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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股票交易制度

發布時間: 2021-07-15 10:40:16

A. 深交所修改《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具體有哪些變化

深交所修改《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修改的地方有,①處於暫時停牌期間或停牌至收市的證券,深交所不會再接受其協議大宗交易申報。原規則是對處於臨時停牌期間或者停牌至收市的證券,深交所不再接受其大宗交易申報。後修改規則增加了一個日期,修改之後是“當天全天停牌、處於臨時停牌期間或停牌至收市的證券,深交所不接受其協議大宗交易申報”,②調整申報時間。將交易主機接受競價交易申報的時間從每個交易日9:25至9:30期間修改為每個交易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

一:深交所修改《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在2020年12月經過中國證監會的批准,對《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20年修訂)》作出部分修改。修改《深圳交易所交易規則》是為了強化退市制度的改革,促進資源配置進一步優化,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從而形成“有進有出、優勝劣汰"的市場化、常態化退出機制。

B. 中國股市的交易規則

涉及的政策較多,您可通過交易所的公告查詢。

C. 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三大規則

證券交易所是市場的組織者和監管者,對市場運行進行一線監管是交易所的核心職責。交易規則、上市規則和會員管理規則三大規則,共同構成了交易所一線監管的基石。

交易規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13年11月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交易市場
第一節 交易場所
第二節 交易參與人
第三節 交易品種與方式
第四節 交易時間
第三章 證券買賣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委託
第三節 申報
第四節 競價
第五節 成交
第六節 大宗交易
第七節 融資融券交易
第八節 債券回購交易
第四章 其他交易事項
第一節 轉託管
第二節 開盤價與收盤價
第三節 掛牌、摘牌、停牌與復牌
第四節 除權與除息
第五節 退市整理期間交易事項
第五章 交易信息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即時行情
第三節 證券指數
第四節 證券交易公開信息
第六章 證券交易監督
第七章 交易異常情況處理
第八章 交易糾紛
第九章 交易費用
第十章 附則

上市規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及一般規定
第三章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第一節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聲明與承諾
第二節 董事會秘書
第四章 保薦人
第五章 股票和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
第一節 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
第二節 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與上市
第三節 有限售條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第六章 定期報告
第七章 臨時報告的一般規定
第八章 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議
第一節 董事會和監事會決議
第二節 股東大會決議
第九章 應披露的交易
第十章 關聯交易
第一節 關聯交易及關聯人
第二節 關聯交易的程序與披露
第十一章 其他重大事件
第一節 重大訴訟和仲裁
第二節 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
第三節 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和盈利預測
第四節 利潤分配和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
第五節 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和澄清
第六節 回購股份
第七節 可轉換公司債券涉及的重大事項
第八節 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
第九節 股權激勵
第十節 破產
第十一節 其他
第十二章 停牌和復牌
第十三章 風險警示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退市風險警示
第三節 其他風險警示
第十四章 暫停、恢復、終止和重新上市
第一節 暫停上市
第二節 恢復上市
第三節 終止上市
第四節 重新上市
第十五章 申請復核
第十六章 境內外上市事務
第十七章 監管措施和違規處分
第十八章 釋 義
第十九章 附 則

創業板上市規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及一般規定
第三章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
第一節 聲明與承諾
第二節 董事會秘書
第四章 保薦機構
第五章 股票和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
第一節 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
第二節 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與上市
第三節 有限售條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第六章 定期報告
第七章 臨時報告的一般規定
第八章 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議
第一節 董事會和監事會決議
第二節 股東大會決議
第九章 應披露的交易
第十章 關聯交易
第一節 關聯交易及關聯人
第二節 關聯交易的程序與披露
第十一章 其他重大事件
第一節 重大訴訟和仲裁
第二節 募集資金管理
第三節 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和盈利預測
第四節 利潤分配和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
第五節 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和澄清
第六節 回購股份
第七節 可轉換公司債券涉及的重大事項
第八節 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
第九節 股權激勵
第十節 破產
第十一節 其他
第十二章 停牌和復牌
第十三章 暫停、恢復、終止上市
第一節 暫停上市
第二節 恢復上市
第三節 終止上市
第十四章 申請復核
第十五章 境內外上市事務
第十六章 監管措施和違規處分
第十七章 釋義
第十八章 附則


會員管理規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會員資格管理
第三章 席位、交易單元與交易許可權管理
第四章 證券交易及相關業務管理
第一節 證券交易業務管理
第二節 交易及相關系統管理
第三節 證券交易信息管理
第四節 其他證券業務管理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一節 會員代表
第二節 報告與公告
第三節 會員收費
第四節 糾紛解決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章 紀律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八章附則

D. 目前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交易實行什麼交割制度

目前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交易實行的都是T+1交割制度,即當日買入的股票,當日不可賣出,次一交易日方可賣出,但資金實行的是T+0交割制度,即當日賣出股票獲得的資金,當日可以再次買股票

E. 上海股票交易規則與深圳股票交易規則有什麼區別

滬深股市股票交易規則

我國的證券投資者在委託買賣時應支付各種費用和稅收,這些費用按收取機構可分為證券商費用,交易場所費用和國家稅收.目前,投資者在我國券商交易上交所和深交所所掛牌的A股,基金,債券時,需交納的各項費用主要有:委託費,傭金,印花稅,過戶費等.

1 委託費:這筆費用主要用於制服通訊等方面的開支.一般按筆來計算,交易上海股票,基金時,上海本地券商按每筆一元收費,異地券商按每筆5元收費;交易深圳股票,基金時,券商按一元收費。

2 傭金:這是投資者在委託買賣成交後所需支付給券商的費用.上海股票,基金及深圳股票均按實際成交金額的千分之三點五向券尚支付,上海股票,基金成交傭金起點為10元;深圳股票成交傭金起點為5元;深圳基金按實際成交金額的千分之三收取傭金;債券交易傭金收取最高不超過實際成交金額餓千分之二,大宗交易可適當降低。

3 印花稅:投資者在買賣成交後支付給財稅部門的稅收。上海股票及深圳股票均按實際成交金額的千分之四支付,此稅收由券商代扣後由交易所同意代繳。債券與基金交易均免此項稅收。

4 過戶費:這是指股票成交後,更換戶名所需支付的費用。由於我國兩家交易所不同的運做方式,上海股票採取的是「中央登記,統一託管」,所以此費用只在投資者進行上海股票,基金交易中才支付此費用,深股交易時無此費用。此費用按成交股票數量(以每股為單位)的千分之一支付,不足一元按一元收取。

5 轉託管費:這是辦理深圳股票,基金轉託管業務時所支付的費用。此費用按戶計算,每戶辦理轉託管時需向轉出方券商支付30元。祥見下表:

F. 滬深股票交易制度有什麼差異

很多股民都想了解一下滬深交易規則有何不同,那麼滬深兩市有什麼區別呢?關於滬深兩市有什麼區別以及滬深交易規則的差異,下面來詳細了解一下。
滬深兩市有什麼區別
上海證券交易所簡稱上證所,位於上海浦東新區。上海證券交易所創立於1990年11月26日,同年12月19日開始正式營業。深圳證券交易所(簡稱深交所),成立於1990年12月1日。
滬深兩市有什麼區別?
1、股票代碼不同。
深圳股票代碼「002」開頭的是中小板,「000」開頭的是主板,「3」開頭的是創業板;上海股票代碼「6」開頭的,全部的上海股票都為主板。
上海B股代碼是以900開頭,新股申購的代碼是以730開頭,配股代碼以700開頭。
深圳B股代碼是以200開頭,新股申購的代碼是以00開頭,配股代碼以080開頭。
權證:滬市是580打頭,深市是031打頭。
2、交易的場所不同。一個是上海,一個是深圳。
3、構成的指數不同。上證指數是加權指數,深證指數是成份指數。
4、新股申購基數單位不同。關於滬深兩市有什麼區別,申購上海股票,資金賬號最低申購1000股,每1000股為一個基數單位;申購深圳股票,一個資金賬號最低是500股,每500股為一個單位基數單位。
5、股市最後十五分鍾交易模式不同。上海市場沒有競價時間,深圳市場為競價時間。
6、過戶費不同。上海股票過戶費每一千股收取1元,深圳股票過戶費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