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如何交易
和其他股票是一樣的交易,只是在股票名字前多了一個ST,漲跌停幅度為百分之五
㈡ 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
(2013年1月實施 2015年1月第一次修訂)
第一條 為了防範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風險,保障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切實執行,保護投資者的合法利益,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以下簡稱「《交易規則》」)和《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會員管理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所設立上市公司股票風險警示板(以下簡稱「風險警示板」)。按照本所《上市規則》被實施風險警示的股票(以下簡稱「風險警示股票」)、被本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但處於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以下簡稱「退市整理股票」),在該板進行的交易,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所其他有關規定。
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其相關衍生品種可以同時進入風險警示板交易,具體事項由本所另行規定,並報證監會批准。
第三條 上市公司股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被實施風險警示措施之日起,至該措施被撤銷之日的前一交易日止,在風險警示板進行交易:
(一)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二)因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三)因退市後重新上市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四)因其他情形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出現前款第(一)項情形的,股票簡稱前冠以「*ST」標識,出現前款規定的其他情形的,股票簡稱前冠以「ST」標識。
第四條 退市整理股票的簡稱前冠以「退市」標識,自退市整理期開始之日起,在風險警示板交易30個交易日,本所於該期限屆滿後5個交易日內對其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終止上市。
退市整理股票在風險警示板交易期間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30個退市整理交易日。全天停牌的天數累計不得超過5個交易日。
第五條 風險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信息獨立於其他股票的交易信息,予以分別揭示,會員應當對兩類股票的交易信息予以相應獨立顯示。
第六條 投資者買賣風險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應當採用限價委託方式。
第七條 風險警示股票價格的漲跌幅限制為5%,但A股前收盤價格低於0.1元人民幣的,其漲跌幅限制為0.01元人民幣,B股前收盤價格低於0.01美元的,其漲跌幅限制為0.001美元。
退市整理股票價格的漲跌幅限制為10%,但A股前收盤價格低於0.05元人民幣的,其漲跌幅限制為0.01元人民幣,B股前收盤價格低於0.005美元的,其漲跌幅限制為0.001美元。
漲跌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漲幅價格=前收盤價格×(1+漲幅比例),跌幅價格=前收盤價格×(1-跌幅比例)。
第八條 風險警示股票連續3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15%的,屬於異常波動,本所分別公告該股票交易異常波動期間累計買入、賣出金額最大的5家會員營業部的名稱及其買入、賣出金額。
風險警示股票盤中換手率達到或超過30%的,屬於異常波動,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對其實施盤中臨時停牌,停牌時間持續至當日14:55。
換手率的計算公式為:換手率=成交量÷當日實際流通量。
第九條 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退市後重新上市的股票,恢復上市或重新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當日盤中臨時停牌事宜按照本所關於新股上市首日盤中臨時停牌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投資者當日通過競價交易和大宗交易累計買入的單只風險警示股票,數量不得超過50萬股。
投資者當日累計買入風險警示股票數量,按照該投資者以本人名義開立的證券賬戶與融資融券信用證券賬戶的買入量合並計算;投資者委託買入數量與當日已買入數量及已申報買入但尚未成交、也未撤銷的數量之和,不得超過50萬股。
會員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對投資者當日累計買入單只風險警示股票的數量進行監控;發現客戶違反前兩款規定的,應當予以警示和制止,並及時向本所報告。
第十一條 股票退市整理期間,本所公布其當日買入、賣出金額最大的5家會員證券營業部的名稱及其各自的買入、賣出金額。
第十二條 股票退市整理期間交易不納入本所指數的計算,成交量計入當日市場成交總量。
第十三條 個人投資者買入退市整理股票的,應當具備2年以上的股票交易經歷,且以本人名義開立的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內的資產(不含通過融資融券交易融入的證券和資金)在人民幣50萬元以上。
不符合以上規定的個人投資者,僅可賣出已持有的退市整理股票。
第十四條 會員應當根據本辦法要求對個人投資者參與退市整理股票交易的適當性進行審慎評估,不得接受不符合適當性條件的投資者買入退市整理股票的委託。
投資者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的適當性要求以及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審慎決定是否參與退市整理股票交易,不得以不符合適當性條件為由拒絕承擔退市整理股票交易及交收責任。
第十五條 會員應當要求首次委託買入風險警示股票或者退市整理股票的客戶,以書面或電子形式分別簽署《風險警示股票風險揭示書》和《退市整理股票風險揭示書》。客戶未簽署《風險揭示書》的,會員不得接受其買入委託。
會員應當於每月15日之前將與客戶簽署《風險揭示書》的情況進行匯總並報送至本所。
第十六條 會員應當通過其營業場所、公司網站、交易系統等多種渠道,重點揭示風險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風險;對於退市整理股票,還應當在每個交易日的開市前向客戶提示相關股票的剩餘交易日等信息。
第十七條 會員違反本辦法,本所將依據《會員管理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則,對其採取相應監管措施或者給予紀律處分。
投資者違反本辦法,本所將依據《交易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則,對其採取相應監管措施或者給予限制證券賬戶交易等紀律處分。
第十八條 本辦法經本所理事會通過,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後生效。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㈢ 網上如何開通ST風險警示股票
不能在網上開通ST風險警示股票,要去營業部開通的,帶上個人身份證即可。
根據上交所《關於做好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風險警示准備工作的通知》,滬市ST及ST股票被納入風險警示板,從2013年1月4日起,融資融券客戶如要在信用賬戶擔保品買入風險警示板股票,需要先開通風險警示板證券買入許可權。
開通許可權的方法為攜帶身份證和股東卡,到開戶營業部簽署《風險警示股票交易風險揭示書》,由營業部人員為您開通信用賬戶風險警示板證券買入許可權。

(3)深圳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擴展閱讀:
根據《實施細則》第十三條 「會員應當要求首次委託買入風險警示股票或者退市整理股票的客戶,以書面或電子形式分別簽署《風險警示股票風險揭示書》和《退市整理股票風險揭示書》。客戶未簽署《風險揭示書》的,會員不得接受其買入委託。」
如果是融資融券客戶,用信用賬戶的普通買入ST類股票的時候也會出現類似不讓操作的提示,可以前往櫃台,或咨詢券商熱線自助簽署風險警示信息。
㈣ 問一下 上海退市整理版交易 深圳退市整理版交易 風險警示板交易 有什
進入上海退市整理版、深圳退市整理版的股票或風險警示板的股票都是由於公司經營不善導致業績連續2年虧損,即將進入退市程序的公司,因此投資該類股票有巨大的風險,當然通過資產重組烏鴉變鳳凰的案例也不少見,故滬深交易所需要你簽訂風險提示書,才允許開通此類股票的交易許可權。
可以根據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和投資風格決定是否開通,即使開通了不交易也沒什麼問題。
㈤ 主板(含中小板)上市公司出現哪些情形的,深交所對其股票交易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13.3條規定,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對其股票交易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一)公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嚴重影響且預計在三個月內不能恢復正常;
(二)公司主要銀行賬號被凍結;
(三)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無法正常召開會議並形成決議;
(四)公司最近一年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或鑒證報告;
(五)公司向控股股東或控股股東關聯人提供資金或者違反規定程序對外提供 擔保且情形嚴重的;
(六)公司最近三個會計年度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凈利潤孰低者均為負值, 且最近一年審計報告顯示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存在不確定性;
(七)深交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需注意的是,判斷公司是否觸及本條第13.3條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其他風險警示情形時,以2020年為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以2018年至2020年為最近三個會計年度。
本文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因政策類問題存在時效性,有關回答請以官網發布最新內容為准。
㈥ 風險警示板和退市整理股票的板塊代碼是多少
1月4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簡稱上交所)的「風險警示板」正式開始運行。到目前為止,進入上交所「風險警示板」交易的股票主要包括ST公司、*ST公司以及進入退市整理期公司的股票。深圳證券交易所(簡稱深交所)「退市整理板」尚無股票。
股票仍使用原代碼。
㈦ 風險警示股票有哪些
風險警示板是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保障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切實執行,保護投資者的合法利益,擬設立的,對被予以退市風險警示的公司及其他重大風險公司實行另板交易。
2013年1月4日,風險警示板正式運行,首批入板43隻股票。
2013年1月30日,ST博元獲上交所批准撤銷「特別處理」,更名博元投資,成為第一隻離開風險警示板的股票。
2013年3月29日,A股迎來史上最大市值的ST公司——*ST遠洋。*ST遠洋進入風險警示板時市值高達400億元。
風險警示板獨立於主板,買賣該板股票需要申請開通購買風險警示板股票許可權。
㈧ 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辦法是什麼
法律分析:為了防範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風險,保障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切實執行,保護投資者的合法利益,制定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辦法。
法律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了防範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風險,保障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切實執行,保護投資者的合法利益,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以下簡稱《交易規則》)和《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會員管理規則》),制定本辦法。
㈨ 關於進一步明確風險警示板股票價格漲跌幅限制有關事項的通知
上證發〔2020〕46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有效執行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價格漲跌幅限制制度,上海證券交易所就《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辦法(2020年修訂)》第七條的適用情形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A股風險警示板股票(包括風險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前收盤價格低於或等於0.1元人民幣的,其漲跌幅限制為A股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即0.01元人民幣。
二、B股風險警示板股票(包括風險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前收盤價格低於或等於0.01美元的,其漲跌幅限制為B股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即0.001美元。
三、A股風險警示板股票的申報價格最低為0.01元人民幣,B股風險警示板股票的申報價格最低為0.001美元。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_二_年六月十二日
