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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股票交易營業稅

發布時間: 2021-05-11 04:21:28

㈠ 有限合夥企業要交營業稅嗎

國家規定有限合夥企業不繳納營業稅,但是每個合夥人在分配收益後按照其性質單獨繳納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合夥企業施行「先分後稅」原則,對合夥企業本身不征稅,只對投資人征稅。投資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投資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有限合夥企業作為合夥企業的一種特殊形態,同樣適用上述規定。因此,對於自然人投資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指出,應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而對於法人和其它組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適用25%的企業所得稅率。

合夥企業投資有限合夥企業如何納稅?
根據現行稅法及國家稅務總局相關文件,包括《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第二條「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之規定,涉及有限合夥企業稅收問題的,其文件僅明確了「合夥人為自然人」,以及「合夥人為法人和其他組織(該其他組織顯然應為法人制的,否則無須繳納企業所得稅)」之情形,對於合夥人本身也為「合夥企業」的情況,律師尚未發現有專門的稅法文件予以明確。但從合夥企業本身不作為其生產、經營所得的納稅義務人,而是採取「先分後稅」並由其各合夥人分別納稅的操作原則和實踐看,合夥企業從其所投資之有限合夥企業分配取得的所得,同樣需採取「先分後稅」的原則進行處理,其中合夥人為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合夥人為法人的,則繳納企業所得稅。
關於合夥人為自然人時的個人所得稅稅率,是否能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第二條「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並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之規定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關鍵在於判斷合夥企業從其所投資之有限合夥企業分配取得的所得是否屬於《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規定。筆者認為,雖然《合夥企業法》僅明確合夥人從其所投資之合夥企業分配取得的所得是基於合夥人在合夥企業的財產份額獲得,但根據上海市《關於本市股權投資企業工商登記等事項的通知》第五條的規定,本市實際上已經將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財產份額視為「股權投資」,並對以有限合夥企業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中自然人的稅收採取了與天津、北京不同的甄別辦法,即僅從判斷屬於「執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事務的自然人普通合夥人」還是「不執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事務的自然人有限合夥人」來區別不同的稅率,並不考慮合夥企業本身所得的性質劃分。

㈡ 以合夥企業(非自然人)開設的證券賬戶,在證券交易(股票)中獲得的價差收入是如何扣稅的(請詳細)

目前還沒有設置證券投資方面的資本利得稅收制度,像你說的這種情況,一般都在營業稅中扣去!主要看你企業的營業稅率。

㈢ 合夥制投資公司稅率如何計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 文件第二條規定: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利息、股息、紅利的征稅問題。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並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夥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註:)所附規定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註:這個《通知》》就是:《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 》,其第五條內容是: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為應納稅所得額;合夥企業的投資者按照合夥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合夥協議沒有約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夥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稅率為20%

㈣ 合夥企業出售限售股 需要交營業稅嗎

不需要繳納營業稅,這個是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㈤ 5月22日消息,稅務總局說:合夥企業取得股票轉讓所得按經營所得征個稅,怎麼具體解釋

1、需要交納個稅。
2、按照個人所得-偶然所得,也就是你說的分紅稅,交20%,但我記得股票交易所得有特殊規定,不記得了。
3、不會,你上面引用的資料說的很明確了啊!只有「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股票轉讓所得」才會出現你說的情況。而分紅顯然不屬於「股票轉讓所得」。

㈥ 合夥企業在買賣上市公司股票的時候需要叫營業稅嗎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納稅人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所稱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是指納稅人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貨物期貨不繳納營業稅。因此從2009年1月1日起,企業(包括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在證券市場上的股票買賣行為均應繳納營業稅。
另外,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應當組成企業所得稅收入總額。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超過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應並入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即應當依法徵收企業所得稅。

㈦ 合夥企業買賣股票所得需要繳納營業稅與個人所得稅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第一條規定:「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鑒於營業稅納稅人的定義為「單位和個人」,合夥企業與個人獨資企業不屬於個人的范疇,應屬於單位的范疇,不符合上述免徵營業稅的條件。

另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8]061號)文件規定:「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這里的個人為自然人,不包括個人合夥企業與個人獨資企業。所以,合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股票轉讓收入需要交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㈧ 合夥企業買賣股票所得要交營業稅、個稅

需要,按照所得額繳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