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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可轉債有交易限制嗎

發布時間: 2021-06-23 00:50:04

❶ 可轉債交易規則新規

未簽署《風險揭示書》的投資者,不能申購或買入,已持有相關可轉債的投資者可以選擇繼續持有、轉股、回售或者賣出。

滬深交易所將實施《關於做好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確,未簽署《風險揭示書》的投資者,不能申購或者買入可轉換債券,已持有相關可轉債的投資者可以選擇繼續持有、轉股、回售或者賣出。

為了不影響投資者的正常投資,各投資者應趕緊在理解相關風險的基礎上,及時簽署風險揭示書。這也就意味著,投資者必須在本周內簽署風險揭示書,未簽署風險揭示書的投資者進行可轉債將受到影響。

(1)股票可轉債有交易限制嗎擴展閱讀

證監會10月23日就《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簡稱《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針對近期出現的個別可轉債被過分炒作、大漲大跌的現象,《管理辦法》著重解決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不適應、交易制度缺乏制衡、發行人與投資者權責不對等、

日常監測不完備、受託管理制度缺失等問題,通過完善交易轉讓、投資者適當性、信息披露、可轉債持有人權益保護、贖回與回售條款等各項制度,防範交易風險,加強投資者保護。

滬深交易所同時發聲,表示將可轉債交易情況納入重點監控,實施監管和自律措施。與此同時,券商已經紛紛向投資者發出通知,要求10月26日前參與可轉債申購、交易前,應簽署新的風險揭示書,否則無法參與交易。市場認為,瘋狂的可轉債,或將就此消停熄火。

❷ 可轉換債券交易規則

可轉債一般有以下三種交易方式:
1. 可轉債買賣(二級市場交易) :可轉債上市後支持像股票一樣在二級市場買賣,價格受二級市場上買賣供求的影響產生波動。
2. 可轉債持有至到期 :可轉債可以持有至到期,到期後將兌付本金和利息。
3. 可轉債轉股 :可轉債可以在轉股期限內轉成股票,股票到賬後可在二級市場交易。轉換的股數=認購金額/轉股價格。

❸ 可轉債有漲跌幅限制嗎

債券上市初始交易價格為100元,可轉債上市首日停牌規則如下:
①【滬市可轉債】交易價格較100元首次上漲或下跌超過20%(含)、單次上漲或下跌超過30%(含)的:首次盤中臨時停牌持續時間為30分鍾,首次停牌時間達到或超過14:57的,當日14:57復牌;第二次盤中臨時停牌時間持續至當日14:57。
②【深市可轉債】交易價格較100元首次上漲或下跌超過20%(含):臨時停牌時間為30分鍾;首次上漲或下跌超過30%(含)的:臨時停牌至14:57。盤中臨時停牌具體時間以深交所公告為准,臨時停牌時間跨越14:57的,於當日14:57復牌,並對已接受的申報進行復牌集合競價,再進行收盤集合競價。深交所可以視可轉換公司債券盤中交易情況調整相關指標閾值,或採取進一步的盤中風險控制措施。

❹ 可轉債交易規則有哪些

可轉債的交易規則:

(1)交易方式:可轉換公司債券實行T+0交易。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委託、交易、託管、轉託管、指定交易、行情揭示參照A股辦理。

(2)交易報價:可轉換公司債券交易以1000元面值為一交易單位,簡稱「一手」(一手=10張),實行整手倍數交易。計價單位為每百元面額。單筆申報最大數量應當低於1萬手(含1萬手)。

(3)交易清算:可轉換公司債券交易實行T+1交收,投資者與券商在成交後的第二個交易日辦理交割手續。

❺ 為什麼我股票帳戶不能交易可轉債

應該是需要簽訂可轉債風險提示書後才能正常交易可轉債,否則是無法參與交易的

❻ 可轉債交易新規定

一、基礎的交易規則
1、操作方面和股票相同,點擊「買入」或「賣出」,輸入代碼、數量、價格,下單即可。
2、最小買賣單位是10張(深市叫10張,滬市稱1手)
3、T+0交易(當日買入當日可賣出),不用交印花稅,交易手續費和券商溝通,一般都比股票交易便宜得多。
4、沒有漲跌幅限制(但滬市有停牌制度,深市原本沒有,現在增設)
二、停牌規則
滬市:
(1)首次漲跌±20%,臨時停牌30分鍾,如果停牌時間達到或超過14:57,則14:57復牌;
(2)單次漲跌±30%,停牌到14:57;
(3)臨停期間,無法進行委託(委託了直接廢單)。
深市:
原來深市無漲跌幅停牌限制,最近變更為如下規則,
(1)交易價格漲跌±20%,停牌30分鍾;
(2)交易價格漲跌±30%,停牌30分鍾;
(3)盤中臨停期間,可以委託,也可以撤銷委託;
(4)臨停時間跨越14:57的,於14:57復牌先撮合一次復牌集合競價,借著直接進入收盤集合競價。
這里需要特別舉一個例子,不然小夥伴們還不是很清楚,那就是如果某個深市可轉債上市首日開盤價130元,那麼就停牌到10:00復牌,復牌後,只要價格不跌到80元,那麼當天無論怎麼漲都不會在此觸發臨停。
三、競價規則
滬市:
(1)集合競價階段申報價格最高不高於前收盤價格的150%,並且不低於前收盤價格的70%;
(2)連續競價階段的交易申報價格不高於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價格的110%且不低於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價格的90%,同時不高於上述最高申報價與最低申報價平均數的130%且不低於該平均數的70%;
*連續競價規則解讀一下:
其實就是需同時滿足兩個范圍:1、最高買入價的90%與最低賣出價的110%;2、最高申報價與最低申報價平均數的70%與最高申報價與最低申報價平均數的130%。
(3)滬市無尾盤集合競價。
深市:
(1)上市首日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發行價的上下30%;連續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10%;
(2)非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前收盤價的上下10%;連續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10%;
*解讀一下:
簡而言之,深市可轉債競價規則只分為兩種情況:1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有效競價范圍為100±30%,即70~130;2、除第一種情況外,其他所有情況的有效競價范圍均為最近成交價的10%。
最後值得一提的是,超過有效競價范圍的委託,滬市直接廢單,深市保留委託單,直至價格觸發後才釋放出來等待成交。
相比之下,我認為深市的可轉債新規比較有彈性,因為根據滬市的臨停規定,一旦觸及臨停,特別是±30%時,全天基本上喪失了流動性,與幾年前的股市熔斷一樣,這更加助漲助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