交易業務協議》(以下簡稱《業務協議》)。
證券公司代理進行股票質押回購交易申報的,應當依據所簽署的《業務協議》、基於交易雙方的真實委託進行,未經委託進行虛假交易申報,或者擅自偽造、篡改交易委託進行申報的,證券公司應承擔全部法律責任,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