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交易性金融資產是什麼意思啊
交易性金融資產
中級會計中短期投資已改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核算企業持有的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包括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債券投資、股票投資、基金投資、權證投資等和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持有的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包括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債券投資、股票投資、基金投資、權證投資等和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交易性金融資產的類別和品種,分別「成本」、「公允價值變動」進行明細核算。
三、交易性金融資產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時,按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借記本科目( 成本), 按發生的交易費用,借記「投資收益」科目,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在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期間收到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債券利息,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應收利息」
對於收到的屬於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債券利息,借記「應收利息」科目,貸記「投資收益」
(三)資產負債表日,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高於其賬面余額的差額,借記本科目(公允價值變動),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科目;公允價值低於其賬面余額的差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四)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該項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成本, 貸記本科目(成本),按該項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貸記或借記本科目(公允價值變動),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 科目。同時,按該項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借記或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
交易性金融資產的特點
①企業持有的目的是短期性的,即在初次確認時即確定其持有目的是為了短期獲利。一般此處的短期也應該是不超過一年(包括一年);
②該資產具有活躍市場,公允價值能夠通過活躍市場獲取。以上只作參考之用.
B. 這句話如何區分股票是交易性金融資產還是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1、兩者的持有目的不一樣,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不是為了短期內獲益,而要相對持有一段時間;
2、持有時間不一樣,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要長一些,一般在1年以上,而交易性金融資產屬於短期,在一年以內;
3、初始投資時的費用確認不一樣,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要資本化,計入投資成本,而交易性金融資產計入當期損益(投資收益);
4、持有期間計量不一樣,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計入其他權益變動,而交易性金融資產計入當期損益(投資收益);
C. 交易性金融資產是什麼
金融資產是實物資產的對稱,是以價值形態存在的資產。企業的金融資產包括:交易型金融資產,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以及持有到期投資。個人的金融資產包括:個人存款、股票、債券、基金、證券集合理財、銀行理財產品、第三方存款保證金、保險、黃金、信託等。
D. 什麼是「交易性金融資產」
根據准則規定,在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按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高於其賬面余額的差額,借記「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公允價值低於其賬面余額的作相反的會計分錄),在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時,除轉銷交易性金融資產賬面余額外,還應將原記入該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轉出,借(或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貸(或借)記「投資收益」,期末,應將「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結轉後「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無余額。
按照以上說明,倘若購入及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在同一個會計期間,則其會計處理相對簡單,因為期末結賬前「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已無余額,無需結轉「本年利潤」;但若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與其購入不在同一會計期間,其期末「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必有餘額,應將其轉入「本年利潤」科目。隨之而來的問題是,在將來(下一會計期間)出售該交易性金融資產時,還需將其前期已轉入「本年利潤」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再轉入當期的「投資收益」嗎?出售時應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呢?筆者認為,可考慮進行的會計處理方法有三種,現舉例說明。
某企業2007年11月5日購入A公司股票若乾股,價值200萬元(為簡化起見,不考慮相關稅費),12月31日,A股票公允價值為215萬元,2008年2月10日,企業將A公司股票出售,取得價款250萬元。
處理方法一:
2007年12月31日,將產生的公允價值變動15萬元計入當期損益: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150 000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150 000
同時結轉損益類賬戶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150 000
貸:本年利潤 150 000
2008年2月10日出售時,將出售所得與交易性金融資產賬面余額之差直接列為投資收益:
借:其他貨幣資金—存出投資款 2 500 000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2 000 000
—公允價值變動 150 000
投資收益 350 000
此種處理方法對前期產生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不再進行處理,體現的投資收益為35萬元,但實際投資產生的收益為50萬元。因此該法雖對利潤無影響,但未能如實反映投資收益。
處理方法二:
2007年12月31日所作會計處理與方法一相同,但2008年2月10日出售時除如方法一所作分錄外,還需將2007年產生的公允價值變動作為實現的投資收益入賬: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150 000
貸:投資收益 150 000
此時「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又多出15萬元余額,期末需再次轉銷,故2月29日應作:
借:本年利潤 150 000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150 000
此種方法如實反映了投資產生的實際收益,但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在轉銷後又再次確認、再次轉銷,不便於理解。
處理方法三:
2007年處理方法與方法一相同,但需在2008年1月1日先將2007年未實現的、因公允價值計量產生的損益沖銷,待出售實現投資損益時,再行確認。具體分錄如下:
2008年1月1日:
借:本年利潤 150 000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150 000
2008年2月10日:
借:其他貨幣資金—存出投資款 2 500 000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2 000 000
—公允價值變動 150 000
投資收益 350 000
同時: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150 000
貸:投資收益 150 000
與前兩種處理方法比較而言,第三種方法既簡便易行,又符合準則,因此筆者認為此種方法優於前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