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能夠上市交易的股票,應該是什麼類型的股票
獲得證監會批准IPO後的股票且沒有退市的股票在交易時間內都可以交易,在中國比如A股,B股和H股(港股),希望能夠幫到你
2. 什麼樣的公司才可以上市要上市的公司需要什麼條件
根據2006證券法: 第四十八條 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同意,並由雙方簽訂上市協議。 證券交易所根據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的決定安排政府債券上市交易。 第四十九條 申請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上市交易,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適用於上市保薦人。 第五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五十一條 國家鼓勵符合產業政策並符合上市條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第五十二條 申請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報告書; (二)申請股票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營業執照; (五)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六)法律意見書和上市保薦書;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 (八)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三條 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後,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公告股票上市的有關文件,並將該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第五十四條 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除公告前條規定的文件外,還應當公告下列事項: (一)股票獲准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的名單和持股數額; (三)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債券的情況。 第五十五條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三)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條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在其後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條 公司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公司債券的期限為一年以上; (二)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五千萬元; (三)公司申請債券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 第五十八條 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報告書; (二)申請公司債券上市的董事會決議;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營業執照; (五)公司債券募集辦法; (六)公司債券的實際發行數額; (七)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上市交易,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上市保薦書。 第五十九條 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後,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公告公司債券上市文件及有關文件,並將其申請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第六十條 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二)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 (三)公司債券所募集資金不按照核準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 (五)公司最近二年連續虧損。 第六十一條 公司有前條第(一)項、第(四)項所列情形之一經查實後果嚴重的,或者有前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的,由證券交易所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第六十二條 對證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證券交易所設立的復核機構申請復核。
3. 什麼叫上市公司能上市的公司它們需要多少資產
上市公司(The listed company)是指所公開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謂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沒有上市和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能上市的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其它上市要求: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3、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4、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3)能夠上市交易的股票應該是什麼擴展閱讀:
股票型上市公司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經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
(3)公開發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向社會公開發行的比例10%以上;
(4)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5)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6)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債券型上市公司
(1)已經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2)公司債券的期限為一年以上;
(3)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五千萬元;
(4)公司申請債券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
債券發行的條件之一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第八十一條「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
4. 公司准備上市,可以內部認購原始股應該注意什麼
股票認購的基本原則是:自願出資、風險共擔、利益共享、公開公平。
1、認購價格不應該高於每股凈資產的1.1倍;
2、市贏率(購買價格/去年每股的收益)不能高於8;
以上兩項要認真核實,防止公司弄虛假報表。
3、企業負債情況
要看發售股票企業負債的額度。購買某企業的股票時要特別注意該企業公布的一些會計資料報告,這些資料報告發售企業資產總額、負債總額、資產凈值等。
4、看溢價比例
要看溢價發售的比例。企業發售股票大多採取溢價發售的辦法。溢價發售的比例越小,購股者的風險性越小,溢價發售的比例越大,給購股者造成的風險性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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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程序
1、員工向企業(如組成持股會則向企業工會)提出購股申請;
2、企業或企業工會審查員工持股資格;
3、根據員工股份認購方案確定個人持股額度並公告員工持股額度;
4、員工繳付購股資金,一般應用現金支付,也可用企業結余的工資基金按企業自定方案合理分配給職工作為購股資金;
5、企業向員工出具「員工股權證明書」,並將員工持股名冊上報上級部門備案。
在上述過程中,職工認購要分兩步走:職工按基本股配股比例、工齡、崗位首先認購自己可以的股票,認購結束後,即召開股東代表大會,選舉企業主要領導之後,按選舉出的職務再進行職務股的認購。企業職工內部股購買後一年可以在企業內部轉讓。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原始股
5. 我國可以上市交易的除了股票還有什麼
基金也可以的 。
1,可以免費開通各基金公司帳戶後,在場內交易場內的開放式基金,即自動擁有了"上證銀證通功能"。但證券股東賬戶可以買的基金較少,主要購買封閉式基金,ETF,LOF基金以及上交所進入上證基金通平台的基金。
2,證券營業部開基金帳戶,可購買場內交易的開放式基金場外買]與場外交易的開放式基金,可選擇的產品很多,但也不是全部,該證券代銷的都可以,費用和銀行一樣[申購費1.5%]。在證券公司營業部購買基金有一個好處:雖然證監會規定基金銷售不能打折,但券商採取了變通的方法,從自己的傭金中拿出錢返還給投資者。[有時有折扣]
6. 我國可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證券有哪些
國內只有2個交易市場,一個是上海交易所,另一個深圳交易所。
一般6打頭的股票是在上海交易所上市的。
0打頭的股票是在深圳交易所上市的。
3打頭的創業板股票也是在深圳交易所上市的。
證券交易所是依據國家有關法律,經政府證券主管機關批准設立的集中進行證券交易的有形場所。在我國有四個: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台灣證券交易所。
7. 限售A股一但可以上市流通,會對股票有什麼影響
因為限售股基本上是原始股乃1元/股,解禁的限售股,一旦上市流通,肯定會造成下跌。
解禁限售股是指受到流通期限和流通比例限制的取得流通權後的非流通股可以上市交易。
與限售相對應,取得流通權後的非流通股,由於受到流通期限和流通比例的限制,被稱之為限售股。為更好地保護流通股股東的利益,證監會對非流通股的上市交易作了期限和比例的限制。
相關規定
《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第27條規定,改革後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自改革方案實施之日起,在12個月內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轉讓;
(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總數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在前項規定期滿後,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數量占該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在12個月內不得超過5%,在24個月內不得超過10%。其中(二)就是針對非流通股股份股改後的「限售」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