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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的交易股票能查封嗎

發布時間: 2021-06-09 17:24:02

⑴ 法院能查到欠債人名下的股票嗎

可以的,但一般法院要你確定債務人有股票賬戶,而且是上海還是深圳的

⑵ 債務人借用別人帳戶抄股,法院會查封別人帳戶嗎

如果債務人借用別人賬戶炒股,法院在執行中依據法院判決,不能查封別人的賬戶。只有相關書證或人證證據證明債務人借用別人賬戶炒股,並經過法院和公安機關的調查,在審理中確認該債務人借用別人的賬戶炒股,既可以查封這個賬戶。共參考。

⑶ 欠錢人自己是單獨公司法人,法院可以查封他的股權嗎

1、法人個人欠款,但他有50%股份,不可以查封公司賬戶的。

2、公司財產是獨立於股東個人財產的,如果是法人代表自己個人在外所欠貨款,與公司無關,是不能查封公司賬戶的,但可以凍結法人代表的部分股權。

3、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是屬於企業法人,公司以其所有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而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也就是說,股東完成對公司的出資後,其所出資已經屬於公司資產,股東個人擁有的只是與出資額相應的股份份額。

4、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⑷ 財產保全可以凍結債務人的所有銀行賬號和股票賬戶嗎

你好,這屬於過度保全。凍結范圍一般以訴訟標的金額為限。比如說對方給你造成10萬元損失,凍結標的物估值能夠覆蓋損失即可。

⑸ 怎樣對債務人持有的上市股票進行凍結查封

法院到開戶的證券公司凍結被申請人的資金帳戶一般情況下,對股票的查封,會限於凍結被申請人的資金帳戶,該帳戶只能進資金,而不能出資金;但一般會允許該股票的買賣,這是減小因保全給被申請人造成經濟損失。

⑹ 欠債 查封債務人所在公司的股份

法院有權查封,執行一切涉案物品,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准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七條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

第八條查封、扣押動產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該項財產。人民法院將查封、扣押的動產交付其他人控制的,應當在該動產上加貼封條或者採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適當方式。

第九條查封不動產的,人民法院應當張貼封條或者公告,並可以提取保存有關財產權證照。

查封、扣押、凍結已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未辦理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其他已經辦理了登記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行為。

⑺ 查封欠債人的股票要被欠債人去辦理嗎

查封在欠債人的股票被欠債人去辦理不合時宜,應該聘請律師一同去查封,供參考。

⑻ 法人個人欠款,但他有50%股份,可以查封公司帳戶嗎

1、法人個人欠款,但他有50%股份,不可以查封公司賬戶的。

2、公司財產是獨立於股東個人財產的,如果是法人代表自己個人在外所欠貨款,與公司無關,是不能查封公司賬戶的,但可以凍結法人代表的部分股權。

3、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是屬於企業法人,公司以其所有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而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也就是說,股東完成對公司的出資後,其所出資已經屬於公司資產,股東個人擁有的只是與出資額相應的股份份額。

4、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⑼ 債權人能否申請法院查封債務人在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

債權人可以對債務人的股權依法申請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保全限於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也認為,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范圍應當限於當事人爭執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採取保全措施。所以,財產保全的范圍,不能超過申請人請求的范圍,或者不能超過爭議財產的價額。採取保全措施,只能在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范圍內,才能達到財產保全的目的,使申請人的權益得到實現,也避免給被申請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