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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重組發行股票上市交易

發布時間: 2021-04-17 05:17:50

Ⅰ 如何理解發行股份購買資產,重大資產重組和借殼上市三者的關系

不到50%就用發行股份購買資產,超過50到100%就用重大資產重組,超過100%就是借殼了

Ⅱ 資產重組復牌首日有漲跌幅限制嗎

《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3.4.13本所對股票、基金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比例為1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價格漲跌幅比例為5%。股票、基金漲跌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漲跌幅價格=前收盤價×(1±漲跌幅比例)。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原則取至價格最小變動單位。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首個交易日無價格漲跌幅限制:(一)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閉式基金;(二)增發上市的股票;(三)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的股票;(四)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經證監會批准,本所可以調整證券的漲跌幅比例。《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3.3.14本所對股票、基金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比例為10%,其中ST和*ST股票價格漲跌幅比例為5%。漲跌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漲跌幅價格=前收盤價×(1±漲跌幅比例)。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原則取至價格最小變動單位。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股票上市首日不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的;(二)增發股票上市的;(三)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的;(四)本所或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經證監會批准,本所可以調整證券的漲跌幅比例。因此股票因重大資產重組停牌數周後復牌首日有漲跌幅限制

Ⅲ 重大資產重組成功後的股票上市首日是不是沒有漲跌幅限制

你好,《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首個交易日無價格漲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閉式基金; (二)增發上市的股票; (三)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的股票; (四)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股票上市首日不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的; (二)增發股票上市的; (三)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的; (四)本所或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規則說明重大資產重組成功後上市首日沒有漲跌幅限制。 上述內容的解答,希望可以讓您滿意!

Ⅳ 重大資產重組成功後的股票上市首日是不是沒有漲跌幅限制

重大資產重組成功後的股票上市首日沒有漲跌幅限制。

漲跌幅限制是指證券交易所為了抑制過度投機行為,防止市場出現過分的暴漲暴跌,而在每天的交易中規定當日的證券交易價格在前一個交易日收盤價的基礎上上下波動的幅度。

股票價格上升到該限制幅度的最高限價為漲停板,而下跌至該限制幅度的最低限度為跌停板。漲跌幅限制是穩定市場的一種措施。

(4)資產重組發行股票上市交易擴展閱讀

在下列幾種情況下,股票不受漲跌幅度限制:

1、新股上市首日;

2、股改股票(S開頭,但不是ST)完成股改,復牌首日;

3、增發股票上市當天;

4、股改後的股票,達不到預計指標,追送股票上市當天;

5、某些重大資產重組股票比如合並之類的復牌當天;

6、退市股票恢復上市日。

上市公司編制的重組預案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上市公司基本情況,包括公司設立情況及曾用名稱,最近3年的控股權變動情況、主營業務發展情況和主要財務指標(包括總資產、凈資產、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總額、凈利潤等,下同),以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概況。

(二)交易對方基本情況。交易對方為法人的,應當披露其名稱、注冊地、法定代表人,與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之間的產權控制關系結構圖,最近3年主要業務發展狀況和主要財務指標,按產業類別劃分的下屬企業名目等;

交易對方為自然人的,應當按照本准則第十條第(五)項的相關規定披露。

Ⅳ 破產重組的股票首日上市交易有漲幅

破產重組的股票首日上市交易有漲幅,但是沒有漲幅限制。《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首個交易日無價格漲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閉式基金;
(二)增發上市的股票;
(三)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的股票;
(四)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股票上市首日不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的;
(二)增發股票上市的;
(三)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的;
(四)本所或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規則說明重大資產重組成功後上市首日沒有漲跌幅限制。不過,目前新股上市首日漲幅限制改為±44%。

Ⅵ 如何查詢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或非公開發行股票時交易

根據證監會相關規定,上市公司如有資產重組計劃或者非公開發行股票,必須公告、停牌,否則就是違規,違規成本會很高的,一般不會不公告。所以公民個人查詢上市公司的基本資料就知道是否具有重組概念或預案、是否停牌復牌、是否終止(中止)重組。。。

Ⅶ 資產重組的股票通過資產置換和發行股票開盤時漲幅受限嗎

一般脫胎換骨般的
資產重組
復牌
之日沒有
漲跌幅限制
。主要是由其規模決定,資產重組或
資產置換
的規模較小的話,
停牌
一段時間之後恢復交易仍應遵守漲跌幅限制。

Ⅷ 重組上市和資產重組的區別

重組上市和資產重組的區別:
一、定義不同:
企業重組上市是指將企業資產、業務和人員等要素進行重新組合,按照《公司法》《證券法》的要求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並發行新股上市交易的活動。

資產重組是指企業資產的擁有者、控制者與企業外部的經濟主體進行的,對企業資產的分布狀態進行重新組合、調整、配置的過程,或對設在企業資產上的權利進行重新配置的過程。
二、目的不同

重組上市是為了上市;資產重組是為了擺脫債務困境或擴大市場佔有率和企業實力
三、監管要求不同
重組上市的要求:

(一)對重組上市企業的主體資格要求
(1)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2)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做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3)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4)發行人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時代學習網/收集/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5)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二)發行人運行規范
(1)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並且沒有下列情形:
①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人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最近36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個月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2)發行人沒有下列情形:
①最近36個月內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過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36個月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
②最近36個月內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
③最近36個月內曾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發行申請,但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或者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准;或者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或者偽造、變造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簽字、蓋章。
④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⑤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⑥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三)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1)發行人符合下列條件:
①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時代學習網/收集/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
②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
③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
④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後)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於20%;
⑤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2)發行人申報文件中沒有下列情形:
①故意遺漏或虛構交易、事項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②濫用會計政策或者會計估計;
③操縱、偽造或篡改編制財務報表所依據的會計記錄或者相關憑證。
(3)發行人不存在下列影響持續盈利能力的情形:
①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②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時代學習網/收集/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③發行人最近1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
④發行人最近1個會計年度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並財務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
⑤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以及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
⑥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四)募集資金運用符合要求
(1)募集資金有明確的使用方向,原則上用於主營業務。
(6)發行人建立了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存放於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