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需繳納個稅嗎
不需要。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的規定
(1)、對個人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徵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2)、對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
基金的收益分配形式有:支付現金和增加基金單位。在美國,基金分配方式一般有現金分配和自動再投資購買基金份額。美國幾乎所有基金都有自動再投資條款。
大部分自動再投資都不收取任何附加費用。有些基金公司還允許投資者的股利可再投資於其名下的其它基金,因此提供了更大程度的風險分散化。許多共同基金股東選擇將他們的現金分配再投資於購買基金的額外股份上,而不是作為現金取出。
(1)上市交易的股票基金個稅擴展閱讀
在基金收益分配的程序上,分配指示由基金管理公司下達到基金託管機構,由託管機構將核準的分配金總額撥付給指示的收款人。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收益分配基準日以及該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原則、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內容。
我國開放式基金的收益分配可以由基金管理人或過戶代理人辦理,由基金管理公司下達支付指令給基金託管機構,由託管機構將核準的分配金總額撥付基金管理人或過戶代理人。基金管理人或過戶代理人決定投資者應得紅利金額並負責支付給投資者。
㈡ 股息個稅徵收是什麼
股息個稅徵收是指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獲得的股息、紅利所得進行稅收征管的行為。以下是關於股息個稅徵收的詳細解析:
一、徵收對象與范圍
- 徵收對象:主要是個人投資者,他們通過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而獲得股息、紅利等收益。
- 收益形式:包括派現(現金股利)、送紅股(以股權方式贈送的利潤)、盈餘公積金派發紅股等多種形式。
- 機構投資者:如基金、保險公司等,其股息紅利所得則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繳納稅款,不納入個人所得稅范疇。
二、稅率與計算方法
- 持股期限1個月以內(含1個月):按2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 持股期限超過1個月至1年(含1年):實際稅負為10%,即股息紅利所得先按照50%的比例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再按20%的稅率征稅。
- 持股期限超過1年: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三、徵收方式與時間
- 源泉扣繳:上市公司在分配股息紅利時,直接按照稅法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這是最常見的方式,能有效避免稅款流失。
- 自行申報:投資者在收到股息紅利後,也可以自行向稅務機關申報並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實際操作中較為少見。
- 納稅時間:通常為納稅人取得股息紅利所得的當月或次月,具體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的時間為准。
四、相關稅務處理
- 對於截止股權登記日個人已持股超過1年的情況,其股息紅利所得按特定比例(如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並代扣代繳稅款。
- 對於截止股權登記日個人持股1年以內(含1年)且尚未轉讓的情況,稅款則分兩步代扣代繳:在派發股息紅利時暫扣稅款,並在個人轉讓股票時根據實際持股期限進行補繳或退還稅款。
綜上所述,股息個稅徵收是國家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獲得的股息、紅利所得進行稅收征管的重要措施。通過實行差別化稅率政策、採用源泉扣繳和自行申報相結合的徵收方式以及明確納稅時間和相關稅務處理規定等措施,旨在鼓勵長期投資、抑制短期投機行為並保障國家財政收入。
㈢ 炒股收入要不要繳個人所得稅
不用交。炒股是有國家收取印花稅,收益不帶稅。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股票交易所得屬於財產轉讓所得,所以不用交稅。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境內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所得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境外需要繳納)。
3、綜上所述,所以如果你是在國內的股市炒股的收益,是免個人所得稅的。
(3)上市交易的股票基金個稅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