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麼類型的小企業不執行小企業會計准則
根據「小企業會計准則」規定:1、在證券市場發行股票或債券並公開交易的小企業;2、金融機構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質的小企業;3、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和子公司。上述三類小企業不得執行小企業會計准則
2. 小企業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的,仍應繼續執行《小企業會計准則》 -正確 -錯誤
不對,能發行股票或債券的公司或企業的規模已經超出了小企業的范疇,原因是發行股票或債券必須要有一定的規模才能獲準的,而這個規模實際上已經超出小企業會計准則所定義的范圍,故此這句話根本就不正確。
3. 執行小企業會計准則的小企業,發生交易或者事項本准則未作規范的,可以參照企業准則中的規定處理嗎
執行小企業會計准則的小企業,發生交易或者事項本准則未作規范的,可以參照企業准則中的規定處理。
《小企業會計准則》
第三條 符合本准則第二條規定的小企業,可以執行本准則,也可以執行《企業會計准則》。
(一)執行本准則的小企業,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本准則未作規范的,可以參照《企業會計准則》中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小企業,不得在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同時,選擇執行本准則的相關規定。
(三)執行本准則的小企業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的,應當轉為執行《企業會計准則》;因經營規模或企業性質變化導致不符合本准則第二條規定而成為大中型企業或金融企業的,應當從次年1月1日起轉為執行《企業會計准則》。
(四)已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業和小企業,不得轉為執行本准則。
第二條 本准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所規定的小型企業標準的企業。
下列三類小企業除外:
(一)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的小企業。
(二)金融機構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質的小企業。
(三)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稱企業集團、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義與《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相同。
(3)股票或債券公開交易的小企業擴展閱讀
《小企業會計准則》
第五條 資產,是指小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小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小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
小企業的資產按照流動性,可分為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
第六條 小企業的資產應當按照成本計量,不計提資產減值准備。
第一節 流動資產
第七條 小企業的流動資產,是指預計在1年內(含1年,下同)或超過1年的一個正常營業周期內變現、出售或耗用的資產。
小企業的流動資產包括:貨幣資金、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第八條 短期投資,是指小企業購入的能隨時變現並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1年(含1年,下同)的投資,如小企業以賺取差價為目的從二級市場購入的股票、債券、基金等。
短期投資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一)以支付現金取得的短期投資,應當按照購買價款和相關稅費作為成本進行計量。
實際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當單獨確認為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不計入短期投資的成本。
(二)在短期投資持有期間,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在債務人應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還本債券投資的票面利率計算的利息收入,應當計入投資收益。
(三)出售短期投資,出售價款扣除其賬面余額、相關稅費後的凈額,應當計入投資收益。
第九條 應收及預付款項,是指小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各項債權。包括:應收票據、應收賬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其他應收款等應收款項和預付賬款。
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按照發生額入賬。
第十條 小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的金額後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及預付款項,作為壞賬損失:
(一)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
(二)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
(三)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
(四)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法院批准破產重整計劃後,無法追償的。
(五)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收回的。
(六)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應收及預付款項的壞賬損失應當於實際發生時計入營業外支出,同時沖減應收及預付款項。
4. [多選題]1.不適用《小企業會計准則》的小型企業有()。
有三類小企業排除在外:一是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的小企業;二是金融機構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質的小企業;三是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前兩類小企業承擔了社會公眾責任,從滿足廣大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求角度出發,要求這些小企業應當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第三類小企業作為集團內母公司或子公司,從統一會計政策編制合並財務報表的角度出發,要求這些小企業也應當統一執行《企業會計准則》。
5. 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小企業,應當轉為執行《企業會計准則》,請問這個出處是哪裡謝謝
出自小企業會計准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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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小企業,應當轉為執行《企業會計准則》:
1.承擔社會公眾責任;
承擔社會公眾責任,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是企業的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如上市公司和發行企業債券的非上市企業、准備上市的公司和准備發行企業債券的非上市企業;二是受託持有和管理財務資源的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如非上市金融機構、具有金融性質的基金等其他企業(或主體)。
2.經營規模較大;
本准則所稱經營規模較大,指不符合國務院發布的中小企業劃型標准所規定的小企業標准或微型企業標准。
3.是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或子公司。
6. 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的小企業
只有企業滿足發行股票或者債券的條件下才可以進行發行融資,這些都是經過監管機構審核的。
7. 問;小企業會計准則不適用哪些小企業
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所規定的同時滿足下列三個條件標準的企業。
(1)不承擔社會公眾責任。新准則所稱承擔社會公眾責任,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是企業的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 如上市公司和發行企業債的非上市企業、准備上市的公司和准備發行企業債的非上市企業;二是受託持有和管理財務資源的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如非上市金融機構、具有金融性質的基金等其他企業(或主體)。
(2)經營規模較小。新准則所稱經營規模較小,指符合國務院發布的中小企業劃型標准所規定的小企業標准或微型企業標准。
(3)既不是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
有下列三類情形的小企業不適用《小企業會計准則》:
(1)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的小企業。
(2)金融機構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質的小企業。
(3)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如果幫助到你~望採納~謝謝~·
8. 什麼樣的企業用小企業會計准則劃分標準是什麼謝謝
一是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所規定的小型企業標準的企業;
二是沒有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的小企業;
三是不屬於金融機構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質的小企業;
四是不屬於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五是已經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小企業。
同時符合前面所述的五個前提條件的小型企業,才可以執行《小企業會計准則》,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則執行《企業會計准則》。
下列三類小企業可以使用小企業會計准則也可以使用企業會計准則:
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的小企業。
金融機構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質的小企業。
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8)股票或債券公開交易的小企業擴展閱讀:
小企業會計准則:
1、簡化核算要求:在會計計量方面,要求小企業採用歷史成本計量;在財務報告方面,不要求提供所有者權益變動表。
2、滿足稅收征管信息需求與有助於銀行提供信貸相結合:以稅務部門和銀行作為小企業外部財務報告信息的主要使用者,基於這兩者的信息需求確定會計核算的基本原則;減少了職業判斷的內容,消除了小企業會計與稅法的大部分差異。
3、和企業會計准則合理分工與有序銜接相結合:對於小企業非經常性發生的、甚至基本不可能發生的交易或事項,一旦發生,可以參照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執行;規定了轉為執行《企業會計准則》應滿足的條件和基本銜接原則。
9. 《小企業會計准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小企業,但( )三類小企業除外
2011年10月18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以財會〔2011〕17號印發的《小企業會計准則》規定,本准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所規定的小型企業標準的企業。
下列三類小企業除外:
(一)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的小企業。
(二)金融機構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質的小企業。
(三)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稱企業集團、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義與《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相同。
第三條 符合本准則第二條規定的小企業,可以執行本准則,也可以執行《企業會計准則》。
(一)執行本准則的小企業,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本准則未作規范的,可以參照《企業會計准則》中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小企業,不得在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同時,選擇執行本准則的相關規定。
(三)執行本准則的小企業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的,應當轉為執行《企業會計准則》;因經營規模或企業性質變化導致不符合本准則第二條規定而成為大中型企業或金融企業的,應當從次年1月1日起轉為執行《企業會計准則》。
(四)已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業和小企業,不得轉為執行本准則。
第四條 執行本准則的小企業轉為執行《企業會計准則》時,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等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希望採納
10. 問;小企業會計准則不適用哪些小企業
有下列三類情形的小企業不適用《小企業會計准則》:
(1)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的小企業。
(2)金融機構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質的小企業。
(3)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適用《小企業會計准則》的企業范圍:
根據關於印發《小企業會計准則》的通知(財政部[2011]17號)可知,新准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所規定的同時滿足下列三個條件標準的企業。
(1)不承擔社會公眾責任。新准則所稱承擔社會公眾責任,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是企業的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 如上市公司和發行企業債的非上市企業、准備上市的公司和准備發行企業債的非上市企業;二是受託持有和管理財務資源的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如非上市金融機構、具有金融性質的基金等其他企業(或主體)。
(2)經營規模較小。新准則所稱經營規模較小,指符合國務院發布的中小企業劃型標准所規定的小企業標准或微型企業標准。
(3)既不是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