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印花稅 股票買賣適用稅率是多少
過去25年來,我國股市印花稅稅率曾經有過數次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稅自1990年首先在深圳開征,當時主要是為了穩定初創的股市及適度調節炒股收益,由賣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額的6‰交納。同年11月份,深圳市對股票買方也開征6‰的印花稅,內地雙邊徵收印花稅的歷史開始。最後一次調整是2008年4月24日起,財政部將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由3‰調整為1‰
印花稅是根據國家稅法規定,在股票(包括A股和B股)成交後對買賣雙方投資者按照規定的稅率分別徵收的稅金。股票印花稅是交易量的千分之一,就是買進1000元的股票收取1元錢,是單邊收取,買股票是不收印花稅的,賣股票要收取。
印花稅的繳納是由證券經營機構在同投資者交割中代為扣收,然後在證券經營機構同證券交易所或登記結算機構的清算交割中集中結算,最後由登記結算機構統一向征稅機關繳納。從世界主要的股票市場發展經驗看,取消股票印花稅,是大勢所趨。1999年4月1日日本取消包括印花稅在內的,所有交易的流通票據轉讓稅與交易稅。2000年6月30日,新加坡取消股票印花稅。
⑵ 股票交易印花稅及手續費共是多少
股票手續費通常是由傭金、印花稅、過戶費組成的。印花稅和過戶費是由國家制定的固定的,傭金是由投資者和證券公司共同協商決定,每個人的傭金可能不一樣,所以傭金沒有一個固定的標准
股票交易手續費包括三部分:
印花稅:成交金額的1‰,只有賣出時收取。
2.過戶費(僅上海股票收取):每1000股收取1元,不足1000股按1元收取。
3.券商交易傭金:最高為成交金額的3‰,最低5元起,單筆交易傭金不滿5元按5元收取4.異地通訊費:由各券商自行決定收不收。
股票交易手續費演算法具體如下:交易金額是100000印花稅100000×0.001=100元。
買進費用:
1.傭金0.1%-0.3%,根據證券公司決定,但是傭金最低收取標準是5元。比如買了1000元,實際傭金應該是3元,但是不到5元都按照5元收取
2.過戶費(僅僅限於滬市)。每一千股收取1元,就是說買賣一千股都要交1元
賣出費用:
1.印花稅0.1%
2.傭金0.1%-0.3%,根據證券公司決定,但是擁擠最低收取標準是5元。比如買了1000元股票,實際傭金應該是3元,但是不到5元都按照5元收取
3.過戶費(僅僅限於滬市)。每一千股收取1元,就是說買賣一千股都要交1元
⑶ 股票交易稅和印花稅怎麼收取
每次股票交易,買賣股票時需要交納手續費、印花稅、過戶費。
手續費的收取比例,不同的券商各不相同,但國家規定不得超過交易金額的千分之三(每次不低於5塊),比如我在國泰君安開戶,手續費就是千分之2,我的一個朋友熊市時在光大證券開戶,合同簽了5年,當時的手續費是千分之0.2
印花稅的收取比例,是千分之一.
過戶費的收取極低,通常交易金額接近10萬元,才收取1元。可忽略不計。(註:目前滬市有過戶費而深市沒有)
如果你買1000股8.13元的股票,那麼要交納:
手續費(這里按千分之三計算):(1000*8.13)*0.3%=24.39
印花稅:(1000*8.13)*0.1%=8.13
過戶費:按1元算。
24.39+8.13+1=33.52元。
註:查詢每一筆交易的印花稅和手續費可以在相應交易軟體中的「交割明細」中找到!
⑷ 買賣股票都要繳印花稅嗎稅率是多少
買賣股票都要繳印花稅嗎?稅率是多少?##huan##股票傭金,是投資者在委託買賣股票成交後按成交金額一定比例支付的費用,此項費用由證券公司經紀傭金、證券交易所手續費及證券交易監管費等組成,通常這一部分被稱為規費。##huan##費用內容:##huan##1.印花稅:成交金額的1‰。2008年9月19日至今由向雙邊徵收改為向出讓方單邊徵收。受讓者不再繳納印花稅。投資者在買賣成交後支付給財稅部門的稅收。上海股票及深圳股票均按實際成交金額的千分之一支付,此稅收由券商代扣後由交易所統一代繳。債券與基金交易均免交此項稅收。##huan##2.證管費:成交金額的0.002%雙向收取;##huan##3.證券交易經手費:A股,按成交金額的0.00487%雙向收取;B股,按成交額0.00487%雙向收取;基金,上海證券交易所按成交額雙邊收取0.0045%,深圳證券交易所按成交額0.00487%雙向收取;權證,按成交額0.0045%雙向收取。##huan##A股2、3項收費合計稱為交易規費,合計收取成交金額的0.00687%,包含在券商交易傭金中。##huan##4.過戶費(從2015年8月1日起已經更改為上海和深圳都進行收取):這是指股票成交後,更換戶名所需支付的費用。根據中國登記結算公司的發文《關於調整A股交易過戶費收費標准有關事項的通知》,從2015年8月1日起已經更改為上海和深圳都進行收取,此費用按成交金額的0.02‰收取。;##huan##5.券商交易傭金:最高不超過成交金額的3‰,最低5元起,單筆交易傭金不滿5元按5元收取。##huan##一般情況下,券商對大資金量、交易量的客戶會給予降低傭金率的優惠,因此,資金量大、交易頻繁的客戶可自己去和證券部申請。另外,券商還會依客戶是採取電話交易、網上交易等提供不同的傭金率,一般來說,網上交易收取的傭金較低。
⑸ 香港股票交易的印花稅是多少
股票印花稅* - 除非另有訂明
股票轉讓時,買賣雙方均須分別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繳納每宗交易金額0.1%的股票印花稅(不足1元亦作1元計)。
轉手紙印花稅 - 不論股份數目多少,每張新轉手紙須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繳納轉手紙印花稅5元,由注冊股份持有人(即賣方)負責繳付。
⑹ 如何計算印花稅
最新(2010年)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稅目
范圍
稅率
納稅人
說明
1
購銷合同
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
按購銷金額0.3‰貼花
立合同人
2
加工承攬合同
包括加工、定作、修繕、修理、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
按加工或承攬收入0.5‰貼花
立合同人
3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包括勘察、設計合同
按收取費用0.5‰貼花
立合同人
4
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額0.3‰貼花
立合同人
5
財產租賃合同
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合同
按租賃金額1‰貼花。稅額不足1元,按1元貼花
立合同人
6
貨物運輸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運輸、鐵路運輸、海上運輸、內河運輸、公路運輸和聯運合同
按運輸費用0.5‰貼花
立合同人
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7
倉儲保管合同
包括倉儲、保管合同
按倉儲保管費用1‰貼花
立合同人
倉單或棧單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8
借款合同
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額0.05‰貼花
立合同人
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9
財產保險合同
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
按保險費收入1‰貼花
立合同人
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10
技術合同
包括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合同
按所載金額0.3‰貼花
立合同人
11
產權轉移書據
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
按所載金額0.5‰貼花
立據人
12
營業賬簿
生產、經營用賬冊
記載資金的賬簿,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合計金額0.5‰貼花。其他賬簿按件貼花5元
立賬簿人
13
權利、許可證照
包括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
按件貼花5元
領受人
印花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帳簿起用時;合同(協議)簽訂時;證照領受時;資本注冊時或增加時。
核定徵收印花稅的憑證、計稅依據和核定比例表
應稅憑證類別
計稅依據
核定比例
稅率
說 明
1
工業企業的購銷合同
產品銷售收入
70%
萬分之三
2
商業企業的購銷合同
商品銷售收入
40%
萬分之三
3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購銷合同
房地產銷售收入
100%
萬分之五
4
其他行業的購銷合同
銷售收入
40%
萬分之三
5
加工承攬合同
加工或承攬金額
80%
萬分之五
6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勘察、設計費
100%
萬分之五
7
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承包金額或工程造價
100%
萬分之三
8
財產租賃合同
租賃金額
100%
千分之一
9
貨物運輸合同
運輸費用
100%
萬分之五
10
倉儲保管合同
倉儲保管費用
100%
千分之一
11
財產保險合同
保費金額
100%
千分之一
12
借款合同
借款金額
100%
萬分之零點五
13
技術合同
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費
100%
萬分之三
14
產權轉移書據
轉讓金額
100%
萬分之五
應納印花稅計算方法:
印花稅以應納稅憑證所記載的金額、費用、收入額或者憑征的件數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適用稅率或者稅額標准計算繳納。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印花稅=計稅依據×核定比例×稅率
(1) 應納稅額=應納稅記載的金額(或者費用、收入額)×適用稅率
(2) 應納稅額=應納稅憑證的件數×適用稅額標准
主要免稅規定
已經繳納印花稅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無息貸款、貼息貸款合同;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和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書立的合同;農林作物、牧業畜類保險合同,可以免稅。
印花稅的定義
以經濟活動中簽立的各種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帳簿、權利許可證照等應稅憑證文件為對象所征的稅。印花稅由納稅人按規定應稅的比例和定額自行購買並粘貼印花稅票,即完成納稅義務,現在往往採取簡化的徵收手段。
證券交易印花稅(股票印花稅),是印花稅的一部分,根據書立證券交易合同的金額對賣方計征,稅率為1‰。
註: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決定從2008年9月19日起,對證券交易印花稅政策進行調整,由現行雙邊徵收改為單邊徵收,即只對賣出方(或繼承、贈與A股、B股股權的出讓方)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買入方(受讓方)不再征稅。稅率仍保持1‰。
印花稅的由來
印花稅是一個很古老的稅種,人們比較熟悉,但對它的起源卻鮮為人知。從稅史學理論上講,任何一種稅種的「出台」,都離不開當時的政治與經濟的需要,印花稅的產生也是如此。其間並有不少趣聞。
公元1624年,荷蘭政府發生經濟危機,財政困難。當時執掌政權的統治者摩里斯(Maurs)為了解決財政上的需要,擬提出要用增加稅收的辦法來解決支出的困難,但又怕人民反對,便要求政府的大臣們出謀獻策。眾大臣議來議去,就是想不出兩全其美的妙法來。於是,荷蘭的統治階級就採用公開招標辦法,以重賞來尋求新稅設計方案,謀求斂財之妙策。印花稅,就是從千萬個應征者設計的方案中精選出來的「傑作」。可見,印花稅的產生較之其他稅種,更具有傳奇色彩。
印花稅的設計者可謂獨具匠心。他觀察到人們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契約、借貸憑證之類的單據很多,連綿不斷,所以,一旦征稅,稅源將很大;而且,人們還有一個心理,認為憑證單據上由政府蓋個印,就成為合法憑證,在訴訟時可以有法律保障,因而對交納印花稅也樂於接受。正是這樣,印花稅被資產階級經濟學家譽為稅負輕微、稅源暢旺、手續簡便、成本低廉的「良稅」。英國的哥爾柏(Kolebe)說過:「稅收這種技術,就是拔最多的鵝毛,聽最少的鵝叫」。印花稅就是這種具有「聽最少鵝叫」特點的稅種。
從1624年世界上第一次在荷蘭出現印花稅後,由於印花稅「取微用宏」,簡便易行,歐美各國競相效法。丹麥在1660年、法國在1665年、美國在1671年、奧地利在1686年、英國在1694年先後開征了印花稅。它在不長的時間內,就成為世界上普遍採用的一個稅種,在國際上盛行。
證券交易印花稅,股票印花稅
證券交易印花稅(股票印花稅),是從普通印花稅中發展而來的,是專門針對股票交易發生額徵收的一種稅。按照中國稅法規定只對賣出方(或繼承、贈與A股、B股股權的出讓方)徵收計征,基本稅率為1‰。
證券交易印花稅(股票印花稅)是國家直接涉及及股票市場的主要稅種,印花稅增加了投資者的成本,是政府宏觀調控股市的一項政策工具。
在我國,證券交易印花稅(股票印花稅)最初是由股票交易所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即深圳和上海)開征的,因為在我國股票市場的建設過程中,股票市場印花稅始終沒有發展起來,因此印花稅就承擔了股票市場印花稅的部分功能,從1990年開征以來,隨著市場環境的不斷變化,印花稅經歷了多次調整。
我國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的調整歷史
近20年來,我國股市印花稅稅率曾經有過數次調整。
證券交易印花稅自1990年首先在深圳開征,當時主要是為了穩定初創的股市及適度調節炒股收益,由賣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額的6‰交納。同年11月份,深圳市對股票買方也開征6‰的印花稅,內地雙邊徵收印花稅的歷史開始。
1991年10月,深圳市將印花稅稅率調整到3‰,上海也開始對股票買賣實行雙向徵收,稅率為3‰。
1992年6月,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體改委聯合發文,明確規定股票交易雙方按3‰繳納印花稅。
1997年5月,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從3‰提高到5‰。
1998年6月,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從5‰下調至4‰。
1999年6月,B股交易印花稅稅率降低為3‰。
2001年11月,財政部決定將A、B股交易印花稅稅率統一降至2‰。
2005年1月,財政部又將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由2‰下調為1‰。
2007年5月30日起,財政部將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由1‰調整為3‰。
2008年4月24日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由3‰調整為1‰。
2008年9月19日起,對證券交易印花稅政策進行調整,由現行雙邊徵收改為單邊徵收。稅率仍保持1‰。
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證券交易課稅情況比較
國家或地區
開征稅種
稅率
征稅對象
上市證券利得是否徵收個人所得稅
上市證券
非上市證券
中國大陸
印花稅
股票1‰
不征
賣方
暫免徵收
芬蘭
證券轉讓稅
免徵
1.60%
買方
按28%稅率征稅
法國
股票交易稅(1)
交易額≤15.3萬,3‰;
買賣雙方
長期利得:16%稅率
交易額 >15.3萬,1.5‰
短期利得同普通所得
注冊稅
免徵(2)
1.1%,≤1000
買方
希臘
股票轉讓稅
1.5‰
5%
賣方
不征(3)
義大利
印花稅
1998.1.1起免徵
股票: 1.4‰;政府債券: 0.09‰
(不詳)
按實12.5%稅率征稅
馬爾他
印花稅
免徵
2%
買方
不征
澳大利亞
股票購買稅(4)
上市股票 2001.7.1起停徵
未上市股票(5):6‰,且不低於12澳元
買方
長期利得減半;
短期利得正常征稅
牙買加
財產轉讓稅
免徵
7.50%
出讓方(6)
不征(7)
百慕大
印花稅
上市證券:免徵
境內財產:0-15%累進;境外財產:1‰
買賣雙方
不征
比利時
股票交易稅
1.7‰
(不詳)
不征
愛爾蘭
印花稅
1%
買方
按20%稅率征稅
摩納哥
注冊稅
記名股票: 1%
(不詳)
不征
波蘭
民事交易稅(8)
1%,國債等免徵
賣方
按19%稅率征稅
葡萄牙
印花稅
傭金的4%
買賣雙方
長期利得:免徵;
短期利得:10%稅率
西班牙
財產轉讓和憑證稅
證券:一般免徵
買方
長期利得:15%稅率
短期利得:18%稅率
瑞士
證券轉讓稅
國內證券:1.5‰;
雙方各一半
聯邦不征
國外證券:3‰
英國
印花稅
5‰
買方
稅基按持有年限遞減
南非
印花稅
2.5‰
買方
減征3/4
中國香港
印花稅
1‰
買賣雙方
不征
印度
證券交易稅
0.25-2.5‰
買賣雙方
長期利得:免稅
短期利得:10%稅率
印尼
證券交易稅
1‰
賣方
不征(3)
韓國
證券交易稅
5‰
賣方
不征
馬來西亞
印花稅
3‰
賣方
不征
菲律賓
股票交易稅
股票: 1%的一半;債券不征
賣方
不征(3)
中國台灣
證券交易稅
股票: 3‰;債券:1‰
賣方
不征
新加坡
印花稅
2‰
買方
不征
泰國
印花稅
1‰
買方
按15%稅率征稅
委內瑞拉
印花稅
某些證券: 稅率不祥
(不詳)
按售價的1%征稅
斯里蘭卡
印花稅(9)
5‰
(不詳)
不征
二、對證券交易不征稅的國家
保加利亞、塞普勒斯、捷克、丹麥、德國、愛沙尼亞、匈牙利、冰島、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荷蘭、挪威、葡萄牙、羅馬尼亞、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瑞典、土耳其、埃及、以色列、加拿大、美國、墨西哥、阿根廷、巴西、智利、秘魯、日本、紐西蘭、越南、俄羅斯、烏克蘭
注:(1)創業版股票轉讓免徵;2005.1.1起中小企業股票的轉讓免徵。(2)協議轉讓的,應征稅。(3)交易稅(轉讓稅)具有利得代替稅性質。(4)澳大利亞對證券交易征稅由地方政府決定,現以首都直轄區為例。(5)將於2010年7月1日起取消。(6)但通常由受讓方代扣代繳。(7)但股票利得如果超過前兩個年度平均應稅所得的50%以上,則應正常征稅。(8)屬財產轉讓稅性質。(9)2002年3月1日起曾取消,2006年4月4日起又恢復征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11號
現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總理李鵬
1988年8月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第三條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應納稅額不足一角的,免納印花稅。
應納稅額在一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五分的不計,滿五分的按一角計算繳納。
第四條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1.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2.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3.經財政部批准免稅的其他憑證。
第五條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
為簡化貼花手續,應納稅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採取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者按期匯總繳納的辦法。
第六條印花稅票應當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並由納稅人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注銷或者畫銷。
已貼用的印花稅票不得重用。
第七條應納稅憑證應當於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
第八條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並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第九條已貼花的憑證,修改後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印花稅票。
第十條印花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
第十一條印花稅票由國家稅務局監制。票面金額以人民幣為單位。
第十二條發放或者辦理應納稅憑證的單位,負有監督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義務。
第十三條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1.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補貼印花稅票外,可處以應補貼印花稅票金額20倍以下的罰款;
2.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未注銷或者畫銷印花稅票金額10倍以下的罰款;
3.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重用印花稅票金額30倍以下的罰款。
偽造印花稅票的,由稅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印花稅的徵收管理,除本條例規定者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財政部制定。
第十六條本條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