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新版)的第三章 證券買賣
3.1.1會員接受投資者的買賣委託後,應當確認投資者具備相應證券或資金,並按照委託的內容向本所申報,承擔相應的交易、交收責任。
會員接受投資者買賣委託達成交易的,投資者應當向會員交付其委託會員賣出的證券或其委託會員買入證券的款項,會員應當向投資者交付賣出證券所得款項或買入的證券。
3.1.2 會員通過報盤系統向本所交易主機發送買賣申報指令,並按本規則達成交易,交易記錄由本所發送至會員。
3.1.3 會員應當按有關規定妥善保管委託和申報記錄。
3.1.4 投資者買入的證券,在交收前不得賣出,但實行回轉交易的除外。
證券的回轉交易,是指投資者買入的證券,經確認成交後,在交收完成前全部或部分賣出。
債券競價交易實行當日回轉交易,B股實行次交易日起回轉交易。
經證監會批准,本所可以調整實行回轉交易的證券品種和回轉方式。
3.1.5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實行主交易商制度,具體規定由本所另行制定,報證監會批准後生效。 3.2.1 投資者買賣證券,應當以實名方式開立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並與會員簽訂證券交易委託協議。協議生效後,投資者為該會員經紀業務的客戶。
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按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辦理。
3.2.2投資者可以通過書面或電話、自助終端、互聯網等自助委託方式委託會員買賣證券。
投資者通過自助委託方式參與證券買賣的,會員應當與其簽訂自助委託協議。
3.2.3投資者通過電話、自助終端、互聯網等方式進行自助委託的,應當按相關規定操作。
會員應當記錄投資者委託的電話號碼、網卡地址、IP地址等信息。
3.2.4 除本所另有規定外,投資者的委託指令應當包括:
(一)證券賬戶號碼;
(二)證券代碼;
(三)買賣方向;
(四)委託數量;
(五)委託價格;
(六)本所及會員要求的其他內容。
3.2.5 投資者可以採用限價委託或市價委託的方式委託會員買賣證券。
限價委託,是指投資者委託會員按其限定的價格買賣證券,會員必須按限定的價格或低於限定的價格申報買入證券;按限定的價格或高於限定的價格申報賣出證券。
市價委託,是指投資者委託會員按市場價格買賣證券。
3.2.6 投資者可以撤銷委託的未成交部分。
3.2.7被撤銷或失效的委託,會員應當在確認後及時向投資者返還相應的資金或證券。 3.3.1 本所接受會員競價交易申報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9:15至 11:30 、13:00至15:00。
每個交易日9:20至9:25、14:57至15:00,本所交易主機不接受參與競價交易的撤銷申報;在其他接受申報的時間內,未成交申報可以撤銷。
每個交易日9:25至9:30,交易主機只接受申報,但不對買賣申報或撤銷申報作處理。
本所可以調整接受會員申報的時間。
3.3.2 會員應當按照接受投資者委託的時間先後順序及時向本所申報。
買賣申報和撤銷申報經本所交易主機確認後方為有效。
3.3.3 本所接受會員的限價申報和市價申報。
3.3.4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接受下列類型的市價申報:
(一)對手方最優價格申報;
(二)本方最優價格申報;
(三)最優五檔即時成交剩餘撤銷申報;
(四)即時成交剩餘撤銷申報;
(五)全額成交或撤銷申報;
(六)本所規定的其他類型。
對手方最優價格申報,以申報進入交易主機時集中申報簿中對手方隊列的最優價格為其申報價格。
本方最優價格申報,以申報進入交易主機時集中申報簿中本方隊列的最優價格為其申報價格。
最優五檔即時成交剩餘撤銷申報,以對手方價格為成交價,與申報進入交易主機時集中申報簿中對手方最優五個價位的申報隊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動撤銷。
即時成交並撤銷申報,以對手方價格為成交價,與申報進入交易主機時集中申報簿中對手方所有申報隊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動撤銷。
全額成交或撤銷申報,以對手方價格為成交價,如與申報進入交易主機時集中申報簿中對手方所有申報隊列依次成交能夠使其完全成交的,則依次成交,否則申報全部自動撤銷。
3.3.5 市價申報只適用於有價格漲跌幅限制證券連續競價期間的交易。其他交易時間,交易主機不接受市價申報。
3.3.6 本方最優價格申報進入交易主機時,集中申報簿中本方無申報的,申報自動撤銷。
其他市價申報類型進入交易主機時,集中申報簿中對手方無申報的,申報自動撤銷。
3.3.7 限價申報指令應當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交易單元代碼、證券營業部識別碼、買賣方向、數量、價格等內容。
市價申報指令應當包括申報類型、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交易單元代碼、證券營業部識別碼、買賣方向、數量等內容。
申報指令應當按本所規定的格式傳送。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申報的內容。
3.3.8 通過競價交易買入股票或基金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
賣出股票或基金時,余額不足100股(份)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
3.3.9 通過競價交易買入債券以10張或其整數倍進行申報。買入、賣出債券質押式回購以10張或其整數倍進行申報。
賣出債券時,余額不足10張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
債券以人民幣100元面額為1張,債券質押式回購以100元標准券為1張。
3.3.10 股票(基金)競價交易單筆申報最大數量不得超過100萬股(份),債券和債券質押式回購競價交易單筆申報最大數量不得超過10萬張。
3.3.11 股票交易的計價單位為「每股價格」,基金交易的計價單位為「每份基金價格」,債券交易的計價單位為「每百元面值的價格」,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的計價單位為「每百元資金到期年收益」。
3.3.12 債券交易可以採取凈價交易或全價交易的方式。
凈價交易,是指買賣債券時以不含有應計利息的價格申報並成交。
全價交易,是指買賣債券時以含有應計利息的價格申報並成交。
3.3.13 A股交易的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1元人民幣;基金、債券、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的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01元人民幣;B股的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1港元。
3.3.14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證券單筆買賣申報數量和申報價格的最小變動單位。
3.3.15 本所對股票、基金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限制比例為10%, ST和*ST等被實施特別處理的股票價格漲跌幅限制比例為5%。經證監會批准,本所可以調整證券的漲跌幅限制比例。
3.3.16 漲跌幅限制價格的計算公式為:漲跌幅限制價格=前收盤價×(1±漲跌幅限制比例)。
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原則取至價格最小變動單位。
漲跌幅限制價格與前收盤價之差的絕對值低於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的,以前收盤價增減一個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漲跌幅限制價格。
3.3.17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股票上市首日不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的;
(二)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的;
(三)證監會或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3.3.18 申報當日有效。每筆競價交易的申報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時,未成交部分繼續參加當日競價,但第3.3.4條第(三)、(四)、(五)項市價申報類型除外。 3.4.1 證券競價交易採用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兩種方式。
集合競價,是指對一段時間內接受的買賣申報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競價方式。
連續競價,是指對買賣申報逐筆連續撮合的競價方式。
3.4.2 買賣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其有效競價范圍與漲跌幅限制范圍一致,在價格漲跌幅限制以內的申報為有效申報,超過漲跌幅限制的申報為無效申報。
3.4.3 買賣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按下列方法確定有效競價范圍:
(一)股票開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即時行情顯示的前收盤價的900%以內,連續競價、盤中臨時停牌復牌集合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10%;
(二)債券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發行價的上下30%,連續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10%;非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前收盤價的上下10%,連續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10%;
(三)債券質押式回購非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前收盤價的上下100%,連續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100%。債券質押式回購上市首日的有效競價范圍設置,由本所另行規定。
有效競價范圍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原則取至價格最小變動單位。
無價格漲跌幅限制證券有效競價范圍上限或下限與最近成交價之差的絕對值低於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的,以最近成交價增減一個該證券的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有效競價范圍。
3.4.4 買賣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超過有效競價范圍的申報不能即時參加競價,暫存於交易主機;當成交價波動使其進入有效競價范圍時,交易主機自動取出申報,參加競價。
3.4.5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在集合競價期間沒有產生成交的,繼續交易時,按下列方式調整有效競價范圍:
(一)有效競價范圍內的最高買入申報價高於即時行情顯示的前收盤價或最近成交價,以最高買入申報價為基準調整有效競價范圍;
(二)有效競價范圍內的最低賣出申報價低於即時行情顯示的前收盤價或最近成交價,以最低賣出申報價為基準調整有效競價范圍。
3.4.6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證券的有效競價范圍。 3.5.1 證券競價交易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撮合成交。
價格優先的原則為:較高價格買入申報優先於較低價格買入申報,較低價格賣出申報優先於較高價格賣出申報。
時間優先的原則為:買賣方向、價格相同的,先申報者優先於後申報者。先後順序按交易主機接受申報的時間確定。
3.5.2 集合競價時,成交價的確定原則為:
(一)可實現最大成交量;
(二)高於該價格的買入申報與低於該價格的賣出申報全部成交;
(三)與該價格相同的買方或賣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兩個以上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取在該價格以上的買入申報累計數量與在該價格以下的賣出申報累計數量之差最小的價格為成交價;買賣申報累計數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況的,開盤集合競價時取最接近即時行情顯示的前收盤價為成交價,盤中、收盤集合競價時取最接近最近成交價的價格為成交價。
集合競價的所有交易以同一價格成交。
3.5.3 連續競價時,成交價的確定原則為:
(一)最高買入申報與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相同,以該價格為成交價;
(二)買入申報價格高於集中申報簿當時最低賣出申報價格時,以集中申報簿當時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成交價;
(三)賣出申報價格低於集中申報簿當時最高買入申報價格時,以集中申報簿當時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為成交價。
3.5.4買賣申報經交易主機撮合成交後,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規則各項規定達成的交易於成立時生效,買賣雙方必須承認交易結果,履行清算交收義務。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統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嚴重後果的交易,本所可以採取適當措施或認定無效。
對顯失公平的交易,經本所認定,可以採取適當措施。
違反本規則,嚴重破壞證券市場正常運行的交易,本所有權宣布取消交易。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違規交易者承擔。
3.5.5 依照本規則達成的交易,其成交結果以交易主機記錄的成交數據為准。
3.5.6 會員間的清算交收業務由本所指定的登記結算機構負責辦理。 3.6.1 在本所進行的證券買賣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採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A股單筆交易數量不低於50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
(二)B股單筆交易數量不低於5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30萬元港幣;
(三)基金單筆交易數量不低於300萬份,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
(四)債券單筆交易數量不低於5千張,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
(五)債券質押式回購單筆交易數量不低於5千張,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
(六)多隻A股合計單向買入或賣出的交易金額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且其中單只A股的交易數量不低於20萬股。
(七)多隻基金合計單向買入或賣出的交易金額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且其中單只基金的交易數量不低於100萬份。
(八)多隻債券合計單向買入或賣出的交易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且其中單只債券的交易數量不低於2千張。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額。
3.6.2 本所接受大宗交易申報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3.6.3 有價格漲跌幅限制證券的大宗交易成交價格,由買賣雙方在該證券當日漲跌幅限制價格範圍內確定。
無價格漲跌幅限制證券的大宗交易成交價格,由買賣雙方在前收盤價的上下30%之間自行協商確定。
3.6.4 會員應當保證大宗交易參與者實際擁有與交易申報相對應的證券或資金。
3.6.5 股票、基金大宗交易不納入本所即時行情和指數的計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結束後計入當日該證券成交總量。
3.6.6 每個交易日大宗交易結束後,本所公布大宗交易的證券名稱、成交量、成交價以及買賣雙方所在會員證券營業部或交易單元的名稱。
3.6.7 大宗交易通過本所綜合協議交易平台進行,具體規定由本所另行制定。 3.7.1融資融券交易,是指投資者向會員提供擔保物,借入資金買入證券或借入證券並賣出的行為。
3.7.2 會員參與本所融資融券交易,應當向本所申請融資融券交易許可權,並通過融資融券專用交易單元進行。
3.7.3 投資者進行融資融券交易,應當按照規定開立信用證券賬戶。信用證券賬戶的開立和注銷,根據會員和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
3.7.4 本所對融資融券交易的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交易業務流程;
(二)可用於融資買入和融券賣出的證券;
(三)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種類和最高折算率;
(四)融資融券的最長期限;
(五)初始保證金比例及最低維持擔保比例;
(六)信息披露與報告制度;
(七)市場風險控制措施;
(八)其他事項。
3.7.5 會員向投資者融資、融券前,應當與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向其講解融資融券業務規則和合同內容,並要求其簽署風險揭示書。
3.7.6 融資融券交易活動出現異常,已經或者可能危及市場穩定的,本所認為必要時,可以暫停全部或部分證券的融資融券交易,並予以公告。
3.7.7 融資融券交易的具體規定,由本所另行制定,報證監會批准後生效。 3.8.1 債券回購交易採取質押式回購交易等方式。
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是指債券持有人在將債券質押並將相應債券以標准券折算比率計算出的標准券數量為融資額度向交易對手方進行質押融資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回購期滿後返還資金和解除質押的交易。其中,質押債券取得資金的交易參與人為「融資方」;其對手方為「融券方」。
3.8.2 會員應當與參與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的投資者簽訂債券回購委託協議,並設立標准券明細賬。
標准券,是指可用於回購質押的債券品種按標准券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可用於融資的額度。標准券折算比率,是指各債券現券品種所能折成的標准券金額與債券面值之比。
標准券及標准券折算比率的具體規定,由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制定。
3.8.3 債券回購交易申報中,融資方按「買入」方向進行申報,融券方按「賣出」方向進行申報。
3.8.4 本所債券回購按回購期限設立不同品種,並向市場公布。
3.8.5 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實行一次交易、兩次結算。回購交易達成後,初次結算的結算價格為100元,回購到期二次結算的結算價格為購回價,購回價是指每百元資金的本金和利息之和。
購回價的具體計算方法,由本所另行制定。
㈡ 股票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首日是否有價格漲跌幅限制
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和退市後重新上市的股票,恢復上市或重新上市的首日都不設漲跌幅限制。
㈢ 深交所暫停上市股票復牌的規定(漲幅規定)
為防範恢復上市和股改方案實施復牌首日股票交易風險,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深交所日前發布《關於加強恢復上市和股改方案實施復牌首日股票交易風險控制的通知》,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規定,當股票盤中漲幅與開盤漲幅之差首次達到+100%或—100%時,深交所對其實施臨時停牌30分鍾;盤中漲幅與開盤漲幅之差達到+200%或—200%時,交易所對其實施臨時停牌至14:57後恢復收盤集合競價。盤中漲幅是指盤中成交價格較股票暫停上市前或股改停牌前收盤價格的漲幅,開盤漲幅是指開盤價格較股票暫停上市前或股改停牌前收盤價格的漲幅。
通知稱,臨時停牌30分鍾跨越收盤集合競價開始時間14:57的,交易所於14:57將其復牌,恢復收盤集合競價。臨時停牌期間,投資者可以繼續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
深交所將對恢復上市和股改方案實施復牌首日股票交易實施重點監控,對涉嫌蓄意操縱交易價格的有關賬戶採取限制交易等處理措施,並上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深交所要求,各會員單位應嚴格做好相關規則和制度的宣傳和風險教育工作。
㈣ 股票重組恢復上市開盤價如何確定
開盤價又稱開市價,是指某種證券在證券交易所每個交易日開市後的第一筆每股買賣成交價格。世界上大多數證券交易所都採用成交額最大原則來確定開盤價。
如果開市後一段時間內(通常為半小時)某種證券沒有買賣或沒有成交,則取前一日的收盤價作為當日證券的開盤價。如果某證券連續數日未成交,則由證券交易所的場內中介經紀人根據客戶對該證券買賣委託的價格走勢提出指導價,促使成交後作為該證券的開盤價。在無形化交易市場中,如果某種證券連續數日未成交,以前一日的收盤價作為它的開盤價。
確定原則:
在股票交易中股票是根據時間優先和價格優先的原則成交的,那麼,每天早晨交易所剛上班時,誰是那個「價格優先者」呢?其實,早晨交易所的計算機主機撮合的方法和平時不同,平時叫連續競價,而早晨叫集合競價。 每天早晨從9:15-9:25是集合競價時間。
㈤ 在上市和深市的a股中,哪些類別的股票是可以當天買入又賣出的,哪些不是。謝謝
滬市和深市中,所有股票及封閉式基金.可轉債等都不能當天買當天賣.權證是可以當天買賣的,嚴格意義上說,它不是股票,只是一種憑證.
ST股票是連續兩年虧損的公司股票,*ST是虧損超過兩年又不到三年的公司股票,如果第三年確定虧損,那麼將暫停上市或終止上市.
㈥ 股票競價時間交易規則
一。交易原則:價格優先,時間優先。
成交順序:價格優先--較高價格買進申報優先於較低價格買進申報,較低價格賣出申報優先於較高價格賣出申報。
時間優先:買賣方向,價格相同,先申報者優先於後申報者。先後順序按交易主機接受申報的時間確定。
二。 競價規則:證券經營機構受理投資者的買賣委託後,應即刻將信息按時間先後順序傳送到交易所主機,公開申報競價。股票申報競價時,可依有關規定採用集合競價或連續競價方式進行,交易所的撮合大機將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自動撮合成交。
目前,滬、深兩家交易所均存在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方式。上午9:15--9:25為集合競價時間,其餘交易時間均為連續競價時間。在集合競價期間內,交易所的自動撮合系統只儲存而不撮合,當申報競價時間一結束,撮合系統將根據集合競價原則,產生該股票的當日開盤價。滬、深新股掛牌交易的第一天不受漲跌幅10%的限制,但深市新股上市當日集合競價時,其委託競價不能超過新股發行價的上下15元,否則,該競價在集合競價中作無效處理,只可參與隨後的連續競價。
集合競價結束後,就進入連續競價時間,即9:30-11:30和13:00--15:00。投資者的買賣指令進入交易所主機後,撮合系統將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進行自動撮合,同一價位時,以時間先後順序依次撮合。在撮合成交時,股票成交價格的決定原則為:⒈成交價格的范圍必須在昨收盤價的上下10%以內;⒉最高買入申報與最高賣出申報相同的價位;⒊如買(賣)方的申報價格高(低)於賣(買)方的申報價格時,採用雙方申報價格的平均價位。交易所主機撮合成交的,主機將成交信息即刻回報到券商處,供投資者查詢。未成交的或部分成交的,投資者有權撤消自己的委託或繼續等待成交,一般委託有效期為一天。
另外,深市股票的收盤價不是該股票當日的最後一筆的成交價,而是該股票當日有成交的最後一分鍾的成交金額除以成交量而得。
㈦ 股票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首日有沒有漲跌幅限制
你好,《深交所交易規則(2016年9月修訂)》第3.3.17條規定,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股票上市首日不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
(一)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的;
(二) 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的;
(三) 證監會或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股票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首日無價格漲跌幅限制。
㈧ 新股上市首日交易規則有哪些
上海交易所:
有效申報價格範圍
新股上市首日:
集合競價階段:有效申報價格不得高於發行價格的120%且不得低於發行價格的80%;
連續競價階段、開市期間停牌階段和收盤集合競價階段:有效申報價格不得高於發行的144%且不得低於發行價格的64%
盤中臨時停牌制度:
新股上市首日連續競價階段,盤中成交價格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者下跌超過10%的,本所對其實施盤中臨時停牌;盤中成交價格較當日開盤價上漲或下跌超過20%的,不再對其實施盤中臨時停牌。
因前款規定停牌的,停牌持續時間為30分鍾,如停牌持續時間達到或超過14:57,當日14:57復牌,進入收盤集合競價階段。
開盤集合競價階段的有效競價范圍:發行價的上下20%(超過120%,但為超過144%的申報,不能參加開盤集合競價,暫存於交易主機,當連續競價成交價波動使其進入有效競價范圍時,參與連續競價)
全日有效申報價格範圍:不得高於發行價的144%且不得低於發行價格的64%
連續競價、復牌集合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最近成交價的上下10%
股票上市首日連續競價階段出現盤中成交價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10%的,盤中臨時停牌30分鍾;
臨時停牌期間,投資者可以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復牌時,對已接受的申報進行復牌集合競價。
臨時停牌時間跨越14:57的,於14:47復牌並對已接受的申報進行復牌集合競價。
股票上市首日14:57至15:00採用收盤集合競價收盤價通過集合競價的方式產生。
深圳交易所:
有效申報價格範圍
新股上市首日:
盤中臨時停牌制度:
【風險揭示】本信息不代表華泰證券任何觀點,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也不對投資收益進行任何保證和承諾,請不要單獨依靠本內容的信息而取代自身獨立的判斷,應自主做出投資決策並自行承擔投資風險。本公司不保證本內容所含信息始終保持在最新狀態。本公司對本內容所含信息可在不發出通知的情形下做出修改,投資者應當自行關注相應的更新或修改。市場有風險,投資需謹慎!
㈨ 股票恢復上市,可以當日買當日賣嗎
依然執行T+1操作,只是當天不設漲跌幅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