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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股票交易費多少 2024-05-18 18: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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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行權股票多久可以交易

發布時間: 2021-07-20 12:43:52

Ⅰ 股票行權和可轉債轉的股票,什麼時候可以拿到,拿到就可以立即賣出嗎

股票行權和可轉債轉的股票,什麼時候可以拿到,拿到就可以立即賣出嗎?????????
有一個股權登記日
那點你有股票,那你就有相應的可轉債的配額,第二天直接用老股東優先配好直接買,
或者是你在第二天,申購日的時候有一個申購號碼,類似打新股

之後就有了,但是因為不是買上就上市,所以你還要等一段時間。等可以交易的時候就可以賣出。
有問題可以與我連續~

Ⅱ 認沽期權權利方在行權後普通賬戶里的股票什麼時候可以按照行權價賣出

行權操作後相關行權所使用的股票會被凍結,一般要等到當天交易結束後,進行交易清算時才會按照行權價賣出。必須注意這類期權有時候並不一定是實物交割,有可能是現金交割(什麼交割方式看期權合約的規定,現金交割一般是期權到期日標的物最後某一段時間的平均價格作為到期結算價)。

Ⅲ 行權的股票如何交易

權證就是權證不是股票,是股票的衍生物。

T+0交易也就是今天買今天就可以賣,漲幅換算與正股有關系!

Ⅳ 行權交易和買賣股票有什麼區別

恩。樓上說的基本正確。買賣股票和權證的行權是兩回事。行權就是以標地股票的價格,這個價格都是固定的,認購權證就是以這個價格買入股票,認沽股票就是以這個價格賣出股票,當然賣出時你要有這個股票了,還要有相同數量的權證。而這個買入,賣出的過程就叫行權。買賣股票就簡單多了,只要你有錢就交易了。價格當然以大盤為准。如果你不懂權證見議你不要買。炒股幾年了。我也沒見到過誰行過權後有收益。一般權證到期後的價值為零。

Ⅳ 認購權證行權日當天行權得到的股票當天可以賣嗎

不可以。

認購權證行權申報指令,當日有效,不可撤消,行權後次日股票到賬。

因此,行權後至少T+1日才能賣出。

Ⅵ 請問認購權證行權後,所購得的股票何時能上市交易

幫你找到實例了! 2006年8月14日,國電電力(18.50,0.50,2.78%)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電電力」)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包括認購權證計劃在內的股權分置改革方案。根據股改方案,全體流通股股東按其持股數每10股可免費獲派2份認購權證,共計發行151,072,748份。上述認購權證已於2006年9月5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認購權證的交易簡稱為「國電JTB1」,交易代碼為「580008」,行權代碼為「582008」。 「國電JTB1」認購權證經分紅除息調整後的行權價格為4.77元/股,行權比例為1:1。投資者每持有一份「國電JTB1」認購權證,有權在2007年8月29日至9月4日期間的5個交易日以4.77元/股的價格認購一股國電電力股票(代碼600795),成功行權獲得的股份可以在次一交易日上市交易。 「國電JTB1」認購權證行權終止後(2007年9月4日下午15:00後),尚未行權的認股權證將予注銷,屆時該認股權證將沒有任何價值。 截至2007年8月29日收盤,國電電力正股收盤價為15.46元/股,「國電JTB1」的行權價格為4.77元/股,屬於深度價內權證(2007年8月29日「國電JTB1」已經停牌無交易,2007年8月28日是其最後交易日)。如國電電力股價未出現異常波動並下跌,建議持有「國電JTB1」的投資者行權。 目前「國電JTB1」已經進入行權期,至權證到期日(2007年9月4日)僅有5天,特提請投資者抓緊判斷。 另外,特別請投資者在注意: 1.「國電JTB1」沒有自動行權機制,也就是說如果投資者不主動操作,權證到期後即作廢。 2.請投資者行權時確認帳戶中有足夠的錢行權。 3.從程序來看,「國電JTB1」認購權證的行權申報要素為: 行權簡稱:ES070904 行權代碼:582008 買賣方向:買入 申報價格:4.77元/股 申報數量:一份的整數倍 申報數量不得大於持有的權證數量,並且有足夠的現金支付行權。 4.請投資者行權後及時查看、確認行權是否成功。

Ⅶ 如果行權要怎麼行,買進股票還是賣出

上周五以暴跌30%走完最後一個交易日後,馬鋼權證(馬鋼CWB1)從今日起開始行權,行權時間范圍為11月17日至11月28日中的10個交易日。分析師提醒馬鋼權證持有人及時行權,越早行權獲利的可能越大。
根據規定,每一份馬鋼權證持有者都有權以3.26元的價格買入一份馬鋼股份。上周五馬鋼股份收盤報收4.1元,以3.26元的價格買下就存在0.84元,即25%的套利空間。但最終能否成功行權套利,分析師認為存在不確定性,如果在行權的這兩周內馬鋼股份價格跌到3.26元以下,投資者行權就沒有任何獲利可能。更為重要的是,馬鋼權證現有份額達到9.62億份,這與馬鋼股份11.95億股的A股流通盤相去無幾,如果大量持有人行權並套利的話,將對正股股價帶來較大壓力。
因此分析師建議,權證持有人從今日起盡快行權買入正股,並在二級市場上拋出,以及時獲利變現。當然,看好馬鋼股份後市表現的投資人,行權後仍可繼續持有而不拋售套利。為成功行權,馬鋼股份提醒投資者在行權時准備足夠的現金支付行權。

Ⅷ 股權激勵行權的股票能馬上套現嗎

您好
股權激勵行權的股票能馬上套現是不可能的事情,情況如下:
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必須是公司員工,具體對象由公司根據實際需要自主確定,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其他員工(其中,為保證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在正式頒布的《辦法》中明確規定激勵對象不應包括獨立董事),但是有污點記錄的人員不能成為激勵對象,以督促高管人員勤勉盡責。結合前一條規定,我們發現凡違法違規的公司和個人都得不到股權激勵機制的照顧,這說明股權激勵機制所要達到的目的就是要促優汰劣,
從微觀的角度來講,對公司高管個人或群體實施股權激勵,是使其全心全意把心思放在生產經營上,使得公司經營業績得到實實在在的提高。每個上市公司質量得到提高,自然股市的整體質量也就得到提高。
在股票來源方面,《辦法》明確了向激勵對象發行股份、回購本公司股份以及採取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等三個來源。一直以來,股票來源是困擾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最大問題,隨著新《公司法》的修訂,在資本制度、回購公司股票等方面進行了突破,最終使得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法律障礙得以消除。這幾個來源簡單明了,既利於管理層監管又利於股民們監督,不給動歪腦筋的人以空子可鑽。
在股票數量方面,參考了國際上的一些通行做法,規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股票總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本總額的10%;其中個人獲授部分原則上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1%,超過1%的需要獲得股東大會特別批准。從這里可以看出,管理層的意思還是著眼於激勵,但具體公司規模大小的不同,可能還是會造成一些問題。比如一些國有大盤股,即使10%那也將是一個天文數字,而對於一些規模較小的公司來說,10%還很可能不夠分。
在實施股權激勵的條件方面,明確了股權激勵不是無條件實施的,對於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以績效考核指標為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條件。
此外,《辦法》還針對股權激勵計劃中應該包括的事項和內容做出了較為詳細規定或說明,此舉給上市公司就如何進行股權激勵計劃信息披露提供了規范
2、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一般以業績或時間為條件,上市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的股票,只有在激勵對象達到業績目標或服務達到一定期限時才能出售。《辦法》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業績條件作了強制性的規定。對於其他激勵對象,激勵是否與業績掛鉤由上市公司自行安排。
在時間方面,《辦法》也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獲授的股票規定了禁售期,要求在本屆任職期內和離職後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內不得轉讓,以鼓勵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長期持股,將個人收益與公司業績掛鉤,克服任職期內的短期行為。對其他激勵對象獲授股票的禁售期由上市公司自行規定

3、股票期權激勵計劃
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是發達國家證券市場通常採用的一種股權激勵方式,由於具有「公司請客,市場買單」的優點,一直受到上市公司特別是人力資本密集、股價增長潛力比較大的公司的青睞。《辦法》在制訂過程中參考了國際上有關股票期權激勵的一些通行做法:
股票期權的授出可以考慮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權的有效期從授權日計算不得超過10年。為了避免激勵對象有短期套現行為,《辦法》要求權利授予日與首次可行權日之間應保證至少1年的等待期,並且在股票期權有效期內,上市公司應當規定激勵對象分期按比例行權。
對於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或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以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30個交易日的平均市價與公布前一日的市價孰高原則確定,不應低於其高者,以避免股價操縱。
考慮到激勵對象,尤其是高管人員屬於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易出現內幕交易和操縱股價行為,《辦法》以定期報告的公布和重大事件的披露為時點,設立了授予和行權窗口期,激勵對象只有在窗口期內才能被授予股票期權或者是行權。
4、實施程序和信息披露
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程序為薪酬委員會擬定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後,提交董事會審議,最後由股東大會批准。為了讓中小股東盡可能參加表決,獨立董事應當向所有股東徵集投票權。公司應當聘請律師,並且在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就股權激勵計劃的可行性、合法合規性發表意見,以充分發揮中介機構的專業顧問和市場監督作用。
在股東大會批准之後,還需向證監會報備,無異議後方可實施。具體實施時,上市公司還應當為激勵對象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設或指定由證券交易所監控的專用賬戶,並經證券交易所確認其行權申請後,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登記結算事宜。
此外,為了增加透明度,保障廣大中小股東的知情權,《辦法》規定了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僅要求上市公司在董事會、股東大會形成決議後及時披露,還要求在定期報告中詳細披露報告期內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情況。
5、監管和處罰
對於違法違規行為,《辦法》制訂了嚴格的監管和處罰措施,包括責令改正、權益返還、沒收違法所得、市場禁入等;情節嚴重的,還將處以警告、罰款等處罰;構成違法犯罪的,將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還需進一步解決的難點問題
可以預見,隨著《辦法》的出台以及股權分置改革的深入,必將有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然而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仍然會存在著許多障礙和難點問題:
首先是經營業績如何評價。在《辦法》中規定了對於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以績效考核指標為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條件。
因此,上市公司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應當如何建立,具體又怎樣計算,怎樣與期權激勵掛鉤,有待進一步完善。現行高級管理人員業績評價大多以職務和崗位來考核。由於我國至今還沒有完全形成經理人員市場化的選擇環境,經理職務不能完整、准確地反映其貢獻的大小和能力的高低;同時,業績考核體系也不規范,尤其是對公司的管理部門的業績評價更難得出一個比較公正的結論。
因此,業績評價成為整個期權計劃中難度最大、分歧最多的部分。
此外,對於其他激勵人員而言,其激勵條件就更為模糊,可能會存在比較大的爭議。
其次是期權或獲授股票的流動性問題。經營者任期屆滿,或因經營不善被辭退,或因調離、退休等原因離開企業,那麼經營者在企業的股份如何兌現,是由繼任者購買,還是由離去的經營者繼續持股享受分紅?即使由後繼的經營者購買,能否按原價購買,退出的期股價格如何評估等等,都應有原則性的規定。
再次是還缺少法律層面的保障。無論是《公司法》或是《證券法》,對於股權激勵都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和保障。
在《公司法》中,只是提到了高管人員的報酬事項,並且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由公司股東大會決定,而經理、副經理及財務負責人的報酬事項由公司董事會即可決定。這與股權激勵的審批程序並非完全一致。
此外是缺少財務、稅收等制度上的配套。比如,激勵對象持股所獲紅利以及增值收益等是否能享受稅收方面的優惠?個人所得稅如何繳納,是作一次性收入繳納,還是按月攤薄繳納,這也是必須解決的問題。又比如,上市公司對於股權激勵如何進行財務上的處理,也需要財政部、證監會等相關部門協調,制訂相應的會計處理准則。即使在美國這樣股權激勵較為成熟的國家,其對於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也進行了長時間的爭論。
最後,社會觀念對此仍有不同的看法。許多已實施MBO,或股權激勵計劃的上市公司,其中長期表現仍然欠佳。最典型的非TCL集團莫屬,其股價從上市後最高的8.52元,一路跌至現在最低的1.72元。讓人對股權激勵是否會成為只是高管個人財富增長的一種工具產生了懷疑。

Ⅸ 認股權證行權後,股票什麼時候到賬

認購權證,行權成功,投資者將於T+1日交收後收到行權所得的標的證券。 認沽權證,行權後,股票即時消失,資金馬上入帳戶(但第二天才可以提取現金)。
認股權證,又稱「認股證」或「權證」,其英文名稱為Warrant,故在香港又俗譯「窩輪」。是一種約定該證券的持有人可以在規定的某段期間內,有權利(而非義務)按約定價格向發行人購買標的股票的權利憑證。
按照發行主體,認股權證分為股本認股權證和備兌權證兩種。股本認股權證屬於狹義的認股權證,是由上市公司發行的。備兌權證則屬於廣義認股權證,是由上市公司以外的第三方(一般為證券公司、銀行等)發行的,不增加股份公司的股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