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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交易糾紛是什麼地方管轄

發布時間: 2021-07-20 07:33:09

A. 如何確定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權

一、案例

2001年11月21日,原、被告簽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一份,合同第三條交貨地點、方式中約定「由供方(即原告)送貨至需方(即被告)倉庫或指定地點」。原告完成供貨義務後,雙方於2003年7月3日共同確認出具了一份《對賬單》,載明被告尚欠原告貨款155萬余元,但對付款方式和付款地點未作約定。原告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履行地為由,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被告償付貨款。

二、分歧

對本案的履行地及其管轄法院存在不同看法:

第一種意見認為:雙方共同出具的《對賬單》,對付款方式和付款地點未作約定。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根據本案《對賬單》,原告是接受貨幣的一方,本案的履行地應在原告一方,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作為合同履行地的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的《對賬單》是基於雙方簽訂了《工礦產品購銷合同》而成立的買賣法律關系,應以該買賣合同的履行地確定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交貨地點為該買賣合同的履行地,作為合同履行地的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三、管轄權的確定依據

買賣合同(即購銷合同)糾紛管轄權的確定依據有《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民訴意見》)第19條「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以約定的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合同)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給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合同法》第六十二條「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第一百四十一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第一百六十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支付價款」等等。實務中,對以確定管轄的被告住所地爭議不大,但是,由於對買賣合同履行地的不同理解,使得此類糾紛引發的管轄權爭議問題較多,前述就是典型的案例。

四、合同履行地的理解

所謂「合同履行地」,通常認為是「合同規定履行義務的地點」,也即義務清償地點。可具體到個案中,由於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法律行為,這決定了買賣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因此買賣合同的雙方既是權利人又是義務人,不管是出賣人還是買受人都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具體說來,出賣人必須履行交付約定標的物的義務,而買受人則必須履行支付約定價金的義務。合同法對買受人的主要義務規定了三條(第159、160、161條),要求買受人在約定的時間、地點,將約定價款的所有權轉移給出賣人,對出賣人的主要義務規定了四條(第135、136、138、141條),要求出賣人在約定的期限、地點,將標的物或提單交付買受人並轉移所有權。既然存在買方主要義務履行地(即交付價款地)和賣方主要義務履行地(即交貨地),那麼,買賣合同的主要履行地自然也應是兩個(有些情況下可以合二為一),還可能有一些與履行該合同有關的地點,如: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理論上講這些有關地點均是合同履行地。

五、管轄的確定

既然一個買賣合同因有兩個履行行為而有可能有兩個以上不同的合同履行地,那麼,這如何確定管轄法院呢?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該規定是確定所有合同管轄的一般性規定,理應適用於確定買賣合同的管轄,按該條的本意,與買賣合同有關的履行地(包括接受價款地等)法院本應都有管轄權,但《民訴意見》對買賣合同的履行地作了專門規定,第19條「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實際履行地點與約定不一致,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而《規定》對買賣合同的履行地作了最狹義的規定,僅以約定的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為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其它地點(應包括價款接受地點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既然有了對買賣合同履行地的專門規定,那麼,對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只能作狹義的理解,就不應按《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作廣義的理解。還要值得注意的是《規定》和《民訴意見》第19條有沖突,因《規定》的頒布生效在後,故對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及管轄權的確定自然應適用《規定》。

對《規定》筆者的理解:

1、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或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那麼,上述地點的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2、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在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原約定的地點,以變更後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否則,仍以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這里的其他方式應包括雙方實際已交付和接收地點,即以實際交貨地點作為履行地而確定管轄。

3、當事人在合同中雖有約定的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即按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

4、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無論是否實際履行或交貨,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即按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

5、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即按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

六、存在問題

值得注意是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雖有約定的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規定》中沒有明確如何確定案件管轄,筆者認為理應按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即只要未實際交付貨物,按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對是否已實際履行,存在一個程序和實體審查的問題,原告方往往認為自己已經履行了義務,故在履行地法院起訴,而被告方可能以對方沒有履行而抗辯,要求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司法實踐中,法院往往以是否實際履行屬於實體審查范圍,在程序階段就以原告的訴請確定管轄。

發生上述問題的原因,可能在於管轄權異議純屬程序問題,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定性屬實體問題,程序審查不應審查實體問題。如此認識則過於機械,因為,許多程序問題的確定,必須依賴實體問題的正確認定,如特別地域管轄就是依不同性質、種類的實體關系來劃分的,實體關系的性質、種類不同,是適用不同管轄規定的連接標志。所以,就被告依實體關系而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法院審查的關鍵就在於當事人之間屬何種性質、種類的實體關系,不能簡單以「據原告訴稱雙方應屬於某種關系」而確定管轄。

七、該案的處理

前述的案例雙方雖然有《對賬單》,載明被告尚欠原告貨款155萬余元,但是,必須查明被告欠原告貨款的原因,即被告是基於什麼事實、原因欠了原告155萬余元,對發生爭議的合同糾紛分清是什麼性質的合同,這才是雙方法律關系的真實所在。如果被告曾向原告借款,而仍有155萬余元未還,說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系,因而原告所在地因原告是屬接受的給付貨幣一方而被認定為合同履行地就沒有問題。但是本案雙方是基於買賣合同關系而產生糾紛,《對賬單》只是對以前的發生的事實加以追認和明確下來,僅是一個「從合同」而已,應按該「主合同」即買賣合同約定的交貨地點作為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該案合同約定「由供方送貨至需方倉庫或指定地點」,因此,需方倉庫或指定地點為該買賣合同的履行地,作為合同履行地的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八、結束語

基於買賣合同發生的糾紛,無論是貨款糾紛,還是貨物數量、質量、期限糾紛等等,應依照《規定》確定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再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B. 票據糾紛由哪個法院管轄

找法網小編為您介紹如下,希望能給您提供幫助。 因票據糾紛提起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 票據支付地指憑票據付款的付款人的所在地。這里的票據,指以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為基本效能的有價證券。包括匯票、本票、支票。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票據糾紛一般是票據的發票、流轉、承兌過程中,發票人、受款人(或者持票人)、付款人之間發生的糾紛。 由於票據可以代替現金作為支付工具,提高貨幣流通效率,可以避免攜帶現金的不便和風險,成為安全可靠、迅速簡便的匯兌工具,有些遠期票據還可以起到調劑資金暫時短缺的作用,因此,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票據的使用日益廣泛,在使用過程中票據糾紛也時有發生。 法律依據: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七條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票據支付地,是指票據上載明的付款地。票據未載明付款地的,票據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為票據付款地。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因票據權利糾紛提起的訴訟,依法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票據支付地是指票據上載明的付款地,票據上未載明付款地的,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營業場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營業場所所在地為票據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託代理人,是指根據付款人的委託代為支付票據金額的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

C. 網路交易糾紛投訴歸哪裡管轄

你說到管轄,一般來說如果你要起訴,是要到被告地法院的。
如果你只是投訴,要找這個交易平台的管理部門,估計當地的工商管理部門比較靠譜

D. 買賣合同糾紛由哪個法院管轄

買賣合同糾紛,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十八條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九條 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條 以信息網路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路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E. 買賣合同糾紛如何選擇管轄法院

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權的確定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當然沒有異議,問題是如何確定「合同履行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在選擇上是否對己方有利。

F. 買賣合同糾紛怎麼確定管轄法院

首先,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法院的確定規則一: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的管轄法院為准。且當事人在不違反法院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法院的確定規則二: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需要注意的是,若在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的,那麼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若僅約定了交貨地點的,則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若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倘若,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那麼則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其次,若買賣合同雙方沒有選擇管轄的協議,或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的,則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若合同雙方沒有關於合同履行地或交貨地的明確約定,則根據《購銷合同履行地規定》第1條、第3條的規定,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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