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票交易中哪些行為屬於違規處罰
我國《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屬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不同情況,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非法獲取的股票和其他非法所得、罰款:
一、在證券委批准可以進行證券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之外進行股票交易的;
二、在股票發行、交易過程中,作出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遺漏重大信息的;
三、通過合謀或者集中資金操縱市場價格,或者以散布謠言等手段影響股票發行、交易的;
四、為製造股票的虛假價格與他人串通,不轉移股票的所有權或者實際控制權、虛買虛賣的;
五、出售或者要約出售其並不持有的股票,擾亂股票市場秩序的;
六、利用職權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或者協助他人買賣股票的;
七、未經枇准對股票及其指數的期權、期貨進行交易的;
八、未按照規定履行有關文件和信息的報告、公開、公布義務的;
九、偽造、篡改或者銷毀與股票發行、交易有關的業務記錄、財物帳簿等文件的;
十、其他非法從事股票發行、交易活動的。
2. 股票自己一天內多次買入再賣出,犯法嗎為什麼
不管你是多少次買入或賣出,你一天內多次賣出的都只能是你昨天買進的股,今天買進的今天是賣不出的,個人頻繁操作是不違規的,機構好像就會違規。
3. 什麼叫非法連續買賣股票
連續買賣股票和對敲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
對敲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的帳戶合謀,以事先知悉的對方委託內容,在同一時間、以同等數量、價格委託,並達成交易的行為。行為人必須事先就時間、價格、數量等達成一致。但,這種一致是說價格、時間與數量上的大致相同,並不要求絕對的一致。
非法連續買賣股票是指行為人為了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的有價證券的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證券進行連續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的行為。《禁止證券欺詐暫行辦法》第8條第5項更是明確將「以抬高或者壓低證券交易價格為目的, 連續交易某種證券」規定為法律禁止的操縱市場行為。 合法還是非法的判定,是依是否人為抬高或壓低股票價格以誘使他人購買或賣出的意圖為依據。
4. 每天買賣同一隻股票交易10000股。每次買賣交易1000股。是違規嗎
不違規,每天買賣交易同一隻股票多少次都不違規。只要資金和股票夠用就行。但是,當天買入的股票,當天不能賣出,必須第二天才能賣出。當天只能賣出一天前買入的股票。
5. 一隻股票可以每天連續交易嗎
可以 不過是有前提
前一天你買入10手 第二天在低位再買入10手等到高價再賣出昨天的10手這樣你就賺了差價 然後你手上還有10 今天不能賣 等到次日 可以用同樣方法操作
這里注意:1,這個連續T+0炒做 資金太小不劃算 因為手續費不低
2, 技術不過關不劃算 有可能虧得更多
3,只可以做連續上漲的股 所以有局限性
綜上所述:理論上是可以的 實際操作是要有條件的
6. 什麼叫非法連續買賣股票
拖拉機賬戶就是這樣的。所以嚴查
7. 每天買賣股票股票犯法嗎
正當手段買賣股票不犯法。
買賣股票犯法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09年2月修正版第一百八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從上述第一項可以看出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是屬於操縱證券市場罪。
8. 操作幾百個股票賬號經行交易違法嘛
你好,這要看它的成交量和是否有內幕交易。
如果每個賬號都買個三手5手的話,根本構不成,違法。
如果他每個賬號購買上萬手的話,這樣就形成操縱股價,這樣就是違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