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股票期權的行權條件是什麼
股票期權:
期權是指在未來一定時期可以買賣的權力,是買方向賣方支付一定數量的金額(指權利金)後擁有的在未來一段時間內(指美式期權)或未來某一特定日期(指歐式期權)以事先規定好的價格(指履約價格)向賣方購買或出售一定數量的特定標的物的權力,但不負有必須買進或賣出的義務。期權交易事實上是這種權利的交易。買方有執行的權利也有不執行的權利,完全可以靈活選擇。
期權分場外期權和場內期權。場外期權交易一般由交易雙方共同達成。
行權是指期權買方要求期權賣方按照約定時間、價格和方式履行期權約定的義務。
在期權合約約定的行權期限內,當股票期權行權價格與標的股票現價有價差時,即構成了行權條件。實值期權進行行權能獲得價差,虛值期權行權就是以更高的價格買進或者更低的價格賣出標的股票,這種吃虧送錢的行為,明顯沒有股票期權買方願做。
Ⅱ 股票行權和可轉債轉的股票,什麼時候可以拿到,拿到就可以立即賣出嗎
股票行權和可轉債轉的股票,什麼時候可以拿到,拿到就可以立即賣出嗎?????????
有一個股權登記日
那點你有股票,那你就有相應的可轉債的配額,第二天直接用老股東優先配好直接買,
或者是你在第二天,申購日的時候有一個申購號碼,類似打新股
之後就有了,但是因為不是買上就上市,所以你還要等一段時間。等可以交易的時候就可以賣出。
有問題可以與我連續~
Ⅲ 期權的行權流程是怎樣的
一、作為認購期權權利方的行權流程
1、認購期權權利方根據自己判斷決定是否行權,並在行權日下午3點30分之前提交行權申報指令。
2、期權權利方需要准備足額的行權資金。權利方在提交行權指令時,必須准備好期權合約數×行權價格×該期權合約乘數的資金。例如上汽集團購4月1300,行權價位13元/股,每張期權合約乘數為5000,投資者每提交一張期權合約行權指令,需要准備1×5000×13=65000元。如果投資者未能在提交行權申報指令的同時准備足額的資金,行權申報將作廢。
3、行權日第二天,中國結算公司將股票過戶給權利方。投資者最快只能在行權日第三天賣出股票,行權完成。
二、作為認沽期權權利方的行權流程
1、認沽期權權利方根據自己判斷決定是否行權,並在行權日下午3點30分之前提交行權申報指令。
2、投資者需要准備足額的標的證券。認沽期權行權是投資者以行權價格賣出標的證券的行為。投資者在提交行權指令時,必須同時准備行權合約數×該期權合約乘數的證券。例如上汽集團沽4月1500,每張期權合約乘數為5000,投資者每提交一張期權合約行權指令,需要准備5000股上汽集團的股票,投資者可以得到5000×15×1=75000元。
3、行權日第二天,中國結算公司將資金劃付給投資者。投資者最快只能在行權日第三天取出資金,同時行權完成。
三、作為認購期權義務方的行權流程
1、認購期權義務方在行權日當天晚上知道被指派的結果。
2、投資者需要在第二天收盤前(T+1日下午3點前)准備足額的標的證券。還是舉例上汽集團購4月1300,行權價位13元/股,每張期權合約乘數為5000,每張認購期權義務方將得到1×13×5000=65000元,同時賬戶中5000股上汽集團的股票將過戶給權利方。投資者可以在行權日當天買入股票用於行權。如果投資者未能准備足額的標的證券,將構成違約。
3、T+1日收盤後,當認購期權義務方被中國結算公司指派行權,中國結算公司將被指派數量的標的證券過戶給權利方。行權完成。
四、作為認沽期權義務方的行權流程
1、認沽期權義務方在行權日盤後知道被行權指派的結果
2、您需要在第二天收盤前(下午3點前)准備足額的標的資金。例如上汽集團沽4月1500,行權價位15元/股,每張期權合約乘數為5000,每張認沽期權義務方將准備1×15×5000=75000元用於行權,同時行權結束後義務方將得到5000股上汽集團的股票。如果投資者未能准備足額的資金,將構成違約。
3、T+1日盤後,當認沽期權義務方被中國結算公司指派行權。中國結算公司將資金劃付給權利方,義務方獲得相應數量的標的證券,行權完成。
(3)股票期權行權多久可以交易擴展閱讀
1、證券給付結算方式:指權證持有人行權時,發行人有義務按照行權價格向權證持有人出售或購買標的證券,即認購權證的持有人行權時,應支付依行權價格及標的證券數量計算的價款,並獲得約定數量的標的證券;認沽權證的持有人行權時,應交付約定數量的標的證券,並獲得依行權價格及標的證券數量計算的價款。
2、現金結算方式:指權證持有人行權時,發行人按照約定向權證持有人支付行權價格與標的證券結算價格之間差額的現金。
3、證券給付結算方式和現金結算方式的比較
4、權證如果採用證券給付結算方式進行結算,其標的證券的所有權發生轉移;如果採用現金結算方式,則僅按照結算差價進行現金兌付,標的證券所有權不發生轉移。
5、行權價格:也稱行使價,指發行人發行權證時所約定的,權證持有人向發行人購買或出售標的證券的價格。
6、行權比例:一份權證可以購買或出售的標的證券數量。
7、行權日期:指權證可以進行行權的日期,包括行權起始日和行權截止日。
8、存續期限:指權證所存在的期限,權證到期即終止交易。投資者須及時關注和了解權證的存續期限,以避免到期沒有賣出權證或沒有行權從而遭受損失。交易所規定權證的存續期限為6個月以上24個月以下。
Ⅳ 股票期權行權的結算方式
證券給付結算方式:指權證持有人行權時,發行人有義務按照行權價格向權證持有人出售或購買標的證券,即認購權證的持有人行權時,應支付依行權價格及標的證券數量計算的價款,並獲得約定數量的標的證券;認沽權證的持有人行權時,應交付約定數量的標的證券,並獲得依行權價格及標的證券數量計算的價款。
現金結算方式:指權證持有人行權時,發行人按照約定向權證持有人支付行權價格與標的證券結算價格之間差額的現金。
證券給付結算方式和現金結算方式的比較
權證如果採用證券給付結算方式進行結算,其標的證券的所有權發生轉移;如果採用現金結算方式,則僅按照結算差價進行現金兌付,標的證券所有權不發生轉移。
行權價格:也稱行使價,指發行人發行權證時所約定的,權證持有人向發行人購買或出售標的證券的價格。
行權比例:一份權證可以購買或出售的標的證券數量。
行權日期:指權證可以進行行權的日期,包括行權起始日和行權截止日。
存續期限:指權證所存在的期限,權證到期即終止交易。投資者須及時關注和了解權證的存續期限,以避免到期沒有賣出權證或沒有行權從而遭受損失。交易所規定權證的存續期限為6個月以上24個月以下。
Ⅳ 股票期權行權的注意事項
第一,行權有時間限制,是在指定期間(行權期)行使權利,既不能在行權期之前,也不能在行權期之後。特別要注意的是,行權操作逾期不候,到期後尚未行權的權證將予注銷,屆時該權證將沒有任何價值。一般而言,投資者可在權證的上市公告書中找到該權證的行權期。例如,武鋼CWB1的上市公告書中規定,該權證的行權期為2009年4月10日至2009年4月16日中的交易日。
第二,在行權期,持有人有權行使買入或賣出股票的權利,但行權與否,要看行權的收益。如何計算權證行權的收益呢?以武鋼CWB1為例,其行使價為10.2元。假如投資者持有武鋼CWB1至行權期,在不計行權費用的情況下,若武鋼股份的價格在行權期高於行使價,投資者選擇行權是有利可圖的,而且股價升得愈高,回報愈大。假如股價低至10.2元或以下(即處於價外),則無論行權與否都會帶來損失,相比而言行權的損失會更大。在這種情況下,武鋼CWB1就不值得行權,投資者的損失為購買權證的成本。
最後需要提醒投資者的是,權證市場的權證均實行證券結算,不能自動行權,權證持有人必須在行權日主動提出行權申報,而且認購權證行權所得的股票要在行權後的下一交易日才可操作,因此,實際的行權收益還受行權後正股價格波動的影響。
Ⅵ 股權激勵行權的股票能馬上套現嗎
您好
股權激勵行權的股票能馬上套現是不可能的事情,情況如下:
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必須是公司員工,具體對象由公司根據實際需要自主確定,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其他員工(其中,為保證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在正式頒布的《辦法》中明確規定激勵對象不應包括獨立董事),但是有污點記錄的人員不能成為激勵對象,以督促高管人員勤勉盡責。結合前一條規定,我們發現凡違法違規的公司和個人都得不到股權激勵機制的照顧,這說明股權激勵機制所要達到的目的就是要促優汰劣,
從微觀的角度來講,對公司高管個人或群體實施股權激勵,是使其全心全意把心思放在生產經營上,使得公司經營業績得到實實在在的提高。每個上市公司質量得到提高,自然股市的整體質量也就得到提高。
在股票來源方面,《辦法》明確了向激勵對象發行股份、回購本公司股份以及採取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等三個來源。一直以來,股票來源是困擾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最大問題,隨著新《公司法》的修訂,在資本制度、回購公司股票等方面進行了突破,最終使得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法律障礙得以消除。這幾個來源簡單明了,既利於管理層監管又利於股民們監督,不給動歪腦筋的人以空子可鑽。
在股票數量方面,參考了國際上的一些通行做法,規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股票總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本總額的10%;其中個人獲授部分原則上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1%,超過1%的需要獲得股東大會特別批准。從這里可以看出,管理層的意思還是著眼於激勵,但具體公司規模大小的不同,可能還是會造成一些問題。比如一些國有大盤股,即使10%那也將是一個天文數字,而對於一些規模較小的公司來說,10%還很可能不夠分。
在實施股權激勵的條件方面,明確了股權激勵不是無條件實施的,對於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以績效考核指標為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條件。
此外,《辦法》還針對股權激勵計劃中應該包括的事項和內容做出了較為詳細規定或說明,此舉給上市公司就如何進行股權激勵計劃信息披露提供了規范
2、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一般以業績或時間為條件,上市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的股票,只有在激勵對象達到業績目標或服務達到一定期限時才能出售。《辦法》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業績條件作了強制性的規定。對於其他激勵對象,激勵是否與業績掛鉤由上市公司自行安排。
在時間方面,《辦法》也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獲授的股票規定了禁售期,要求在本屆任職期內和離職後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內不得轉讓,以鼓勵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長期持股,將個人收益與公司業績掛鉤,克服任職期內的短期行為。對其他激勵對象獲授股票的禁售期由上市公司自行規定
。
3、股票期權激勵計劃
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是發達國家證券市場通常採用的一種股權激勵方式,由於具有「公司請客,市場買單」的優點,一直受到上市公司特別是人力資本密集、股價增長潛力比較大的公司的青睞。《辦法》在制訂過程中參考了國際上有關股票期權激勵的一些通行做法:
股票期權的授出可以考慮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權的有效期從授權日計算不得超過10年。為了避免激勵對象有短期套現行為,《辦法》要求權利授予日與首次可行權日之間應保證至少1年的等待期,並且在股票期權有效期內,上市公司應當規定激勵對象分期按比例行權。
對於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或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以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30個交易日的平均市價與公布前一日的市價孰高原則確定,不應低於其高者,以避免股價操縱。
考慮到激勵對象,尤其是高管人員屬於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易出現內幕交易和操縱股價行為,《辦法》以定期報告的公布和重大事件的披露為時點,設立了授予和行權窗口期,激勵對象只有在窗口期內才能被授予股票期權或者是行權。
4、實施程序和信息披露
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程序為薪酬委員會擬定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後,提交董事會審議,最後由股東大會批准。為了讓中小股東盡可能參加表決,獨立董事應當向所有股東徵集投票權。公司應當聘請律師,並且在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就股權激勵計劃的可行性、合法合規性發表意見,以充分發揮中介機構的專業顧問和市場監督作用。
在股東大會批准之後,還需向證監會報備,無異議後方可實施。具體實施時,上市公司還應當為激勵對象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設或指定由證券交易所監控的專用賬戶,並經證券交易所確認其行權申請後,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登記結算事宜。
此外,為了增加透明度,保障廣大中小股東的知情權,《辦法》規定了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僅要求上市公司在董事會、股東大會形成決議後及時披露,還要求在定期報告中詳細披露報告期內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情況。
5、監管和處罰
對於違法違規行為,《辦法》制訂了嚴格的監管和處罰措施,包括責令改正、權益返還、沒收違法所得、市場禁入等;情節嚴重的,還將處以警告、罰款等處罰;構成違法犯罪的,將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還需進一步解決的難點問題
可以預見,隨著《辦法》的出台以及股權分置改革的深入,必將有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然而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仍然會存在著許多障礙和難點問題:
首先是經營業績如何評價。在《辦法》中規定了對於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以績效考核指標為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條件。
因此,上市公司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應當如何建立,具體又怎樣計算,怎樣與期權激勵掛鉤,有待進一步完善。現行高級管理人員業績評價大多以職務和崗位來考核。由於我國至今還沒有完全形成經理人員市場化的選擇環境,經理職務不能完整、准確地反映其貢獻的大小和能力的高低;同時,業績考核體系也不規范,尤其是對公司的管理部門的業績評價更難得出一個比較公正的結論。
因此,業績評價成為整個期權計劃中難度最大、分歧最多的部分。
此外,對於其他激勵人員而言,其激勵條件就更為模糊,可能會存在比較大的爭議。
其次是期權或獲授股票的流動性問題。經營者任期屆滿,或因經營不善被辭退,或因調離、退休等原因離開企業,那麼經營者在企業的股份如何兌現,是由繼任者購買,還是由離去的經營者繼續持股享受分紅?即使由後繼的經營者購買,能否按原價購買,退出的期股價格如何評估等等,都應有原則性的規定。
再次是還缺少法律層面的保障。無論是《公司法》或是《證券法》,對於股權激勵都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和保障。
在《公司法》中,只是提到了高管人員的報酬事項,並且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由公司股東大會決定,而經理、副經理及財務負責人的報酬事項由公司董事會即可決定。這與股權激勵的審批程序並非完全一致。
此外是缺少財務、稅收等制度上的配套。比如,激勵對象持股所獲紅利以及增值收益等是否能享受稅收方面的優惠?個人所得稅如何繳納,是作一次性收入繳納,還是按月攤薄繳納,這也是必須解決的問題。又比如,上市公司對於股權激勵如何進行財務上的處理,也需要財政部、證監會等相關部門協調,制訂相應的會計處理准則。即使在美國這樣股權激勵較為成熟的國家,其對於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也進行了長時間的爭論。
最後,社會觀念對此仍有不同的看法。許多已實施MBO,或股權激勵計劃的上市公司,其中長期表現仍然欠佳。最典型的非TCL集團莫屬,其股價從上市後最高的8.52元,一路跌至現在最低的1.72元。讓人對股權激勵是否會成為只是高管個人財富增長的一種工具產生了懷疑。
Ⅶ 上市公司員工什麼時候可以賣出期權
每個公司的政策有所不同。一般的除權時間大約是3年。換句話說,你在企業服務時間達到規定的時間以上,以後每年你都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行使你的期權或期股
Ⅷ 股票期權行權多少時稅最低
股票期權屬於股權激勵的一種。《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中規定,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後,需待一定服務年限或者達到規定業績條件方可行權的,在股權激勵計劃可行權後,上市公司可根據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以實際行權日該股票的收盤價格確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2005〕35號)規定,員工接受實施股票期權計劃企業授予的股票期權時,除另有規定外,一般不作為應稅所得征稅。對因特殊情況,員工在行權日之前將股票期權轉讓的,以股票期權的轉讓凈收入,作為工資、薪金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員工行權時,其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低於購買日公平市場價的差額,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按下列公式計算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