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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回轉交易受處分

發布時間: 2021-06-15 15:43:19

1.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章第八十八條第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要給予處分。是什麼意思

不是,有條件的主要指從事金融證券相關工作的人以及能獲取內幕消息的人,不是所有都不能買

2. 詳解:虛假申報、拉抬/打壓、約定交易、自買自賣、連續集中交易、異常回轉交易和內幕交易

虛假申報
是指通過頻繁申報和撤銷申報的手段,影響證券的正常價格或交易量,誤導其他投資者對相應股票的供求和價格走勢的判斷,誘導其跟進買入或賣出,以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在我國,這種行為屬於一種新型的操縱證券市場形式。
打壓
是為了洗掉浮籌,莊家不可能讓大家都跟著坐轎子,他就開始打壓震浮籌,上面用大單往下打,下面接,散戶害怕了也搶著賣,他就慢慢吸,這樣又獲得一些便宜的籌碼。
拉抬
就是用一部分資金將股價拉高,讓人感覺這支股票要起來了,吸引散戶跟風,等散戶被迷惑了,紛紛過來買,他在高位慢慢出貨,出貨是個很長的一個過程,不是一天就出的完的,一個庄操作一支股票也不是一天做完的,他從建倉到出貨最長達到幾年,他不斷地變換手法來攤低成本,等他出貨時,成本已經很低了。
預約交易
是指投資者在網上預先設定交易委託成立的條件,當條件滿足後交易委託自動生效的一種交易方式。
自買自賣
自己買自己賣,一種對敲行為,目的是使價格和跟風盤達到自己理想的狀態!
連續集中交易
主要指一些可能存在關聯關系投的賬戶在一段時期內進行大量且連續的交易。
異常回轉交易
主要指在權證等可進行T+0回轉交易的證券交易中,大量、頻繁在相近價位進行回轉交易,導致證券價格大幅波動。
內幕交易
是指內幕人員和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內幕信息的其它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泄露內幕信息,根據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證券建議的行為。

3. 什麼是證券中的回轉交易什麼叫交收請舉例說明

國庫券的回購交易就是指券商在國庫券回購市場上所進行的交易,回購表示券商在賣出一種國庫券時,附加一定的協議條件,規定在一定期間後以定好的價格或收益,再將這種國庫券原量買回的一種交易方式。如果是先買回後賣出,則稱之為反回購交易。回購交易也包括場內回購和場外回購兩種方式。場內回購是在證券交易所進行的回購交易,目前我國開展回購業務的交易所有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武漢國債交易中心、STAQ系統(全國證券交易自動報價系統)和天津證券交易中心等。這項業務最早是1993年12月13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開始運作的。
「T+0」、「T+1」和「T+3」是投資者經常會遇到的概念,它們涉及到證券的交收制度。證券的交收是指證券的交付和收取,它是證券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 證券結算是指在一筆證券交易成交之後的後續處理,包括清算和交收兩項內容,是證券市場交易持續進行的基礎和保證。

「T+0」交收制度是指證券交易雙方在交易成功的當天完成與交易有關的證券、款項的收付,即買方收到證券、賣方收到款項。在操作上,投資者當天買入的股票當天即可以賣出,而當天賣出股票返回的資金也可以當天再買進股票。「T+0」交收制度的優點是操作方便,成交活躍,但缺點也很明顯:它不能有效控制交易頻率,過高的換手率會導致過度投機和市場的虛假繁榮,買空、賣空難以控制;另外, 對交易所主機系統處理能力的要求也比較高,因而風險較大。我國滬、 深證券交易所歷史上均實行過「T+0」的交收制度,但因投機性過強而被停止使用。

目前我國滬、深證券交易所的A股、基金和債券交易實行的是「T+1」的交收制度。「T+1」交收制度是指證券交易雙方在成交之後的第二天(或成交當日收盤之後) 完成與交易有關的證券、款項收付工作,買方收到證券、賣方收到款項。 在實際操作上,投資者當天買入的股票將被暫時凍結,當日不能賣出,只有到第二天方可賣出; 當天賣出股票的投資者,其委託一旦成交,成交的資金將會馬上回到投資者的資金賬戶上,投資者即可再買入股票,而不用等到第二天, 但是投資者若想要從資金賬戶上提取當天賣出股票返回的資金,就必須等到「T+1」交收完成後, 也就是第二天才能提取。

而「T+3」是指當天買的股票必須等到第四天才能賣出;當天賣出的股票也必須等到第三天資金才能返回投資者的資金賬戶上;目前我國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對B 股實行「T+3」交收制度。

4. 股票交易中哪些行為屬於違規處罰

我國《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屬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不同情況,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非法獲取的股票和其他非法所得、罰款:
一、在證券委批准可以進行證券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之外進行股票交易的;
二、在股票發行、交易過程中,作出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遺漏重大信息的;
三、通過合謀或者集中資金操縱市場價格,或者以散布謠言等手段影響股票發行、交易的;
四、為製造股票的虛假價格與他人串通,不轉移股票的所有權或者實際控制權、虛買虛賣的;
五、出售或者要約出售其並不持有的股票,擾亂股票市場秩序的;
六、利用職權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或者協助他人買賣股票的;
七、未經枇准對股票及其指數的期權、期貨進行交易的;
八、未按照規定履行有關文件和信息的報告、公開、公布義務的;
九、偽造、篡改或者銷毀與股票發行、交易有關的業務記錄、財物帳簿等文件的;
十、其他非法從事股票發行、交易活動的。

5. 在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被實行特別處理期間,應遵循什麼規則

您好,在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被實行特別處理期間,應遵循下列規則:股票報價日漲跌幅限制為5%;股票名稱改為原股票名前加「ST」;上市公司的中期報告必須經過審計。

6. 在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被實行特別處理期間,應遵循什麼規則

在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被實行特別處理期間,應遵循下列規則:股票報價日漲跌幅限制為5%;股票名稱改為原股票名前加「ST」;上市公司的中期報告必須經過審計。

7. 股票內幕交易罪得判幾年刑罰

構成內幕交易罪,將被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屬於情節特別嚴重的,應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國法律對內幕交易的行為的處罰

1、行政責任

內幕交易行為人可能被證券監管機構給予行政處罰,主要包括:

(1)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

(2)沒收違法所得;

(3)並處罰款。對於證券內幕交易,如果違法所得在3萬元以上的,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如果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於期貨內幕交易,如果違法所得在1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如果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10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單位進行內幕交易的,應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並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4)警告。單位進行內幕交易的,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警告。

除行政處罰外,內幕交易行為人還可能被證券監管機構給予證券市場禁入的行政監管措施,甚至可能會被處以終身市場禁入。

2、刑事責任

內幕交易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具有以下情形的,構成內幕交易罪:

(1)證券交易成交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3)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

(4)進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3次以上的。

而具有如下情形之一,則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1)證券交易成交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2)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

(3)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75萬元以上的。

(7)股票回轉交易受處分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三次以上的;

(五)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第七條

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七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第八條

二次以上實施內幕交易或者泄露內幕信息行為,未經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理的,應當對相關交易數額依法累計計算。

第九條

同一案件中,成交額、佔用保證金額、獲利或者避免損失額分別構成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按照處罰較重的數額定罪處罰。

構成共同犯罪的,按照共同犯罪行為人的成交總額、佔用保證金總額、獲利或者避免損失總額定罪處罰,但判處各被告人罰金的總額應掌握在獲利或者避免損失總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8. 什麼是股市中的回轉交易

你好,《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16年9月修訂)》3.1.4規定:投資者買入的證券,在交收前不得賣出,但實行回轉交易的除外。證券的回轉交易,是指投資者買入的證券,經確認成交後,在交收完成前全部或部分賣出。

債券、債券交易型開放式基金、黃金交易型開放式基金、上市交易的貨幣市場基金、跨境交易型開放式基金、跨境上市開放式基金競價交易實行當日回轉交易,B股實行次交易日起回轉交易。

前款所述的跨境交易型開放式基金和跨境上市開放式基金僅限於所跟蹤指數成份證券或投資標的實施當日回轉交易的開放式基金。經證監會批准,本所可以調整實行回轉交易的證券品種和回轉方式。

9. 證劵交易中對違法行為有什麼處罰

第一百九十一條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三十萬元以上
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給其他證券承銷機構或者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
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一)進行虛假的或者誤導投資者的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推介活動;

(二)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承銷業務;

(三)其他違反證券承銷業務規定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