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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退市規定交易所

發布時間: 2021-12-06 04:19:14

⑴ 深圳證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業務特別規定

(2015年修訂)

深證上〔2015〕46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上市公司退市整理期相關事項,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國證監會《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以下簡稱「《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以下簡稱「《創業板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13年11月修訂)》(以下簡稱「《交易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上市公司股票被本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相關事宜,適用本規定。

上市公司依據本所《上市規則》第十四章、《創業板上市規則》第十三章規定主動申請其股票終止上市的,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退市整理期間,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本所《上市規則》、《創業板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

第四條本所會員應當按照本規定及本所相關規定採取相應措施, 提醒投資者注意防範參與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的投資風險。

第二章股票交易

第五條退市整理期間,上市公司的證券代碼不變,證券簡稱應當變更為「XXX退」。

同時發行A股、B股的上市公司,其A股、B股股票按規定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其證券簡稱應當分別變更為「XXA退」、「XXB退」。僅發行B股的上市公司,其B股股票按規定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其證券簡稱應當變更為「XXB退」。

第六條退市整理期間,上市公司股票原則上不停牌。

公司因特殊原因向本所申請其股票全天停牌的,累計停牌天數不得超過五個交易日。

第七條退市整理期的期限為三十個交易日。

退市整理期間,上市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不計入退市整理期。

第八條退市整理期間,上市公司股東所持有限售條件股份的限售期限將連續計算,限售期限屆滿前相關股份不能流通。

第九條退市整理期間,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漲跌幅限制、行情揭示、公開信息等其他交易事項應當遵守《交易規則》等相關規定。

第十條退市整理期屆滿後的次一交易日,本所對相關股票予以摘牌。

第十一條上市公司應當在其股票被終止上市後及時做好准備工作,並配合股份轉讓服務機構做好相關工作,以確保公司股份在退市整理期屆滿後四十五個交易日內可以進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轉讓。

第十二條參與退市整理期股票買入交易的個人投資者,必須具備兩年以上股票交易經驗,其證券類資產不得低於人民幣五十萬元。

前款所述的證券類資產包括投資者持有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股票、債券、基金、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等資產。

本所對參與退市整理期交易的投資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信息披露

第十三條退市整理期間,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繼續按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上市規則》、《創業板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十四條上市公司應當在收到本所終止其股票上市決定後及時披露股票終止上市公告。相關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終止上市股票的種類、證券簡稱、證券代碼以及終止上市決定的主要內容;

(二)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間的證券代碼、證券簡稱和漲跌幅限制(進入退市整理期公司適用);

(三)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間的交易期限及預計最後交易日期(進入退市整理期公司適用);

(四)退市整理期公司不籌劃、不進行重大資產重組等重大事項的聲明(進入退市整理期公司適用);

(五)終止上市後公司股票登記、轉讓、管理等事宜;

(六)終止上市後公司的聯系人、聯系地址、電話和其他通訊方式;

(七)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退市整理期間,公司應當在首個交易日、前二十五個交易日的每五個交易日發布一次股票將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並在最後五個交易日內每日發布一次股票將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

本所可以視情況要求公司調整股票終止上市風險提示公告的披露頻率。

第十六條上市公司在退市整理期間發布公告時,應當在公告中以「特別提示」的方式揭示終止上市風險:「本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三十個交易日,截至本公告日已交易XX個交易日,預計本公司股票將於XX個交易日後(或者於XX年XX月XX日)被終止上市,敬請投資者審慎投資,注意風險」。

第十七條退市整理期間,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關注其股票交易、媒體報道和市場傳聞,必要時應當及時作出澄清說明。

第十八條上市公司應當在退市整理期屆滿後的次一交易日發布股票摘牌公告,對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後進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轉讓的具體事宜作出說明,包括進入日期、股份重新確認、登記託管、交易制度等情況。

第四章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退市整理期間,上市公司不得籌劃或者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等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上市公司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召開股東大會,就公司股票如被本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是否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作出選擇:

(一)公司股票暫停上市後對外披露重大資產重組預案或者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的;

(二)觸及《上市規則》第十四章或者《創業板上市規則》第十三章規定強制終止上市情形的公司,在本所對其股票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前,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籌劃重大資產重組事項並對外公告的。

公司依據前款規定召開股東大會審議相關議案的,應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公司應當對除單獨或者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和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其他股東的投票情況單獨統計並披露。

進入破產重整程序或者已經完成破產重整的公司觸及《上市規則》第十四章或者《創業板上市規則》第十三章規定的強制終止上市情形的,經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權方認定,如公司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將導致與破產重整程序或者經人民法院批準的公司重整計劃的執行存在沖突等後果的,公司股票可以不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第二十一條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選擇以下議案之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一)繼續推進重大資產重組等重大事項且股票不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二)終止重大資產重組等重大事項且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選擇前款第(一)項議案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在股東大會通知中明確:如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該議案的,本所將在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五個交易日屆滿的次一交易日起,直接對其予以摘牌,終止公司股票上市,不再安排退市整理期交易;如審議未通過的,本所將在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五個交易日屆滿的次一交易日起,安排公司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

選擇前款第(二)項議案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在股東大會通知中明確:如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該議案的,本所將在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五個交易日屆滿的次一交易日起,安排公司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如審議未通過的,本所將在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五個交易日屆滿的次一交易日起,直接對其予以摘牌,終止公司股票上市,不再安排退市整理期交易。

第二十二條不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公司應當承諾公司股票如被終止上市,將進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轉讓股份。

第二十三條上市公司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應當在收到本所關於終止其股票上市決定後的兩個交易日內,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董事會關於變更證券簡稱的申請;

(二)公司董事會關於退市整理期間不籌劃重大資產重組等事項的承諾函;

(三)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的風險提示公告;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條上市公司拒不履行本所業務規則規定的義務、不配合本所相關工作或者出現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的,本所自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後三十六個月內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請。

第二十五條上市公司未按本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的,本所將依據《上市規則》、《創業板上市規則》的規定視情節輕重對公司及負有責任的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等相關人員採取自律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措施。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股票衍生品種被本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經本所理事會審議通過並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後生效。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⑵ 滬深交易所分別發布退市新規,對此你怎麼看

我認為最近一段時間所發布的退市制度對於中國未來的發展肯定是有一定的好處的,因為中國股市當中的改革一直在不斷的持續當中,在改革的過程當中肯定是要出台各種各樣的制度的退市制度其實是我們國家資本市場當中的一個短板,所以在這個過程當中必須要加強退市制度的建設,才能夠在未來獲得一個更好的成長機會。

一、 A股市場並不完善

其實我們國家的資本市場還是有一定的缺陷的,我們國家的各項制度基本上還是處於一直不斷的發展當中的,美國股市以及歐洲股市經過幾百年的發展已經成熟了,但是我們國家只有幾十年的歷史,所以在未來的發展當中,各項制度肯定會逐漸的跟進的。

退市制度對於我們國家的意義來說是非常重大的,只有退市制度不斷的完善,才能夠保護每一個投資者的利益,才能夠在這個社會當中讓比較差的公司退出資本市場,讓更好的公司進入到資本市場獲得一個更好的發展,這其實也是為了我們國家宏觀的經濟政策著想的,只有股市擁有一個健康平穩的發展,才能夠讓更多的企業獲得資金,在資金的加持之下才能夠獲得更好的成長。

⑶ 股票退市的法規

《公司法》第157條: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2)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4)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
第158條:上市公司有前條第(2)項、第(3)項所列情形之一經查實後果嚴重的,或者有前條第(1)項、第(4)項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內未能消除,不具備上市條件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公司決議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關閉或者被宣告破產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⑷ 股票退市標准有哪些

根據最新的規定,目前股票退市的標准可分為四種:交易類、財務類、規范類、重大違法類。1、交易類:股價低於1元或市值低於3億則退市;2、財務類:連續虧損4年會終止上市、營業收入連續低於1000萬元4年退市、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6個月退市、營收低於1億退市、科創板和創業板現行的營業收入和扣非凈利潤的組合指標引入主板和中小板,企業年度凈利潤為負且營業收入低於 1 億元退市等。3、規范類:連續3年虧損暫停上市,如次年轉盈可恢復上市變為取消暫停上市和恢復上市,連續2年觸發財務類標准即退市。4、重大違法類:連續三年的利潤造假金額超過當年對外披露利潤的 100%;累計造假金額要達到 10 億元以上等。具體的規定細則解讀,你可以參考下點掌財經上的相關說明。

⑸ 請問,深交所和上交所的創業板退市制度有區別嗎兩個交易所在股票上市方面的規定是一樣的嗎謝謝

創業板市場又被稱為「二板市場」。是經國務院同意、中國證監會批准,於2009年10月23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正式啟動。因此,上海證券交易所是沒有創業板的。
兩個證券交易所對在主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是一樣的。與主板相比,在創業板上市的條件比較低,因此,創業板股票比主板股票風險大。

⑹ 上海證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業務實施細則

(2012年12月實施 2013年12月第一次修訂 2015年1月第二次修訂)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公司退市整理期的相關事項,保護投資者權益,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以下簡稱「《交易規則》」)和《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暫行辦法》(以下簡稱「《風險警示板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業務實施細則。

第二條 上市公司股票被本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按照《上市規則》的規定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適用本細則。

主動退市公司股票不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第三條 上市公司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的,公司及其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仍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本規則及本所其他業務規則的規定,並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關義務。

第四條 上市公司未按本所《上市規則》以及本細則的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的,本所將依據《上市規則》的規定對有關責任人予以懲戒,並自其股票進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股份轉讓系統」)轉讓之日起的36個月內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請。第二節 交易安排

第五條 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本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的,自本所作出決定之日後5個交易日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本所安排其進入風險警示板交易。

第六條 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為30個交易日。本所於該期限屆滿後5個交易日內對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終止上市。

上市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內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間不計入退市整理期。全天停牌天數累計不得超過5個交易日。

累計停牌達到5個交易日後,本所不再接受公司的停牌申請;公司未在累計停牌期滿前申請復牌的,本所於累計停牌期滿後的下一交易日恢復公司股票的退市整理期交易。

第七條 退市整理期股票的其他交易安排,包括股票簡稱、漲跌幅限制、行情顯示、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事項,適用本所《風險警示板暫行辦法》的規定。

第八條 上市公司有限售條件股份的限售期限在退市整理期間連續計算。限售期限未屆滿的,相關股份在退市整理期內不得流通。

第九條 公司股票按照第六條規定被摘牌後,公司應當按規定將其股票轉入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轉讓。第三節 信息披露

第十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收到本所關於終止其股票上市的決定後及時披露股票終止上市公告,並同時披露其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相關情況。相關公告應至少包括如下內容:

(一)終止上市的股票種類、證券簡稱、證券代碼;

(二)終止上市決定的主要內容;

(三)終止上市後公司股票登記、轉讓和管理事宜;

(四)終止上市後公司的聯系人、聯系地址、電話和其他通訊方式;

(五)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間的證券代碼、證券簡稱及漲跌幅限制;

(六)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及預計最後交易日期;

(七)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間公司將不籌劃或者實施重大資產重組事項的說明;

(八)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 進入退市整理期的上市公司股票在風險警示板交易的第一個交易日,上市公司應當發布公司股票已被本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的風險提示公告,說明公司股票在風險警示板交易的起始日、交易期限等事項。

第十二條 進入退市整理期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本所風險警示板的交易期間,上市公司應當在前25個交易日內每5個交易日發布一次股票將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在最後5個交易日內每日發布一次股票將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

第十三條 退市整理股票在一段時期內偏離同期可比指數漲跌幅較大,且期間上市公司未有重大事項公告的,本所可以要求上市公司進行停牌核查。上市公司應當對公司信息披露的情況和相關市場傳言等進行核查,並及時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其股票的退市整理期屆滿當日再次發布終止上市公告,對公司股票進入股份轉讓系統的具體事宜,包括擬進入的市場名稱、進入日期、股份重新確認、登記、託管等股票終止上市後續安排作出說明。

第十五條 上市公司在退市整理期間對外發布公告時,應當在公告的「重要提示」中特別說明:「本公司股票將在退市整理期交易30個交易日,截至本公告日已交易YY個交易日,剩餘YY個交易日,交易期滿將被終止上市,敬請投資者審慎投資、注意風險」。第四節 特別規定

第十六條 上市公司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的,公司在退市整理期間不得籌劃或者實施重大資產重組事項。

第十七條 上市公司股票已被本所暫停上市或者雖未暫停上市但存在其他可能被強制退市情形,且董事會已審議通過並公告籌劃重大資產重組事項的,公司董事會應及時召開股東大會,決定公司股票在終止上市後是否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第十八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按照前條規定選擇下述議案之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一)公司股票被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進入退市整理期並終止重大資產重組事項。

(二)公司股票被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不進入退市整理期並繼續推進重大資產重組事項。

前述議案應當經出席會議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對於單獨或者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東表決情況,應當進行單獨計票並披露。

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通知中充分披露前述議案通過或者不通過的後果、相關風險及後續安排。

選擇第一款第(一)項議案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在股東大會通知中明確:如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該議案的,公司股票將在被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5個交易日屆滿的次一交易日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如審議未通過的,公司股票將在被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5個交易日屆滿的次一交易日起,直接終止上市,不再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選擇第一款第(二)項議案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在股東大會通知中明確:如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該議案的,公司股票將在被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5個交易日屆滿的次一交易日起,直接終止上市,不再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如審議未通過的,公司股票將在被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5個交易日屆滿的次一交易日起,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第十九條 上市公司處於破產重整進程,且經法院或者破產管理人認定,如公司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將與破產程序或者法院批準的公司重整計劃的執行存在沖突的,公司股票可以不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第五節 附則

第二十條 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種被本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的,參照本細則執行。

本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經本所理事會通過,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後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⑺ 請問股票退市規則是什麼

簡單說有下面這些:
(1)連續虧損(出現「二一二」報表重組法,即連續兩年虧損後,接著整出一個年度的微利,然後再連續兩年虧損,如此循環往復的現象即行退市);
(2)追溯調整導致連續虧損;
(3)凈資產為負(連續四年凈資產為負,終止上市);
(4)審計報告為否定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
(5)為改正財務會計報告中的重大差錯或虛假記載..........
(6)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中期報告;
(7)公司解散;
(8)法院宣告公司破產
(9)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100萬股;
(10)連續20個交易日股權分布或股東人數不符合上市條件;
(11)公司股本總額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12)公司最近三十六個月內累計受到交易所三次公開譴責;
(13)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價均低於每股面值。

2006年11月29日發布的《中小企業板股票暫停上市、終止上市特別規定》規定了專門適用於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的幾項退市標准:
(1)凈資產為負值;
(2)審計報告為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
(3)對外擔保余額超過1億元且占凈資產的100%以上;
(4)關聯方違法違規佔用資金余額超過2000萬元或占凈資產的50%以上;
(5)連續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
(6)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價均低於面值;
(7)連續120個交易日內累計成交量低於300萬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