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2012年4月底 中國證監會發布的股票公開發行方式是什麼
股票公開發行方式分為:網上發行和網下發行。網上發行是面向社會公眾也就是個人投資者,網下發行只面向機構投資者。交易所就規定一般股票公開發行就用這兩種發行方式,沒有為什麼呀,就是這么規定的吧。一般個人投資者只能參加網上的新股申購,一天的申購期。申購股數上海為1000股的整數倍,深圳的為500股的整數倍。對於詢價,就是新股發行之前,要向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代表詢問新股發行價格,以確定當天新股申購時的發行價格(申購價格),由於發行方式分為網上網下,那麼詢價機制也就分為網上網下了吧!
您可以參考以下材料看一下:
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根據發行規模和市場情況,合理設定每筆網下配售的配售量,以促進詢價對象認真定價。根據每筆配售量確定可獲配機構的數量,再對發行價格以上的入圍報價進行配售,如果入圍機構較多應進行隨機搖號,根據搖號結果進行配售。
1.詢價對象——是指符合規定條件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保險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主承銷商自主推薦的具有較高定價能力和長期投資取向的機構投資者,以及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投資者。
2.在中小企業板、創業板上市並首次發行股票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可以根據初步詢價結果確定發行價格,不再進行累計投標詢價
3.新股詢價完成並且詢價對象符合上述規定後,發行人及其保薦人按照發行公告規定的程序向社會公眾投資者公開發行。向詢價對象配售(網下發行)和向一般投資者網上發行作為同一次發行,發行價格相同。向詢價對象配售的股票,在約定的期間內不得上市流通。(同股同價)
4、承銷團推薦其他投資者參與網下申購;網下機構投資者在既定的網下發售比例內有效申購不足,不得向網上回撥,可以中止發行;網下報價情況未及發行人和主承銷商預期、或者網上申購不足、網上申購不足向網下回撥後仍然申購不足的,可以中止發行;中止發行的具體情形可以由發行人和承銷商約定,並予以披露;中止發行後,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內,經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可重新啟動發行。
㈡ 證監會有哪些關於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披露的規章制度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披露的規章制度:
關聯交易的審議程序和披露
第十一條 公司擬進行的關聯交易由公司職能部門提出議案,議案應就該關聯交易的具體事項、定價依據和對公司及股東利益的影響程度做出詳細說明。
第十二條 公司擬與關聯人發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擔保、受贈現金資產、單純減免公司義務的債務除外)金額在人民幣3,000萬元以上(含人民幣3,000萬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5%以上(含5%)的關聯交易,除應當及時披露外,還應當聘請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中介機構,對交易標的進行審計或者評估,並將該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決定。
本制度第四章所述與日常經營相關的關聯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標的,可以不進行審計或者評估。
第十三條 公司擬與關聯法人發生的總額高於人民幣300萬元,且高於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0.5%的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後提交董事會討論決定。獨立董事做出判斷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作為其判斷的依據。
第十四條 公司為關聯人提供擔保的,不論數額大小,均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及時披露,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公司為持股5%以下的股東提供擔保的,參照前款規定執行,有關股東應在股東大會上迴避表決。
第十五條 公司與關聯人之間的交易應簽訂書面協議,協議內容應明確、具體。公司應將該協議的訂立、變更、終止及履行情況等事項按照《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予以披露。
第十六條 公司董事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董事應當迴避表決,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非關聯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非關聯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會議的非關聯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公司應當將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前款所稱關聯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為交易對方;
(二)為交易對方的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對方任職,或者在能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交易對方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該交易對方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任職;
(四)為交易對方或者其直接或間接控制人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五)為交易對方或者其直接或間接控制人的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六)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於其他理由認定的,其獨立商業判斷可能受到影響的董事。
第十七條 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表決。 前款所稱關聯股東包括下列股東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東: (一)為交易對方;
(二)為交易對方的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對方直接或者間接控制;
(四)與交易對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 (五)因與交易對方或者其關聯人存在尚未履行完畢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其他協議而使其表決權受到限制和影響的股東;
(六)中國證監會或者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股東。 第十八條 公司與關聯法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人民幣300萬元(含人民幣300萬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0.5%(含0.5%)以上的關聯交易(提供擔保除外),應當及時披露。
第十九條 公司與關聯自然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人民幣30萬元以上的關聯交易(提供擔保除外),應當及時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第二十條 公司披露關聯交易事項時,應當向深圳證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與交易有關的協議或者意向書;
(三)董事會決議、決議公告文稿和獨立董事的意見(如適用); (四)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適用); (五)中介機構出具的專業報告(如適用); (六)獨立董事事前認可該交易的書面文件; (七)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條 公司披露的關聯交易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標的的基本情況;
(二)獨立董事的事前認可情況和發表的獨立意見; (三)董事會表決情況(如適用);
(四)交易各方的關聯關系和關聯人基本情況;
(五)交易的定價政策及定價依據,成交價格與交易標的賬面值或者評估值以及明確、公允的市場價格之間的關系,以及因交易標的的特殊性而需要說明的與定價有關的其他事項;若成交價格與賬面值、評估值或者市場價格差異較大的,應當說明原因;交易有失公允的,還應當披露本次關聯交易所產生的利益的轉移方向;
(六)交易協議其他方面的主要內容,包括交易成交價格及結算方式,關聯人在交易中所佔權益的性質和比重,協議生效條件、生效時間和履行期限等;對於日常經營中發生的持續性或者經常性關聯交易,還應當說明該項關聯交易的全年預計交易總金額;
(七)交易目的及交易對公司的影響,包括進行此次關聯交易的真實意圖和必要性,對公司本期和未來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的影響等;
(八)從當年年初至披露日與該關聯人累計已發生的各類關聯交易的總金額; (九)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於說明交易真實情況的其他內容。 公司為關聯人和持股5%以下(不含5%)的股東提供擔保的,還應當披露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總額、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的總額、上述數額分別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比例。
第二十二條 公司與關聯人共同出資設立公司,應當以公司的出資額作為交易金額,適用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
公司出資額達到第十二條規定標准時,如果所有出資方均全部以現金出資,且按照出資額比例確定各方在所設立公司的股權比例的,可以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豁免適用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公司進行「提供財務資助」和「委託理財」等關聯交易時,應當以發生額作為披露的計算標准,並按交易類別在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計算發生額,經累計計算的發生額達到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標準的,分別適用上述各條的規定。
已經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的,不再納入相關的累計計算范圍。
第二十四條 公司進行前條之外的其他關聯交易時,應當按照以下標准,並按照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計算的原則,分別適用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
(一)與同一關聯人進行的交易;
(二)與不同關聯人進行的交易標的類別相關的交易;
上述同一關聯人,包括與該關聯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權控制關系;以及由同一關聯自然人擔任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已經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的,不再納入相關的累計計算范圍。
第二十五條 公司與關聯人一方因參與公開招標、公開拍賣等行為所導致的關聯交易,公司可以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豁免按照關聯交易的方式進行審議和披露。
第二十六條 公司與關聯人進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關聯交易的方式進行審議:
(一)一方以現金方式認購另一方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種;
(二)一方作為承銷團成員承銷另一方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種;
(三)一方依據另一方股東大會決議領取股息、紅利或者報酬;
(四)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七條 有關關聯交易的審議及信息披露,應同時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相關制度。
㈢ 證監會對股票交易傭金是如何規定的
股票交易傭金是指在股票交易時需要支付的款項,股票交易手續費分三部分:印花稅、過戶費、證券監管費。券商交易傭金最高為成交金額的3‰,最低5元起,單筆交易傭金不滿5元按5元收取。
印花稅由政府收取;過戶費屬於證券登記清算機構的收入;傭金屬於券商的收入。
證監會對股票交易傭金的規定:
印花稅
成交金額的1‰,向賣方單邊徵收;
過戶費
(僅上海收取,也就是買賣上海股票時才有):每1000股收取1元,不足1000股按1元收取;
監管費
俗稱三費:約為成交金額的0.2‰,實際還有尾數,一般省略為0.2‰。
股票交易傭金收費標准:
最高為成交金額的3‰,最低5元起,單筆交易傭金不滿5元按5元收取。(就這個是有上下限的,明顯可以活動。不過這裡面還包含一個規費,也就是給交易所上交的錢。上海證券交易所規費為千分之0.18,深圳證券交易所規費為千分之0.2175。也就是最低券商也要收萬分之二左右,加之營業成本,各地將最低標准訂到了萬分之三(這個標准代表著券商的競爭白熱化,低於成本不掙錢).不過那是對相當大資金來說的,一般小資金不可能給那麼低的,券商在各地的統計成本不一樣,一般來說萬分之五或者萬分之八是證券公司的成本線)
註:規費不能單獨收取,那是違反證監會規定的。
各地在交易傭金方面略有區別,不能一概而論,總的來說,證券公司比較多的地方,競爭比較激烈的城市,傭金相對會低一點,偏遠地區傭金相對會高一點。有時差異會很大。
㈣ 證監會和交易所對股票的發行制度相關的信息披露要求有哪些規定
證券發行或者發售是指證券發行人在通過證券法規定的申報登記並取得證券管理機構發行許可後,或者在獲得相關的發行申報登記豁免後,自己或者通過承銷商向不特定公眾或者特定投資者出售證券的行為。根據這種概念劃分,首先可以將證券發行信息披露制度區分為兩種,即公開發行證券信息披露制度和私人募集證券信息披露制度。
(一)公開發行證券信息披露制度
1 . 發行申報材料與招股說明書
2 . 上市承諾與上市公告書
3 . 已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的信息披露
(二)私人募集證券信息披露制度
1 . 有經驗的投資者規則
2 . 普遍聯系規則
3 . 沒有新信息規則
㈤ 股票交易規則
一、股票交易時間
目前,A股市場交易時間為非法定節假日的周一到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所有節假日或者周末,A股都會休市。
二、集合競價與連續競價
股票買賣按照價格有限、時間優先的原則排序。上午9:15—9:25進行集合競價,這個時間段可以開始報價,9:20前的報價可以撤銷,9:20後的報價不能撤銷,系統收集所有人的買賣報價後,統一按照價格和時間原則集中撮合,成交額最大的交易,對應價格即為開盤價。
9:30—11:30,13:00—15:00為連續競價時間,系統對有效委託進行逐筆處理,遵循價格優先和時間優先原則。
三、股票交易單位
股票交易單位為「股」,平時看到的股價就是每股價格,買股票至少要買1手或其整數倍,1手=100股。如果申購新股,至少要申購1000股。賣出股票則沒有太多限制,最低1股也能賣出。
四、股價每日波動
每個交易日,單只普通股票(除上市首日、復牌等特殊情況)的股價較上一交易日收盤價的漲跌幅度不得超過10%;ST開頭的股票,漲跌幅不得超過5%;新股上市首日,最高漲幅限制為44%。
(5)證監會有發布股票交易規則嗎擴展閱讀:
一、股票交易是股票的買賣。股票交易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通過證券交易所買賣股票,稱為場內交易;另一種是不通過證券交易所買賣股票,稱為場外交易。
二、股票分析數據
1、技術分析
技術分析是以預測市場價格變化的未來趨勢為目的,通過分析歷史圖表對市場價格的運動進行分析的一種方法。股票技術分析是證券投資市場中普遍應用的一種分析方法。
2、基本分析
基本分析法通過對決定股票內在價值和影響股票價格的宏觀經濟形勢、行業狀況、公司經營狀況等進行分析,評估股票的投資價值和合理價值,與股票市場價進行比較,相應形成買賣的建議。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股票交易規則
㈥ 新股上市首日有哪些交易規則有什麼技巧
深交所:新股首日取消2次臨停 停牌時間縮至30分鍾
2014年06月13日 16:55
為配合中國證監會新股發行改革措施的順利實施,深交所今日發布《關於完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根據《中國證監會關於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等有關規定,完善了股票上市首日交易機制的有關事項。
內容方面,本次對新股上市首日交易機制主要做了三方面的調整:一是全日設立不高於發行價144%且不低於發行價64%的有效申報價格範圍限制,超出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的申報為無效申報。
二是取消盤中成交價首次達到或超過開盤價上下20%的盤中臨時停牌閾值,並將10%停牌閾值的臨時停牌時間,由原來的1小時調整為30分鍾。
三是盤中臨時停牌結束復牌時以及收盤階段,調整集合定價為集合競價。
以下是通告全文
各會員單位:
為切實防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以下簡稱「股票」)上市首日交易風險,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國證監會關於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等有關規定,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現就完善股票上市首日交易機制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股票上市首日全日投資者的有效申報價格不得高於發行價的144%且不得低於發行價的64%,超過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的申報為無效申報。
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的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的原則取至0.01元。
二、股票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階段有效競價范圍為發行價的上下20%。
超過開盤有效競價范圍,但未超過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的申報不能參加開盤集合競價,暫存於交易主機,當連續競價成交價波動使其進入有效競價范圍時,交易主機自動取出申報,參加連續競價。
集合競價階段未產生開盤價的,以當日第一筆成交價作為開盤價。
三、股票上市首日連續競價階段出現盤中成交價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10%的,本所對其實施盤中臨時停牌,臨時停牌時間為30分鍾。
臨時停牌期間,投資者可以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復牌時,對已接受的申報進行復牌集合競價。
盤中臨時停牌具體時間以本所公告為准,臨時停牌時間跨越14︰57的,於14︰57復牌並對已接受的申報進行復牌集合競價。
四、股票上市首日14︰57至15︰00採用收盤集合競價,收盤價通過集合競價的方式產生。
收盤集合競價階段不允許撤銷申報。
五、股票上市首日連續競價、盤中臨時停牌復牌集合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10%,但不得超過全日有效申報價格範圍。
六、股票上市首日不接受市價申報。
七、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3年12月13日發布的《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首日盤中臨時停牌制度等事項的通知》(深證會〔2013〕142號)同時廢止。本通知未做規定的,適用本所《交易規則》及其他相關規定。
特此通知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1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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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調整新股上市首日交易機制及有關監管措施
2014年06月13日 15:23
為配合中國證監會新股發行改革措施的順利實施,上交所今日發布了《關於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
為配合中國證監會新股發行改革措施的順利實施,上交所今日發布了《關於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主要是對2013年12月13日上交所發布的《關於進一步加強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監管的通知》所規定的新股上市首日價格控制和盤中臨時停牌的交易機制,以及新股異常交易行為及其監管措施等內容進行了適當調整。
上市首日交易機制方面的調整主要有:一是取消了「收盤前5分鍾申報價格不得高於當日開盤價的120%且不得低於當日開盤價的80%」的控制措施,申報價格僅實施「集合競價階段不得超過發行價120%和不得低於發行價格的80%」和「連續競價階段不得超過發行價144%和不得低於發行價格的64%」的控制措施;二是取消了盤中股價上漲或下跌超過20%時第二次盤中臨時停牌的規定,僅在盤中股價上漲或下跌超過10%時停牌30分鍾,以解決新股上市首日交易時間過短的問題。
新股上市初期(上市後的前10個交易日)異常交易行為及其監管措施方面的調整主要有:一是取消了單一投資者全天買入不得超過新股當日實際上市流通量千分之一的限制;二是對大額申報、高價申報、連續申報、虛假申報行為進行了量化規定,以幫助投資者更好地把握《通知》規定的新股異常交易行為,自覺約束其新股交易行為。
上交所有關負責人表示,我國證券市場歷來有炒作新股的習慣,上交所將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加大對新股交易行為的監控,希望廣大投資者理性參與新股交易,避免因盲目跟風炒作帶來不必要的損失。對違反《通知》的非理性新股炒作行為,上交所將根據其情節輕重採取必要的自律監管措施,或者上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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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關於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市場參與人:
為加強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以下簡稱「新股」)上市初期(上市後的前10個交易日,不含全天停牌日)的交易監管工作,防控新股炒作,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等有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對新股上市初期的交易監管工作做了進一步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新股上市首日,投資者的申報價格應當符合以下要求,超出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的申報為無效申報:
(一)集合競價階段,有效申報價格不得高於發行價格的120%且不得低於發行價格的80%;
(二)連續競價階段,有效申報價格不得高於發行價格的144%且不得低於發行價格的64%。
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的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的原則取至0.01元。
集合競價階段未產生開盤價的,以當日第一筆成交價格作為開盤價。
二、新股上市首日連續競價階段,盤中成交價格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超過10%的,本所對其實施盤中臨時停牌;盤中成交價格較當日開盤價上漲或下跌超過20%的,本所不再對其實施盤中臨時停牌。
因前款規定停牌的,停牌持續時間為30分鍾,如停牌持續時間達到或超過14:55,當日14:55復牌。
實施盤中臨時停牌後,本所將通過官方網站(www.sse.com.cn)和衛星傳輸系統,對外公告具體的停牌及復牌時間。
三、新股上市初期,本所對單一或者涉嫌關聯的多個證券賬戶的下列異常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
(一)通過大額申報、高(低)價申報、連續申報或虛假申報等手段,影響新股交易價格;
(二)通過日內反向交易或頻繁隔日反向交易等手段,影響新股交易價格;
(三)利用市價委託進行大額申報,影響新股交易價格;
(四)本所認為需要重點監控的其他異常交易行為。
四、新股上市初期,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通知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的大額申報、高(低)價申報、連續申報、虛假申報:
(一)集合競價階段,以高於(低於)前收盤價(上市首日為發行價)3%的價格申報買入(賣出)的數量超過新股當日實際上市流通量的5‰;
(二)連續競價階段,以高於(低於)申報時點最新成交價3%的價格申報買入(賣出)的數量超過新股當日實際上市流通量的5‰;
(三)連續競價階段,當最新成交價為當日最高成交價時,以不低於該成交價申報買入的數量超過新股當日實際上市流通量的2‰;
(四)連續競價階段,1分鍾內單邊申報次數超過3次且申報價格高於(低於)申報時點最優買價(賣價)的;
(五)連續競價階段,以實時最優5檔價位申報買入(賣出)的數量超過當時該最優5檔價位市場總申報買入(賣出)數量的30%並有撤單行為,且當日該情形發生3次以上的。
五、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以對本通知規定的有效價格申報范圍、異常波動標准和異常交易行為認定標准進行調整。
六、本所在新股上市首日收盤後公布該股當日各類投資者的交易信息。各市場參與人可以登錄本所官方網站「交易信息披露」欄目的「新股首日交易信息」項目進行查詢。
七、對存在本通知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為的證券賬戶,本所可以單獨或同時對其採取下列監管措施:
(一)口頭或書面警示證券賬戶持有人;
(二)要求證券賬戶持有人提交合規交易承諾;
(三)盤中暫停證券賬戶當日的交易;
(四)本所規定的其他監管措施。
對於情節嚴重的,本所將給予限制證券賬戶交易、認定證券賬戶持有人為不合格投資者等紀律處分,並計入誠信檔案;涉嫌違法的,將上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八、本所會員應當做好本通知的宣傳工作,向客戶充分揭示新股交易的風險,加強客戶新股交易行為的管理,發現客戶有本通知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為之一的,應當予以提醒,並及時採取措施予以制止。
對存在嚴重異常交易行為、經提醒仍不改正的客戶,會員可以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客戶證券交易行為管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拒絕其交易委託,或者終止與客戶的證券交易委託代理關系,並向本所報告。
九、本所會員應當積極配合本所加強對新股交易的協同監管,對本所提供的新股交易重點監控賬戶,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規范和約束其新股交易行為。
會員總部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新股交易監管工作,各證券營業部負責人是其所在營業部新股交易協同監管的直接責任人。
十、本所將對會員貫徹和執行本通知的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對貫徹和執行不力的會員,本所將對其採取下列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
(一)對一年內有3個以上客戶因新股異常交易行為被本所限制證券賬戶交易或者認定證券賬戶持有人為不合格投資者的,約見會員相關高管談話;
(二)對一年內有5個以上客戶因新股異常交易行為被本所限制證券賬戶交易或者認定證券賬戶持有人為不合格投資者的,視情況向會員發出監管警示函;
(三)對一年內有10個以上客戶因新股異常交易行為被本所限制證券賬戶交易或者認定證券賬戶持有人為不合格投資者的,視情況在會員范圍內予以通報批評。
(四)本所規定的其他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
十一、基金、保險、券商等專業機構投資者,應當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堅持自律、規范原則,強化價值投資理念,理性參與新股交易。
十二、本通知所稱「以上」、「超過」含本數,「高於」、「低於」不含本數。
十三、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監管的其他事宜,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等業務規則的規定。本所其他業務規則的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十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3年12月13日發布的《關於進一步加強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監管的通知》(上證發〔2013〕20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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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證監會和交易所對股票的發行,配股,增發制度有哪些規定
新股發行:公司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百分之六;
配股:公司一次配股總數不超過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且配股距前次發行的時間間隔不少於一個會記年度;
增發:原股東配售或原股東優先認購部分應占擬發行股份百分之五十以上。
㈧ 新股上市首日交易規則是怎樣的
新股上市首日出現異常波動情形,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可以對其實施盤中臨時停牌。
新股上市首日出現下列異常波動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對其實施盤中臨時停牌:
1、盤中成交價格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10%以上(含);
2、盤中成交價格較當日開盤價上漲或下跌20%以上(含);
3、盤中換手率(成交量除以當日實際上市流通量)達到80%以上(含);
因第1項停牌的,當日僅停牌一次,停牌持續時間為30分鍾,停牌時間達到或超過14:55的,當日14:55復牌。因第2、第3項停牌的,停牌時間持續至當日14:55。
(8)證監會有發布股票交易規則嗎擴展閱讀
股市的市場特點有以下:
1、有一定的市場流動性,但主要取決於當日交易量(交易量取決於投資人心理預期)。
2、股票市場只在紐約時間早上的9:30到下午4:00(中國市場為下午三點)開放,收市後的場外交易有限。
3、成本和傭金並不是太高適合一般投資人。
4、賣空股票受到政策(需要開辦融資融券業務)和資本(約50萬)的限制,很多交易者都為此感到沮喪。
5、完成交易的步驟較多,增加了執行誤差和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