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專業的股票機構真的能操縱股票嗎操縱股票犯法嗎機構是否都是騙錢的
除非是實力非常強的機構,要不然是不可能操縱的;操縱股票如果有是證據確切,當然可判其犯法;那些向你提供股票的請不要相信,如果你信那到最後大都會賠的,你要這樣想,如果他們真有這本事,那他還用這樣來去做。
② 請教各位大俠 在股票市場中 做對倒 犯法嗎謝謝
操縱股價犯法。但在中國,有法不一定執行,因為還有關系。另外如果手法隱蔽,操縱股價是不容易判定的,所以小盤股背後常有莊家。但現在證監會對操縱股價監管越來越嚴,這是市場走向成熟的必經之路。
③ 想問在股市裡面,對倒跟對敲不是違法的嗎
是違法的,但不好抓。
④ 倒賣股票信息犯法嗎
你這屬於內幕交易,是違法的。
什麼是內幕交易?
內幕交易是指內幕人員和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內幕信息的其它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泄露內幕信息,根據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證券建議的行為。內幕交易行為人為達到獲利或避損的目的,利用其特殊地位或機會獲取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違反了證券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侵犯了投資公眾的平等知情權和財產權益。內幕交易丑聞會嚇跑眾多的投資者,嚴重影響證券市場功能的發揮。同時,內幕交易使證券價格和指數的形成過程失去了時效性和客觀性,它使證券價格和指數成為少數人利用內幕信息炒作的結果,而不是投資大眾對公司業績綜合評價的結果,最終會使證券市場喪失優化資源配置及作為國民經濟晴雨表的作用。
⑤ 請問:在股票交易中什麼是機構的對倒謝謝!
莊家在做莊的過程有時需要將跟風者看盤的思路搞亂,使跟風者形成錯誤的思路,此時莊家就會祭出「對倒」這個騙人的法寶,對倒騙線是莊家成本最低的障眼法。
對敲的手法。
1、要吸引跟風盤的眼球時,自買自賣會產生成交量放大的假象,吸引投資者認為行情即將來到而介入。分析時可見分時圖上,買賣掛單中並無大單,但成交大單卻時有出現,莊家以此來激活股性,這一般由資金實力不太強的機構炒作或者協議倒倉時採用。
2、用對倒形成大量買單湧出的假象,股價卻不漲反跌。這是以大買單掩護出貨,有時也造成股價大漲而成交量卻不大,此類股票走勢的殺傷力最大。
3、用大賣單砸盤且封住股價上升趨勢。看不到大買單,大賣單卻成交了,如真有主動買單吃進時,上面的賣單卻不見了,這是莊家常用的試盤和洗盤的手法。
還有一種手法是在真正倒倉時採用。在某一時段,尤其是開盤或收盤時會出現買賣單大筆成交,股價卻不動。這往往是莊家在倒倉。
另外有一種情況要注意,莊家先掛一筆上千手的賣單,然後再分幾筆將其買進,此後股價會短暫沖高。遇到這種情況一定要先出局再說,此後股價往往會有一波下跌。
在實盤中判斷莊家是否在對倒,現在是越來越困難了,因為掛買賣單是公開信息,莊家在這上面做文章是很容易的,因此,買賣掛單成了最不可靠的信息。
⑥ 機構操縱股價合法嗎
機構操縱股市交易、股市價格有違證券法。
我國《證券法》對市場操縱認定的規定,主要集中在《證券法》第71條中。該條主要採取列舉式對操縱行為的類型作了規定,同時也預設了一些認定市場操縱的條件。
由於我國是成文法國家,行政和司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審裁斷案,不允許超越或篡改法律,因此對《證券法》市場操縱規范的解讀實際上就關繫到我國司法和行政執法過程中對市場操縱的具體認定,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證券法》對市場操縱主體的規定
證券法第71條禁止「任何人」以操縱市場的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轉嫁風險。這里的「任何人」不能狹隘地理解為自然人,應該是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內的法律意義的「人」。其解釋依據有2點:
首先,從法理上說,法律意義上的「人」實際上是一個「主體」的概念,這樣的理解,在經濟學里也存在,經濟學里的「經濟人」也是一種「經濟主體」的概念。因此不能簡單地將證券法的「任何人」理解為自然人,應該理解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律主體的概念。
其次,從實踐角度分析,實踐中許多法人、組織利用「麻袋賬戶」進行市場操縱行為,從證券交易的名義參加者來看,雖然是以自然人名義進行的交易,但實際上控制這些賬戶的大多是法人和其他組織。從證監會既往查處的市場操縱案例來看,有不少就是法人、組織利用自然人賬戶甚至與自然人聯手進行市場操縱的。其典型案例如1996年6月查處的「北京金昌投資咨詢服務公司、李石聯手操縱鄭百文股票案件」○1。
《證券法》對市場操縱主觀要件的規定
主觀要件有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主觀犯意,二是動機或目的。
關於主觀犯意,《證券法》雖沒有確切規定,但依據各國立法例和我國實踐,不存在過失操縱市場的情形。因此,市場操縱主觀上只能以故意進行,而且多表現為行為人希望某一結果發生,並製造條件促使這一結果發生。
關於動機或目的是否應作為市場操縱構成要件,各國立法例和學界存在爭議。我國《證券法》明文規定「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轉嫁風險」的主觀目的或動機,應作何理解,一直是執法和解釋過程中的一大難題。
我國證券法關於相互委託的規定集中體現在第71條第3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在這種交易中,對手方之間的交易行為並未導致任一方利益的實際變化。這樣就使市場上的投資者產生誤解,認為可能會有更大的交易行為發生,而實際上並非如此。這種方式是交易雙方通過事先約定在某一價格上同時從事大量的賣出和買入行為,從而製造交易量虛增的效果來誤導投資者。
一、「自買自賣」的認定
自買自賣認定的關鍵在於必須認定買賣賬戶處於同一控制下。實踐中,這種調查主要是通過開戶資料、交易記錄、資金流水等資料的分析查證來實現的。由於賬戶實名制的實施,以一個主體名義注冊兩個以上賬戶的作法已不可行,自買自賣所動用的賬戶多為「麻袋賬戶」或「代理賬戶」。
判斷賬戶是否處於同一控制下,可以從三條主線入手:一是委託代理主體,如果涉嫌賬戶的委託代理人是同一人,且被代理人也為同一人,則可能處於同一控制下;二是資金來源,如果交易賬戶的資金來源相同,可以初步認定賬戶之間存在著共同的資金鏈;三是交易利潤歸屬,如果從事對手交易的賬戶利潤都歸聚到同一主體身上,則可以確證賬戶處於同一控制下。
上述線索的確證,可以作為認定構成「自買自賣」的初步線索,判斷「自買自賣」的另一重要舉證步驟,就是要查證賬戶之間的交易是否互為對手方,這一點可以參考前述關於「相互委託」的論述。否則,即使賬戶處於同一控制下,但未有作為對手方的交易成交,也不能構成《證券法》要規制的自買自賣。
二、對倒是行為犯還是結果犯?
「自買自賣」的成功認定,只是認定行為的存在,但能否僅以此判斷對倒的成立,並依據《證券法》追究行為人違法責任呢?從《證券法》的規定來看,僅僅依據行為本身是不能對行為人施予制裁的,因為證券法還規定了明確的結果要件「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因此,我國《證券法》規定的對倒是結果犯而非行為犯。
三、對倒行為和結果間的因果關系
對倒結果犯的性質給監管機構的查證造成一定的困難,監管機構除要證明自買自賣行為存在外,還必須證明損害結果的存在,此外最困難的是要舉證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這些因素的判定,需要參考對倒日期市場的總成交量、買進賣出數量、對倒數量、對倒數量占總成交量的比重、買進均價、賣出均價、價格波動情況、當日持股余額占流通股比例等交易指標,還要考慮是否存在開盤申報、尾市掛單等影響證券交易價格的行為,此外,還要考慮是否存在大單申報、頻繁撤單等阻卻其他投資者交易、影響交易量的行為。
因果關系的判定,法學邏輯上存在三種模式:
第一種是必要條件規則,其基本方式是「要是……沒有……」。如果沒有行為或事件的出現,就不會有損害事實的發生。行為或事件是損害發生的必要條件,凡屬於損害事實發生的必要條件的行為或事件均系事實因果關系中的原因。
第二種規則是實質要素規則,即某種行為或事件雖然不是損害發生的必要條件,但卻是足以引起損害發生的充分條件,就構成事實上的因果關系。該認定規則不是對必要條件規則的排斥和修正,而是對它的補充,彌補了必要規則的不足。
第三種是因果關系的推定規則。在某些情況下,運用通常的規則無法證實事實因果關系,法律規定了特殊的認定規則,這里包括因果關系的推定規則。該規則要求責任人舉證證明應當由其承擔責任的行為或事件不是造成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如果不能舉證的,則認定有事實上的因果關系。
其中,第一種是常用的邏輯推演規則,第二、三種出現在適用第一種規則難以證明因果關系存在或是法律對某類行為施予特別制裁的情況下。由於運用後兩種規則減輕了檢控方的舉證責任或是加重了違法行為人的舉證負擔,因而在「信息不對稱」的證券市場上得到廣泛運用。
此外,由於證券市場上價格和交易量變化結果的發生可能存在多種原因,即可能出現「一果多因」的情況,因此執法者的主觀裁量可能在因果關系的判定上起重要作用。對於一果多因的情況,執法者可以根據相關事實自由裁量對倒行為是否是構成影響的實質性因素,進而判定其是否構成證券法所要規制的市場操縱行為。
⑦ 機構主力股票買賣對倒,交易量是增加了,那不得陪手續費嗎,不掙錢那圖啥呢
機構主力股票買賣對倒,交易量是增加了,得陪手續費,目的是:在高位出貨,在低位吸籌。
分析:
價格處於高位,機構主力得出貨,但由於機構主力的籌碼多,一下賣出,會造成跌停板,不能出貨,於是機構主力就利用對倒,大買單對倒迫使散戶跟風買進,從而達到出貨的目的。
當價格處於低位,機構主力通過大賣單對倒,迫使散戶賣出交出低價籌碼。機構主力獲得低價籌碼後,就可以開始拉升股價,獲得收益。
⑧ 對倒買賣為什麼違法
殺雞儆猴
對倒虛假成交量
會吸引散戶跟風
導致套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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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機構對倒是真的嗎為什麼要這么做
股票對倒初步想法
選擇兩支股票,A和B;首先確定兩股對等價。(兩只股票10日內走勢基本相同,取最高,最低價,求平均,得到對等價,具體見下)。
600556 6月7-6月23日,最高4.68,最低3.81,平均價格4.25.
600267 6月7-6月23日,最高6.75,最低5.93,平均價格6.38.
舉例:
1,買1000股 600556,價格為4.25.
2,次日或者幾日後,600556漲到4.25以上價格,而600267價格低於6.38.賣出600556,買進600267。
3,次日或者幾日後,600267漲到6.38以上,600556跌倒4.25以下,賣出600267,買進600556。
操作目的:
1,提高資金使用頻率。
2,避免隨大盤漲跌的交易風險。
可能問題:
1,長期沒有出現A和B資金價值偏離的情況,甚至偏離倒置。
解決方法,尋找第三支對倒股票。
2,錯過大漲行情。
解決方法,賺取一定資金後,取出大約50%的流動資金。
操作注意細節:
1,為了避免失誤以及錯過大漲行情,如無特殊情況,以上操作以交易日最後20分鍾操作為益。
2,對等價屬於估算,為了避免失誤,需耐心,不急於追求短期利潤。但股票價值偏離,短期內不會很大,而且很快會修復,也不適合追求過大利潤。如果價值偏離太大,需重新確認兩只股票是否進入行情,或者業績虧損等。一旦出現這種情況,不建議再進行對倒操作。
3,初期最好限制3支股票之間對倒。
實際操作情況:
6月23日,6.35賣出600267,3.90增持600556,最終600556 2900股 持股價3.96.當日收盤,600267 6.40,600556 3.91。價值偏離度,|6.40-6.38|+|3.91-4.25|*6.38/4.25=0.02+0.51=0.53
⑩ 一個關於股票莊家對倒成交的問題
是在盤面上「移交」,也有可能通過盤後的大宗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