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賬面上的定向增發股票如何賣出
定向增發是向特定投資者增發的股票,而普通投資者參與的是公開增發,帳面上的到了上市流通日就變成普通股票一樣,跟普通股票一樣賣出.
參與定向增發的機構或者個人投資者也是一樣,通常是一年的限售期,到了限售期滿就解禁可以流通,也就跟普通股票一樣賣出.
㈡ 網上增發股票 如何操作
股票增發如何操作?定向增發股票,就是非公開發行股票,是向指定的、特定的投資人發行(增發);你持有該股,不等於就能有資格買到定向增發的股票,若有資格參與定向增發股票,並且願意購買,就該全額認購,並備足所用資金繳款即可完成認購了,若不操作,表示你放棄增發配額,放棄認購增發股。
定向增發是指上市公司向符合條件的少數特定投資者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行為,規定要求發行對象不得超過10人,發行價不得低於公告前20個交易市價的90%,發行股份12個月內(認購後變成控股股東或擁有實際控制權的36個月內)不得轉讓。這一般不在二級市場上增發,二級市場的投資者不需要做任何的操作。照常交易股票即可。
中國股市一直以增量發行的方式為主,境外市場一般推行「存量發行」。前者是已發行股票的公司經一定時期後為擴充股本而發新股;後者指股份公司不增發新股,僅將原有的老股東的股份再賣給市場投資人。
增量發行又分有償無償兩種類型,有償主要包括配股和向社會增發;無償即為送股。
在一個成熟的證券市場中,上市公司總是在股票價值與市場價格相當或被市場價格高估時,實施增發計劃;而在股票價值被市場價格低估時實施回購計劃。這才是遵循價值規律、符合市場經濟邏輯的合理增發行為。因為在市場價格低於股票價值時實施增發,對公司原有股東無異於是一次盤剝,當然對二級市場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和投資信心都是一種傷害。
㈢ 如何參與定向增發
1、定向增發流程為:特定發行對象不超過十名,發行價格應不低於公告招股意向書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或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定向增發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36個月內不得轉讓。增發部分的鎖定期不是很長,鎖定期結束以後,這部分股票將會進入二級市場流通,有可能獲得較高的投資收益。
2、非公開發行即向特定投資者發行,也叫定向增發,實際上就是海外常見的私募,中國股市早已有之。但是,作為兩大背景下——即新《證券法》正式實施和股改後股份全流通——率先推出的一項新政,非公開發行同以前的定向增發相比,已經發生了質的變化。
3、定向增發是指上市公司向符合條件的少數特定投資者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行為,規定要求發行對象不得超過10人,發行價不得低於公告前20個交易市價的90%,發行股份12個月內(認購後變成控股股東或擁有實際控制權的36個月內)不得轉讓。
㈣ 什麼叫股票定向增發比如我全部資金都買了一支股,到他增發日時我要怎麼操作要是什麼都不操作有什麼影響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國泰君安上海分公司給予如下解答
定向增發是指上市公司向符合條件的少數特定投資者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行為,規定要求發行對象不得超過10人,發行價不得低於公告前20個交易市價的90%,發行股份12個月內(認購後變成控股股東或擁有實際控制權的36個月內)不得轉讓。這一般不在二級市場上增發,二級市場的投資者不需要做任何的操作。照常交易股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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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新三板的定向增發 如何交易
新三板只對高凈值人士開放,簡單說,就是可投資資產超過500w的
而且新三板風險巨大,比創業板還大,所以不參與其實是對普通投資者的保護
㈥ 定向增發的股票,什麼時候可以上市流通
您好,《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三章 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第三十八條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百分之九十;
(二)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三十六個月內不得轉讓;
㈦ 定向增發的股票怎麼上市它和市價完全不一樣
低於市場價格,但不會遠低於市場價格,因為定向增發是為了讓公司資本更多,如果價格太低,募集的資金達不到融資需求。
定向增發價格一般指定向增發的發行價格,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上市公司進行增發,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百分之90。定價原則是公告前20日收盤價平均價打折,95折或者9折都有可能。關鍵是看定向增發所得的融資金額以及使用方向。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進一步規定,「基準日」可以是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發行期首日。
㈧ 定向增發的股票賣給誰
定向增發,就是向特定對象增發,你可以查看上市公司公告。有可能是機構,基金,券商,也有可能是有實力的個人和公司。但是基本上都是大筆交易。
㈨ 定向增發的股票多久才可上市流通
您好,《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三章 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第三十八條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百分之九十;
(二)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三十六個月內不得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