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兩「85後」操縱股價,證監會出手了,他們得到了什麼處罰
這兩名80後的男子被處以1.26億的處罰,並且被禁止入市。
目前的A股市場的監管制度非常嚴格,同時也有一定的入市要求。有些不法分子會利用個人的資金體量來操縱股價,這樣的行為已經嚴重影響了市場平衡,並且給投資人帶來了非常大的損失。此類行為一定會得到嚴格監管,並且會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
一、這個事情是怎麼回事?
這個事情發生在弘宇股份這一隻股票上,弘宇股份之前的走勢並不正常,引起了證監會的關注。在證監會調查之後,發現有兩名85後的男子在操縱這只股票。隨著案件的進一步調查,這兩名男子操縱股票的手段也得以曝光。目前他們操縱股票的證據非常明顯,兩名男子也受到了1.26億元的處罰。
最後,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此類行為一定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2. 怎樣認定股票受賄案件
您好,
股票也是一種有價證券。司法實踐中,要正確處理股票受賄案件,有兩個法律問題需要明確加以解決。其一,是股票能否成為賄賂的內容,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股票的,能否認定為受賄性質:其二,是如果股票可以成為賄賂的內容,那麼,對收受股票的行為,又該如何認定其犯罪數額。
股票是股份公司發給股東的對公司財產擁有所有權的憑證,是股東籍以取得股利的一種特殊的有價證券。它主要有三個特徵:其一,股票自身沒有價值,它僅僅是股東籍以取得財產所有權、領取股利的一種憑證;其二,股票有一定的價格,它可以在規定的場所通過買賣或者轉讓,給股票持有人帶來財產收入;其三,股票持有人的股金投人是不可贖回的,它有別於一般的有價證券。
根據股票的性質和特徵,股票可以成為賄賂的內容,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股票的,應認定為受賄,其理由是:(1)我國法律一直將股票作為財產納人刑法保護范疇。(2)股票是一種財產性的利益,它可以派生出財物或者金錢,可以金錢來計算價值。雖然股票本身沒有價值,但是,股票的所有者可以憑此在規定的場所轉讓,它可以體現出一定的價值形態,給股票的合法持有者帶來定期的收益,增加其財產。(3)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股票,可以為其增加財產收入,與其直接收受財物無本質的區別。數額較大的,應以受賄罪論處。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股票,從表面上看,行為人似乎有風險投資的一面,且呈現不確定的價值形態。但是,從另一方面講,行為人沒有股金投人而憑此獲取財物,這是客觀事實。
司法實踐中,怎樣認定股票受賄案件,根據本法第l86條、本條、第386條和第388條規定,應把握以下問題:
1、該股票必須是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發行的,而非偽造、變造的股票;
2、行為人收受該股票後,無論該股票價格是否漲跌,均不影響受賄罪的構成。
3、正確認定股票的數額,即股票的價值數額。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千問題的解釋》(l992年l2月ll日)精神計算:
(l)對收受尚未批准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原則上按股票的票面價值認定。如已另外分得股利的,還應同股票票面價值一並計算,如果行為人收受股票後轉讓的,應按行為人的轉讓價認定。
(2)對收受已經批准上市交易股票尚未轉讓的,原則上其收受股票當日所公布的該種股票成交的收盤價格認定。如行為人收受股票後,取得股息和紅利的,還應一並計算;如行為人收受股票後通過證券交易所轉讓的,應按其實際轉讓價認定。
4、無效發行導致受賄股票的失價性對犯罪認定的影響。
《公司法》第139條規定:股東大會作出發行新股的決議後,董事會必須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比政府申請批准。屬於向社會公開募集的,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由此可知,已經發行在外的股票隨即失去其存在的意義,同時失去其價值。這種無價性對股票的持有人會造成何種影響呢?
(1)股票失價與善意持有人的債權取得。善意持有人是指因不了解發行真相而購買了無效的發行的股票的所有人(持有人)。由於擅自發行的行為使股票記載的權利落空。股權的喪失這一法律事實既導致了股票發行關系的終止,同時也導致了支付了對價的善意持有人與股票發行者之間債權債務關系的發生,即擅自拔行股票的行為對善意持有人手中的股票性質此時也發生了變化:由股權憑證變為債權憑證,債權人可以據此向債務人請求返還股金並賠償損失。至於受賄人,由於在獲得股票之時並未付出對價,擅自發行的無效行為對其並未構成侵權或造成損失,另外,侵權行為之債的不可轉讓性,使得受賄人雖然因最初的繼受取得佔有了股票,卻因為不是直接被侵權人而不能當然獲得債權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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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象不能犯的幾種情況,刑法規定已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擅自發行股票而導致股票失價使受賄人獲取錢財的目的落空,這種現象被刑法理論稱之為對象不能犯,(1)受賄人在為他人謀取利益之前索要和收受股票的,因雙方互有期約,受賄人按此完成了謀取利益行為,應當定為受賄罪(未遂)。但是,當受賄人在收取賄賂後、為行賄人謀取利益前,知悉了股票發行真相,未給行賄人謀取利益或按正常方式辦理事情(未枉法),定受賄罪(未遂)顯然不妥。我們認為,鑒於受賄人在犯罪活動開始後,主動停止了犯罪,盡管主觀上的動機是產生於對財物追求目的落空,但畢竟末產生任何犯罪結果,對此定為犯罪中止是適宜的。(2)在為行賄人謀取利益後收受股票,則不能簡單地一律按受賄罪(未遂)對待。凡為他人謀取了利益而索要股票為他人謀取非法利益而事後收受股票的,應按犯罪未遂對待。因為這兩種行為所表現出的目的性非常明確。前者以辦成事為獲取股票的理由;後者為他人謀取非法利益的主要目的除受賄之外別無其他解釋。職務范圍內為他人謀取正當利益而於事後被動收受股票,不應按受賄定罪。因為,行為人在收受股票前已經完成為他人謀利益的行為,屬於正當的職務行為;事後收受在行為人主觀上屬於間接故意,即對股票所代表的預期收益權的追求近乎於放任狀態;股票失價性,使收受財物不能實現,而此種情形發生在行為人主觀放任范圍內,故不應接受賄罪處理。當然,這不等於承認行為人收受股票的行為具有合法性,可以比照相近的情況,按照國務院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中不得贈送和接受禮品的決定》中的有關規定處理。需要指出的是,對特定行為人,如國家證券主管機關和權力及於證券領域的國家工作人員,不論何種情況或何種原因收受擅自發行的無效股票均應接受賄罪論處。
(3)關於無效發行的事實對於公眾補償的問題。擅自發行股票行為的暴露常以賄賂犯罪的揭露和處理為開端。司法機關辦案人員常從保護公眾利益的角度,不承認擅自發行為無效發行,進而對股票價值作虛擬的維持,與之相聯系,對被告人定罪量刑就難以明確。我們認為,擅自發行的股票在其無效性被確定後,公眾持股者喪失股權轉而得到的是債權。從另一方面講,發行人即募集人對其發行時的股票價值負有擔保義務,發行人對其發行股票的價值同時喪失抗辯權。因此,對擅自發行股票作無效認定,並不因此而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相反能促進已經變化的法律關系恢復到正常關系中來,確保股民獲得及時的救濟,同時對於正確處罰犯罪亦有積極意義。
5、正確認識轉讓方式對犯罪認定的影響以股票為內容的賄賂犯罪中,通常由行賄人將一定數額的股票交付受賄人並由受賄人收受。如此完成的賄賂,實際上是股票轉讓的過程。股票轉讓因記名股票與無記名股票的區別,分為交付轉讓和背書轉讓,交付轉讓即無記名股票可視為種類物,其轉讓僅需將股票交付相對人,即產生法律效力;背書轉讓即股票持有人將轉讓的意思表示記載於證券背而的轉讓行為。我國《公同法》第145條規定: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記名股票的轉讓,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若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由此可以看出,在股份轉讓問題上根據物權變動原理,實行公示和公信原則,將無記名股票作動產對待,以交付行為作為公示方式,以交付(佔有)的事實表現出公信力;將記名股票作不動產對待,以登記作為公示方法,並由此取得登記公信力,按照物權變動之公示公信原則,即便股權事實上已經變動,但未實行公示的形式,仍然不發生所有權變動的效力;反之,如果形式已經履行變動手續,但事實上並末變動,仍然發生變動的效力,一般情況下,行賄人出於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將無記名股票付給受賄人,且該股票具有其票面權利的經濟價值,即完成行賄行為,與此同時,其相對人若給予了某種利益,則構成受賄罪。但是,如果以記名股票行賄,通常要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東名冊。這里就出現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受賄人收受股票後,行賄人並未辦理相應登記。原因有兩個,一是受賄人對是否最終收取股票持猶豫態度,比如,看看是否別的人也收了,等等。如果沒有形成實際的收受,不應定為受賄,可以照國務院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中不得贈送和接受禮品的決定》第3條第5項以其他形式和名義收受禮券辦理,與禮券性質相似。二是受賄人的原因而未辦理登記。如果受賄人與行賄人互有期約或受賄人索賄的應構成受賄罪,除此之外不應接受賄罪處理。第二種情況是受賄人實際辦理了登記。這也有兩種表現行為:一是受賄人以自己或親屬和其他第三人名義辦理了登記,說明收受人已經取得股權或著行使了處分權,應按受賄處理。二是行賄人或第三人自作主張,用其他人名字辦理登記。若此事本人知道而未表示異議,應視為本人對股票的處分,按受賄罪對待;若此事本人不明知或知悉後表示異議的,則不能將此登記轉讓行為視為受賄,而應根據實際情況加以正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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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股票盈利性和風險性對確定受賄數額的影響(1)通謀——給付對價的收受行為構成犯罪的要件。一個時期,原始股被認為最容易賺錢而成搶手股票,有的公司用配送給領導人這類股票為謀取利益鋪路。除了無償贈送之外,由於某種原因收受人也有時給付一部分對價。如:溢價發行股票面值給付價款,除去購買人應支付的發行成本而按票面價值付款,還有的行賄人對受賄人承諾如果不能實現預定股利則給予補償,等等。對此,一種觀點認為,收受人收取股票的實際價值與其給付價款之間的差價是一種利益取得,應將該差價計為受賄額。另一種觀點認為股票上市交易,其價值運動表現的是股票面額與股市行情之間的關系,因此只要收受人付出了票面額與股票價值的款項,其盈利部分是合法的,我們傾向第一種觀點。第二種觀點不足之處在於沒有看到兩種獨立行為之間存在著一個內在的聯接點,即如果行為人之間具有通謀性,包括雙方通謀,通過第三人(證券商或交易所)共謀和行賄人確保受賄人主觀上達到了明知的程度,從而證明了受賄人不等價收受股票的非法盈利屬於受賄罪客觀方面的表現。對此應將收受股票的差價部分與股票交易盈利部分合並計為受賄額。
(2)不當得利——未付出股本卻獲得盈利的受賄行為的對象。在股市盈利的前提下,受賄人只獲得盈利,股本金被行賄者收回,這種不當得利應計為受賄額,股本金則應作為犯罪工具追繳。
(3)實收股本——股票虧市時確定受賄額的基礎。由於股票交易風險和虧損的客觀性及同一范圍內的普遍性,在股票虧市的情況下,應按收受股票當時的股本金確定受賄數額,不宜將收受股票投人股市數額重復計算,更不能將虧損列為損失而加重處罰。以避免與挪用公款(包括挪用公款炒股)或貪污行為相混淆,造成法律適用上的錯誤。
3. 證監會對淄博股票配資6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 涉及到奧特迅等
證監會對淄博股票配資6宗案件作出的行政處罰主要涉及到以下方面:
案件類型與數量:
- 證監會派出機構近期對6宗案件作出了行政處分。
- 其中包括3宗信息披露違法案,1宗內幕交易案,1宗借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案,以及1宗違法交易股票案。
具體涉案公司及處罰:
- 奧特迅:因未及時披露其董事長兼總經理廖某霞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的信息,違反了《證券法》第67條,構成信息披露違法。深圳證監局對奧特迅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廖曉東給予警告,並處以6萬元罰款。
- 零七股份:因存在多項未依法披露事項,包括子公司對外支付大額資金、實踐操控人及控股股東謀劃股權轉讓事項以及股份被司法輪候凍結等,違反了《證券法》第67條。深圳證監局責令零七股份改正,並給予警告,處以30萬元罰款;對廣州博融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元罰款;對練衛飛等責任人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至20萬元不等罰款。
- 其他案件:還涉及陳大魁及其共同行動人在減持「浙江眾成」股份過程中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責任,構成信息披露違法。浙江證監局對陳大魁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
證監會態度:
- 證監會將繼續對信息披露違法、內幕交易、借用他人賬戶交易證券及違法交易股票等各類違法違規行為保持高壓態勢。
- 目的在於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
綜上所述,證監會對淄博股票配資6宗案件的行政處罰體現了其對資本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嚴厲打擊態度,旨在維護市場秩序和保護投資者利益。
4. 國外操縱股市是怎麼判刑的
追溯歷史,國外的資本市場監管有諸多值得借鑒之處,那麼,國外操縱股市都是怎麼判刑的呢?
7月初,中國開始嚴查惡意做空和操縱股市。證監會、公安部執法人員進場對涉嫌惡意做空大盤藍籌的十餘家機構和個人開展核查取證工作。
無獨有偶,8月初,瑞銀花旗前交易員因著名的Libor操作案獲刑14年。追溯歷史,國外的資本市場監管有諸多值得借鑒之處,那麼,國外操縱股市都是怎麼判刑的呢?
■那些操縱市場遭判刑的典型案例
英國:交易員因操縱Libor獲刑14年 前東家或罰15億美元
8月3日,倫敦一家法庭陪審團一致裁定,瑞銀和花旗集團前交易員湯姆·哈耶斯(Tom Hayes)操縱倫敦銀行同業拆借利率(Libor)的8項罪名全部成立,他被判入獄14年。湯姆·哈耶斯因此成為全球第一位因操縱Libor而受到刑事處罰的個人。
Libor操縱案是指多家跨國大銀行在金融危機中對全球最重要的關鍵利率——倫敦銀行同業拆借利率Libor作假,案件從巴克萊銀行開始,席捲絕大多數跨國銀行和數個國家監管機構。2012年夏天,英國曝出Libor操縱丑聞,美國和歐洲監管當局開始展開針對相關國際銀行的調查。調查顯示,從2007年12月到2013年1月,花旗集團、摩根大通、巴克萊和蘇格蘭皇家銀行的交易員,使用專屬聊天群和暗語來操縱基準匯率,以增加他們自己的利潤。
哈耶斯於2012年12月被拘留,並受到英國重大欺詐案監察局(SFO)的調查。他被指控於2006年至2010年在瑞銀和花旗集團工作期間操縱Libor。據悉,三年期間,他的交易為瑞銀賺取了約1.5億英鎊。他的前東家花旗銀行為Libor案收到13億美元的罰單,瑞銀罰款2.03億美元。
美國:「魔鬼交易員」製造2010年美股閃崩 面臨最高監禁380年
4月21日,大宗商品交易員Navinder Singh Sarao因涉嫌與2010年震動全球市場的「閃崩」(Flash Crash)有關,在其英國倫敦的家被捕。
2010年5月6日,美股神秘暴跌9%,道指在幾分鍾內大跌近1000點。這一交易日也創下美國股市有史以來最大單日盤中跌幅,堪稱華爾街歷史上波動最為劇烈的20分鍾。之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曾就此事發布報告,但無人遭責。SEC稱,這有可能是單一交易員操縱標普期貨合約造成的。直到今年4月,犯罪嫌疑人被拘捕。
美股閃崩當天,Sarao在標普500指數獲得了價值將近90萬美元交易期貨,而就在當天,投資者近1萬億美元價值在幾分鍾內從美股市場不翼而飛。現年36歲的Sarao是英國倫敦西區的居民,但其進行的交易發生在美國CME Group Inc.運營的交易所。
美國司法部估計,在2010年至2014年期間,薩勞通過交易美股標普500指數期貨合約總共盈利4000萬美元。Sarao如今面臨美方司法部門提起的一項電信欺詐、10項大宗商品欺詐、10項大宗商品市場操縱行為以及一項欺騙行為指控。如果被裁定成立,這些指控合計將為他帶來最高380年監禁。
華爾街史上最大內幕交易案主角被判監禁11年
對沖基金公司帆船集團創始人拉傑·拉賈拉特南,2011年10月16日因涉嫌內幕交易被捕。美國曼哈頓地區聯邦檢察官普利特·巴拉拉(Preet Bharara)表示:「這是最大的對沖基金內幕交易刑事案件。」拉傑·拉賈拉南被判處11年監禁。退還5380萬美元的非法所得,並交納1000萬美元的罰款。該判決為這起數十年來最大的內幕交易案之一畫上了句號。
2011年5月,億萬富翁拉賈拉特南被控14項證券欺詐和內幕交易罪名。拉賈拉特南案是美國政府打擊內幕交易行動中最引人注目的案子。據悉,這起被稱為華爾街歷史上最大的對沖基金內幕交易案的涉案人員包括帆船集團創始人拉傑·拉賈拉特南和等21名被告,涉案金額超過3000萬美元。
與此同時,高盛前董事拉吉特•古普塔(Rajat Gupta)因為向拉賈拉特南提供內幕信息而獲刑兩年,並處罰金500萬美元。在這些內幕信息中,包括了2008年金融危機期間沃倫•巴菲特向高盛投資50億美元的消息。
韓國:三男子散布朝鮮核爆炸謠言操控股市遭逮捕
2012年2月,韓國警方逮捕了幾名意圖通過散布朝鮮核反應堆爆炸的謠言來操控股市的嫌犯。2012年6月,韓國法院裁定,3男子操縱股票市場牟利,判處他們不同期限監禁。案件主謀吳某現年28歲,獲刑兩年。兩名共謀分別獲刑一年半和一年,緩期執行3年。
據悉,2012年1月6日,一則有關朝鮮寧邊輕水反應堆發生爆炸的傳聞通過網路聊天工具迅速在韓國證券界傳開。謠言內容十分具體,6日當天,韓元兌美元匯率最多下跌了0.9個百分點,達到自去年12月20日以來的最低值,而韓國基準股指Kospi指數也一度下跌了2.1%,收市時下跌1.11%。三名男子趁股價波動之機交易股票,獲利2900萬韓元。
德意志銀行在韓股市交易被禁半年 涉嫌操控股市
韓國還曾對2010年11月11日股市暴跌事件秋後算賬。韓國政府2012年2月26日開出歷史最大罰單。德意志銀行的韓國經紀子公司因此面臨10億韓元的處罰。與此同時,韓國證券與期貨委員會還宣布禁止德意志銀行首爾分行在六個月內從事部分自營證券與櫃台衍生品的交易業務。
據悉,韓國綜合股指在2010年11月11日收盤前的最後十分鍾下跌48點,在短短十分鍾內,海外投資者下達了高達2.4萬億韓元的賣出指令,其中多數指令來自德意志銀行的韓國業務部門。韓國綜合股指當天收盤下跌53.12點,收於1914.73點。
韓國監管部門懷疑當時存在現貨市場與期貨市場的套利交易行為。此後,韓國金融監管部門開始就此事件以及德意志銀行在此事件中起的作用進行調查,並指出德意志銀行在2010年11月11日出售約2.4萬億韓元股票後執行了看跌期權,從而套取約450億韓元。
5. 首善集團的董事長用內幕消息炒股虧損1.39億,他因此受到了什麼懲罰
據了解,首善集團的董事長吳正新,聯合下屬內幕交易寶新能源股票買入八點三七億元,虧損一點三九億元,被告人吳正新作為集團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知曉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但是卻指使下屬進行股票交易,已經構成內幕交易罪,法院一審判處被告人吳正新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李某、車某某均為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關於首善集團的董事長用內幕消息炒股虧損1.39億,他因此受到了什麼懲罰?以下是我的看法。首先,該被告人是首善集團的董事長,作為高管人員,他知法犯法,利用內幕消息進行炒股,虧損嚴重。其次,該被告人指使兩名下屬負責交易部進行股票交易,在這起共同犯罪中,吳正新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最後,吳正新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李某、車某某均為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一:吳正新作為高管,不僅沒有為下屬做好表率,反而還指使下屬利用內幕消息進行炒股。
該被告人是首善集團的董事長,作為高管人員,他知法犯法,利用內幕消息進行炒股,虧損嚴重。
關於首善集團的董事長用內幕消息炒股虧損1.39億,他因此受到了什麼懲罰?大家還有什麼想要補充的,歡迎在評論區下方進行留言。
6. 股票內幕交易罪判多少年
股票內幕交易罪情節輕的會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情節比較重的會判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內部交易是違背了公正、公開的原則,是刑事案件,不僅僅是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這個主要是為自己的行為進行承擔刑事責任。
一、股票內幕交易罪判多少年
構成內幕交易罪,將被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屬於情節特別嚴重的,應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我國法律如何處罰內幕交易的行為:
1、行政責任
內幕交易行為人可能被證券監管機構給予行政處罰,主要包括:
(1)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
(2)沒收違法所得;
(3)並處罰款。
對於證券內幕交易,如果違法所得在3萬元以上的,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如果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於期貨內幕交易,如果違法所得在1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如果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10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進行內幕交易的,應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並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4)警告。
單位進行內幕交易的,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警告。
除行政處罰外,內幕交易行為人還可能被證券監管機構給予證券市場禁入的行政監管措施,甚至可能會被處以終身市場禁入。
2、刑事責任
內幕交易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具有以下情形的,構成內幕交易罪:
(1)證券交易成交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3)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
(4)進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3次以上的。
而具有如下情形之一,則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1)證券交易成交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2)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
(3)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75萬元以上的。
構成內幕交易罪,將被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單處或並處違法所得1-5倍罰金,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屬於情節特別嚴重的,應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1-5倍罰金。
3、民事責任
內幕交易行為造成投資者損失的,應當賠償投資者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於最高人民法院至今尚未出台相關司法解釋就內幕交易案件的立案受理、賠償標准等做出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內幕交易民事賠償訴訟的案件數量不多。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就相關司法解釋的出台進行研討,相信待未來司法解釋出台後,投資者提起內幕交易民事賠償訴訟的案件數量將會大幅增加。
股票內部交易,不僅僅是讓股民對市場失去了信心,只要是違背了國家公平公正的原則。股票賠了。也許對一些人來說就是少賺一些錢,或者是虧損一點錢,但是對其他的人來說,很大一部分就是自己的生命,也許會危害特任生命屬於間接殺人。
7. 光大證券烏龍指事件是怎麼回事,我不懂股票,看不懂
8月16日滬指盤中驚天逆轉,權重股瞬間暴漲,多隻股票漲停。盤中滬指一度飆漲愈5%逼近2200點,史上未見,這些都源於光大證券自營盤70億的烏龍指。上交所確認是光大系統問題,駁回光大交易作廢申請。
【烏龍指是什麼?】
股票中的「烏龍指」是指股票交易員、操盤手、股民等在交易的時候,不小心敲錯了價格、數量、買賣方向等事件的統稱。
【「烏龍指」是否可以撤銷?】
上海證券交易所官方微博「上交所發布」發出重要公告:「本所今日交易系統運行正常,已達成的交易將進入正常交收環節。」
上交所發布的今日交易正常交收公告,意味著即使光大證券存在「烏龍」操作,但交易的盈虧結果已具有不可逆傳的有效性。
民事行為的有效與否主要是考察的是行為的行為後果(除了法律規定的無效或者可撤銷),比如買賣行為指令是否發出;不像刑法有時候打擊的思想活動,比如盜竊,可能盜竊前的准備工作也是刑法打擊一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二十條也有相關規定。第一百二十條: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規則進行的交易,不得改變其交易結果。對交易中違規交易者應負的民事責任不得免除;在違規交易中所獲利益,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因此,光大證券的烏龍指是不可以撤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