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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場外交易的形式有

發布時間: 2021-05-27 08:44:50

A. 證券交易所制度交易形式有哪些

證券交易的方式有:
1.集中競價。
競價交易,是多個買主與賣主之間,出價最低的賣主與進價最高的買主達成交易。公開的集中競價,則是所有有關購售該證券的買主和賣主集中在證券交易所內公開申報、競價交易,每當買賣雙方出價相吻合就構成一筆買賣,交易依買賣組連續進行,每個買賣組形成不同的價格。有關集中競價交易的操作程序、成交辦法、交易單位、交易價格升降單位、交易的清算交割日期等項證券交易運作規則,由證券交易所制定,報中國證監會批准。
2.價格優先。
是指同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買(賣)方進行買賣同種證券時,買方中出價最高者,應處在優先購買的地位;而賣方中出價最低者,應處在優先賣出的地位。
3.時間優先。
是指出價相同時,以最先出價者優先成交。
4.證券交易當事人買賣的證券可以採用紙面形式或者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形式。

B. 股票是如何交易方式是什麼

你好,轉讓股票進行買賣的方法和形式稱為交易方式,它是股票流通交易的基本環節。現代股票流通市場的買賣交易方式種類繁多,從不同的角度可以分為以下三類:
(1)議價買賣和競價買賣
從買賣雙方決定價格的不同,分為議價買賣和競價買賣。議價買賣就是買方和賣方一對一地面談,通過討價還價達成買賣交易。它是場外交易中常用的方式。一般在股票上不了市、交易量少,需要保密或為了節省傭金等情況下採用。競價買賣是指買賣雙方都是由若幹人組成的群體,雙方公開進行雙向競爭的交易,即交易不僅在買賣雙方之間有出價和要價的競爭,而且在買者群體和賣者群體內部也存在著激烈的競爭,最後在買方出價最高者和賣方要價最低者之間成交。在這種雙方競爭中,買方可以自由地選擇賣方,賣方也可以自由地選擇買方,使交易比較公平,產生的價格也比較合理。競價買賣是證券交易所中買賣股票的主要方式。
(2)直接交易和間接交易
按達成交易的方式不同,分為直接交易和間接交易。直接交易是買賣雙方直接洽談,股票也由買賣雙方自行清算交割,在整個交易過程中不涉及任何中介的交易方式。場外交易絕大部分是直接交易。間接交易是買賣雙方不直接見面和聯系,而是委託中介人進行股票買賣的交易方式。證券交易所中的經紀人制度,就是典型的間接交易。
(3)現貨交易和期貨交易
按交割期限不同,分為現貨交易和期貨交易。現貨交易是指股票買賣成交以後,馬上辦理交割清算手續,當場錢貨兩清,期貨交易則是股票成交後按合同中規定的價格、數量,過若干時期再進行交割清算的交易方式。

C. 股票交易方式包括哪些

股票交易是指股票投資者之間按照市場價格對已發行上市的股票所進行的買賣,股票公開轉讓的場所首先是證券交易所。

股票交易方式:
1、議價買賣和競價買賣。
從買賣雙方決定價格的不同,分為議價買賣和競價買賣。議價買賣就是買方和賣方一對一地面談,通過討價還價達成買賣交易。它是場外交易中常用的股票交易方式。一般在股票上不了市、交易量少,需要保密或為了節省傭金等情況下採用。競價買賣是指買賣雙方都是由若幹人組成的群體,雙方公開進行雙向競爭的交易,即交易不僅在買賣雙方之間有出價和要價的競爭,而且在買者群體和賣者群體內部也存在著激烈的競爭,最後在買方出價最高者和賣方要價最低者之間成交。在這種雙方競爭中,買方可以自由地選擇賣方,賣方也可以自由地選擇買方,使交易比較公平,產生的價格也比較合理。競價買賣是證券交易所中主要的股票交易方式。

2、直接交易和間接交易。
按達成交易的方式不同,分為直接交易和間接交易。直接交易是買賣雙方直接洽談,股票也由買賣雙方自行清算交割,在整個交易過程中不涉及任何中介的交易方式。場外交易絕大部分是直接交易。間接交易是買賣雙方不直接見面和聯系,而是委託中介人進行股票買賣的股票交易方式。證券交易所中的經紀人制度,就是典型的間接交易。

3、現貨交易和期貨交易。
按交割期限不同,分為現貨交易和期貨交易。現貸交易是指股票買賣成交以後,馬上辦理交割清算手續,當場錢貨兩清,期貨交易則是股票成交後按合同中規定的價格、數量,過若干時期再進行交割清算的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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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場外交易證券包含什麼內容

目前我國現有場外交易證券,至少包括以下類型:
1.定向募集公司發行的股票。依照1992年《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我國曾批准設立了近萬家定向募集公司。除少數定向募集公司增資轉變為上市公司外,尚存相當數量的定向募集公司。定向募集公司向社會法人發行的股權證依然具有股票的基本屬性,只是其流通性受到法律法規限制,但依照協議辦理轉讓依然是實踐中常見的交易方式。我國歷史上的兩個證券交易系統STAQ和NET,均以接受定向募集公司發行之法人股股票作為主要交易對象。該兩個交易系統已停辦,法人股通常以協議方式轉讓。
2.公司發起人股股票。從1992年《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直至1994年《公司法》實施,我國法律都認可以發起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此類公司不得向社會公眾募集股份,而只能由發起人認購股份。對於募集設立的股份公司來說,同樣存在發起人股。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發起人股份在公司設立後3年內不得轉讓;在3年期限屆滿時,發起人股可以協議方式轉讓。
3.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票。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本中,通常都包括發起人股、國家股、法人股和社會公眾股,有些還有待上市的職工股。其中,除社會公眾股屬於流通股並應進行場內交易外,其餘股份均屬於限制流通股或非流通股,可依法進行轉讓。根據現行法律,轉讓發起人股應當符合公司設立後3年內不得轉讓的限制性規定,其他國家股、法人股和職工股僅得以協議方式進行轉讓,不得上市流通。依法轉讓發起人股、國家股、法人股以及職工股時,必須向證券交易所提出過戶登記申請,並由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理相應手續,否則不發生股份轉讓的效力。可見,轉讓上市公司發起人股等非流通股,也同樣採取場外交易形式進行轉讓,而不能按照證券交易所的集中競價規則流通。
4.非上市公司債券。《公司法》確立了公司債券的獨立法律地位。就已發行公司債券來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債券尚屬少數,大多數公司債券只能通過協議方式轉讓。此類轉讓在性質上,也屬於場外交易。
5.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或公司債券可以依法辦理質押。證券質押雖未形成證券的現實流通,但卻使得公司股票或債券具有了發生轉讓的潛在可能性,同樣有賴於場外交易和場外交易市場的存在。
6.不記名證券。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股票和債券有記名證券和不記名證券兩種。記名證券應由證券持有人背書轉讓;不記名證券則因證券交付而發生轉讓。從實踐情況看,公司股票多屬於記名證券,公司債券則多屬於不記名證券。在理論上,非上市證券的背書轉讓和交付轉讓,也屬於場外交易。
場外交易市場確實存在著某些現實特點。它不同於證券交易所,甚至沒有類似STAQ和NET了那樣相對集中的市場形式,有的學者甚至明確否認證券公司可以辦理櫃台交易。在此情況下,我國場外交易市場的表現形式十分零亂,有時是以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作為交易場所,有時是以股票發行人營業地作為交易場所。在證券公司掛牌收購非上市證券時,甚至無法否認證券公司營業場所具有場外交易市場的性質。無論場外交易和場外交易場所的存在形式如何變化,我國存在場外交易和場外交易場所的事實,屬於不爭之理。

E. 場外交易的交易形式

(一)我國場外交易的實踐 我國證券交易主要採取場內交易,相關法律法規也以調整場內交易為主。這種狀況使人們忽視了場外交易的客觀存在,忽視了對場外交易的法律調整。
我國證券交易的最早形式是場外交易或櫃台交易。1987年1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發布《證券櫃台交易暫行規定》明確規定「本暫行規定所稱的櫃台交易又叫店頭交易或直接交易,是指在證券交易所以外的場所進行證券的轉讓買賣活動」,「凡章程規定可以轉讓的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公司債券、公司股票和大面額可轉讓存款證(亦稱大面額存款證),均可在批准經營證券轉讓買賣業務的金融機構辦理櫃台交易」。1987年3月27日《國務院企業債券股票管理暫行條例》允許經批準的各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經辦企業債券的轉讓業務;1987年8月5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於貫徹國務院文件的通知明確指出,「企業股票、債券的轉讓,須經人民銀行審查批准,其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發行的股票、債券的轉讓,應報人民銀行總行批准」,「經營企業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轉讓業務的機構,目前僅限於獨立核算的信託投資公司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1988年中國人民銀行和財政部轉發《關於開放國庫券轉讓市場試點實施方案的請示報告》,在允許國庫券轉讓的同時,特別提及經批準的金融機構可以辦理國庫券轉讓中介業務;1990年以後,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跨地區證券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以及《關於設立證券交易代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等與證券交易有關的規范性文件,《證券交易營業部管理暫行辦法》更是明確規定證券交易業務部可以辦理「證券的簽證、登記過戶」,「證券代保管」等業務。上述規章、規定說明,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設立前,我國就存在證券場外交易和場外交易場所。
1990年10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於建立全國金融市場報價交易信息系統的通知》並據此籌辦全國證券自動報價系統(以下簡稱STAQ),STAQ系統於1990年12月5日開始運作;1993年2月20日,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了中國證券交易系統有限公司,該公司交易系統簡稱NET,承擔著場外交易市場的管理。這兩個場外交易市場雖然逐漸消亡,但它們作為場外交易市場的歷史性代表及其顯示的場外交易,則是無法否定的。
(二)我國場外交易的證券形式 我國現有場外交易證券,至少包括以下類型:
1.定向募集公司發行的股票。依照1992年《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我國曾批准設立了近萬家定向募集公司。除少數定向募集公司增資轉變為上市公司外,尚存相當數量的定向募集公司。定向募集公司向社會法人發行的股權證依然具有股票的基本屬性,只是其流通性受到法律法規限制,但依照協議辦理轉讓依然是實踐中常見的交易方式。我國歷史上的兩個證券交易系統STAQ和NET,均以接受定向募集公司發行之法人股股票作為主要交易對象。該兩個交易系統已停辦,法人股通常以協議方式轉讓。
2.公司發起人股股票。從1992年《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直至1994年《公司法》實施,我國法律都認可以發起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此類公司不得向社會公眾募集股份,而只能由發起人認購股份。對於募集設立的股份公司來說,同樣存在發起人股。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發起人股份在公司設立後3年內不得轉讓;在3年期限屆滿時,發起人股可以協議方式轉讓。
3.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票。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本中,通常都包括發起人股、國家股、法人股和社會公眾股,有些還有待上市的職工股。其中,除社會公眾股屬於流通股並應進行場內交易外,其餘股份均屬於限制流通股或非流通股,可依法進行轉讓。根據現行法律,轉讓發起人股應當符合公司設立後3年內不得轉讓的限制性規定,其他國家股、法人股和職工股僅得以協議方式進行轉讓,不得上市流通。依法轉讓發起人股、國家股、法人股以及職工股時,必須向證券交易所提出過戶登記申請,並由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理相應手續,否則不發生股份轉讓的效力。可見,轉讓上市公司發起人股等非流通股,也同樣採取場外交易形式進行轉讓,而不能按照證券交易所的集中競價規則流通。
4.非上市公司債券。《公司法》確立了公司債券的獨立法律地位。就已發行公司債券來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債券尚屬少數,大多數公司債券只能通過協議方式轉讓。此類轉讓在性質上,也屬於場外交易。
5.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或公司債券可以依法辦理質押。證券質押雖未形成證券的現實流通,但卻使得公司股票或債券具有了發生轉讓的潛在可能性,同樣有賴於場外交易和場外交易市場的存在。
6.不記名證券。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股票和債券有記名證券和不記名證券兩種。記名證券應由證券持有人背書轉讓;不記名證券則因證券交付而發生轉讓。從實踐情況看,公司股票多屬於記名證券,公司債券則多屬於不記名證券。在理論上,非上市證券的背書轉讓和交付轉讓,也屬於場外交易。
場外交易市場確實存在著某些現實特點。它不同於證券交易所,甚至沒有類似STAQ和NET了那樣相對集中的市場形式,有的學者甚至明確否認證券公司可以辦理櫃台交易。在此情況下,我國場外交易市場的表現形式十分零亂,有時是以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作為交易場所,有時是以股票發行人營業地作為交易場所。在證券公司掛牌收購非上市證券時,甚至無法否認證券公司營業場所具有場外交易市場的性質。無論場外交易和場外交易場所的存在形式如何變化,我國存在場外交易和場外交易場所的事實,屬於不爭之理。

F. 股票場外市場包括

1、櫃台交易市場

它是通過證券公司、證券經紀人的櫃台進行證券交易的市場。該市場在證券產生之時就已存在,在交易所產生並迅速發展後,櫃台市場之所以能夠存在並達到發展,其原因有:

(1)交易所的容量有限,且有嚴格的上市條件,客觀上需要櫃台市場的存在。

(2)櫃台交易比較簡便、靈活,滿足了投資者的需要。

(3)隨著計算機和網路技術的發展,櫃台交易也在不斷地改進,其效率已和場內交易不相上下。

2、第三市場

是指己上市證券的場外交易市場。第三市場產生於1960年的美國,原屬於櫃台交易市場的組成部分,但其發展迅速,市場地位提高,被作為一個獨立的市場類型對待。第三市場的交易主體多為實力雄厚的機構投資者。第三市場的產生與美國的交易所採用固定傭金制密切相關,它使機構投資者的交易成本變得非常昂貴,場外市場不受交易所的固定傭金制約束,因而導致大量上市證券在場外進行交易,遂形成第三市場。第三市場的出現,成為交易所的有力競爭,最終促使美國SEC於 1975年取消固定傭金制,同時也促使交易所改善交易條件,使第三市場的吸引力有所降低。

3、第四市場

它是投資者繞過傳統經紀服務,彼此之間利用計算機網路直接進行大宗證券交易所形成的市場。第四市場的吸引力在於:

(1)交易成本低。因為買賣雙方直接交易,無經紀服務,其傭金比其他市場少得多。

(2)可以保守秘密。因無需通過經紀人,有利於匿名進行交易,保持交易的秘密性。

(3)不沖擊證券市場。大宗交易如在交易所內進行,可能給證券市場的價格造成較大影響。

(4) 信息靈敏,成交迅速。計算機網路技術的運用,可以廣泛收集和存儲大量信息,通過自動報價系統,可以把分散的場外交易行情迅速集中並反映出來,有利於投資者決策。第四市場的發展一方面對證交所和其他形式的場外交易市場產生了巨大的壓力,從而促使這些市場降低傭金、改進服務;另一方面也對證券市場的監管提出了挑戰。

G. 場內交易和場外交易方式各是什麼求高手指點

場內交易:是指通過證券交易所進行的股票買賣活動。證券交易所是設有固定場地、備有各種服務設施(如行情板、電視屏幕、電子計算機、電話、電傳等),配備了必要的管理和服務人員,集中進行股票和其他證券買賣的場所。在這個場所內進行的股票交易就稱為場內交易。目前在世界各國,大部分股票的流通轉讓交易都是在證券交易所內進行的,因此,證券交易所是股票流通市場的核心,場內交易是股票流通的主要組織方式。場內交易也指正常交易時間場內喊價交易,也是交易量比較大、交易活躍的交易時間。

場外交易:指非上市或上市的證券,不在交易所內進行交易而在場外市場進行交易的活動,而是私下以高於或低於供銷會上規定的價格或附有其他條件(如搭配次貨、以物易物等)的價格達成的交易。 又稱「店頭交易」或「櫃台交易」。場外交易大多是在商品供不應求或供銷會上某些規定不合理的情況下產生的。容易產生不正之風,甚至為投機倒把者提供可乘之機。要杜絕場外交易,從根本上說要建立和保持商品供求比例的協調。

H. 1.股票的場外交易的主要形式有( )。 a、第二市場交易 b、第三市場交易 c、第四市場交易 d、櫃台交易

a和d,我以前做過,應該是這個,但不確定

I. 場外交易的品種有哪些

場外交易(over-the-counter OTC ):指非上市或上市的證券,不在交易所內進行交易而在場外市場進行交易的活動,而是私下以高於或低於供銷會上規定的價格或附有其他條件(如搭配次貨、以物易物等)的價格達成的交易。 又稱「店頭交易」或「櫃台交易」
國場外交易的證券形式 我國現有場外交易證券,至少包括以下類型: 1.定向募集公司發行的股票。依照1992年《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我國曾批准設立了近萬家定向募集公司。目前,除少數定向募集公司增資轉變為上市公司外,尚存相當數量的定向募集公司。定向募集公司向社會法人發行的股權證依然具有股票的基本屬性,只是其流通性受到法律法規限制,但依照協議辦理轉讓依然是實踐中常見的交易方式。我國歷史上的兩個證券交易系統STAQ和NET,均以接受定向募集公司發行之法人股股票作為主要交易對象。該兩個交易系統已停辦,法人股通常以協議方式轉讓。
2.公司發起人股股票。從1992年《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直至1994年《公司法》實施,我國法律都認可以發起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此類公司不得向社會公眾募集股份,而只能由發起人認購股份。對於募集設立的股份公司來說,同樣存在發起人股。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發起人股份在公司設立後3年內不得轉讓;在3年期限屆滿時,發起人股可以協議方式轉讓。
3.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票。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本中,通常都包括發起人股、國家股、法人股和社會公眾股,有些還有待上市的職工股。其中,除社會公眾股屬於流通股並應進行場內交易外,其餘股份均屬於限制流通股或非流通股,可依法進行轉讓。根據現行法律,轉讓發起人股應當符合公司設立後3年內不得轉讓的限制性規定,其他國家股、法人股和職工股僅得以協議方式進行轉讓,不得上市流通。依法轉讓發起人股、國家股、法人股以及職工股時,必須向證券交易所提出過戶登記申請,並由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理相應手續,否則不發生股份轉讓的效力。可見,轉讓上市公司發起人股等非流通股,也同樣採取場外交易形式進行轉讓,而不能按照證券交易所的集中競價規則流通。 4.非上市公司債券。《公司法》確立了公司債券的獨立法律地位。就已發行公司債券來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債券尚屬少數,大多數公司債券只能通過協議方式轉讓。此類轉讓在性質上,也屬於場外交易。
5.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或公司債券可以依法辦理質押。證券質押雖未形成證券的現實流通,但卻使得公司股票或債券具有了發生轉讓的潛在可能性,同樣有賴於場外交易和場外交易市場的存在。
6.不記名證券。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股票和債券有記名證券和不記名證券兩種。記名證券應由證券持有人背書轉讓;不記名證券則因證券交付而發生轉讓。從實踐情況看,公司股票多屬於記名證券,公司債券則多屬於不記名證券。在理論上,非上市證券的背書轉讓和交付轉讓,也屬於場外交易。 場外交易市場確實存在著某些現實特點。它不同於證券交易所,甚至沒有類似STAQ和NET了那樣相對集中的市場形式,有的學者甚至明確否認證券公司可以辦理櫃台交易。在此情況下,我國場外交易市場的表現形式十分零亂,有時是以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作為交易場所,有時是以股票發行人營業地作為交易場所。在證券公司掛牌收購非上市證券時,甚至無法否認證券公司營業場所具有場外交易市場的性質。無論場外交易和場外交易場所的存在形式如何變化,我國存在場外交易和場外交易場所的事實,屬於不爭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