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發行的公司債券都可以上市交易嗎
發行的公司債券並不是都可以上市交易,公司債券上市交易須滿足三個條件。
申請上市的企業債券必須符合下列條件:經國家計委和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並公開發行;債券的實際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五千萬元;債券的信用等級不低於A級;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發行人所有債券1年的利息;累計發行在外的債券總面額不超過發行人凈資產額的40%。
債券上市是指證券交易所承認並接納某種債券在交易所市場上交易,債券上市必須符合證券交易所和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上市制度。
與股票不同,企業債券有一個固定的存續期限,而且發行人必須按照約定的條件還本付息,因此,債券上市的條件與股票有所差異。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保證債券交易的流動性,證券交易所在接到發行人的上市申請後,一般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對企業債券的上市資格進行審查。
(1)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債券依法擴展閱讀
《證券法》第61條規定,公司債券終止上市有下列三中情況:
(1)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或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經查實後果嚴重的
(2)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或者公司債券所募集資金不按照核準的用途使用,或者公司最近兩年連續虧損三種情形之一,在限期內未消除。
(3)公司解散、依法被責令關閉或者被宣告破產。在這些情形下,應由證券交易所終止債券上市,並由相關各方辦理善後事宜。
B. 申請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哪些文件
(一)上市報告書;
(二)申請股票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營業執照;
(五)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告;
(六)法律意見書和上市保薦書;申請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上市交易,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
(八)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C. 目前我國的基金主要投資於國外依法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非公開發行股票、國債、企業債券和金融債券
國外
D. 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是否屬於上市公司為什麼
不一定,只要符合發行公司債條件的公司就能發行債券,如債券122811的這公司都不是上市公司也能發公司債。
一般來說發公司債的公司的條件比發行股票的公司的條件要求的准入程度是不同的。
一般來說發行債券比發行股票的條件要容易。
E. 根據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證券交易所可以暫停上市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情形是____。
根據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證券交易所可以暫停上市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情形是公司有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五十五條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三)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5)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債券依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條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二)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
(三)發行公司債券所募集的資金不按照核準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
(五)公司最近二年連續虧損。
F. 14、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B
《證券法》第六十條規定:股票或者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二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記載以下內容的中期報告,並予公告: (一)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 (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三)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變動情況; (四)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重要事項; (五)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證券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股票或者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記載以下內容的年度報告,並予公告: (一)公司概況; (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 (三)董事、監事、經理及有關高級管理人員簡介及其持股情況; (四)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情況,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名單和持股數額; (五)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G. 公司債券也上市交易嗎如何買賣
公司債券的發行主體是股份公司,但有些國家也允許非股份制企業發行債券,所以,可將公司債券和企業發行的債券合在一起,稱為公司(企業)債券。 由於公司的情況千差萬別,有些實力雄厚,信譽高,也有一些經營較差,處於倒閉的邊緣,因此,公司債券的風險性相對於政府債券和金融債券要大一些。 公司債券也有上市交易的,買賣方式和一般股票債券一樣。
H. 公司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證券法第十六條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
(二)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四)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五)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於核準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本法關於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