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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違規交易的處罰

發布時間: 2021-10-22 13:39:34

⑴ 如何界定違規買賣股票違紀行為

股票買賣中違規行為還是違紀行為主要是根據情節輕重界定的。
一、違規買賣股票違紀行為,是指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情節較輕的行為。
二、違紀行為的主體是特殊主體,是指包括《證券法》和2001年4月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所禁止買賣股票人員中的黨員。違紀對象包括股票、其他股票類證券及其衍生產品。
三、相關政策:
(一)《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二)《證券法》第七十四條明確指出「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為下列人員:
1、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3、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4.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5、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6、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7、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三)《若干規定》中的相關規定:
1、第四條規定:「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第五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3、第六條規定:「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第七條規定:「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內,繼續受本規定的約束。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⑵ 股票違規減持怎麼處理 違規減持如何處罰

在這片神奇的土地上,還是不要抱幻想,要是真有大用,
就不會有人敢於違規減持,或者說他減持後賺的錢還不夠他罰款的。
就是因為處罰後依然很劃算才會有很大人違規減持。

⑶ 18家違規操縱股市的公司會怎樣處罰

操縱股價是指,某些股票投資者為了獲得巨額盈利,通過控制其他投資者具有參考意義的股票投資信息,控制未來股票價格走勢的行為。操縱股價不一定是機構,也可能是公司內部管理人員、大股東、隱形股東、個人等,只要集中資金優勢、內部信息優勢、管理優勢等,其他投資不具備的特殊條件,達到使股票價格可持續的改變,為自己獲得不正當的巨額利潤的行為均屬於操縱股價。
《證券法》第77條規定: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一)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因股價被操縱而遭受損失的投資者,有權向行為人提起民事賠償責任。

⑷ 股市中違規操作是哪些

(一)可能對證券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披露前,大量或持續買入或賣出相關證券;
(二)單個或兩個以上固定的或涉嫌關聯的證券賬戶之間,大量或頻繁進行反向交易;
(三)單個或兩個以上固定的或涉嫌關聯的證券賬戶,大筆申報、連續申報、密集申報或申報價格明顯偏離該證券行情揭示的最新成交價;
(四)單獨或合謀,以漲幅或跌幅限制的價格大額申報或連續申報,致使該證券交易價格達到或維持漲幅或跌幅限制;
(五)頻繁申報和撤銷申報,或大額申報後撤銷申報,以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誤導其他投資者;
(六)集合競價期間以明顯高於前收盤價的價格申報買入後又撤銷申報,隨後申報賣出該證券,或以明顯低於前收盤價的價格申報賣出後又撤銷申報,隨後申報買入該證券;
(七)對單一證券品種在一段時期內進行大量且連續交易;
(八)同一證券賬戶、同一會員或同一證券營業部的客戶大量或頻繁進行日內回轉交易;
(九)大量或者頻繁進行高買低賣交易;
(十)在證券價格敏感期內,通過異常申報,影響相關證券或其衍生品的交易價格、結算價格或參考價值;
(十一)單獨或合謀,在公開發布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前買入或賣出有關證券,或進行與自身公開發布的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相背離的證券交易;
(十二)在綜合協議交易平台進行虛假或其他擾亂市場秩序的申報;
(十三)本所(上海證券交易所)認為需要重點監控的其他異常交易行為.

⑸ 股票虛假交易的處罰措施

你是指對於虛假股票機構的處罰措施嗎?
可以向相關部門舉報,嚴重的會被整頓關停。
但是你如果是想通過處罰公司,來拿回自己被騙的錢,有點懸有點難。

⑹ 股票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怎麼處理

股票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按情節嚴重處理,要承擔法律責任。
《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徵求意見稿)》,上市公司存在欺詐發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違法,被證監會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證監會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的,交易所應當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⑺ 證券違法違規案件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原則上由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國務院各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做出具體規定。國務院可以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依照上述要求硯定行政處罰。
根據行政處罰設定的原則和要求,《公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性文件對證券中場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做了明確規定,主要種類有。
(1)警告,即證券監管機構對違法違規的羊位和個人給予的警示和告戒。警告不涉及被處罰人的實體權利,只是對被處罰人精神上的一種懲戒。警告可以獨立行使,也可以和其他罰則合並運用。
(2)罰款,即證券監管機構要求違法違規的單位和個人強制繳納一定數量貨幣。罰款是對被處罰人的一種經濟制裁。罰款的數額必須嚴格按照法律和行政法硯的規定來確定。
(3)責令遲還非法所籌股款、基金資金,即證券監管機構對於未經批准擅自或變相發行股票,基金等證券的,要求有定責任單位或個人退還非法所籌集的股款和基金資金及其利息。
(4)役收非法所得,即證券監管機構將違法違規行為單位和個人的非法所得,包括非法獲取的股票、基金等證券,依法收歸國有。
(5)停止股票發行資格,即證券監管機構依法取消違法違規的有關公司發行股票的資格,該公司不能向社會發行股票。
(6)暫停證券業經營、從業許可,即證券監管機構對違法違規的證券經營機構及其他證券從業機構,依法停止其定期限內證券業務經營、從業的圩可,證券經營機構及其他證券從業機構在規定期限內不能進行證券業務經營、從業活動。
(7)撤銷證券業務經營、從業許可,即證券監管機構對違法違規的證券經營機構及其他證券從業機構,依法撤銷其證券業務經營,從業資格,證券經營機構和其他證券從業機構不得進行證券業務經營、從業活動。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在我國,上市公司不能買賣本公司的股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明確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或者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並時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的股票後,必須在十口內注銷該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變更登記,並公告。」《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也規定「未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准、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收購其發行在外的股票」。
不允許上市公司買賣本公司股票,目的是為了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則,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具體來說,主要是為了防止上市公司通過買賣、炒作本公司股票的方式進行內幕交易。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職員或主要股東,由於其地位、職務等便利,在獲取有關公司經營與發展的內部消息方面比一般投資者有優勢。如果允許上市公司買賣本公司股票,他們很可能會通過這種方式利用內幕消息來牟取非法收益。因此,不允許上市公司買賣本公司股票是防止內幕交易的重要措施之一。

⑻ 黨員幹部買賣股票 違反了什麼紀律

領導幹部只要不是從事股票發行和管理部門的,就不限制炒股,不違反什麼法律法規。

⑼ 您好呀~~想問一下您關於股票交易中的違規行為和法律對違規行為管制有那些

存在涉嫌違反《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行為
涉嫌違規行為進行進一步調查並嚴肅處理,
,一旦發現涉嫌違法違規行為,將採取包括限制賬戶交易、上報中國證監會查處等措施;證券公司及其營業部要嚴格按照有關法規和交易所《交易規則》、《會員管理規則》的有關規定,進一步加強客戶合規交易的管理,及時制止和報告客戶的異常交易行為,積極配合交易所自律監管。

⑽ 證劵交易中對違法行為有什麼處罰

第一百九十一條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三十萬元以上
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給其他證券承銷機構或者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
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一)進行虛假的或者誤導投資者的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推介活動;

(二)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承銷業務;

(三)其他違反證券承銷業務規定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